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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第18屆南電盃 in NKNU
公告
籃球章程2017/10/24 01:04

貳、    籃球章程

一、宗旨:
南電盃係由台灣中南部各大專院校電機、電子及弱電類相關科系所共同參與之大型體育競賽,希望藉由南電盃籃球項目之賽事讓學生培養健康的體魄、加強各校系之間的交流、精進籃球項目之技術水準等目的。

二、比賽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 日 (六) 民國 106 年 12 月 3 日 (日)

三、比賽場地:
青少年運動園區籃球場(中正技擊館籃球場)

四、報名費用:

每隊新台幣 4000 元,保證金每隊新台幣1500元。
報名時需再加上保險費(45元/1人)

五、參加資格:

1.    凡具備大專院校電機電子相關科系之系所 106 學年度上學期正式註冊之在學學生(含該系所研究生)。

2.    研究所學生可與大學部組隊,亦可為獨立單位報名參賽

3.    下列學生資格不得參賽:
(1) 選修生(含輔系)
(2) 先修生(未具正式學籍者)

4.    特殊身分球員規定:具籃球體保生及體資優生之隊員,並於103學年度至106學年度入學者,只能報名兩名,每次登錄至多一名。

5.    符合下列資格者謝絕參賽:
曾經入選國家代表隊之選手
(依據體委會及各單項委員會公告名單為主)。
現任社會甲組球員或職業球員。

6.    轉系生必須是 106 學年度上學期(含)以前轉入,恕不接受將於 106 學年度下學期轉入之轉系生參賽。

7.    若違反以上規定之隊伍經檢舉查證屬實,則取消該隊伍之該項競賽成績及名次並全數扣除該隊保證金。

六、報名人數:
每隊報名上限 16 人,最少 5 人。每場比賽可自報名名單中自由選擇登錄5-12名球員上場。

七、合報規定:

為保障人數較少之系所也能參與此次南電盃,與同校同系之研究所合報不受限制,但若與同校不同系所合報,該聯隊僅可報名一隊,且該聯隊之兩系或所不得再報名,主辦單位會在核定報名資料時檢查是否符合規定。

八、比賽制度:

1.  籃球預賽採分組循環制,複賽採單淘汰制。

2.  同戰績解決:

(1)比積分(勝得2 分、敗得1 分、棄權0 分) 。

(2)比對戰成績。

(3)比對戰商率(總得分/總失分);商率最大者勝出。

九、比賽用球:

molten bgr7d 或 molten  bgr6d(若有不可抗力之因素,大會擁有更改同等級之比賽用球之權力。)

十、穿著規定:

球衣:前後應同一底色,並為雙面球衣(或是兩件單面球衣)及繡有背號,比賽時必須將球衣的下邊塞入短褲內。

T恤:球衣內可以穿著T恤,惟必須與球衣顏色相同。

短褲:前後應同一底色,且繡有印號及與球衣顏色相同。短褲只要能與一件(面)球衣顏色相同即可!!

十一、   比賽規則:

本比賽參考中華民國籃球協會審定之最新國際籃球規則,以下規則有不完善處,以國際籃球規則為準。

1.比賽時間:

(1)每節10 分鐘,比賽共四節,合計40 分鐘。

(2)中場休息2 分鐘,節與節還有延長賽之間休息1 分鐘。

(3)第四節最後2 分鐘及延長賽之最後分鐘罰球、出界、暫停、進球,皆停錶。(其餘時間之罰球、出界、暫停、進球,不停錶。)前三節最後24 秒內皆停錶,第四節最後兩分鐘停錶,延長賽最後兩分鐘停錶,其餘不停錶。

(4)若預賽程延誤,大會有權將節與節加休息縮短為1 分鐘、保有時間更動權。如賽程提前結束,往後的賽程將也會提前開打,請各隊注意聽檢錄組廣播。

(5)延長賽為5 分鐘,每隊可請求暫停1 次,暫停時間30 秒,第四節之團體犯規次數延續至延長賽計算。

(6)第一節跳球,第二、三、四節以及延長賽輪流擁有球權。

(7)進攻時間以24 秒為限。發邊線球及底線球以5 秒為限。進攻8 秒必須帶球過半場。

2.犯規規定:

(1)球員個人犯規達5 次或技術犯規達2 次時,需離場,於該場不得再上場。

(2)團體犯規每節打5 次時,第5 次開始進入加罰狀態,每次防守犯規,對方隊將獲得兩次罰球機會。延長賽累計第四節的團體犯規。

(3)技術犯規階罰球2 次,罰球結束後均由控球方從中場開球。

3.請求暫停:

(1)上半場有兩次暫停,下半場有三次暫停。(第一、二節共兩次,三、四節共三次),每一延長賽有一次暫停,每次暫停皆為30 秒。

(2)上半場未用的暫停次數不可累計到下半場。

    (3)長賽的暫停各只有一次,不能沿用正規賽的暫停。

4.申請替補:

所有申請替補與暫停之隊伍均須以明確的手勢通知記錄台人員要求暫停或替補(補員須至檢錄站前蹲坐等候),而時機將由檢錄人員判定並以哨聲通知裁判表示為暫停或替補時機。

5.延長賽:

(1)正規40 分鐘比賽雙方平手時,應於2 分鐘後舉行延長賽(時間為5 分鐘)以分出勝負,若一次延長賽再度平手,休息2 分鐘後,再進行第二次延長賽(時間為5 分鐘)。且延長賽最後2 分鐘停錶,其餘皆不用停錶。

