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賽章程修正---
原 十七、運動員須知:
(六)球衣上須有單位中文名稱及固定號碼,請勿隨便換穿,以免錯誤,各隊隊長在 球衣之正胸前
應佩帶與球衣不同顏色之標誌 (長八公分、寬二公分)。
(七)球隊比賽服裝之式樣、顏色應整齊劃一(自由球員除外),球衣胸前、背後均應 有明顯號碼
(1 ~20號),球衣號碼若不符,該場比賽沒收。
修正為:
(六)球衣上須有隊伍中文或英文名稱及固定號碼,名稱需與報名隊伍之名稱相符, 如報 名隊伍之
名稱與球衣上隊伍名稱不同請於報名表上註記,請勿隨便換穿, 以免錯誤,各隊隊長在球衣之正
胸前應佩帶與球衣不同顏色之標誌 (長八公分 、寬二公分)。
(七)球隊比賽服裝之式樣、顏色應整齊劃一,球衣胸前、背後均應有明顯號碼(1~20 號),球衣必需
有中文或英文隊名(隊名及號碼需印製於球衣上,不得手寫或浮 貼,如係浮貼則 四周應以針線密
縫,否則不得出賽),隊長胸前應有固定標識。
社會男子組、社會女子組、社會男女混合組:
修訂為預賽21分,上限25分,決賽25分,上限29分
國小男女混合組:
修訂為預賽、決賽均為21分,上限25分
---大會 活動組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