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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度園區盃籃球賽
公告
園區盃比賽結果-男子組2013/12/16 17:59

第一名台積電A

第二名力晶A

第三名台積電B

第四名旺宏電子

第五名聯電

第六名力晶B

第七名義隆電子

第八名新唐科技

 

恭喜以上隊伍,再次感謝所有人的參與!

12/13比賽結果2013/12/13 17:13
12/11比賽結果2013/12/11 17:19
複、決賽停錶規定2013/12/10 09:11

全場 暫停、罰球 皆停錶

1.2.3.4每節 最後2分鐘 死球均停錶

預賽比賽結果及晉級隊伍2013/12/09 17:11

A冠:旺宏

B冠:新唐

C冠:聯電

D冠:力晶A

E冠:台積B

F冠:力晶B

G冠:義隆

H冠:台積A

預賽採分組循環計分,取分組第一晉級(更正)2013/12/09 14:39

(一)勝一場得兩分,敗一場得一分,棄權零分,以積分多寡判定名次。

(二)如兩隊以上(包括兩隊)積分相等時,以在該循環賽相同積分隊伍對戰中所勝總分數除以所負總分數之商數多寡判定分組名次。

12/9賽程通知2013/12/09 11:05

因揚明光學今日未能出賽,原訂今日下午一點以後之賽程,

請各隊提前至球場準備,如徵得比賽隊伍同意,

賽程將提早開始,請各隊聯絡人轉知所屬隊員!

12/6比賽結果2013/12/06 16:59
12/3比賽結果2013/12/04 16:57
第一週比賽結果2013/11/29 17:31
11/26.27比賽結果2013/11/27 17:07

各場次比賽結果如附件。

11/26第四場次賽程時間調整2013/11/27 11:23

原訂11/26第四場次 聯詠vs旺宏,調整至12/9當日13:00舉行

12/9當日13:00以後的賽程順延舉行。

調整後賽程如附件。

預賽停錶規定及相關規範2013/11/25 13:54

預賽:停錶規定

暫停-停錶

第1、2、3節最後24罰球、界外球-停錶

第4節最後2分鐘罰球、界外球-停錶

 

球隊相關人員規範:

球衣要整體一致,球衣不一樣不予上場,球褲不整判技術犯規後予上場

ㄧ.球員教練相關人員:被判2個U,奪權D出場到球場外面,觀眾席也不能進入,並於次場停賽一場

二.被判奪權D出場相關人員,並交大會審判委員視:情節重大審議…是否多幾場停賽處罰

籃球賽程公布及領隊會議決議事項(更新)2013/11/22 17:27

一、各隊應統一隊服(號碼衣)出賽,如未著統一服裝,將罰2球。(領隊會議決議)

二、當年度前八名,將於次年預賽及複賽先排定種子。(領隊會議決議)

2012規則新增修訂暨2010規則刪除與修改2013/11/21 11:32

2012規則新增修訂暨2010規則刪除與修改

一、前言:
    2012年國際籃球規則於
2012 年 4 月29 日巴西里約熱內盧修訂,預定於同年十月一日開始實施。新規則經中華民國籃球協會技術委員會討論通過,將於公告後開始實施。本次規則修訂主要在球隊席人員:也就是舉凡規則內有列出教練、助理教練、替補員、喪失比賽權利的球員與球隊有關人員,通通修訂為球隊席人員為因應2012以後另一階段規則的修訂,2012規則修訂後將不列印成冊,俟2012以後新規則修訂後,再合併列印成冊發行,敬請見諒!請所有籃球教練、裁判、球員及籃球愛好者至中華民國籃球協會官方網站下載詳閱,並請指正。

二、本文:

第一章 ─ 比賽概要

第1條 定義

    無修訂。

第2條 球場

2.4.3 罰球線、禁區及爭搶籃板球所進佔的位置
2010  罰球線、禁區及爭搶籃板球所進佔的位置 罰球線應與端線平行,離端線較遠的一邊,
      與端線內緣間的距離為
5.80 公尺,罰球 線長為 3.60 公尺,其中點應位於兩端線中
      點的假想連接線上。

