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
園區盃比賽結果-男子組 | 2013/12/16 17:59 |
第一名台積電A 第二名力晶A 第三名台積電B 第四名旺宏電子 第五名聯電 第六名力晶B 第七名義隆電子 第八名新唐科技
恭喜以上隊伍,再次感謝所有人的參與! |
12/13比賽結果 | 2013/12/13 17:13 |
12/11比賽結果 | 2013/12/11 17:19 |
複、決賽停錶規定 | 2013/12/10 09:11 |
全場 暫停、罰球 皆停錶 1.2.3.4每節 最後2分鐘 死球均停錶 |
預賽比賽結果及晉級隊伍 | 2013/12/09 17:11 |
A冠:旺宏 B冠:新唐 C冠:聯電 D冠:力晶A E冠:台積B F冠:力晶B G冠:義隆 H冠:台積A |
預賽採分組循環計分,取分組第一晉級(更正) | 2013/12/09 14:39 |
(一)勝一場得兩分,敗一場得一分,棄權零分,以積分多寡判定名次。 (二)如兩隊以上(包括兩隊)積分相等時,以在該循環賽相同積分隊伍對戰中所勝總分數除以所負總分數之商數多寡判定分組名次。 |
12/9賽程通知 | 2013/12/09 11:05 |
因揚明光學今日未能出賽,原訂今日下午一點以後之賽程,
請各隊提前至球場準備,如徵得比賽隊伍同意, 賽程將提早開始,請各隊聯絡人轉知所屬隊員! |
12/6比賽結果 | 2013/12/06 16:59 |
12/3比賽結果 | 2013/12/04 16:57 |
第一週比賽結果 | 2013/11/29 17:31 |
11/26.27比賽結果 | 2013/11/27 17:07 |
各場次比賽結果如附件。 |
11/26第四場次賽程時間調整 | 2013/11/27 11:23 |
原訂11/26第四場次 聯詠vs旺宏,調整至12/9當日13:00舉行 12/9當日13:00以後的賽程順延舉行。 調整後賽程如附件。 |
預賽停錶規定及相關規範 | 2013/11/25 13:54 |
預賽:停錶規定 暫停-停錶 第1、2、3節最後24秒罰球、界外球-停錶 第4節最後2分鐘罰球、界外球-停錶
球隊相關人員規範: 球衣要整體一致,球衣不一樣不予上場,球褲不整判技術犯規後予上場 ㄧ.球員教練相關人員:被判2個U,奪權D出場到球場外面,觀眾席也不能進入,並於次場停賽一場 二.被判奪權D出場相關人員,並交大會審判委員視:情節重大審議…是否多幾場停賽處罰 |
籃球賽程公布及領隊會議決議事項(更新) | 2013/11/22 17:27 |
一、各隊應統一隊服(號碼衣)出賽,如未著統一服裝,將罰2球。(領隊會議決議) 二、當年度前八名,將於次年預賽及複賽先排定種子。(領隊會議決議) |
2012規則新增修訂暨2010規則刪除與修改 | 2013/11/21 11:32 |
2012規則新增修訂暨2010規則刪除與修改
一、前言: 二、本文: 第一章 ─ 比賽概要 第1條 定義 無修訂。 第2條 球場
2.4.3 罰球線、禁區及爭搶籃板球所進佔的位置
禁區的範圍必須是長方型,包括端線與罰球線延伸線及兩條連接端線的直線之中間 部 提供球員在罰球時,沿禁區爭搶籃板球所進佔的位置,其畫法應如圖 2。 2012 罰球線、禁區及爭搶籃板球所進佔的位置 罰球線應與端線平行,離端線較遠的一邊, 與端線內緣間的距離為 5.80 公尺,罰球 線長為 3.60 公尺,其中點應位於兩端線中 點的假想連接線上。
禁區的範圍必須是長方型,包括端線與罰球線延伸線及兩條連接端線的直線之中間 部 提供球員在罰球時,沿禁區爭搶籃板球所進佔的位置,其畫法應如圖 2。 2010 2.4.5 球隊席區 球隊席區應由兩條線標示在比賽球場外的範圍,如圖1。
