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勝一場得二分,贏一局得一分,(2:0勝方二分敗方零分、2:1勝方二分敗方一分)棄權零分,以積分多寡決定名次。
2、如二隊以上(包括二隊)積分相等時,以該循環全部賽程中所勝總分數除以所負總分數,以其商之多寡判定名次。(商數比到小數點後三位)
3、如前項之商相等時,則該循環全部賽程中所勝總局數除以所負總局數之商數多寡判定名次。(商數比到小數點後三位)
4、如前項仍相等時,如屬二隊則以勝隊為勝,三隊以上時則抽籤決定之。
5、自動棄權:自動棄權之球隊,除取消該隊未賽完之賽程外,與該隊比賽之成績不予計算。
6、沒收比賽:於比賽過程中經裁判判決為沒收比賽之該場比賽,該場比賽已賽完之局(分)數應予保留,並給予對隊應獲勝之局(分)數,該隊未賽完之賽程仍可繼續出場比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