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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第18屆南電盃 in NKNU
公告
注意事項2017/10/11 20:47

壹、  注意事項:

一、  統一隊伍報到、檢錄與注意事項

1.    預賽當日,需於第一場賽程開賽前半小時至各場地之報到處進行報到。

               a.       隊長簽署比賽聲明。

               b.       請各隊長統一收齊球隊選手之學生證,繳交於報到處供檢錄台人員進行初步選手身份檢核。學生證壓於大會報到處,經查證件不齊者,視同資格不符,該選手不得參賽;待賽程結束後,請隊長於報到處領回學生證。

               c.       每場次比賽前二十分鐘,派人至檢錄台領取檢錄單,寫好檢錄單之後帶著登錄球員集合於第二階段檢錄處,由雙方隊長互相檢核選手身份及背號,確認無誤後即由大會於每位登錄球員手上蓋大會章,隨後可至指定場邊預備。

               d.       任一隊伍出賽之選手不符合報名規定,經大會判定之屬實,將取消比賽資格,以棄權論;懲處部份請參照保證金制度。詳細檢錄方法請參照各球類檢錄方式

2.    除大會特別規定之規則外,其餘皆採行全國各體育協會公告之最新競賽總則。所有比賽項目一律服從裁判判決,若有疑問,視該項比賽裁判長之判決為準則。

3.    槍手問題:

查看該學校之選手姓名,如查核到不符合的報名資格,並提出證明,將取消該名球員比賽資格。(請參照槍手遞補規則)

二、  槍手遞補規則:

1.    檢錄前

如在賽前該隊被檢舉有槍手,大會將馬上以電話通知,請於一天內告知遞補之球員名單,並扣保證金新臺幣壹千伍佰元,逾期不受理。

如該隊又被檢舉有槍手,則直接取消該隊參賽資格並不退還報名費。

2.    檢錄後、比賽前

如在檢錄後、比賽前發現非報名球員進行檢錄,將立即取消該隊參賽資格,並沒收保證金新臺幣壹千伍佰元。

3.    比賽中、比賽後

若發現有槍手問題,需在比賽後一小時內向各場地檢錄台提出申訴,並填寫申訴表及繳交押金新臺幣壹千伍佰元,超過時間則一律不以受理。申訴方需自行提供證據,被申訴方則需配合大會接受調查,若拒絕配合者,則取消該選手參賽資格。若槍手屬實或不配合調查,比賽結果則無條件改由申訴方獲勝,且退還申訴方押金新臺幣壹千伍佰元。若申訴失敗,大會將沒收押金,並維持原判決。

三、  各校系所每項球類比賽,報名一隊以上之球隊,選手不得重複。同項球類比賽,若與同校不同系所合報,該聯隊僅可報名一隊,且該聯隊之兩系所不得再另外報名。

四、  體保生相關規定

1.    每隊可報名及上場體保生人數請參照各球類規章,並請各隊於報名時,特別註明並提出相關證明。

2.    如果在報名時未提出,在本次盃賽賽程舉行前,如該隊被檢舉有體保生,大會將馬上以電話通知,請於一天內告知遞補的球員名單,並扣除保證金新臺幣壹千伍佰元,逾期不受理。

3.    如盃賽賽程舉行中,該隊被檢舉有不合規定之體保生,直接取消該隊參賽資格,並扣保證金新臺幣伍佰元。

4.    各球賽為風雨球場(壘球除外)雨備部份若不影響比賽則繼續,若經裁判判定影響比賽,以大會現場公告為主。

五、  保證金制度:

第十八屆南電盃保證金繳交以隊為單位,不分比賽項目,每隊皆為新臺幣壹千伍佰元,如沒有違反任何規定,於賽程結束後,將以匯款退還。違規扣款說明:(以下說明比照2016 年(第17 屆)南電盃)

1.    檢錄完成時間需前30 分鐘,進入競賽場地。若檢錄時間遲到,該隊伍扣保證金新臺幣伍佰元(依紀錄台時間)。若是因大會判定為不可抗拒之因素者(如:天災…等),不在此限。

2.    取消比賽資格:

開賽後5 分鐘內無法出賽之球隊,或是未達大會要求人數之隊伍,均扣該隊保證金新臺幣伍佰元,但仍保留比賽資格。若開賽後10 分鐘內無法出賽之球隊,或未達大會要求人數之隊伍,將取消該場比賽資格,以棄權論,並扣保證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3.    違反運動員之精神:

A.    不服從裁判判決而影響比賽進行:該隊伍保證金扣款新臺幣伍佰元,採累計制(累計兩次扣款)。

B.    肢體衝突:扣除該隊全額保證金,所有被大會認定有參與衝突之球員,之即禁賽並取消該球員所有比賽資格。

C.    破壞場地:若有參賽選手或隊伍破壞本屆南電盃之場地、比賽器具、比賽用球、週邊設施,一律照價賠償,不予退還保證金;若不貼償,則扣留該隊學生證向該校申訴,並全額負責該場地之保證金,及民事、刑事責任。

4.    服裝不符規定
若服裝未依大會規定之,該選手不得上場,將扣除保證金,造成球隊權益受損,由參賽球隊自負後果。

5.    申訴

合法之申訴需於比賽後一小時內,由各球隊之領隊向各場地檢錄台提出申訴,提出書面申訴書(提出時需填妥申訴表並簽名)及繳交押金新臺幣壹千伍佰元,超過時間則一律不以受理。如審判委員會認定抗議無效時,將沒收押金新臺幣壹千伍佰元不得有異議;如申訴成功,則退還押金新臺幣壹千伍佰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