球隊席區應放置 14 張座椅,供教練、助理教練、替補員與球隊有關人員使用。所有 其 2012 2.4.5 球隊席區 球隊席區應由兩條線標示在比賽球場外的範圍,如圖1。
球隊席區應放置 14 張座椅,供球隊席人員使用:包含教練、助理教練、替補員、喪失 第3條 設備 無修訂。
第4條 球隊 4.3 服裝
2010 4.4.2 ‧允許使用下列物品: —短褲內可穿著長度超出褲口之緊身褲,惟必須與短褲顏色相同。
2012 4.4.2 ‧允許使用下列物品:
第5條 球員:受傷
2010 5.4 教練、助理教練、替補員、喪失比賽權利的球員與球隊有關人員,經裁判允許, 2012 5.4 球隊席人員,經裁判允許,得進入球場照料尚未被替補出場的受傷球員。 第6條 隊長:職責與權力 無修訂。
第7條 教練:職責與權力
2012 7.5同一時間僅允許一位教練或助理教練在比賽中站立。他們可以在他們的球隊席區內 第8條 比賽時間、得分相等與延長賽 無修訂。 第9條 每節或比賽的開始與結束 2010 9.8 比賽時間終了計時鐘信號響起時,每一節、延長賽或比賽即結束。
2012 9.8比賽時間終了計時鐘信號響起時,每一節、延長賽或比賽即結束。當籃板在它的周 第10條 球的狀態 無修訂。 第11條 球員與裁判的位置 無修訂。 第四章 ─ 比賽通則
第12條 跳球及球權輪替
第13條 籃球的打法 無修訂。 第15條 正在投籃動作中的球員 無修訂。 第16條 得分:中籃與計分法 無修訂。
第17條 發界外球
2010 17.2.4 在第四節或任何延長賽的最後兩分鐘,被賦予發後場界外球的球隊請求暫
2012 17.2.4在第四節或每一延長賽中,比賽計時器顯示2:00(分鐘)或更少時,被賦予發 第18條 請求暫停
2010 18.2.8 比賽在第四節或是任一延長賽的最後兩(2)分鐘期間,投球中籃之後比賽計
2012 18.2.8比賽在第四節或是每一延長賽中比賽計時器顯示2:00(分鐘)或更少時,投球
2010 18.3.5 暫停期間以及第二節、第四節或每一延長賽開始前的比賽休息時間內允許球
2012 18.3.5暫停期間以及第二節、第四節或每一延長賽開始前的比賽休息時間內允許球員
第19條 球員替補 ‧ 對兩隊而言,球成死球且計時鐘撥停,裁判向記錄台工作人員聯繫完畢之後。 ‧ 對兩隊而言,在最後一次或僅只一次的罰球中籃之後,球成死球。 ‧ 對非得分隊,第四節或每一延長賽最後二分鐘,被投籃得分。
2012 19.2.2•對非得分隊,在第四節或每一延長賽中比賽計時器顯示2:00(分鐘)或更少
2010 19.3.1 僅替補員有權請求球員替補,他(非教練或助理教練)應至記錄台,明確請
2012 19.3.1僅替補員有權請求球員替補,他(非教練或助理教練)應至記錄台,使用適當 第20條 沒收比賽判定失敗
無修訂。
無修訂。
無修訂。 無修訂。 第24條 運球 24.1 定義 無修訂。
第五章 ─ 違例 第25條 帶球走 無修訂。 第26條 三秒 無修訂。 第27條 被緊迫防守的球員 無修訂。 第28條 八秒 2010 28.1.2 當下列情況時,球隊使球進入前場: ‧ 在任何球員未控制的情況下球觸及前場。 ‧ 球觸及或被雙腳接觸前場的進攻球員合法觸及。 ‧ 球觸及或被身體任何部份與其後場接觸的防守球員合法觸及。 ‧ 球觸及身體任何部份與控球隊之前場接觸的裁判。 ‧ 從後場往前場運球時,運球員的雙腳及球均與前場接觸。
2012 •球觸及或被雙腳完全與前場接觸的進攻球員合法觸及。 第29條 二十四秒
2010 29.2.2 若二十四秒計時鐘誤鳴,此時一隊正控制球或無任一球隊控制球,信號不予
然而在裁判的判斷下,此舉已經造成控球隊不利,比賽應停止,二十四秒計
2012 29.2.2 若二十四秒計時鐘誤鳴,此時一隊正控制球或無任一球隊控制球,信號不予
然而在裁判的判斷下,此舉已經造成控球隊不利,比賽應停止,二十四秒計