       禁區的範圍必須是長方型,包括端線與罰球線延伸線及兩條連接端線的直線之中間 部
       分,該兩條直線外緣各距端線中點
2.45公尺直線的另兩端終止於罰球線延伸線 的兩
       端。除端線外,這些標示線均為禁區的一部分。禁區內必須塗上顏色。

       提供球員在罰球時,沿禁區爭搶籃板球所進佔的位置,其畫法應如圖 2

2012  罰球線、禁區及爭搶籃板球所進佔的位置 罰球線應與端線平行,離端線較遠的一邊,

      與端線內緣間的距離為 5.80 公尺,罰球 線長為 3.60 公尺,其中點應位於兩端線中

      點的假想連接線上。

       禁區的範圍必須是長方型,包括端線與罰球線延伸線及兩條連接端線的直線之中間 部
       分,該兩條直線外緣各距端線中點2.45公尺,直線的另兩端終止於罰球線延伸線 的兩
       端。除端線外,這些標示線均為禁區的一部分。禁區內必須塗上單一顏色。

       提供球員在罰球時,沿禁區爭搶籃板球所進佔的位置,其畫法應如圖 2。

2010  2.4.5 球隊席區

球隊席區應由兩條線標示在比賽球場外的範圍,如圖1。

        球隊席區應放置 14 張座椅,供教練、助理教練、替補員與球隊有關人員使用。所有 其
        他人員應距離球隊席後方至少
2 公尺

2012  2.4.5 球隊席區

球隊席區應由兩條線標示在比賽球場外的範圍,如圖1。

        球隊席區應放置 14 張座椅,供球隊席人員使用:包含教練、助理教練、替補員、喪失
        比賽權利的球員與球隊有關人員。所有 其他人員應距離 球隊席後方至少 2 公尺。

第3條  設備

    無修訂。

 

 


第三章 ─ 球隊

第4條 球隊

4.3   服裝

2010  4.4.2 ‧允許使用下列物品:
            —保護肩、上臂、大腿、小腿等,其材質包有充足護墊的護具。

            短褲內可穿著長度超出褲口之緊身褲,惟必須與短褲顏色相同。

2012  4.4.2 ‧允許使用下列物品:
            —保護肩、上臂、大腿、小腿等,其材質包有充足護墊的護具。

            —短褲內可穿著長度超出褲口之緊身褲,惟必須與短褲顏色相同。(2012刪除)              

第5條 球員:受傷

2010    5.4  教練、助理教練、替補員、喪失比賽權利的球員與球隊有關人員,經裁判允許,
             得進入球場照料尚未被替補出場的受傷球員。

2012    5.4  球隊席人員,經裁判允許,得進入球場照料尚未被替補出場的受傷球員。

第6條 隊長:職責與權力

   無修訂。

第7條 教練:職責與權力
2010
   7.5僅允許教練在比賽中站立,並在球隊席區內以口頭言語指揮球員。

2012    7.5同一時間僅允許一位教練或助理教練在比賽中站立。他們可以在他們的球隊席區內
            以口頭言語指揮球員。助理教練不得對裁判說話。

第8條 比賽時間、得分相等與延長賽

    無修訂。

第9條 每節或比賽的開始與結束

2010    9.8 比賽時間終了計時鐘信號響起時,每一節、延長賽或比賽即結束。

2012    9.8比賽時間終了計時鐘信號響起時,每一節、延長賽或比賽即結束。當籃板在它的周
            圍加裝燈帶設備時,燈帶設備的優先權應高於計時鐘訊號聲響。

第10條 球的狀態

    無修訂。

第11條 球員與裁判的位置

    無修訂。

第四章 ─ 比賽通則

第12條 跳球及球權輪替
    無修訂。

第13條 籃球的打法
    無修訂。
第14條 球的控制

    無修訂。

第15條    正在投籃動作中的球員

    無修訂。

第16條    得分:中籃與計分法

    無修訂。

 

 

第17條 發界外球

2010    17.2.4 在第四節或任何延長賽的最後兩分鐘,被賦予發後場界外球的球隊請求暫
               停,暫停後應在記錄台對面發球隊前場的發球線執行發界外球。

