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
[保證金退還&保險相關細項公告] | 2017/12/11 2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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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南電盃名次公告] | 2017/12/11 22:13 |
籃球: |
2017南電盃12/3日籃球&排球複賽賽程表 | 2017/12/02 22:44 |
此附件為2017南電盃12/3日籃球&排球複賽賽程表 |
羽球章程 | 2017/10/24 01:06 |
貳、 羽球章程
一、宗旨:
二、比賽日期:
三、比賽場地:
四、報名費用: 五、參加資格: 1. 凡具備大專院校電機電子相關科系之系所 106 學年度上學期正式註冊之在學學生(含該系所研究生)。 2. 研究所學生可與大學部組隊,亦可為獨立單位報名參賽
3. 下列學生資格不得參賽: 4. 特殊身分球員規定:具羽球體保生及體資優生(備註)之隊員,,並於103學年度至106學年度入學者,只能報名兩名,每次登錄至多一名
5. 符合下列資格者謝絕參賽: 6. 轉系生必須是 106 學年度上學期(含)以前轉入,恕不接受將於 106 學年度下學期轉入之轉系生參賽。 7. 若違反以上規定之隊伍經檢舉查證屬實,則取消該隊伍之該項競賽成績及名次並全數扣除該隊保證金。
六、報名人數: 七、合報制度: 為保障人數較少之系所也能參與此次南電盃,與同校同系之研究所合報不受限制,但若與同校不同系所合報,該聯隊僅可報名一隊,且該聯隊之兩系或所不得再報名,主辦單位會在核定報名資料時檢查是否符合規定。 八、比賽制度: 1. 每隊報名人數7~12 人,每校每系至多報2 隊。 2. 隊長可由12 名註冊球員中挑選7 名球員出賽,未經紀錄之球員不得出賽。 3. 比賽紀錄及主審之工作,由主辦單位安排之,線審則由各參賽隊伍中派出一名,若線審與主審判決不同時以主審為主。 4. 預賽採循環制,複賽採單敗淘汰制。 5. 比賽採五點制,其順序為單、雙、單、雙、單。 6. 預賽五點全打,複賽先取得三點勝出者為勝。 7. 每位選手可報名兩項球類競賽,若遇上賽程衝突,則須放棄其中一項競賽,不得異議。 九、比賽用球: 勝利水藍標實用級、勝利綠標比賽級。
十、穿著規定: 十一、 比賽規則: 1. 各點採落地得分制(25 分),一方得13 分時換場,先達到25 分者勝一點。 2. 單、雙打不得兼點且各點不得輪空,違者該點由對方獲勝。 3. 若是勝敗場數相同時,以勝點數較多者晉級,又點數相同的話,以每點比分較高者晉級。 4. 男雙對上女雙讓13 分;男雙對上混雙讓10 分;混雙對上女雙讓7分;男單對上女單讓13 分;若對手為女體保則不讓分。 5. 其餘比賽規則以最新國際羽球規則為準則。
十二、 團隊獎項: 十三、 罰則: 1. 球員資格如有不符規定者,應由其所屬單位主管負責。
2. 各隊如有不符規定之球員出場比賽時,一經察覺即停止該隊繼續比賽, 3. 凡經審查資格不符,則取消該單位所獲之成績(名次),並停止該單位參加下屆比賽之資格。 4. 不服從裁判之判決及不遵守比賽條例規定者,取消比賽資格。 十四、 申訴 1. 有關運動員資格問題,各參賽球隊應於比賽開始前或列隊時提出,向該場地負責人申訴;若申訴成立時,則取消被檢舉隊伍之比賽資格。 2. 比賽過程中,球隊如對裁判權責之判決有任何疑慮,請教練以謙恭有禮的態度向裁判溝通尋求解釋。 3. 申訴程序: a. 欲申訴之球隊或球員,應於開賽前或列隊時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該項目比賽負責人以已完成報名之球隊名義提出,若被申訴者為未報名參賽、不具有學生資格或冒名頂替,大會將要求該被申訴者出示選手證、足資證明 106 學年度上學期已正式註冊之學生證、以及第二張有照片的身分證明文件,以確認該被申訴者之報名資格;若被申訴者為體保生身分有疑慮,請申訴者檢具相關證明資料,以便確認被申訴者之體保生身分。 b. 經口頭申訴後,申訴者須至各項目檢錄台以已完成報名之球隊名義填寫申訴書,並提交給該項目負責人,提出之申訴(含口頭和書面)若不成立,將會扣除該隊伍保證金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整,若成立則不會扣除。 c. 有關競賽所發生的問題(含資格)除當時得用口頭申訴外,仍須依照本章程規定,於比賽時間結束後 20 分鐘內補足正式手續。 d. 每場球賽開始前,雙方皆可以向該場裁判或該項目負責人申請查驗對手選手證,對方不得拒絕出示,如規勸後仍拒絕,即取消該隊伍之比賽資格,並由申請方以 3:0 贏得該場比賽,判決後不得提出異議。此項申請不包含在申訴內,亦不會扣除保證金。 e. 除上述提及之申訴,該項目負責人和總召保有接受與否之權力。 十五、 所有賽事相關事務(包含賽制、競賽規則等),請密切注意 2017南電盃官方網站。 十六、 本競賽規程如有新增或修改部分則以 2017年南電盃官方網站公告為依據。 十七、 本大會保留任何修改賽規賽制之權力。 十八、 本章程若有未盡事宜者,得由主辦單位修正後另行公布。
