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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新竹縣稅務盃三對三籃球賽
公告
新竹縣稅務盃三對三籃球賽賽事規則2024/05/17 15:30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稅務盃三對三籃球賽

賽事規則

第一條  球隊

每隊應有 4 名球員(3 名場上球員和 1 名替補員)。

備註:教練禁止在替補席及球場範圍以外指導比賽。

 

第二條  比賽開始

2.1. 參賽者於比賽當天請於賽前30分鐘開始進行報到。

2.2. 報到需攜帶身分證或其他能證明身分之證件報到檢錄。

2.3. 各場賽事開始前須先至紀錄台確認隊名及隊員身分。

2.4. 若球衣顏色相近須依紀錄台指示替換為反面球衣或至大會領取號碼背心,以利賽務人員記分識別。

2.5. 比賽開始皆以擲硬幣決定先獲得比賽開始球權的隊伍。擲幣獲勝的球隊可以選擇比賽開始的球權或者可能加時的球權。

2.6. 每隊必須有 3 名場上球員才能開始比賽。

 

第三條  得分

得分判定方式如下:

3.1. 弧線內中籃得 1 分

3.2. 弧線外中籃得 2 分

3.3. 罰球中籃得 1 分

 

第四條  比賽時間/比賽勝方

4.1. 預賽每場比賽時間為 8 分鐘,不停錶,先得 11 分的隊伍獲勝。決賽每場比賽時間為 10 分鐘,不停錶,先得 15 分的隊伍獲勝。

4.2. 比賽設有進攻時間,球隊必須在 12 秒內試圖投籃。投籃計時鐘於球置於進攻球隊手上時啟動(攻守交換後或得分後在籃下進攻免責半圓線內時),如球觸及籃圈則重置。

4.3. 若常規比賽時間終了時得分相同時(預賽未達11分/決賽未達15分),應進行加時賽,加時賽前應有 1 分鐘休息時間,以球權輪替方式開始比賽,先得 2 分的隊伍獲得該場比賽勝利。(例如:比賽開始時為 A 隊獲得第一次進攻球權,則驟死賽為 B 對球權。)驟死賽無時間限制,

4.4. 每隊各有一次 30 秒的暫停,暫停期間停錶。

4.5. 若球隊在預定的比賽時間開始 2 分鐘內沒有 3 名已準備好上場的球員,則被判作棄權。比賽得分應記為 W-0 或 0-W("W"代表獲勝)。在此情況下,該場比賽之得分將不會納入計算獲勝球隊的平均得分。而被判作棄權的球隊的得分應記錄為 0,用以計算球隊的平均得分。若球隊被判定棄權或缺席比賽,應被取消比賽資格。於比賽開始時間 後,達 1 分鐘未能出賽,則判定棄權。比賽開始後,若球員因故受傷,以致不足比賽人數,則以剩餘人數繼續進行比賽。

4.6. 若球隊在比賽結束前離場或該隊所有球員因受傷及/或被取消比賽資格,應判作失敗。在此情況下,獲勝球隊可選擇比賽中斷時的得分記錄、或選擇對隊被判作棄權的「規定」。任何情況下,被判作失敗或棄權的球對之得分應記錄為‘ 0’。若獲勝球對選擇判作棄權的「規定」,該場比賽之得分將不會納入計算該隊的平均得分。

4.7. 球隊被判作失敗或以不合理員因棄賽,應取消該隊參賽資格。

 

第五條 犯規/罰球

5.1. 球隊犯規第 6 次後,該隊即處於「球隊犯規:罰則狀態」。

5.2. 侵犯投籃球員的犯規,應根據以下情況判罰罰球:

  • 若中籃得分有效,應判罰球1次。球隊犯規第7次或以上判罰球2次。
  • 若在圓弧內發生,應判罰球1次。球隊犯規第7次或以上判罰球2次。
  • 若在圓弧外發生,應判罰球 2 次。

5.3. 「違反運動精神犯規」及「取消比賽資格犯規」應計算球隊犯規 2 次。球員第 1 次被判「違反運動精神犯規」,應判罰球 2 次,但沒有球權。球員被判「取消比賽資格犯規」或第 2 次被判「違反運動精神犯規」,應判罰球 2 次加球權。

5.4. 球隊犯規第 7、8、9 次,應判罰球 2 次。第 10 次或以上應判罰球 2 次加球權。此條規則亦適用於「違反運動精神犯規」及侵犯投籃球員。若與規則第 5.2 條和 5.3 條有所牴觸,以此項規定優先執行。此條規定不適用於「技術犯規」。