第30條 球回後場 2012 30.1.1當下列情況,在該隊前場的活球進入該隊後場:
2010 30.2 規定
2012 30.2 規定
第31條 妨礙中籃及干擾球 ‧ 投籃、最後一次或僅只一次罰球,球正與籃圈保持接觸時,球員觸及球籃或籃 板。 ‧ 罰球之後尚有罰球,當球有可能中籃時,球員觸及球、球籃或籃板。 ‧ 球員伸手由下穿過球籃觸及球。 ‧ 當球在球籃中時,防守球員觸及球或球籃,阻止球穿越球籃。 ‧ 在裁判的判定下,球員搖動或抓住球籃,使球無法進入球籃。(漏翻一句) ‧ 球員抓住球籃操作球。 2012 ‧在裁判的判定下,球員搖動或抓住球籃,致使球無法進入球籃或造成球進入球籃。
第六章 ─ 犯規 第32條 犯規 2010 33.5 對空手球員的防守 空手球員有權在比賽球場上自由活動,並可佔有未被對手佔據的位置。
防守空手球員應適用時間與距離的因素,意即防守球員不得過於接近及/或急速進 入移動中對手的路徑,使其無法獲得足夠的時間或距離,用以停止或改變方向。 2012 其距離係直接與對手的速度成正比,不得小於正常的一步。 第33條 身體接觸:一般原則 2010 33.10 進攻免責區
於比賽球場上畫出進攻免責區的目的,是為了說明在球籃下方特定區域內之撞人/阻 任何向進攻免責區切入的狀況,當: ‧ 此進攻球員在空中時控制著球,及 ‧ 試圖投籃或傳球,及 ‧ 防守球員的雙腳均站立在進攻免責區內。 2012 試圖投籃得分或傳球,及 第34條 侵人犯規 無修訂。 第35條 雙方犯規 無修訂。 第36條 違反運動道德犯規 無修訂。 第37條 奪權犯規
2010 37.1.1 球員、替補員、喪失比賽權利的球員、教練、助理教練以及球隊有關人員,任
2012 37.1.1球員或球隊席人員,任何嚴重的違反運動道德行為就是奪權犯規。 ‧若是身體接觸的犯規,由被犯規的球員罰球。 2012 ‧若是非身體接觸的犯規,由對隊教練指定之(漏翻譯)任一球員罰球。 ‧若是身體接觸的犯規,由被犯規的球員罰球。
第38條 技術犯規
2012 38.2.2每當在比賽球場或比賽球場附近,有球員或球隊席人員涉入暴力行為,裁判均應
2010 38.2.6 球員、替補員、教練、助理教練與球隊有關人員的動作與行為,足以損壞比賽設 2012 38.2.6球員或球隊席人員的肢體動作,足以損壞比賽設備時,裁判應予制止。
2010 38.3.2 教練、助理教練、替補員或球隊有關人員與裁判、臨場委員、記錄台人員及對手 2012 38.3.2球隊席人員與裁判、臨場委員、記錄台人員及對手詢問交談態度失當或無禮的身體接觸、或者程序上或管理上的違規行為,應宣判技術犯規。
2010 38.3.3由於球隊席區人員(助理教練、替補員、喪失比賽權利的球員或球隊有關人員)
2012 38.3.3由於其它球隊席人員(違反運動道德的行為(‘B’)達三次者,或其中有一次教
2010 38.4.1 若下列人員被判技術犯規: 2012 38.4.1若下列人員被判技術犯規: • 球隊席人員:登記教練技術犯規一次,不累計於球隊犯規次數之內。 第39條 鬥毆 2010 39.1 定義
鬥毆係指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對手(包括球員、替補員、教練、助理教練與球隊有關 本條文僅討論教練、助理教練、替補員、喪失比賽權利的球員與球隊有關人員,在鬥 毆或任何可能導致鬥毆的情況下離開球隊席區的狀況。 2012 39.1 定義
鬥毆係指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對手(包括球員及球隊席人員),發生的肢體衝突。
2010 39.3.1 教練、助理教練、替補員或球員有關人員因離開球隊席區而被取消資格,無論其