十九、 領隊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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壘球章程 | 2017/10/24 01:05 |
貳、 壘球章程
一、 宗旨:
二、 比賽日期: 三、 比賽場地:小港區大坪頂壘球場
四、 報名費用: 五、 參加資格: 1. 全國各大專院校資訊相關科系之在學學生為主。 2. 參賽運動員資格: 3. 以大會所邀請之大專校院系所 106 學年度上學期正式註冊之在學學生(含該系所大學部、研究生、轉系生)為限(不含選讀生、先修生、交換生、補習生、空中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 4. 特殊身分球員規定:具壘球體保生及體資優生之隊員,並於103學年度至106學年度入學者,只能報名兩名,每次登錄至多一名 5. 恕不接受輔系生參賽。 6. 符合下列資格者即視同體保生: a. 以棒球專長入學之球員(含獨招)。 b. 研究生在大學是以棒球專長入學之球員。 c. 轉學生於首次入學以棒球專長入學之球員。 7. 轉系生必須是 106 學年度上學期(含)以前轉入,恕不接受將於 106學年度下學期轉入之轉系生參賽。 8. 球隊登錄之所有球員必須同校、同系,恕不接受聯隊。 9. 若違反以上規定之隊伍經檢舉查證屬實,則取消該隊伍之該項競賽成績及名次並全數扣除該隊保證金。 六、 報名人數: 每隊可報球員以 20 人為上限, 10 人為下限,比賽時可登錄16位球員。經理、啦啦隊等不下場比賽之相關人員不在此規範內。 七、 合報制度:
為保障人數較少之系所也能參與此次南電盃,與同校同系之研究所合報不受限制,但若與同校不同系所合報,該聯隊僅可報名一隊,且該聯隊之兩系或所不得再報名,主辦單位會在核定報名資料時檢查是否符合規定。 八、 比賽制度: 1. 預賽採小組循環賽。複賽採淘汰賽。 2. 賽制制訂以分組循環為準則,實際賽制則由籌備會評估預算,如評估為可行,將依此賽制實行,如為不可行,則僅略作調整。 3. 壘球體保生、體資生場上僅能同一時間上場一名,每場比賽檢錄時須寫好登錄人選,若未填在檢錄單上者不得上場。 4. 所有比賽球數皆一好一壞開始。三好四壞結束。2 好球後打者擊出界外算 3 振 5. 如有棄賽或喪失比賽資格,皆以 0:8 計分。 6. 若該場比賽因雨勢過大或其他不可測因素停賽若在二局內或 30分鐘內,不保留局數與分數(該場比賽以 8:8 計);若在二局後或超過 30 分鐘,由裁判決定勝負(保留局數與分數)。以裁判主觀認定為準。 7. 好球帶的高度是 1.82 公尺以上高度不限。(以裁判認定為主) 8. 無人出局或一人出局情況下,當一、二壘有跑者或滿壘時(只有一壘有跑者時,並無內野高飛球),打者擊出內野高飛球由裁判裁定為內野高飛必死球則判定打者出局。 9. 本屆比賽若被檢舉屬實使用禁棒,就直接裁定以 0:8 輸球。 10. 每位選手可報名兩項球類競賽,若遇上賽程衝突,則須放棄其中一項競賽,不得異議。 九、 比賽用球︰ 華櫻 SB700、華櫻 SB500 (若有不可抗力之因素,大會擁有更改同等級之比賽用球之權力。) 十、 穿著規定: 全員須穿著同一款式球衣,需有背號,球褲以運動服裝為主,球衣需紮進球褲內。
十一、 比賽規則: 1. 比賽採七局50 分鐘限制,滿四局相差十分(含)以上,滿五局七分(含)以上則提前結束比賽。 2. 複賽以後則是七局、55 分鐘制,若比賽至第四局兩隊差距十分或第五局兩隊差距七分以上,則提前結束比賽。 3. 時間到若未滿七局,則以屆滿時間這局為最後一局,若是上半局打完,後攻之隊伍若分數較高,或三局前分數超過對方,則 判獲勝且比賽結束。 4. 本屆比賽不可使用 ASA 公佈之禁棒名單內之球棒。 5. 場地特殊規則,由裁判於列隊時說明之。 6. 運動員應遵守規則、服從裁判,否則裁判有停止其比賽之權利。 7. 比賽打擊與跑壘時,請一律配戴頭盔。 8. 比賽用球由大會提供。 9. 下雨是否比賽,以裁判認定與當日主辦單位宣布為準。 10. 全隊須穿著統一服飾,並附清楚背號,無印刷背號,需在背後貼明顯號碼。 11. 每一場球守方七局共有三次暫停,單局喊第二次暫停時需更換 投手,攻方七局可喊一次暫停,更換野手不在此限,每次暫停時間為 60 秒。 12. 比賽期間嚴禁任何故意或粗暴之犯規動作(包括語言或肢體),情況嚴重者裁判有權將球員或教練驅逐出場。 