5.5. 宣判「技術犯規」,應判罰球 1 次,罰球應於判罰後立即執行。罰球後應由判罰前員擁有球權的球隊或將獲得球權的球隊以洗球恢復比賽,恢復比賽程序如下:

  • 若防守隊球員被判「技術犯規」,投籃計時鐘應重設 12 秒。
  • 若進攻隊球員被判「技術犯規」,投籃記時鐘應接續計時。
  • 備註:進攻犯規不應判罰球。

 

第六條  球的打法

6.1. 中籃或最後 1 次罰球中籃後(若有附加球權除外):

  • 非得分隊球員在籃球欄下方(不是端線外)應運球或傳球至圓弧外。
  • 防守隊球員不得在球籃下方的「無撞人半圓區域」進行防守。

6.2. 投籃或最後 1 次罰球未中籃後(若有附加球權除外):

  • 若進攻隊球員搶獲籃板球,可繼續試圖投籃而不需使球回到圓弧外。
  • 若防守隊球員搶獲籃板球,則必須使球回到圓弧外(通過運球或傳球)。

6.3. 若防守隊搶斷或封阻而獲得球,必須使球回到圓弧外(通過運球或傳球)。

6.4. 任何一隊死球時獲得球權,應以洗球開始或恢復比賽。防守隊球員應在正隊籃圈的圓弧外(圓弧頂)將球傳交給進攻隊球員。

6.5. 球員雙足均不在圓弧內或未踏在圓弧上,應視為「在圓弧外」。

6.6. 若發生「跳球狀況」時,球員應判給防守隊。投籃計時中應重設為12 秒。

 

第七條  延遲比賽

7.1. 拖延或不積極進行比賽(例如不試圖得分),應視作違例。

7.2. 若球場有設置投籃計時鐘,球隊必須在 12 秒內試圖投籃。球權轉換後球在進攻隊球員手中 或 中籃後球在球籃下進攻球隊球員手鐘時,應立即啟動投籃計時鐘。

備註:若比賽球場沒有設置投籃計時鐘而球隊不積極試圖投籃時,裁判應大聲倒數「最後 5 秒鐘」及顯示手號以作提示。

 

第 八 條 替 補

死球時,執行洗球或罰球前,任一隊可進行替補。在無須通知裁判和紀錄台人員下,替補員可在死球及比賽計時鐘停止時進行替補。替補需在正隊球籃的端線進行,並無須裁判和紀錄台人員執行。

 

第九條  暫停

9.1. 每隊有暫停 1 次。死球時執行罰球或洗球前,任一隊的球員及替補員均可請求暫停。

9.2. 暫停時間為 30 秒。

 

第十條  抗議程序

10.1. 若球隊認為因下列情況導致該隊利益有損時,可提出抗議:

  • 裁判沒有更正由執行記錄、比賽計時鐘或投籃計時鐘引致的錯誤。
  • 對於棄權、取消、延遲、不恢復或不進行比賽的決定。
  • 違反資格規則。

10.2. 當球隊提出抗議,因本次比賽無官方攝影,將由大會裁判長確認狀況後,進行最終裁決。

10.3. 球隊必須於比賽結束後裁判簽署前,該隊任一球員應立即在記錄表上簽名及在記錄表背頁以書面形式提供抗議原因,抗議方被接納。

10.4. 大會裁判長(或在比賽前技術會議上被指派負責處理抗議事宜的相關人士)應於下一輪比賽或淘汰賽開始前盡早作出裁決。其決定視為最終裁決,不接受進一步審視或上訴。

10.5. 大會裁判長(或在比賽前技術會議上被指派負責處理抗議事宜的相關人士)不能更改比賽結果,除非在明確及充分的證據下,證實引起抗議的錯誤能導致新的比賽結果。若抗議因資格規則外其他原因被接納,並引致比賽勝隊的轉變,應視作該場比賽在常規比賽時間結束後得分相等,並應立即進行加時賽。

 

第十一條  球隊排名

下列原則適用於預賽排名。

若在同一階段比賽中的成績相同,應按照下列程序決定出線席位。各項程序只可用做計算一次。若使用首項程序後球隊成績仍相同,應接續使用下一項,以決定球隊出線的成績:

  • 或勝場數最多的球隊。
  • 對賽成績(只考慮勝或負)。
  • 平均得分最多的隊(不包刮因對隊棄權而獲得的分數)。

 

第十二條 取消比賽資格

任何球員被判「違反運動精神犯規」2 次及「取消比賽資格犯規」應被取消比賽資格。主辦單位可進一步取消其參賽資格。球員涉及暴力、言語或身體攻擊行為,以不正當方式影響比賽結果,主辦單位應取消其參賽資格。

 

第十三條 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適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