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大會規定:
1. 球隊必需登錄「領隊」,領隊為球隊負責人,並可指定代理人,領隊有權決定球隊與大會接洽之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於向大會提出報名、更改隊名、更改報名球員、協調更改賽程,且為避免爭議,涉及球隊與大會間之一切事宜,均以領隊向大會所提供之說明或陳述為準。
2.每人限報名一隊(不得報名兩組)若有重複報名者,以第一場出賽之隊伍為
準。若球隊有冒名頂替、棄權、罷賽及未完成比賽者判20:0及取消下屆參賽
資格。
2. 例行賽及決賽參加比賽隊伍,務必在比賽前三十分鐘到達比賽場地,提出出
賽球員名單。(球賽前登錄未滿12人可在比賽中補登錄)
4.預賽、決賽請攜帶含相片證件備查。
5.凡毆打辱罵球員、裁判、大會職員者即取消該隊隊職員3場出賽資格,嚴重
者取消該隊隊職員往後出賽資格(並記球隊一次違規記錄)。打群架球隊當場
取消球隊所有日後賽程及沒收報名費,三年內不得參加本比賽。
6.球隊須依大會賽程出賽,若有重大事件無法出賽,預賽應於二週前提出調場
要求,大會盡量協調調場,若調場不成必須按時出賽,若真的不能出賽,至
少於一週前向大會報備,大會以敗一場計(比數40:80登記)。
7.各隊需準備兩套深淺顏色球衣、球褲,球衣、球褲必須整齊畫一。賽程表中
隊名在前者著淺色球衣,坐記錄台左側球隊席。隊名在後者著深色衣,坐記
錄台右側球隊席。若球衣顏色不依規定穿著時,請事先自行協調。
8.請各球隊自行攜帶飲水器具。校區及球場禁止吸煙並保持清潔乾淨,勿亂丟
保特瓶及垃圾,煩請參加志超盃公益籃球賽的所有球員配合。
9.本次活動比賽場地業已依政府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惟本次賽程為競賽
性質,各參賽成員應自行投保意外險及醫療險等相關保險以備不時之需,各
隊參賽成員及大會裁判工作人員如於本次賽程中遭逢意外受有損害者,主辦
單位不負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或其利害關係人均不得向大會提出任何請
求 。本活動惟競賽性質並消耗大量體能,如患有心臟性疾病(如糖尿病、家
族性冠狀動脈疾病、高血壓、高血糖、高血脂等)或有其他不宜激烈運動之疾
病者,不適合參加,如因個人健康因素報名參賽所生之風險,應由當事人自
行承擔,主辦單位不負損害賠責任。
10.臨場委員有權處理比賽中所有技術事務 。
11.各場比賽進行時,如遇風雨、天然災害,比賽與否,須經輪值規劃技術委員
或競賽管理會同協辦學校、單位及裁判會商裁定,各球隊不得提出異議。凡
排定之賽程,不得任意更改,如因重大事故必須變更時,須經技術委員或競
賽管理同意,並經本會核可。
十六、細則
(一)比賽時間應包括四節,每節十分鐘;第一節與第二節及第三節與第四節之
間,以及每一決 勝期之間,其休息時間為二分鐘;中場休息時間為五分
鐘;第四節及決勝期最後二分鐘球,中籃後停錶。
(二)每一節內,每隊隊員侵人與技術犯規累計達四次後,自第五次犯規起進入
球隊犯規罰則,進行罰球。球員犯規次數限制為五次。
(三)懲處:
1.該場比賽開賽時,需有教練或球隊職員到場方可比賽;若逾規則規定之比
賽時間仍未到 者,沒收該場比賽,不得異議。
2.若參賽球隊被沒收比賽兩次,取消其未賽之賽程,且在循環賽中已賽之結
果不予計算, 相關球隊得失分亦一併不予計算。
3.球隊如有完成報名手續而未登錄該場比賽之球員出賽時,一經發現即登錄
該隊教練技術 犯規一次,並取消該球員該場繼續比賽之權利。
十七、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並公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