2012 39.3.1 球隊席人員因離開球隊席區而被取消資格,無論其人數多寡,應登記教練技術犯
2010 39.3.2 若兩隊皆有人員因此規則被取消資格,且無剩餘犯規罰則須執行時,應恢復比賽 2012 39.3.2若兩隊皆有球隊席人員因此規則被取消資格,且無剩餘犯規罰則須執行時,應恢復比賽如下: 第七章 ─ 一般規定 第40條 球員五次犯規 無修訂。 第41條 球隊犯規:罰則 無修訂。 第42條 特殊情況 無修訂。 第43條 罰球 2010 43.3.1 若主罰球員違例而球中籃,得分不算。
除非有其它罰球或球權的罰則尚待執行,否則由對隊在罰球線延伸線發界外 2012 43.3.1 若主罰球員違例而球中籃,得分不算。
除非有其它罰球或球權的罰則尚待執行,否則由對隊在罰球線延伸線發界外 在罰球員違例之前、接近同時或之後,其它球員發生的違例應被忽略。(新增) 2010 43.3.3 若罰球不中,下列球員被宣判違例:
• 最後一次或僅只一次罰球時,主罰球員隊友被宣判違例,除非有其它罰球尚 2012 43.3.3 若罰球不中,下列球員被宣判違例:
•最後一次或僅只一次罰球時,主罰球員或他的隊友被宣判違例,除非有其它 第44條 得予更正的錯誤 2010 44.2.5 當一仍可更正的錯誤已經被確認後:
• 若涉及錯誤更正的球員,已合法替補成為替補員(非五次犯規或被取消資格), 2012 44.2.5當一仍可更正的錯誤已經被確認後:
• 若涉及錯誤更正的球員,在合法被替補後於球隊席區,他必須重回比賽球場參 第八章─裁判、記錄台人員、臨場委員:職責與權力 第45條 裁判、記錄台人員與臨場委員 無修訂。
第46條 裁判員:職責與權力
• 任何球員、教練、助理教練或球隊有關人員違反運動道德的行為,發生在表定
• 任何球員或球隊席人員違反運動道德的行為,發生在表定比賽時間前20分鐘 第47條 裁判:職責與權力 無修訂。 第48條 記錄員及助理記錄員:職責 無修訂。
第49條 計時員:職責 2010 49.2 計時員應依下列方式操作比賽時間: •當下列情況時,停止比賽計時鐘: ▬ 第四節和每一延長賽最後兩分鐘,在球中籃之後。 2012 49.2 計時員應依下列方式操作比賽時間: •第四節和每一延長賽比賽計時鐘顯示2:00(分鐘)或更少,在球中籃之後。 ─發界外球,球觸及比賽球場上球員或被場上球員合法觸及。 第50條 二十四秒計時員:職責 2010 50.2 裁判因下列狀況鳴笛時: 二十四秒計時鐘應依下列方式操作: 1.停置並重新設定二十四秒計時鐘,且不必顯示數字: —球隊獲得在後場發界外球或罰球。 —控球隊違規。 2012 50.2 裁判因下列狀況鳴笛時: 二十四秒計時鐘應依下列方式操作: 1.停置並重新設定二十四秒計時鐘,且不必顯示數字: —球隊獲得在後場發界外球。 —球隊獲得罰球。
2010 50.4 任一節球成死球比賽計時鐘停止後,比賽時間少於 24 秒或 14 秒時,應關掉二
除非一球隊正控制球,否則二十四秒計時鐘信號響起時,不必停止比賽計時鐘或 2012 50.4任一節球成死球比賽計時鐘停止後,當下列情況時應關掉二十四秒計時鐘: •任一隊取得一個新的控球權時,比賽時間少於 24 秒。 •24秒計時鐘在前場應被重設至14秒時,比賽時間少於 14秒。 B─記錄表
2010 B.8.2教練、助理教練、替補員、喪失比賽權利的球員與球隊有關人員的技術犯規或 2012 B.8.2球隊席人員的犯規為技術犯規或奪權犯規,並應登記於教練名下。 2010 B.8.3.10 奪權犯規登記範例:
教練、助理教練、替補員及球隊有關人員因離開球隊席區被判奪權犯規時(規 2012 B.8.3.10奪權犯規登記範例:
球隊席人員因離開球隊席區被判奪權犯規時(規則第39 條),應依下列方式 C─抗議程序 無修訂。 D─球隊名次之判定 無修訂。 E─電視暫停 無修訂。 |
賽程將於明日中午公布 | 2013/11/20 18:22 |
