(1)視報名隊伍數決定賽制,每隊至少以出賽2場為原則。 (2)每場比賽採每戰時間為8分鐘;若得分先達到13分者或時間終了,得分多者為勝隊。 (3)每隊限報四人參加比賽,其中一人兼任隊長,一人為候補選手。家庭親子組及社會女子組除外,球員不得跨組及跨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