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活動競賽章程規定
十一、運動員須知:參加比賽之運動員除應遵照競賽規程及比賽規則外,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1.與賽務請準時,逾開賽時間未出場者,沒收該場比賽不得異議。
2.參賽隊伍於出場比賽前,請先至紀錄台填寫12人出賽名單。
3.各隊應穿著統一服裝,球衣上須有固定號碼,請勿隨便換穿,以免錯誤。
4.未備有球衣之隊伍,可向大會租用號碼衣,惟需自行負擔清潔費用,並於比賽後次日歸還。
5.比賽進行中,除比賽隊長外,其餘職、隊員不得質詢。
6.球員參加比賽必須攜帶員工識別證備查。
7.經查證件不齊者,視同資格不符。
十二、抗 議:
1.凡規則有明文規定及有同等意義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有關技術性判定問題之申訴,一律不受理。對於裁判在賽程中之判決應本運動精神尊重服從,不得抗議。
2.對於選手資格之疑慮,可於賽前要求驗證,於賽程中或賽程結束後若發現有冒名或違規事項,恕不受理。
十三、罰 則:
1.參賽各隊隊、職員需隨身攜帶識別證備驗,若經要求驗證於10分鐘內未能提出者,禁止出賽。
2.選手資格不符且已下場比賽,經檢舉查證屬實者,該違規單位自被檢舉之場次起,取消所有參賽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