(2)延長賽為直接交換球權。

(3)每一次延長賽僅有1 次暫停。

(4)延長賽均使用下半場進攻之籃框。

(5)比到分出勝負為止。

6.競賽規則:

  (1)如有棄賽之情況,該場比賽以20 比0 計。

  (2)如遇任何爭議以主審為最高判決,主審有權更改前次之判決。

  (3)其餘均參考2011 籃協(FIBA)最新國際籃球規定執行之。

(4)於領取檢錄單時由雙方隊長協調各自穿著深淺,全隊須穿著統一服飾,並附清楚背號,若無印刷背號,須在背後貼明顯號碼。

7.比賽辦法:

(1)球隊如有不符合規定之球員出賽時,一經發現或經由檢舉屬實者,取消該隊比賽資格,以棄權論。

(2)場外人事不得干預比賽之進行,嚴重者由裁判警告或對方隊長提出抗議,處置流於賽後交由大會負責討論決議。

(3)體資體保等同義體育資優生,場上只能同時有一人,報名人數為兩人。

(4)比賽中僅有隊長和教練可和裁判及檢錄台詢問比賽相關信息。

(5)比賽期間嚴禁任何故意或粗暴之犯規動作,情況嚴重者裁判有權將球員或教練驅逐出場。

(6)為使賽程順利進行,場地安排大會事情況調度時,各隊不得異議。

(7)各隊啦啦隊禁止在比賽時使用大聲公、喇叭、汽笛。

(8)本競賽規則如有不宜之處,得由大會隨時修訂並公告之。

8.補充事項:

                       a.       比賽期間嚴禁任何故意或粗暴犯規動作,情況嚴重裁判有權將球員或教練驅逐出場。

                       b.       如遇有特殊情形,無法按照既定賽程如期比賽時,由主辦單位與相關參賽單位協調。

                       c.       各場比賽進行時,如遇天然災害,比賽與否由大會審判委員及裁判裁定,各球隊不得提出異議。

9. 規則若有異議,主辦單位保留優先解釋的權利。如有未記載之部份,皆依FIBA最新國際籃球規則之規定辦理。

十二、   獎項:
前三名之隊伍,獲贈獎盃乙座。

十三、    罰則:

1.    球員資格如有不符規定者,應由其所屬單位主管負責。

2.    各隊如有不符規定之球員出場比賽時,一經察覺即停止該隊繼續比賽,並取消該隊參賽資格。比賽期間如有發生球員互毆或汙辱裁判事件,除按規定停止其出場比賽外,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並永久停止該單位比賽資格。

3.    凡經審查資格不符,則取消該單位所獲之成績(名次),並停止該單位參加下屆比賽之資格。

4.    不服從裁判之判決及不遵守比賽條例規定者,取消比賽資格。

十四、   申訴:

1.  有關運動員資格問題,各參賽球隊應於比賽開始前提出,向該場地負責人申訴;若申訴成立時,則取消被檢舉隊伍之比賽資格。

2.  凡比賽時發生規則中無明文規定之問題,依據國際籃球規則第46條第12項規定:裁判員有權決定規則上所未提及的事項。且該場裁判員之判決為最終判決。

3.  比賽過程中,球隊如對裁判權責之判決有任何疑慮,請教練以謙恭有禮的態度向裁判溝通尋求解釋。

4.  申訴程序:

a.  欲申訴之球隊或球員,應於比賽前或比賽中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該項目比賽負責人以已完成報名之球隊名義提出,若被申訴者為未報名參賽、不具有學生資格或冒名頂替,大會將要求該被申訴者出示選手證、足資證明 106 學年度上學期已正式註冊之學生證、以及第二張有照片的身分證明文件,以確認該被申訴者之報名資格;若被申訴者為體保生身分有疑慮,請申訴者檢具相關證明資料,以便確認被申訴者之體保生身分。

b.  經口頭申訴後,申訴者須至各項目檢錄台以已完成報名之球隊名義填寫申訴書,並提交給該項目負責人,提出之申訴(含口頭和書面)若不成立,將會扣除該隊伍保證金新台幣壹仟伍百元整,若成立則不會扣除。

c.  有關競賽所發生的問題(含資格)除當時得用口頭申訴外,仍須依照本章程規定,於比賽時間結束後 20 分鐘內補足正式手續

d.  每場球賽開始前,雙方皆可以向該場裁判或該項目負責人申請查驗對手選手證,對方不得拒絕出示,如規勸後仍拒絕,即取消該隊伍之比賽資格,並由申請方以 20:0贏得該場比賽,判決後不得提出異議。此項申請不包含在申訴內,亦不會扣除保證金。

e.  除上述提及之申訴,該項目負負責人和總召保有接受與否之權利。

十五、   所有賽事相關事務(包含賽制、競賽規則等),請密切注意 2017南電盃官方網站

十六、   本競賽規程如有新增或修改部分則以 2017年南電盃官方網站公告為依據。

十七、   本大會保留任何修改賽規賽制之權力。

十八、   本章程若有未盡事宜者,得由主辦單位修正後另行公布。

十九、   領隊會議:
第一次領隊會議: 2017 /  9 / 24
第二次領隊會議: 2017 / 10 /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