2012    17.2.4在第四節或每一延長賽中,比賽計時器顯示2:00(分鐘)或更少時,被賦予發
               後場界外球的球隊請求暫停,暫停後接著的發界外球應在記錄台對面發球隊前
               場的發球線執行。

第18條    請求暫停

2010    18.2.8 比賽在第四節或是任一延長賽的最後兩(2)分鐘期間,投球中籃之後比賽計
               時鐘停止時,不允許得分隊暫停,除非一位裁判停止比賽。

2012    18.2.8比賽在第四節或是每一延長賽中比賽計時器顯示2:00(分鐘)或更少時,投球
               中籃之後不允許得分隊暫停,除非一位裁判停止比賽。

2010    18.3.5  暫停期間以及第二節、第四節或每一延長賽開始前的比賽休息時間內允許球
                員離開比賽場地,坐在球隊席上。原在球隊席區的有關人員,也可進入球隊
                席區附近的比賽球場內。

2012    18.3.5暫停期間以及第二節、第四節或每一延長賽開始前的比賽休息時間內允許球員
               離開比賽球場,坐在球隊席上。球隊席人員,也可進入球隊席區附近的比賽球
               場內。

第19條 球員替補
 2010    19.2.2 當下列情況時,球員替補時機開始:

‧ 對兩隊而言,球成死球且計時鐘撥停,裁判向記錄台工作人員聯繫完畢之後。

‧ 對兩隊而言,在最後一次或僅只一次的罰球中籃之後,球成死球。

        ‧   對非得分隊,第四節或每一延長賽最後二分鐘,被投籃得分。

 2012    19.2.2•對非得分隊,在第四節或每一延長賽中比賽計時器顯示2:00(分鐘)或更少
                 時,被投籃得分。

 2010    19.3.1  僅替補員有權請求球員替補,他(非教練或助理教練)應至記錄台,明確請
                 求球員替補,或坐在替補員座椅。他必須能立即上場比賽。

 2012    19.3.1僅替補員有權請求球員替補,他(非教練或助理教練)應至記錄台,使用適當
                且常規的手號明確請求球員替補,或坐在替補員座椅。他必須能立即上場比賽。

第20條  沒收比賽判定失敗

    無修訂。
第21條 人數不足判定失敗

    無修訂。
第五章 ─ 違例
第22條 違例

    無修訂。
第23條 球員出界及球出界

    無修訂。

第24條 運球

24.1  定義

     無修訂。

 

 

第五章 ─ 違例

第25條 帶球走

    無修訂。

第26條    三秒

    無修訂。

第27條    被緊迫防守的球員

    無修訂。

第28條 八秒

  2010    28.1.2   當下列情況時,球隊使球進入前場:

 ‧ 在任何球員未控制的情況下球觸及前場。

 ‧ 球觸及或被雙腳接觸前場的進攻球員合法觸及。

 ‧ 球觸及或被身體任何部份與其後場接觸的防守球員合法觸及。

 ‧ 球觸及身體任何部份與控球隊之前場接觸的裁判。

         ‧  從後場往前場運球時,運球員的雙腳及球均與前場接觸。

   2012  •球觸及或被雙腳完全與前場接觸的進攻球員合法觸及。
         •從後場往前場運球時,運球員的雙腳及球均完全與前場接觸。

第29條    二十四秒

   2010  29.2.2  若二十四秒計時鐘誤鳴,此時一隊正控制球或無任一球隊控制球,信號不予
                 理會,比賽應繼續進行。

                然而在裁判的判斷下,此舉已經造成控球隊不利,比賽應停止,二十四秒計
                時鐘應予更正,同時球權應交還原先控球的球隊。

   2012  29.2.2  若二十四秒計時鐘誤鳴,此時一隊正控制球或無任一球隊控制球,信號不予
                 理會,比賽應繼續進行。

                 然而在裁判的判斷下,此舉已經造成控球隊不利,比賽應停止,二十四秒計
                 時鐘應予更正,同時球權應交給原先控球的球隊。

第30條 球回後場
   2010  30.1.1 當下列情況,球進入該隊後場:

   2012  30.1.1當下列情況,在該隊前場的活球進入該隊後場:

   2010  30.2  規定
              控制活球的球隊球員,不得使球非法的回到後場。

    2012  30.2  規定
               球隊在前場控制活球的任一球員,不得使球非法的回到後場。

第31條 妨礙中籃及干擾球
2010    31.2.4  干擾球發生於符合下列情況時:

 ‧ 投籃、最後一次或僅只一次罰球,球正與籃圈保持接觸時,球員觸及球籃或籃 板。

 ‧ 罰球之後尚有罰球,當球有可能中籃時,球員觸及球、球籃或籃板。

 ‧ 球員伸手由下穿過球籃觸及球。

 ‧ 當球在球籃中時,防守球員觸及球或球籃,阻止球穿越球籃。

 ‧ 在裁判的判定下,球員搖動或抓住球籃,使球無法進入球籃。(漏翻一句)   

         ‧ 球員抓住球籃操作球。

 2012   ‧在裁判的判定下,球員搖動或抓住球籃,致使球無法進入球籃或造成球進入球籃。

       

第六章 ─ 犯規

第32條 犯規

2010   33.5 對空手球員的防守

空手球員有權在比賽球場上自由活動,並可佔有未被對手佔據的位置。

防守空手球員應適用時間與距離的因素意即防守球員不得過於接近及/或急速進 入移動中對手的路徑,使其無法獲得足夠的時間或距離,用以停止或改變方向。
距離係直接與對手的速度成正比,不得小於正常的一步,
及大於正常的二步。刪除

 2012   其距離係直接與對手的速度成正比,不得小於正常的一步。

第33條    身體接觸:一般原則

 2010   33.10   進攻免責區                  

        於比賽球場上畫出進攻免責區的目的,是為了說明在球籃下方特定區域內之撞人/阻
        擋的狀況。          

        任何向進攻免責區切入的狀況,當:

        ‧ 此進攻球員在空中時控制著球,及

        ‧ 試圖投籃或傳球,及

        ‧ 防守球員的雙腳均站立在進攻免責區內。 

 2012   試圖投籃得分或傳球,及

第34條 侵人犯規

    無修訂。

第35條 雙方犯規

    無修訂。

第36條 違反運動道德犯規

    無修訂。

第37條 奪權犯規

2010   37.1.1  球員、替補員、喪失比賽權利的球員、教練、助理教練以及球隊有關人員,任
               何嚴重的違反運動道德行為就是奪權犯規。

2012   37.1.1球員或球隊席人員,任何嚴重的違反運動道德行為就是奪權犯規。
2010   37.2.3由下列人員進行罰球:
           ‧若是非身體接觸的犯規,由對隊任一球員罰球
(漏翻一句)

‧若是身體接觸的犯規,由被犯規的球員罰球。

2012       ‧若是非身體接觸的犯規,由對隊教練指定之(漏翻譯)任一球員罰球。

‧若是身體接觸的犯規,由被犯規的球員罰球。

第38條 技術犯規
2010    38.1.1 球賽中正當的行為,需要雙方球隊成員(包括球員、替補員、教練、助理教練
               以及球隊有關人員)與裁判、記錄台人員、臨場委員間,通力而真誠的合作與
               維護。

2012  38.1.1球賽中正當的行為,需要球員及球隊席人員與裁判、記錄台人員、臨場委員間,
             通力而真誠的合作與維護。              
2010  38.2.2 球員、替補員、教練、助理教練與球隊有關人員之間,若在比賽場地或其附近
             發生任何暴力行為,裁判均應採取必要措施加以制止。

2012  38.2.2每當在比賽球場或比賽球場附近,有球員或球隊席人員涉入暴力行為,裁判均應
採取必要措施加以制止。

2010  38.2.6 球員、替補員、教練、助理教練與球隊有關人員的動作與行為,足以損壞比賽設
備時,裁判應予制止。

2012  38.2.6球員或球隊席人員的肢體動作,足以損壞比賽設備時,裁判應予制止。

2010  38.3.2 教練、助理教練、替補員或球隊有關人員與裁判、臨場委員、記錄台人員及對手
詢問交談態度失當或無禮的身體接觸、或者程序上或管理上的違規行為,應宣判技術犯規。

