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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澎湖縣第一屆「飛躍銀河盃」全國沙灘排球錦標賽 競賽規程(102.07.06更新版)2013/07/06 15:08

102年澎湖縣第一屆「飛躍銀河盃」全國沙灘排球錦標賽 競賽規程

一、宗    旨:                         

(一)發展澎湖地方運動休閒及觀光產業。

(二)提昇基層沙灘排球水準,培養休閒與正當體育風氣,提昇及享受生活品質。

(三)為擴展澎湖各海岸沙灘知名度,特規劃此全國比賽,提供澎湖縣及外縣市選手與觀眾,一同蒞臨澎湖隘門沙灘比賽並觀光旅遊澎湖之美。

二、指導單位:澎湖縣政府、澎湖縣體育會、中華民國排球協會

三、主辦單位:銀河夜總會、澎湖縣沙灘排球發展協會

四、承辦單位:澎湖縣沙灘排球發展協會

五、協辦單位:澎湖縣立體育場、澎湖縣隘門社區發展協會

六、贊助單位:CONTI(詠冠體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利爾科技公司、昀境運動行銷管理顧問 、打不溜立方兔 X 排球 、媽吉旅遊、原豆工坊、禾欣綺、百麗客輪、夢砌民宿、船尾燒烤。 (如有增加在隨時更新)

七、比賽日期:102年8月3日至4日(星期六至星期日)。

八、比賽地點:澎湖縣隘門沙灘排球場。

九、比賽組別:※不得跨組參賽

(一)公開男女混合組(四人制):網高230公分,預計取18隊。年齡不限, 歡迎全國有興趣及優秀社會選手自由組隊報名參加,每隊2男2女(採自由組隊報名)

 (二)推廣男女混合組(四人制):網高230公分,預計取18隊。年齡不限,每隊2男2女。(須設籍於本縣(澎湖)之民眾與在本縣就讀之學生(需審查學生證))

十、比賽服裝規定:

1、公開男女混合組:以泳裝為主。若女選手依規則規定之正式比賽之服裝穿著兩截式泳裝(褲子為短泳褲或三角形泳褲)出賽者(胸前須有與衣服原色明顯對比之中文隊名及號碼1-6號)。

 2、推廣男女混合組:服裝為泳衣、短褲、背心即可。

十一、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排球協會最新審定之國際沙灘排球規則。

十二、比賽制度:

(一)視實際報名隊數多寡於抽籤前決定。

(二)公開組採三局二勝制(第一、二局為21分,第三局為15分)。

(三)推廣組採單局30分制。(採用一局決勝制,必須勝2分)

十三、比賽用球:大會採用中華民國排球協會認證之conti沙灘排球。

十四、報名方式:        

(一)報名日期:即日起至7月15日(星期一)17時止(或額滿為止)。

(二)報名人數:1.各組每隊至多可報2男2女共4名(含隊長),每人限報1組1隊。

                                2.可列教練及領隊各1人。

(三)報名費用:1、報名公開男女混合組:請至比賽專屬網

                                       http://www.bsaila.com.tw/cup/index.aspx?bsid=60174

                                 填寫報名資料後列印並連同報名費用3,000元整,以現金袋掛號郵寄(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113之14號 胡毅中先生收)或以匯款轉帳方式,收到報名費後即完成報名。

                                   ※(若寄送過程中遺失,大會恕不負責)

                                2、報名推廣男女混合組:將報名表填寫後連同報名保證金1,000元整,請親自送至禾欣錡呂老闆娘(馬公市重慶街28 號 TEL:06-927-1987) ,收件時間為中午12點至晚上9點止。

※報名費用:1.公開組為3,000元整,(含選手之夜、紀念衣、保險);

                       2.推廣組為出賽保證金1000元整推廣組隊職員及非比賽選手如欲參加選手之夜或

                          購紀念衣,將每項每人酌收300元整。

※公開組比賽結束後未到達之隊伍大會將以郵局包裹方式寄出紀念衣;報名費用無法退還,請見諒。推廣組為出賽保證金1000元整,配合完成比賽所有賽程(含開幕)後,無特殊原因無息退還。

十五、抽籤:自102年7月30日(星期二)中午12時起至102年7月31日(星期三)中午12時止,於報名網頁系統抽籤,逾時未參加抽籤之球隊由大會代抽不得異議。

十六、領隊會議:領隊會議訂於102年8月2日(星期五)19時於澎湖縣體育館會議室(澎湖縣馬公市中華路238號 TEL:06-927-2803) 舉行,不另行通知。

十七、開幕典禮:102年8月3日(星期六)上午10時於隘門沙灘排球場舉行。(請隊伍準時參加開幕典禮)

十八、比賽計分及名次判定:(預賽採用分組循環,決賽採用單淘汰)

(一)循環賽勝一場得二分,負一場得一分,棄權零分,以積分多寡決定名次。

(二)如二隊以上積分相等時,以各隊在該循環全部賽程所勝總分除以所負總分,以其商之多寡判定名次。

(三)如上項勝負局數總分之商相等時,則以各隊在該循環全賽程中所勝之總局數除以所負總局數,以其商之多寡判定之;如上項仍相等時,則由審判委員會決定之。

(四)凡中途無故棄權者,除取消該隊未賽完之賽程外,該隊不列入名次,所有與該隊比賽之積分不予計算。若於比賽過程中經裁判判決為沒收比賽之該場比賽,該場比賽已賽完之局(分)數應予保留,並給予對隊應獲勝之局(分)數,該隊未賽完之賽程仍可繼續出場比賽。

十九、獎    勵:

(一)各組錄取名額視報名隊數多寡決定:三隊取一名、四至六隊取二名、七至九隊取三名、十至十三隊取四名、十四隊以上取五名。

(二)公開混合組前三名頒發優勝獎盃及獎金。(報名隊數未滿9隊,獎金減半;未滿5隊獎金取消)第一名10,000元、第二名5,000元、第三名3,000元。

〈三〉 推廣混合組前三名頒發優勝獎盃及獎金。(報名隊數未滿9隊,獎金減半;未滿5隊獎金取消)第一名5,000元、第二名3,000元、第三名2,000元。

(四)公開及推廣混合組第四、第五名頒發獎牌及獎品。

 

二十、申訴:

(一)所有爭議規則未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二)有關資格問題之申訴應於賽前提出,否則概不受理。

(三)合法之抗議應由各隊領隊用書面簽名、蓋章並附保證金新台幣3,000元整,於該場比賽賽完30分鐘內提出,如審判委員會認為抗議無效時,沒收其保証金不得異議。

 

二十一、附則:

(一)運動員在出場比賽期間,應攜帶國民身份證正本(報推廣組在本縣就學出示學生證);以便查驗。

(二)每一選手限報一隊,不得跨組報名。

(三)運動員身份資格之申訴,應於比賽發現時當場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四)若冒名頂替或違反運動精神與道德,經查屬實者,除沒收該球員所屬球隊本屆所有比賽權利外,所有與該隊比賽之積分亦不予計算,將呈報所屬上級有關單位議處。

(五)任一球隊若在比賽中有嚴重違反大會規章及運動精神者,除由大會審判委員會議處外,並取消該隊在該次比賽之所有積分。

二十二、由大會統一保場地平安險,往返路程若需要保險,請事先自行辦理。

二十三、本辦法依據:澎排中字第102009號函辦理。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公佈之。

以上若有任何未盡事宜,主辦單位保有修改及文字說明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