13. 封殺線(Force Out Line)簡稱4.5 米線。這是一條本壘板攻守行為保護線。在三、本壘之間,自本壘板算起4.5 公尺處,加劃一條垂直於三、本壘間,長度約一公尺的補助線。通過本線的跑壘行為視同封殺。也因為封殺的確立,跑壘員當然不能回返三壘跑壘。封殺線的認定及判決,是屬於裁判的自由心證,不的抗議。未通過或踏觸封殺線前的夾殺,封殺線視同不存在。褫奪比賽(Forfeit)主審裁判執行規則將比賽結束,並且宣告無過失的隊伍獲勝。 14. 守隊的面授機宜:在七局中,球員席內之經理或該隊代表,只能與任一野手面授機宜累積三次,七局內超過三次,或七局之後每局超過一次,則判投手退出投球位置,可以繼續比賽。 十二、 團隊獎項: 前三名支隊伍,獲贈獎盃乙座。 十三、 罰則: 1. 參賽選手不論在比賽期間倘有資格不符而出場比賽者,經檢具證實後即取消該比賽隊伍參賽資格並扣除該隊全數保證金,且不予發還。但在檢舉前之勝敗成績將不予重賽。 2. 比賽中如有球員發生鬥毆事件,或遇球員、球隊有關人員侮辱、挑釁對手、大會工作人員及裁判等事件發生時,大會有權取消該隊比賽權利及已賽成績不計,並於次年停止該單位壘球代表隊參加本項比賽一年,情節重大者,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 3. 凡比賽中被判處奪權犯規之球員或教練,立即處以禁賽 1 場,如有情結重大者則取消後續比賽資格。 4. 若有球隊在賽事期間被判決第二次奪權比賽,則取消該球隊參賽資格,並沒收保證金、次年本項比賽亦不得報名參加。 十四、 申訴: 1. 有關運動員資格問題,各參賽球隊應於比賽開始前或列隊時提出,向該場地負責人申訴;若申訴成立時,則取消被檢舉隊伍之比賽資格。 2. 比賽過程中,球隊如對裁判權責之判決有任何疑慮,請教練以謙恭有禮的態度向裁判溝通尋求解釋。 3. 申訴程序: a. 欲申訴之球隊或球員,應於開賽前或列隊時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該項目比賽負責人以已完成報名之球隊名義提出,若被申訴者為未報名參賽、不具有學生資格或冒名頂替,大會將要求該被申訴者出示選手證、足資證明 106 學年度上學期已正式註冊之學生證、以及第二張有照片的身分證明文件,以確認該被申訴者之報名資格;若被申訴者為體保生身分有疑慮,請申訴者檢具相關證明資料,以便確認被申訴者之體保生身分。 b. 經口頭申訴後,申訴者須至各項目檢錄台以已完成報名之球隊名義填寫申訴書,並提交給該項目負責人,提出之申訴(含口頭和書面)若不成立,將會扣除該隊伍保證金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整,若成立則不會扣除。 c. 有關競賽所發生的問題(含資格)除當時得用口頭申訴外,仍須依照本章程規定,於比賽時間結束後 20 分鐘內補足正式手續。 d. 每場球賽開始前,雙方皆可以向該場裁判或該項目負責人申請查驗對手選手證,對方不得拒絕出示,如規勸後仍拒絕,即取消該隊伍之比賽資格,並由申請方以 3:0 贏得該場比賽,判決後不得提出異議。此項申請不包含在申訴內,亦不會扣除保證金。 e. 除上述提及之申訴,該項目負責人和總召保有接受與否之權力。 十五、 所有賽事相關事務(包含賽制、競賽規則等),請密切注意 2017南電盃官方網站。 十六、 本競賽規程如有新增或修改部分則以 2017年南電盃官方網站公告為依據。 十七、 本大會保留任何修改賽規賽制之權力。 十八、 本章程若有未盡事宜者,得由主辦單位修正後另行公布。
十九、 領隊會議: |
桌球章程 | 2017/10/24 01:05 |
貳、 桌球章程
一、宗旨:
二、比賽日期: 三、比賽場地: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體育館地下1F桌球室
四、報名費用: 五、參加資格: 1. 凡具備大專院校電機電子相關科系之系所 106 學年度上學期正式註冊之在學學生(含該系所研究生)。 2. 研究所學生可與大學部組隊,亦可為獨立單位報名參賽
3. 下列學生資格不得參賽: 4. 特殊身分球員規定:具桌球體保生及體資優生(備註)之隊員,,並於103學年度至106學年度入學者,只能報名兩名,每次登錄至多一名
5. 符合下列資格者謝絕參賽: 6. 轉系生必須是 106 學年度上學期(含)以前轉入,恕不接受將於 106 學年度下學期轉入之轉系生參賽。 7. 若違反以上規定之隊伍經檢舉查證屬實,則取消該隊伍之該項競賽成績及名次並全數扣除該隊保證金。