2012  38.3.2球隊席人員與裁判、臨場委員、記錄台人員及對手詢問交談態度失當或無禮的身體接觸、或者程序上或管理上的違規行為,應宣判技術犯規。

2010  38.3.3由於球隊席區人員(助理教練、替補員、喪失比賽權利的球員或球隊有關人員)
違反運動道德的行為(‘B’)達三次者,或其中有一次教練本身的技術犯規(‘C’),累積被判三次技術犯規者。

2012  38.3.3由於其它球隊席人員(違反運動道德的行為(‘B’)達三次者,或其中有一次教
練本身的技術犯規(‘C’),累積被判三次技術犯規者。

2010  38.4.1 若下列人員被判技術犯規:
 •教練(‘C’)、助理教練(‘B’)、替補員(‘B’)或球隊有關人員(‘B’)
   登記教練技術犯規一次,不累計於球隊犯規次數之內。

2012  38.4.1若下列人員被判技術犯規:

球隊席人員:登記教練技術犯規一次,不累計於球隊犯規次數之內。

第39條 鬥毆

2010  39.1 定義

鬥毆係指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對手(包括球員、替補員、教練、助理教練與球隊有關
人員
),發生的肢體衝突。  

本條文僅討論教練、助理教練、替補員、喪失比賽權利的球員與球隊有關人員,在鬥

毆或任何可能導致鬥毆的情況下離開球隊席區的狀況。

2012  39.1 定義

鬥毆係指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對手(包括球員及球隊席人員),發生的肢體衝突。
本條文僅討論球隊席人員在鬥毆或任何可能導致鬥毆的情況下離開球隊席區的狀況。

2010  39.3.1 教練、助理教練、替補員或球員有關人員因離開球隊席區而被取消資格,無論其
人數多寡,應登記教練技術犯規一次(‘B’)。

2012  39.3.1 球隊席人員因離開球隊席區而被取消資格,無論其人數多寡,應登記教練技術犯
規一次(‘B’)。

2010  39.3.2 若兩隊皆有人員因此規則被取消資格,且無剩餘犯規罰則須執行時,應恢復比賽
如下:

2012  39.3.2若兩隊皆有球隊席人員因此規則被取消資格,且無剩餘犯規罰則須執行時,應恢復比賽如下:

第七章 ─ 一般規定

第40條  球員五次犯規

    無修訂。

第41條  球隊犯規:罰則

    無修訂。

第42條 特殊情況

    無修訂。

第43條 罰球

2010    43.3.1 若主罰球員違例而球中籃,得分不算。

               除非有其它罰球或球權的罰則尚待執行,否則由對隊在罰球線延伸線發界外
球。

2012    43.3.1  若主罰球員違例而球中籃,得分不算。

                除非有其它罰球或球權的罰則尚待執行,否則由對隊在罰球線延伸線發界外
球。

在罰球員違例之前、接近同時或之後,其它球員發生的違例應被忽略。(新增)

2010    43.3.3  若罰球不中,下列球員被宣判違例:

             • 最後一次或僅只一次罰球時,主罰球員隊友被宣判違例,除非有其它罰球尚
        待執行,否則由對隊在罰球線延伸線外發界外球。
                      

2012    43.3.3 若罰球不中,下列球員被宣判違例:

              •最後一次或僅只一次罰球時,主罰球員或他的隊友被宣判違例,除非有其它
         罰球尚待執行,否則由對隊在罰球線延伸線外發界外球。

第44條 得予更正的錯誤

2010    44.2.5 當一仍可更正的錯誤已經被確認後:

            • 若涉及錯誤更正的球員,已合法替補成為替補員(非五次犯規或被取消資格),
               除非受傷,否則他應重回比賽球場參與更正錯誤的程序(此時他恢復球員身
               份)。更正程序完成後,須留在場內,除非再次請求合法的替補,使其離開比
               賽球場。

