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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輔英科技大學 新生盃錦標賽
公告
111學年度輔英科技大學 新生盃排球錦標賽競賽辦法2022/09/19 10:56

111學年度輔英科技大學 新生盃排球錦標賽競賽辦法

一、宗    旨:為提倡校園運動風氣及團隊精神,藉由排球運動促進各系新生之情感交流, 進而發掘優秀運動選手,加入學校運動代表隊。

二、比賽時間:第5-6週111年10月12日(三)起至10月17日(一)

三、比賽地點:體育館1F排球場

四、主辦單位:體育暨健康促進中心、男子及女子排球校隊、競賽負責老師/裁判長:林澤民老師

五、參加對象:

  1. 111學年度完成註冊不分日夜間部之本校新生。
    新生所屬系科及學制,以其所修習體育課程之班級作為所屬依據。
  2. 以系或科為單位,每系科限報名一隊,每隊至多報名12人。「隊名」須含有系科名稱。
    護理系、護理科因班級數多,可各報名3隊。
  3. 系科新生班級只有1班者,由體育授課老師協助組隊報名。
    系科新生班級為2班者,由體育授課老師輔導體育股長,請班級間自行協調出報名選手。
    系科新生班級在5班以上(護理系、護理科),報名期限截止若報名隊數遇超過額度(3隊),則由主辦單位會同系學會或科學會透過協調或抽籤決定參賽隊伍。
  4. 設有「五專」及「大學」二種學制之科系,科與系可分開報名;若採五專與大學部分開組隊,則選手須依所屬學制報名不可混合報名。
  5. 設有「日間」及「進修」學制之科系,可自行決定合併或獨立報隊;若採日間及進修學制分開組隊,則選手須依所屬學制報名不可混合報名。

六、報名注意事項

  1. 報名日期:第3週111年9月28日(三)14:00始至第4週10月5日(三)止。
  2. 報名方式:採網路報名,競賽辦法請至體健中心「111-1學期運動競賽專區→選擇本比賽報名網址(http://www.bsaila.com.tw/cup/index.aspx?bsid=164061)完成報名程序。
  3. 如遇報名系統操作等問題,可至體健中心H203或分機2282找龔惠美小組詢問。
  4. 報名系統之參賽選手名單為參賽時核對選手身份依據並作為未來獲獎
    之佐證文件,請務必確保班級、姓名、學號無誤。

七、比賽組別:男子組、女子組

女同學可報名至男子組進行賽事,男同學不可報名至女子組進行賽事。如報名男子組的女同學不可重覆報名女子組的比賽。

八、競賽辦法:

  1. 依據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審訂之最新排球比賽規則。
  2. 以報名隊數多寡決定,採單淘汰賽或循環賽制。
  3. 特殊規定:
    預賽採「一局31分制」,16分換場地,先獲31分為勝。決賽採三戰二勝每局15分制,決勝分須領先2分方可得勝。

九、抽籤:由大會代抽,不得異議。

十、獎勵辨法:

  1. 各組取前四名頒發獎狀、獎金(第一名1,000元、第二名700元、第三名500元)。
    第一名另獲獎盃乙座。
  2. 前四名皆贈送「大寮運動中心」APP免費註冊150點兌換券(依報名人數每人一張)。
  3. 兌換券須於期限內兌換,APP註冊須持手機及兌換劵至H301大寮運動中心服務站進行註冊與兌換點數。點數使用參考:健身房及游泳池25點/次(每日開放);羽球150點/次、桌球70點/次、撞球50點/次(羽桌撞為假日開放)。
  4. 前四名主辦單位將依學務處學生獎懲相關規定,提出敘獎建議。

十一、附則:

  1. 各隊建議穿著統一且有號碼之運動服裝出場比賽。
  2. 各隊須於比賽前20分鐘報到,須自備學生證供查核。
    若無學生證,則以學生基本資料系統頁面作為身份查核依據(須有照片);其中系統若無照片,則須出示含照片之證件供系統查核。
  3. 發現或檢舉冒名頂替者,取消該場比賽成績
  4. 若於競賽期間欲更換選手名單請於檢錄時向檢錄人員提出,惟新名單須為該科系學生且總人數上限不得超過報名額度。
  5. 參賽人員須落實政府防疫規定,做好個人防疫工作並配合測量體溫及酒精消毒事宜。比賽進行中上場人員可不戴口罩,其餘人員須戴口罩(含教練、後補人員和加油人員等),若不能配合將請離開比賽場地。

十二、申訴:

  1. 比賽發生爭議時,除規則有明訂外,以現場裁判或裁判長之判決為終決。如規則或本規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由審判委員會決定之,其判決即為終決。
  2. 審判委員會成員為林澤民老師、黃泰盛老師和龔金寶老師。
  3. 欲申訴案件得先以該場次競賽後15分鐘內向該競賽種類之負責老師提出口頭申訴,並於該場次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提出書面申訴(如附件),書面申訴須有該系師長或隊長簽章。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訴者,不予受理。
  4. 任何申訴均應繳交保證金500元,如經裁定其申訴理由未成立時沒收其保證金。

十三、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得由體育暨健康促進中心公告為準,並保留補充及變更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