六、報名人數: 七、合報制度: 為保障人數較少之系所也能參與此次南電盃,與同校同系之研究所合報不受限制,但若與同校不同系所合報,該聯隊僅可報名一隊,且該聯隊之兩系或所不得再報名,主辦單位會在核定報名資料時檢查是否符合規定。 八、比賽制度: 1. 每系最多報名三隊,一隊至多可報名12 名隊員。 2. 團體分兩階段比賽。第一階段採分組循環制;第二階段決賽採單淘汰制,每場賽事皆須打滿 5 點。 3. 團體賽制五點依序為單、雙、單、雙、單,可以輪空,男女不拘,無讓分,每點比賽採五局三勝11 分制,無限 Deuce。不同場次得更換選手排點。 4. 球員一律不得兼點,發現兼點者,全隊一律取消資格。 5. 呈交出賽名單後不可要求更換選手或更改順序。 6. 分組循環賽中有對戰勝負場數相同者,則以相關各隊比賽結果之勝負點商數判定。若勝負點商數相同再以勝負局數差判定,再相同者以勝負分數差判定。 7. 每位選手可報名兩項球類競賽,若遇上賽程衝突,則須放棄其中一項競賽,不得異議。 九、比賽用球: Nittaku 三星白色 Nittaku 三星橘色 (若有不可抗力之因素,大會擁有更改同等級之比賽用球之權力。) 十、穿著規定: 上衣需統一同款同色衣服,不須有背號,褲子限穿著短褲,但不須統一。 十一、 比賽規則: 1. 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桌球協會審定之最新桌球規則。 2. 賽程抽籤決定後,不得要求更改比賽時間及選手名單。 3. 凡棄賽者皆以 3:0 判輸。 4. 請賽前 20 分鐘提出賽名單,球員必須提供選手證備查,無法提出者不得出賽,若造成隊伍參賽人數不足無法出賽(以棄權論),不得異議。 5. 比賽時如有異議應即時向裁判提出,待比賽完成後一概不得追溯 6. 經大會廣播,參賽選手逾時比賽時間三分鐘不出場者以棄權論。 7. 比賽時若遇特殊事故必須改期或補賽時,得由大會宣佈,請各隊務必配合。 8. 不服從裁判及裁判長之判決及不遵守大會規定者,得取消比賽資格。
十二、 團隊獎項: 十三、 罰則: 1. 球員資格如有不符規定者,應由其所屬單位主管負責。
2. 各隊如有不符規定之球員出場比賽時,一經察覺即停止該隊繼續比賽, 3. 凡經審查資格不符,則取消該單位所獲之成績(名次),並停止該單位參加下屆比賽之資格。 4. 不服從裁判之判決及不遵守比賽條例規定者,取消比賽資格。 十四、 申訴: 1. 凡規定有明文規定及有同等意義解釋書,以裁判之判決為最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2. 比賽進行中有不服裁判判決之意見時,每點有一次機會由其領隊或教練向該場裁判提出抗議,須及時反映,嚴重時裁判得以暫停比賽。 3. 如有抗議事件,須於事實發生後 30 分鐘內具正式抗議書送本會審查,以本會之判決為終結,不得再行抗議。 4. 若比賽當天須補登錄、請攜帶學生證在檢錄同時辦理(一隊限兩名)。 5. 申訴程序: a. 欲申訴之球隊或球員,應於比賽前或比賽中以書面方式,向該項目比賽負責人以已完成報名之球隊名義提出,若被申訴者為未報名參賽、不具有學生資格或冒名頂替,大會將要求該被申訴者出示選手證、學生證、以及第二張有照片的身分證明文件,以確認該被申訴者之報名資格;若被申訴者為體保生身分有疑慮,請申訴者檢具相關證明資料,以便確認被申訴者之體保生身分。 b. 若於比賽結束後進行申訴,大會將執行申訴程序(前條),惟比賽結果將不予以調整。 c. 執行書面申訴時,申訴者須至各項目檢錄台以已完成報名之球隊名義填寫申訴書,並提交給該項目負責人,提出之申訴若不成立,將會扣除該隊伍保證金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整,若成立則不會扣除。 d. 經大會判決若申訴成立,則申訴方以3:0(11:0 11:0 11:0)贏得該場比賽,被申訴方取消比賽資格,判決後不得提出異議。 e. 每場球賽開始前,雙方皆可以向該場裁判或該項目負責人申請查驗對手選手證,對方不得拒絕出示,如規勸後仍拒絕,即取消該隊伍之比賽資格,並由申請方以 3:0( 11:0 11:0 11:0 )贏得該場比賽,判決後不得提出異議。此項申請不包含在申訴內,亦不會扣除保證金。 f. 除上述提及之申訴,該項目負負責人和總召保有接受與否之權利。 十五、 所有賽事相關事務(包含賽制、競賽規則等),請密切注意 2017電盃官方網站。 十六、 本競賽規程如有新增或修改部分則以 2017南電盃官方網站公告為依據。 十七、 本大會保留任何修改賽規賽制之權力。 十八、 本章程若有未盡事宜者,得由主辦單位修正後另行公布。
十九、 領隊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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籃球章程 | 2017/10/24 01:04 |
貳、 籃球章程
一、宗旨:
二、比賽日期:
三、比賽場地: 四、報名費用:
每隊新台幣 4000 元,保證金每隊新台幣1500元。 五、參加資格: 1. 凡具備大專院校電機電子相關科系之系所 106 學年度上學期正式註冊之在學學生(含該系所研究生)。 2. 研究所學生可與大學部組隊,亦可為獨立單位報名參賽