2012    44.2.5當一仍可更正的錯誤已經被確認後:

            • 若涉及錯誤更正的球員,在合法被替補後於球隊席區,他必須重回比賽球場參
               與更正錯誤的程序,此時他恢復球員身份。

第八章─裁判、記錄台人員、臨場委員:職責與權力

第45條 裁判、記錄台人員與臨場委員

    無修訂。

第46條 裁判員:職責與權力
2010    46.10  下列狀況,在簽字前記錄於記錄表背面:

            • 任何球員、教練、助理教練或球隊有關人員違反運動道德的行為,發生在表定
               比賽時間前20分鐘或比賽時間結束後簽名認可之前。
             
2012    46.10   下列狀況,在簽字前記錄於記錄表背面:

            • 任何球員或球隊席人員違反運動道德的行為,發生在表定比賽時間前20分鐘
               或比賽時間結束後簽名認可之前。

第47條    裁判:職責與權力

    無修訂。

第48條 記錄員及助理記錄員:職責

    無修訂。

 

 

 

 

 

第49條 計時員:職責

2010    49.2  計時員應依下列方式操作比賽時間:

            •當下列情況時,停止比賽計時鐘:

              第四節和每一延長賽最後兩分鐘,在球中籃之後。

2012    49.2  計時員應依下列方式操作比賽時間:

            •第四節和每一延長賽比賽計時鐘顯示2:00(分鐘)或更少,在球中籃之後。

               ─發界外球,球觸及比賽球場上球員或被場上球員合法觸及。

第50條    二十四秒計時員:職責

2010    50.2 裁判因下列狀況鳴笛時:

             二十四秒計時鐘應依下列方式操作:

           1.停置並重新設定二十四秒計時鐘,且不必顯示數字:

           —球隊獲得在後場發界外球或罰球。

           —控球隊違規。

2012    50.2 裁判因下列狀況鳴笛時:

             二十四秒計時鐘應依下列方式操作:

           1.停置並重新設定二十四秒計時鐘,且不必顯示數字:

           —球隊獲得在後場發界外球

           —球隊獲得罰球。

2010    50.4 任一節球成死球比賽計時鐘停止後,比賽時間少於 24 秒或 14 秒時,應關掉二
             十四秒計時鐘。  

             除非一球隊正控制球,否則二十四秒計時鐘信號響起時,不必停止比賽計時鐘或
             比賽,也不會使球成為死球。

2012    50.4任一節球成死球比賽計時鐘停止後,當下列情況時應關掉二十四秒計時鐘:

      •任一隊取得一個新的控球權時,比賽時間少於 24 秒。

           •24秒計時鐘在前場應被重設至14秒時,比賽時間少於 14秒。

B─記錄表

2010    B.8.2教練、助理教練、替補員、喪失比賽權利的球員與球隊有關人員的技術犯規或
              奪權犯規,應登記於教練名下

2012    B.8.2球隊席人員的犯規為技術犯規或奪權犯規,並應登記於教練名下。

2010    B.8.3.10 奪權犯規登記範例:  

                教練、助理教練、替補員及球隊有關人員因離開球隊席區被判奪權犯規時(規
                則第39 條),應依下列方式登記,在剩餘的空格中寫下‘F’。

2012    B.8.3.10奪權犯規登記範例:  

                 球隊席人員因離開球隊席區被判奪權犯規時(規則第39 條),應依下列方式
                 登記,在剩餘的空格中寫下‘F

C─抗議程序

    無修訂。

D─球隊名次之判定

    無修訂。

E─電視暫停

    無修訂。

賽程將於明日中午公布2013/11/20 18:22

抽籤結果及領隊會議討論事項,將於11/21中午公布並寄給各隊聯絡人。

未抽籤賽程公布及領隊會議抽籤2013/11/20 09:36

本次報名總計男子組33隊,女子組8隊,

男子組預賽採分組循環,去年前六名為種子,預賽取各分組第一名晉級。

女子組賽程將於12月20日下午舉行,採循環賽,詳細賽程時間將於賽前一週公布。

今日下午五時於召開領隊會議,請各隊派員參加。

注意:本次會議將請裁判長宣導新規則及解釋相關執法問題。

 

