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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混合排球比賽章程】2015/11/05 21:00

●比賽日期:2016年1月29-31日。

●比賽地點:宜蘭大學體育館及室外場。

●報名人數:每隊可報隊員(含隊長)12人,下限6人隊伍上限12隊,下限6隊。

●報名資格: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不限學碩博)「在學的宜蘭人」及「在宜蘭讀書的在學學生」。參加104學年度UVL公開一級、二級球員       須在備註欄明確註記,球員名單於領隊會議結束後不得再要求變更,比賽時間僅可一人上場比賽,可輪流替補,若違反以上規定經查       證屬實者,沒收該場比賽,判定棄權。

●報名費用:800元/隊+500元保證金(比賽當天退還)

●獎勵辦法:前三名獎金分別為1500、1000、500元整。

●比賽制度:

1.預賽採循環賽制,決賽採單淘汰制。

2.每場比賽皆採三局二勝制,採落地得分制,球隊贏得一球即得一分,當接發球方贏得一球則該隊贏得一分並取得發球權。每局各有兩次暫停機會,一次30秒。

3.比賽由裁判與雙方隊長決定場地與發球權。每局比賽結束需換場,第三局則需重新決定,當第三局比賽進行,其中一隊先達8分時,需換場。

4.一、二局先獲得25分並至少領先2分則勝一局,即比數為24:24時則必須領先對手2分為止;局數若1:1,比賽則進入第三局採15分制,8分時換場,若比數為14:14時,則必須領先對手2分為勝;皆無得分上限。

5.每一隊至多登記一名自由球員,需在比賽開始前在檢錄處登記,且自由球員需穿著明顯不同於其他球員的球衣。

6.參加103學年度UVL公開組(公開一及公開二)以及排球體資生、排球體保生,比賽期間,僅可一人上場比賽,可輪流替補,若違反以上規定經查證屬實者,沒收該場比賽,判定棄權。

●循環賽成績計算方式:

1.預賽為循環賽制,勝1場得2分,敗1場得1分,棄權或沒收比賽得0分。

2.如遇2隊以上積分相同時,暫定以下方法依序決定名次:
I.(總勝局數)/(總負局數)值高者名次為前。
II.(總得分數)/(總失分數)值高者名次為前。

3.如再相等時,比預賽對戰成績,勝者晉級。若3隊以上再相等時,比總得分,較多者晉級,再相同,比總失分,較少者晉級,如再相同,以兩隊對戰的結果為準,勝者為先。

●注意事項:

1.對於參賽對手的資格有異議時,必須在比賽結束前提出異議,否則不予受理。

2.比賽進行時必須服從裁判判決,只有各隊隊長可對主審裁判員提出抗議,而抗議是否成立一律取決於主審裁判員,不得異議。

3.場上若有資格不符者,一經檢舉並查證屬實,則該隊該場以棄賽論(25:0)。

4.如球打出場外,須打出該隊負責撿回,如有遺失則須賠償。

5.於死球時,唯有比賽隊長有權向裁判發言。如球隊隊長有上場比賽,則由他擔任,如無,須指定一名自由球員外的任一球員擔任,代理行使職權,直至其被替補退場、球隊隊長再度進場、或該局比賽結束。

6.若有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另行公佈實施之。

7.線審由前一場比賽的兩隊各派一名球員擔任,否則扣除保證金

●特殊規則:

1.計分方法採混排制,每隊場上至多有名男生,男女登錄人數沒有限制。

2.場地使用女排網。

3.男球員在四米線前內(含四米線)完成攻擊性擊球,且擊球的瞬間,球是完全高於網頂,如有上述情形視同犯規,則對方得1分。

4.男生不能攔女生的攻擊,其他規則比照正式比賽處理。

●比賽用球:室內場(宜大提供),室外場(大會提供)一個場地使用一顆球。

●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審定之最新規則(2013-2016)。每隊每局有兩次暫停,暫停時間為三十秒;而局間休息時間為兩分鐘。

●申訴:

1.有關競賽場所發生的問題(含運動員資格問題),必須適時(三十分鐘內)書面提出,經隊長向大會賽務組提出。

2.申訴以大會場務組之判決為最終判決,各隊不得異議。

●其他規定:

(一) 時間:

1.時間以登錄台的時鐘為準。

2.比賽之運動員應準時到場比賽,逾比賽時間五分鐘未出場比賽,視為棄權論。

3.實際比賽時間為五十分鐘。意即在比賽開打前十分鐘就要到比賽場地進行登錄和熱身。

4.大會為使比賽順利進行,視情況在上一組比賽結束後,要求下一組接著進行比賽,各隊有義務提前熱身,及了解比賽進度。

(二) 服裝:

1.參加球隊之比賽者一律穿著隊代表服,或顏色相同的服裝,且服裝上須貼有明顯背號。(號碼須在1-20間)

2.大會將提供膠帶予以黏貼。

(三)資格及登錄:

1.請各球隊在抵達比賽場地後,將所有隊員的學生證收齊,向登錄台做報到登錄的動作。若為公開組選手需在備註欄明確註記。

2.若學生證遺失,請攜帶學校證明以及身分證正本或影本,以證明身分。

3.每場比賽前十分鐘會再由裁判確認登錄名單、背號以及輪轉順序,請各隊事先填寫先發輪轉表。

4.比賽換人時,僅能更換在報到登錄表上的十二人。如果發現未登錄之球員上場比賽,則當場比賽該隊以沒收比賽論

5.比賽中有不遵守裁判之判決或有侮辱裁判之行為者,得取消該隊比賽之資格。

(四) 隨隊裁判:

1.每隊須含一名隨隊裁判,預賽時擔任第三方比賽之裁判,

2.如未依照賽程表擔任工作,該隊以棄權論並沒收保證金。

3.隨隊裁判須於比賽五分鐘前向檢錄台報到。

4.觀戰人員請在前排攻擊線之後,以免妨礙球員比賽。

5.隨對裁判需自行攜帶哨子。

(五)棄權與沒收比賽說明:

1.棄權是指放棄所有之後的比賽,如果在預賽中棄權則由下一名次遞補;如果在決賽中則由對手直接晉級。

2.沒收比賽是指該場比賽敗場,如果在預賽中遭沒收比賽則判為輸方得一分(比數為0比2敗場),對手為勝方得兩分;如果在決賽中則由對手直接晉級。

(六) 雨備:

1.下雨則預賽三局皆採15分制,其餘特殊規則比照正常賽制第三局之規定。

2.決賽則維持正常比賽規則。

●報名隊伍低於八隊或遇人力不可阻擋因素(EX:暴動、政變)經大會討論後停辦。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