3. 下列學生資格不得參賽: 4. 特殊身分球員規定:具籃球體保生及體資優生之隊員,並於103學年度至106學年度入學者,只能報名兩名,每次登錄至多一名。
5. 符合下列資格者謝絕參賽: 6. 轉系生必須是 106 學年度上學期(含)以前轉入,恕不接受將於 106 學年度下學期轉入之轉系生參賽。 7. 若違反以上規定之隊伍經檢舉查證屬實,則取消該隊伍之該項競賽成績及名次並全數扣除該隊保證金。
六、報名人數: 七、合報規定: 為保障人數較少之系所也能參與此次南電盃,與同校同系之研究所合報不受限制,但若與同校不同系所合報,該聯隊僅可報名一隊,且該聯隊之兩系或所不得再報名,主辦單位會在核定報名資料時檢查是否符合規定。 八、比賽制度: 1. 籃球預賽採分組循環制,複賽採單淘汰制。 2. 同戰績解決: (1)比積分(勝得2 分、敗得1 分、棄權0 分) 。 (2)比對戰成績。 (3)比對戰商率(總得分/總失分);商率最大者勝出。 九、比賽用球: molten bgr7d 或 molten bgr6d(若有不可抗力之因素,大會擁有更改同等級之比賽用球之權力。) 十、穿著規定: 球衣:前後應同一底色,並為雙面球衣(或是兩件單面球衣)及繡有背號,比賽時必須將球衣的下邊塞入短褲內。 T恤:球衣內可以穿著T恤,惟必須與球衣顏色相同。 短褲:前後應同一底色,且繡有印號及與球衣顏色相同。短褲只要能與一件(面)球衣顏色相同即可!! 十一、 比賽規則: 本比賽參考中華民國籃球協會審定之最新國際籃球規則,以下規則有不完善處,以國際籃球規則為準。 1.比賽時間: (1)每節10 分鐘,比賽共四節,合計40 分鐘。 (2)中場休息2 分鐘,節與節還有延長賽之間休息1 分鐘。 (3)第四節最後2 分鐘及延長賽之最後分鐘罰球、出界、暫停、進球,皆停錶。(其餘時間之罰球、出界、暫停、進球,不停錶。)前三節最後24 秒內皆停錶,第四節最後兩分鐘停錶,延長賽最後兩分鐘停錶,其餘不停錶。 (4)若預賽程延誤,大會有權將節與節加休息縮短為1 分鐘、保有時間更動權。如賽程提前結束,往後的賽程將也會提前開打,請各隊注意聽檢錄組廣播。 (5)延長賽為5 分鐘,每隊可請求暫停1 次,暫停時間30 秒,第四節之團體犯規次數延續至延長賽計算。 (6)第一節跳球,第二、三、四節以及延長賽輪流擁有球權。 (7)進攻時間以24 秒為限。發邊線球及底線球以5 秒為限。進攻8 秒必須帶球過半場。 2.犯規規定: (1)球員個人犯規達5 次或技術犯規達2 次時,需離場,於該場不得再上場。 (2)團體犯規每節打5 次時,第5 次開始進入加罰狀態,每次防守犯規,對方隊將獲得兩次罰球機會。延長賽累計第四節的團體犯規。 (3)技術犯規階罰球2 次,罰球結束後均由控球方從中場開球。 3.請求暫停: (1)上半場有兩次暫停,下半場有三次暫停。(第一、二節共兩次,三、四節共三次),每一延長賽有一次暫停,每次暫停皆為30 秒。 (2)上半場未用的暫停次數不可累計到下半場。 (3)長賽的暫停各只有一次,不能沿用正規賽的暫停。 4.申請替補: 所有申請替補與暫停之隊伍均須以明確的手勢通知記錄台人員要求暫停或替補(補員須至檢錄站前蹲坐等候),而時機將由檢錄人員判定並以哨聲通知裁判表示為暫停或替補時機。 5.延長賽: (1)正規40 分鐘比賽雙方平手時,應於2 分鐘後舉行延長賽(時間為5 分鐘)以分出勝負,若一次延長賽再度平手,休息2 分鐘後,再進行第二次延長賽(時間為5 分鐘)。且延長賽最後2 分鐘停錶,其餘皆不用停錶。 (2)延長賽為直接交換球權。 (3)每一次延長賽僅有1 次暫停。 (4)延長賽均使用下半場進攻之籃框。 (5)比到分出勝負為止。 6.競賽規則: (1)如有棄賽之情況,該場比賽以20 比0 計。 (2)如遇任何爭議以主審為最高判決,主審有權更改前次之判決。 (3)其餘均參考2011 籃協(FIBA)最新國際籃球規定執行之。 (4)於領取檢錄單時由雙方隊長協調各自穿著深淺,全隊須穿著統一服飾,並附清楚背號,若無印刷背號,須在背後貼明顯號碼。 7.比賽辦法: (1)球隊如有不符合規定之球員出賽時,一經發現或經由檢舉屬實者,取消該隊比賽資格,以棄權論。 (2)場外人事不得干預比賽之進行,嚴重者由裁判警告或對方隊長提出抗議,處置流於賽後交由大會負責討論決議。 (3)體資體保等同義體育資優生,場上只能同時有一人,報名人數為兩人。 (4)比賽中僅有隊長和教練可和裁判及檢錄台詢問比賽相關信息。 (5)比賽期間嚴禁任何故意或粗暴之犯規動作,情況嚴重者裁判有權將球員或教練驅逐出場。 (6)為使賽程順利進行,場地安排大會事情況調度時,各隊不得異議。 (7)各隊啦啦隊禁止在比賽時使用大聲公、喇叭、汽笛。 (8)本競賽規則如有不宜之處,得由大會隨時修訂並公告之。 8.補充事項: a. 比賽期間嚴禁任何故意或粗暴犯規動作,情況嚴重裁判有權將球員或教練驅逐出場。 b. 如遇有特殊情形,無法按照既定賽程如期比賽時,由主辦單位與相關參賽單位協調。 c. 各場比賽進行時,如遇天然災害,比賽與否由大會審判委員及裁判裁定,各球隊不得提出異議。 9. 規則若有異議,主辦單位保留優先解釋的權利。如有未記載之部份,皆依FIBA最新國際籃球規則之規定辦理。
