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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第18屆南電盃 in NKNU
公告
排球章程2017/10/24 01:02

貳、       排球章程

一、宗旨:
南電盃係由台灣中南部各大專院校電機、電子及弱電類相關科系所共同參與之大型體育競賽,希望藉由南電盃排球項目之賽事讓學生培養健康的體魄、加強各校系之間的交流、精進排球項目之技術水準等目的。

二、比賽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 日 (六) 民國 106 年 12 月 3 日 (日)

三、比賽場地:
高雄市立福誠高中排球場

四、報名費用:
每隊新台幣 3500 元,保證金每隊新台幣1500元
報名時需再加上保險費(45 元/1人)

五、參加資格:

1.    凡具備大專院校電機電子相關科系之系所 106 學年度上學期正式註冊之在學學生(含該系所研究生)。

2.    研究所學生可與大學部組隊,亦可為獨立單位報名參賽

3.    下列學生資格不得參賽:
(1) 選修生(含輔系)
(2) 先修生(未具正式學籍者)

4.    特殊身分球員規定:具排球體保生及體資優生之隊員,,並於103學年度至106學年度入學者,只能報名兩名,每次登錄至多一名。

5.    符合下列資格者謝絕參賽:
曾經入選國家代表隊之選手
(依據體委會及各單項委員會公告名單為主)。
現任社會甲組球員或職業球員。

6.    轉系生必須是 106 學年度上學期(含)以前轉入,恕不接受將於 106 學年度下學期轉入之轉系生參賽。

7.    若違反以上規定之隊伍經檢舉查證屬實,則取消該隊伍之該項競賽成績及名次並全數扣除該隊保證金。

六、報名人數:
每隊報名上限 16 人,最少 6 人。每場比賽可自報名名單中自由選擇登錄6-12名球員上場。

七、合報規定:

為保障人數較少之系所也能參與此次南電盃,與同校同系之研究所合報不受限制,但若與同校不同系所合報,該聯隊僅可報名一隊,且該聯隊之兩系或所不得再報名,主辦單位會在核定報名資料時檢查是否符合規定。

八、比賽制度:

1.    每隊可報隊員(含隊長)共16 人,不限報名隊伍數,每場賽前提出12 人名單登錄(至多含自由球員 1 名)。

2.    預賽採循環賽制(各組別取二),複賽採單淘汰賽制。

3.    預賽採單循環制。每場採三戰兩勝,第一、二局皆二十五分 (兩隊同24 分時,比賽繼續進行,直至某隊領先對隊取兩分得勝利),第三局決勝局十五分(兩隊同14 分時,比賽繼續進行,直至某隊領先對隊取兩分得勝利)。

4.    第三局決勝局場地及發球權由裁判擲硬幣決定。除決勝局外,每局結束後球隊應交換場。

5.    第三局決勝局中,某隊先取得8 分時,應立即交換場地,同時球員位置應保持原狀。

6.    分組循環賽中有對戰勝場數相同者,先以積分比較,如積分相同者,次以得失分率比較,如又相同者,再以得局率比較。

7.    每位選手可報名兩項球類競賽,若遇上賽程衝突,則須放棄其中一項競賽,不得異議。

九、比賽用球:

conti v700  (若有不可抗力之因素,大會擁有更改同等級之比賽用球之權力。)

十、穿著規定:

球隊比賽上衣服裝樣式、顏色應整齊劃一且有印上背號,褲子未硬性規定。

十一、   比賽規則:

1.    依據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審訂排球規則(2015-2016 版)。

2.    所有局間休息為3 分鐘。

3.    每局比賽有二次暫停及六人次球員替補的權利。

4.    所有的暫停時間為30 秒,須由教練或隊長提出。

5.    教練或隊長請求替補與暫停,須以明確的手勢通知裁判人員,替補員需至三公尺前區邊線外等候,裁判示意交換手勢方得入 場。

6.    所有比賽爭議,規則未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若需查驗證件應於比賽開賽前提出,另針對球員資格之抗議需在該場比賽結束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7.    若有違反各組報名資格規定、冒名頂替、違反運動精神與道德,經查屬實者,除沒收該球員及所屬球隊本屆所有比賽權利及保證金;申訴以前賽完之比賽不予重賽。

8.    比賽進行中除比賽隊長外,其它職、隊員不得提出質詢。

9.    已報到卻未完成比賽單位,如陣容不完整、逾時未出賽,而遭沒收比賽,則沒收該隊保證金。

十二、   獎項:
前三名之隊伍獲贈獎盃乙座。

十三、   罰則:

1.    球員資格如有不符規定者,應由其所屬單位主管負責。

2.    各隊如有不符規定之球員出場比賽時,一經察覺即停止該隊繼續比賽,所有賽事之成績不予以計算並取消該隊參賽資格。比賽期間如有發生球員互毆或汙辱裁判事件,除按規定停止其出場比賽外,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並永久停止該單位比賽資格。

3.    凡經審查資格不符,則取消該單位所獲之成績(名次),並停止該單位參加下屆比賽之資格。

4.    不服從裁判之判決及不遵守比賽條例規定者,取消比賽資格。

十四、   申訴:

1.    有關運動員資格問題,各參賽球隊應於比賽開始前提出,向該場地負責人申訴;若申訴成立時,則取消被檢舉隊伍之比賽資格。

2.    凡比賽時發生規則中無明文規定之問題,依據國際排球規則規定:裁判員有權決定規則上所未提及的事項。且該場裁判員之判決為最終判決。

3.    比賽過程中,球隊如對裁判權責之判決有任何疑慮,請教練以謙恭有禮的態度向裁判溝通尋求解釋。

4.    申訴程序:

 a.       欲申訴之球隊或球員,應於比賽前或比賽中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該項目比賽負責人以已完成報名之球隊名義提出,若被申訴者為未報名參賽、不具有學生資格或冒名頂替,大會將要求該被申訴者出示選手證、足以證明 106 學年度上學期已正式註冊之學生證、以及第二張有照片的身分證明文件,以確認該被申訴者之報名資格;若被申訴者為體保生身分有疑慮,請申訴者檢具相關證明資料,以便確認被申訴者之體保生身分。

b.       經口頭申訴後,申訴者須至各項目檢錄台以已完成報名之球隊名義填寫申訴書,並提交給該項目負責人,提出之申訴(含口頭和書面)若不成立,將會扣除該隊伍保證金新台幣壹仟伍百元整,若成立則不會扣除。

c.       有關競賽所發生的問題(含資格)除當時得用口頭申訴外,仍須依照本章程規定,於比賽時間結束後 20 分鐘內補足正式手續。

 d.       每場球賽開始前,雙方皆可以向該場裁判或該項目負責人申請查驗對手選手證,對方不得拒絕出示,如規勸後仍拒絕,即取消該隊伍之比賽資格,並由申請方以 2:0 ( 25:0 25:0 )贏得該場比賽,判決後不得提出異議。此項申請不包含在申訴內,亦不會扣除保證金。

  e.       除上述提及之申訴,該項目負負責人和總召保有接受與否之權利。

十五、   所有賽事相關事務(包含賽制、競賽規則等),請密切注意2017南電盃官方網站。

十六、   本競賽規程如有新增或修改部分則以2017年南電盃官方網站公告為依據。

十七、   本大會保留任何修改賽規賽制之權力。

十八、   本章程若有未盡事宜者,得由主辦單位修正後另行公布。

十九、   領隊會議:
第一次領隊會議: 2017 /  9 / 24
第二次領隊會議: 2017 / 10 /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