活動自即日起開始報名2013/10/30 11:23

本活動自即日起開始報名,於102年11月17日24時截止報名。

1.本活動僅限科學工業園區從業人員報名參加。

2.本活動免收報名費。

競賽章程2013/10/30 11:21

一、目    的:倡導籃球運動,增進園區同仁交流。

二、主辦單位: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三、比賽時間:11月26日(週二)起,每日10時開賽至17時,依賽程賽完為止。

四、比賽地點:園區管理局活動中心A館體育館(D1PLAZA活力科技館)。

五、比賽方式:

1. 男子組為5人制全場、女子組為3人制半場,賽程安排視參賽單位數量,由主辦單位排定。

2.採用中華民國籃球協會最新頒佈之規則。

3.外籍員工報名不限人數,唯上場人數限制2名。

六、參賽資格:

1.園區各事業單位員工(由公司投保勞工保險)、任職滿1個月以上,男子組每隊報名球員至多18人(含隊長),女子組每隊報名球員至多6人(含隊長)。

2.限團體組隊報名參加。

3.若單位員工數不滿200人者,可聯合組隊(限定至多3間公司)。

4.同一事業單位報名2組以上請以A、B..隊區分。

七、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報名,即日起至1117(星期日)24止,請至盃賽網(http://www.bsaila.com.tw/cup/index.aspx?bsid=80419)並參考本局訊息公告─活動訊息,報名後如須確認報名成功與否,請洽:5773311轉2311白小姐。

八、領隊會議:

1.11月20日(週三)下午五時,於管理局一樓簡報室舉行。

2.抽籤排定賽程及決議有關競賽規則、注意事項。

3.未出席單位由主辦單位代抽,決議之競賽規則不得提出異議。

九、獎  勵:男子組、女子組視報名隊數至多取優勝前六或前八名,若各組報名隊數六隊以下,則取優勝前四名,由管理局頒贈獎盃,頒獎儀式於賽程結束後舉行。

十、裁   判:由主辦單位聘請專業裁判擔任。

十一、運動員須知:參加比賽之運動員除應遵照競賽規程及比賽規則外,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1.與賽務請準時,逾開賽時間未出場者,沒收該場比賽不得異議。

2.參賽隊伍於出場比賽前,請先至紀錄台填寫出賽名單。

3.各隊應穿著統一服裝,球衣上須有固定號碼,請勿隨便換穿,以免錯誤。

4.比賽進行中,除比賽隊長外,其餘職、隊員不得質詢。

5.球員參加比賽必須攜帶員工識別證備查。

6.經查證件不齊者,視同資格不符。

十二、抗 議:

1.凡規則有明文規定及有同等意義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有關技術性判定問題之申訴,一律不受理。對於裁判在賽程中之判決應本運動精神尊重服從,不得抗議。

2.對於選手資格之疑慮,可於賽前要求驗證,於賽程中或賽程結束後若發現有冒名或違規事項,恕不受理。

十三、罰 則:

1.參賽各隊隊、職員需隨身攜帶識別證備驗,若經要求驗證於20分鐘內未能提出者,禁止出賽。

2.選手資格不符且已下場比賽,經檢舉查證屬實者,該違規單位自被檢舉之場次起,取消所有參賽資格。

3.比賽過程中,如有隊伍發生衝突而有暴力行為,將取消本次參賽資格,其剩餘比賽沒收,並於次年度禁賽一年。

十四、附 則:

1.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酌予修正之。

2.本活動場地已投保公共意外險,各參賽球隊請視需要為球員投保人身意外險。

3.活動訊息及賽程安排事宜將即時更新於本局網站(www.sipa.gov.tw)及盃賽網,請隨時注意本局網站所發佈之最新公告。

聯合組隊報名之單位,請在球員名字後面加註公司名稱!2013/10/28 16:51

聯合組隊報名之單位,

請在球員名字後面加註公司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