十二、 獎項: 十三、 罰則: 1. 球員資格如有不符規定者,應由其所屬單位主管負責。 2. 各隊如有不符規定之球員出場比賽時,一經察覺即停止該隊繼續比賽,並取消該隊參賽資格。比賽期間如有發生球員互毆或汙辱裁判事件,除按規定停止其出場比賽外,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並永久停止該單位比賽資格。 3. 凡經審查資格不符,則取消該單位所獲之成績(名次),並停止該單位參加下屆比賽之資格。 4. 不服從裁判之判決及不遵守比賽條例規定者,取消比賽資格。 十四、 申訴: 1. 有關運動員資格問題,各參賽球隊應於比賽開始前提出,向該場地負責人申訴;若申訴成立時,則取消被檢舉隊伍之比賽資格。 2. 凡比賽時發生規則中無明文規定之問題,依據國際籃球規則第46條第12項規定:裁判員有權決定規則上所未提及的事項。且該場裁判員之判決為最終判決。 3. 比賽過程中,球隊如對裁判權責之判決有任何疑慮,請教練以謙恭有禮的態度向裁判溝通尋求解釋。 4. 申訴程序: a. 欲申訴之球隊或球員,應於比賽前或比賽中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該項目比賽負責人以已完成報名之球隊名義提出,若被申訴者為未報名參賽、不具有學生資格或冒名頂替,大會將要求該被申訴者出示選手證、足資證明 106 學年度上學期已正式註冊之學生證、以及第二張有照片的身分證明文件,以確認該被申訴者之報名資格;若被申訴者為體保生身分有疑慮,請申訴者檢具相關證明資料,以便確認被申訴者之體保生身分。 b. 經口頭申訴後,申訴者須至各項目檢錄台以已完成報名之球隊名義填寫申訴書,並提交給該項目負責人,提出之申訴(含口頭和書面)若不成立,將會扣除該隊伍保證金新台幣壹仟伍百元整,若成立則不會扣除。 c. 有關競賽所發生的問題(含資格)除當時得用口頭申訴外,仍須依照本章程規定,於比賽時間結束後 20 分鐘內補足正式手續 d. 每場球賽開始前,雙方皆可以向該場裁判或該項目負責人申請查驗對手選手證,對方不得拒絕出示,如規勸後仍拒絕,即取消該隊伍之比賽資格,並由申請方以 20:0贏得該場比賽,判決後不得提出異議。此項申請不包含在申訴內,亦不會扣除保證金。 e. 除上述提及之申訴,該項目負負責人和總召保有接受與否之權利。 十五、 所有賽事相關事務(包含賽制、競賽規則等),請密切注意 2017南電盃官方網站 十六、 本競賽規程如有新增或修改部分則以 2017年南電盃官方網站公告為依據。 十七、 本大會保留任何修改賽規賽制之權力。 十八、 本章程若有未盡事宜者,得由主辦單位修正後另行公布。
十九、 領隊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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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球章程 | 2017/10/24 01:02 |
貳、 排球章程
一、宗旨:
二、比賽日期:
三、比賽場地:
四、報名費用: 五、參加資格: 1. 凡具備大專院校電機電子相關科系之系所 106 學年度上學期正式註冊之在學學生(含該系所研究生)。 2. 研究所學生可與大學部組隊,亦可為獨立單位報名參賽
3. 下列學生資格不得參賽: 4. 特殊身分球員規定:具排球體保生及體資優生之隊員,,並於103學年度至106學年度入學者,只能報名兩名,每次登錄至多一名。
5. 符合下列資格者謝絕參賽: 6. 轉系生必須是 106 學年度上學期(含)以前轉入,恕不接受將於 106 學年度下學期轉入之轉系生參賽。 7. 若違反以上規定之隊伍經檢舉查證屬實,則取消該隊伍之該項競賽成績及名次並全數扣除該隊保證金。
六、報名人數: 七、合報規定: 為保障人數較少之系所也能參與此次南電盃,與同校同系之研究所合報不受限制,但若與同校不同系所合報,該聯隊僅可報名一隊,且該聯隊之兩系或所不得再報名,主辦單位會在核定報名資料時檢查是否符合規定。 八、比賽制度: 1. 每隊可報隊員(含隊長)共16 人,不限報名隊伍數,每場賽前提出12 人名單登錄(至多含自由球員 1 名)。 2. 預賽採循環賽制(各組別取二),複賽採單淘汰賽制。 3. 預賽採單循環制。每場採三戰兩勝,第一、二局皆二十五分 (兩隊同24 分時,比賽繼續進行,直至某隊領先對隊取兩分得勝利),第三局決勝局十五分(兩隊同14 分時,比賽繼續進行,直至某隊領先對隊取兩分得勝利)。 4. 第三局決勝局場地及發球權由裁判擲硬幣決定。