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比賽應穿著統一隊服,上衣前後並印有號碼,衣服及褲子號碼需一致,上衣如正面未有號碼,則褲子應印有號碼,如未印有號碼之隊伍,應向主辦單位借用號碼衣,如未著統一服裝,判為技術犯規。
二、停錶規定:
(一)預賽:暫停停錶,第一、二、三節最後24秒停錶(罰球.界外球.違例球),第四節最後2分鐘停錶(罰球.界外球.違例球)。
(二)前八強決賽:暫停、罰球停錶,第一、二、三節最後1分鐘停錶(界外球.違例球)、第四節最後2分鐘停錶(界外球.違例球)。
10.1 說明. (2015新增)
若在球場上發生防守隊的球員向任何進攻隊的球員犯規,而進攻球員正處於投籃動作中,且此動作確定於犯規發生前即已開始,則球不因該犯規而成死球,投中有效。此說明對防守隊球員或其球隊席區人員違犯技術犯規時,亦適用。
16-4 說明.(2015新增)
球進入球籃的得分取決於
(a)球直接中籃或
(b)傳球時球先觸及任一球員或地板後再進入球籃。
16-5 判例:(2015新增)
A1從3分投籃區域傳球,球直接進入球籃。
解釋:
因A1的傳球是從3分區域傳出,A隊應得3分。
16-6 判例:(2015新增)
A1從3分投籃區域傳球,球觸及投籃區域內的球員或地板,之後球進入球籃。
(a)在A隊的2分區域
(b)在A隊的3分區域
解釋:
以上兩種狀況,由於球並未直接進入球籃,因此A隊應得2分。
28-14 說明(2015新增)
若裁判中斷比賽的原因與兩隊無關,且在裁判的判斷下,將置對隊於不利,因此8秒應於停止的時間接續計時。
28-15 判例:(2015新增)
比賽剩下25秒,比數為A72-B72,由A隊控球,當A1在後場已運球4秒時,裁判由於下列原因而中斷比賽;
(a)比賽計時鐘或投籃計時鐘未開錶或啟動。
(b)一個水瓶拋進場內。
(c)投籃計時鐘錯誤地重設。
解釋:
在以上的狀況中,應由A隊在其後場發界外球恢復比賽,惟8秒計數只剩下4秒,因若以新的8秒計數恢復比賽,將置B隊於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