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比賽附則及注意事項:
【1】 開幕典禮:民國109 年6月13日09:10假臺南市官田區二鎮森林公園壘球場舉行, 每隊至少5人,未參加者扣保證金2,000元。
【2】 各組決賽勝出之冠軍隊伍需代表本區參加臺南市體育處舉辦之決賽賽事,未參加者扣保證金4000元。(冠軍隊伍保證金於參加完決賽後退回)
【3】 循環賽採積分制,勝一場得2分、和局得1分、敗場得0分
積分相同時以:
1.兩隊勝負關係 2.淨得分(總得分-總失分)較多者
3.總得分較多者 4.相關球隊商率決定 5.商率相同時兩隊抽籤決定
複、決賽採突破僵局制(複賽七局結束或時間屆滿時仍平手、賽滿7局,則次局起採突破僵局,以先到採用之)。
【4】比賽採七局限制,滿四局十分(含)或滿五局七分(含)以上則提前結束比賽。突破僵局採滿壘一出局制。
【5】比賽之時間限制:每場六十分鐘限制【自裁判員就定位宣告二隊集合時起算】,全部比賽採2好球3壞球制(打擊者球數由1 好球1 壞球計算)。
50分鐘後不開新局;該局落後球隊完成三出局即宣告比賽結束。
【6】比賽球隊應於開賽前填妥「攻守名單」,並於秩序冊中所排定之比賽時間10分鐘前提交大會。比賽時間已到比賽隊伍未到且逾時10分鐘後沒收該場比賽,並判未到隊伍為該場比賽之輸隊。比數為10:0。
【7】如遇天候或特殊情況不能繼續比賽時,由大會裁定比賽勝負。
【8】攻守名單應注意事項:
1. 填寫清楚應填寫之所有項目,教練或經理應簽名。
2. 預備球員欄應詳細填寫,未填寫之球員及僅填姓名未填號碼者,於比賽中不得上場(或)替補其它球員。違者以違規球員判決
【9】球員得跨組不得同組跨隊比賽,未列於報名表中之球員欄者,比賽中不得上場比賽。若教練或經理兼球員,於球員欄亦應將其姓名填上,否則不得上場比賽。冒名頂替及未列於秩序冊之球員經查證屬實,則判該單位代表隊為『奪權比賽』,並判該隊為該場比賽之輸隊。
【10】比賽球隊應自行準備雙耳之安全頭盔供擊球員及跑壘員配戴出賽,否則擊球員(跑壘員)判出局;比賽進行中,比賽進行中時打擊或跑壘皆不得脫掉落,違者可由裁判員判定出局。
【11】抗議:比賽中對於裁判之判決有疑問時,由該隊教練出場詢問,其餘人等不接受。
【12】擊球員不可甩棒,因甩棒每場第二人次(含)以後,將被判逐出場。若因球審視為有故意之嫌或暴力傾向,則不受初次犯規之限制,可直接宣告出場。
【13】所有場內球員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身份證、駕照、健保卡)正本備查。
【14】比賽中違反運動員精神者,不服大會工作人員、罷賽、冒名頂替、變造球棒或其他違反運動員精神遭奪權,強制沒收後面所有賽程不得比賽。該場並以十比零計分。
【15】若因違反規定未賽完全部賽程,則保證金沒收。
【16】好球帶高度1.82 公尺以上,3.65公尺以下(使用好球板)。
【17】本次比賽不採用4.5 米封殺線。守備員須持球刺殺或封殺跑壘員,守備和跑壘者均可使用本壘板或好球板。
【18】樂齡組依照長青組比賽規則辦理。
十七、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由承辦單位隨時修正公告,報教育部體育署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