除決勝局外,每局結束後球隊應交換場。 5. 第三局決勝局中,某隊先取得8 分時,應立即交換場地,同時球員位置應保持原狀。 6. 分組循環賽中有對戰勝場數相同者,先以積分比較,如積分相同者,次以得失分率比較,如又相同者,再以得局率比較。 7. 每位選手可報名兩項球類競賽,若遇上賽程衝突,則須放棄其中一項競賽,不得異議。 九、比賽用球: conti v700 (若有不可抗力之因素,大會擁有更改同等級之比賽用球之權力。) 十、穿著規定: 球隊比賽上衣服裝樣式、顏色應整齊劃一且有印上背號,褲子未硬性規定。 十一、 比賽規則: 1. 依據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審訂排球規則(2015-2016 版)。 2. 所有局間休息為3 分鐘。 3. 每局比賽有二次暫停及六人次球員替補的權利。 4. 所有的暫停時間為30 秒,須由教練或隊長提出。 5. 教練或隊長請求替補與暫停,須以明確的手勢通知裁判人員,替補員需至三公尺前區邊線外等候,裁判示意交換手勢方得入 場。 6. 所有比賽爭議,規則未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若需查驗證件應於比賽開賽前提出,另針對球員資格之抗議需在該場比賽結束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7. 若有違反各組報名資格規定、冒名頂替、違反運動精神與道德,經查屬實者,除沒收該球員及所屬球隊本屆所有比賽權利及保證金;申訴以前賽完之比賽不予重賽。 8. 比賽進行中除比賽隊長外,其它職、隊員不得提出質詢。 9. 已報到卻未完成比賽單位,如陣容不完整、逾時未出賽,而遭沒收比賽,則沒收該隊保證金。
十二、 獎項: 十三、 罰則: 1. 球員資格如有不符規定者,應由其所屬單位主管負責。
2. 各隊如有不符規定之球員出場比賽時,一經察覺即停止該隊繼續比賽, 3. 凡經審查資格不符,則取消該單位所獲之成績(名次),並停止該單位參加下屆比賽之資格。 4. 不服從裁判之判決及不遵守比賽條例規定者,取消比賽資格。 十四、 申訴: 1. 有關運動員資格問題,各參賽球隊應於比賽開始前提出,向該場地負責人申訴;若申訴成立時,則取消被檢舉隊伍之比賽資格。 2. 凡比賽時發生規則中無明文規定之問題,依據國際排球規則規定:裁判員有權決定規則上所未提及的事項。且該場裁判員之判決為最終判決。 3. 比賽過程中,球隊如對裁判權責之判決有任何疑慮,請教練以謙恭有禮的態度向裁判溝通尋求解釋。 4. 申訴程序: a. 欲申訴之球隊或球員,應於比賽前或比賽中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該項目比賽負責人以已完成報名之球隊名義提出,若被申訴者為未報名參賽、不具有學生資格或冒名頂替,大會將要求該被申訴者出示選手證、足以證明 106 學年度上學期已正式註冊之學生證、以及第二張有照片的身分證明文件,以確認該被申訴者之報名資格;若被申訴者為體保生身分有疑慮,請申訴者檢具相關證明資料,以便確認被申訴者之體保生身分。 b. 經口頭申訴後,申訴者須至各項目檢錄台以已完成報名之球隊名義填寫申訴書,並提交給該項目負責人,提出之申訴(含口頭和書面)若不成立,將會扣除該隊伍保證金新台幣壹仟伍百元整,若成立則不會扣除。 c. 有關競賽所發生的問題(含資格)除當時得用口頭申訴外,仍須依照本章程規定,於比賽時間結束後 20 分鐘內補足正式手續。 d. 每場球賽開始前,雙方皆可以向該場裁判或該項目負責人申請查驗對手選手證,對方不得拒絕出示,如規勸後仍拒絕,即取消該隊伍之比賽資格,並由申請方以 2:0 ( 25:0 25:0 )贏得該場比賽,判決後不得提出異議。此項申請不包含在申訴內,亦不會扣除保證金。 e. 除上述提及之申訴,該項目負負責人和總召保有接受與否之權利。 十五、 所有賽事相關事務(包含賽制、競賽規則等),請密切注意2017南電盃官方網站。 十六、 本競賽規程如有新增或修改部分則以2017年南電盃官方網站公告為依據。 十七、 本大會保留任何修改賽規賽制之權力。 十八、 本章程若有未盡事宜者,得由主辦單位修正後另行公布。
十九、 領隊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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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費匯款資訊 | 2017/10/24 00:49 |
