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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請各隊出賽時務必攜帶員工識別證,以備查驗2015/09/15 13:57

 依本活動競賽章程規定

十一、運動員須知:參加比賽之運動員除應遵照競賽規程及比賽規則外,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1.與賽務請準時,逾開賽時間未出場者,沒收該場比賽不得異議。

2.參賽隊伍於出場比賽前,請先至紀錄台填寫12人出賽名單。

3.各隊應穿著統一服裝,球衣上須有固定號碼,請勿隨便換穿,以免錯誤。

4.未備有球衣之隊伍,可向大會租用號碼衣,惟需自行負擔清潔費用,並於比賽後次日歸還。

5.比賽進行中,除比賽隊長外,其餘職、隊員不得質詢。

6.球員參加比賽必須攜帶員工識別證備查

7.經查證件不齊者,視同資格不符

十二、抗 議:

1.凡規則有明文規定及有同等意義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有關技術性判定問題之申訴,一律不受理。對於裁判在賽程中之判決應本運動精神尊重服從,不得抗議。

2.對於選手資格之疑慮,可於賽前要求驗證,於賽程中或賽程結束後若發現有冒名或違規事項,恕不受理。

十三、罰 則:

1.參賽各隊隊、職員需隨身攜帶識別證備驗,若經要求驗證於10分鐘內未能提出者,禁止出賽。

2.選手資格不符且已下場比賽,經檢舉查證屬實者,該違規單位自被檢舉之場次起,取消所有參賽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