報名費匯款帳戶: 中國信託(822)186540-101930 板和簡易型分行 戶名:張之叡 匯款時請註明所屬校系或聯絡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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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 2017/10/11 20:47 |
壹、 注意事項: 一、 統一隊伍報到、檢錄與注意事項 1. 預賽當日,需於第一場賽程開賽前半小時至各場地之報到處進行報到。 a. 隊長簽署比賽聲明。 b. 請各隊長統一收齊球隊選手之學生證,繳交於報到處供檢錄台人員進行初步選手身份檢核。學生證壓於大會報到處,經查證件不齊者,視同資格不符,該選手不得參賽;待賽程結束後,請隊長於報到處領回學生證。 c. 每場次比賽前二十分鐘,派人至檢錄台領取檢錄單,寫好檢錄單之後帶著登錄球員集合於第二階段檢錄處,由雙方隊長互相檢核選手身份及背號,確認無誤後即由大會於每位登錄球員手上蓋大會章,隨後可至指定場邊預備。 d. 任一隊伍出賽之選手不符合報名規定,經大會判定之屬實,將取消比賽資格,以棄權論;懲處部份請參照保證金制度。詳細檢錄方法請參照各球類檢錄方式 2. 除大會特別規定之規則外,其餘皆採行全國各體育協會公告之最新競賽總則。所有比賽項目一律服從裁判判決,若有疑問,視該項比賽裁判長之判決為準則。 3. 槍手問題: 查看該學校之選手姓名,如查核到不符合的報名資格,並提出證明,將取消該名球員比賽資格。(請參照槍手遞補規則) 二、 槍手遞補規則: 1. 檢錄前 如在賽前該隊被檢舉有槍手,大會將馬上以電話通知,請於一天內告知遞補之球員名單,並扣保證金新臺幣壹千伍佰元,逾期不受理。 如該隊又被檢舉有槍手,則直接取消該隊參賽資格並不退還報名費。 2. 檢錄後、比賽前 如在檢錄後、比賽前發現非報名球員進行檢錄,將立即取消該隊參賽資格,並沒收保證金新臺幣壹千伍佰元。 3. 比賽中、比賽後 若發現有槍手問題,需在比賽後一小時內向各場地檢錄台提出申訴,並填寫申訴表及繳交押金新臺幣壹千伍佰元,超過時間則一律不以受理。申訴方需自行提供證據,被申訴方則需配合大會接受調查,若拒絕配合者,則取消該選手參賽資格。若槍手屬實或不配合調查,比賽結果則無條件改由申訴方獲勝,且退還申訴方押金新臺幣壹千伍佰元。若申訴失敗,大會將沒收押金,並維持原判決。 三、 各校系所每項球類比賽,報名一隊以上之球隊,選手不得重複。同項球類比賽,若與同校不同系所合報,該聯隊僅可報名一隊,且該聯隊之兩系所不得再另外報名。 四、 體保生相關規定 1. 每隊可報名及上場體保生人數請參照各球類規章,並請各隊於報名時,特別註明並提出相關證明。 2. 如果在報名時未提出,在本次盃賽賽程舉行前,如該隊被檢舉有體保生,大會將馬上以電話通知,請於一天內告知遞補的球員名單,並扣除保證金新臺幣壹千伍佰元,逾期不受理。 3. 如盃賽賽程舉行中,該隊被檢舉有不合規定之體保生,直接取消該隊參賽資格,並扣保證金新臺幣伍佰元。 4. 各球賽為風雨球場(壘球除外)雨備部份若不影響比賽則繼續,若經裁判判定影響比賽,以大會現場公告為主。 五、 保證金制度: 第十八屆南電盃保證金繳交以隊為單位,不分比賽項目,每隊皆為新臺幣壹千伍佰元,如沒有違反任何規定,於賽程結束後,將以匯款退還。違規扣款說明:(以下說明比照2016 年(第17 屆)南電盃) 1. 檢錄完成時間需前30 分鐘,進入競賽場地。若檢錄時間遲到,該隊伍扣保證金新臺幣伍佰元(依紀錄台時間)。若是因大會判定為不可抗拒之因素者(如:天災…等),不在此限。 2. 取消比賽資格: 開賽後5 分鐘內無法出賽之球隊,或是未達大會要求人數之隊伍,均扣該隊保證金新臺幣伍佰元,但仍保留比賽資格。若開賽後10 分鐘內無法出賽之球隊,或未達大會要求人數之隊伍,將取消該場比賽資格,以棄權論,並扣保證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3. 違反運動員之精神: A. 不服從裁判判決而影響比賽進行:該隊伍保證金扣款新臺幣伍佰元,採累計制(累計兩次扣款)。 B. 肢體衝突:扣除該隊全額保證金,所有被大會認定有參與衝突之球員,之即禁賽並取消該球員所有比賽資格。 C. 破壞場地:若有參賽選手或隊伍破壞本屆南電盃之場地、比賽器具、比賽用球、週邊設施,一律照價賠償,不予退還保證金;若不貼償,則扣留該隊學生證向該校申訴,並全額負責該場地之保證金,及民事、刑事責任。
4. 服裝不符規定 5. 申訴 合法之申訴需於比賽後一小時內,由各球隊之領隊向各場地檢錄台提出申訴,提出書面申訴書(提出時需填妥申訴表並簽名)及繳交押金新臺幣壹千伍佰元,超過時間則一律不以受理。如審判委員會認定抗議無效時,將沒收押金新臺幣壹千伍佰元不得有異議;如申訴成功,則退還押金新臺幣壹千伍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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