抽籤結果及領隊會議討論事項,將於11/21中午公布並寄給各隊聯絡人。 |
未抽籤賽程公布及領隊會議抽籤 | 2013/11/20 09:36 |
本次報名總計男子組33隊,女子組8隊, 男子組預賽採分組循環,去年前六名為種子,預賽取各分組第一名晉級。 女子組賽程將於12月20日下午舉行,採循環賽,詳細賽程時間將於賽前一週公布。 今日下午五時於召開領隊會議,請各隊派員參加。 注意:本次會議將請裁判長宣導新規則及解釋相關執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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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自即日起開始報名 | 2013/10/30 11:23 |
本活動自即日起開始報名,於102年11月17日24時截止報名。 1.本活動僅限科學工業園區從業人員報名參加。 2.本活動免收報名費。 |
競賽章程 | 2013/10/30 11:21 |
一、目 的:倡導籃球運動,增進園區同仁交流。 二、主辦單位: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三、比賽時間:11月26日(週二)起,每日10時開賽至17時,依賽程賽完為止。 四、比賽地點:園區管理局活動中心A館體育館(D1PLAZA活力科技館)。 五、比賽方式: 1. 男子組為5人制全場、女子組為3人制半場,賽程安排視參賽單位數量,由主辦單位排定。 2.採用中華民國籃球協會最新頒佈之規則。 3.外籍員工報名不限人數,唯上場人數限制2名。 六、參賽資格: 1.園區各事業單位員工(由公司投保勞工保險)、任職滿1個月以上,男子組每隊報名球員至多18人(含隊長),女子組每隊報名球員至多6人(含隊長)。 2.限團體組隊報名參加。 3.若單位員工數不滿200人者,可聯合組隊(限定至多3間公司)。 4.同一事業單位報名2組以上請以A、B..隊區分。 七、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報名,即日起至11月17日(星期日)24時止,請至盃賽網(http://www.bsaila.com.tw/cup/index.aspx?bsid=80419)並參考本局訊息公告─活動訊息,報名後如須確認報名成功與否,請洽:5773311轉2311白小姐。 八、領隊會議: 1.11月20日(週三)下午五時,於管理局一樓簡報室舉行。 2.抽籤排定賽程及決議有關競賽規則、注意事項。 3.未出席單位由主辦單位代抽,決議之競賽規則不得提出異議。 九、獎 勵:男子組、女子組視報名隊數至多取優勝前六或前八名,若各組報名隊數六隊以下,則取優勝前四名,由管理局頒贈獎盃,頒獎儀式於賽程結束後舉行。 十、裁 判:由主辦單位聘請專業裁判擔任。 十一、運動員須知:參加比賽之運動員除應遵照競賽規程及比賽規則外,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1.與賽務請準時,逾開賽時間未出場者,沒收該場比賽不得異議。 2.參賽隊伍於出場比賽前,請先至紀錄台填寫出賽名單。 3.各隊應穿著統一服裝,球衣上須有固定號碼,請勿隨便換穿,以免錯誤。 4.比賽進行中,除比賽隊長外,其餘職、隊員不得質詢。 5.球員參加比賽必須攜帶員工識別證備查。 6.經查證件不齊者,視同資格不符。 十二、抗 議: 1.凡規則有明文規定及有同等意義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有關技術性判定問題之申訴,一律不受理。對於裁判在賽程中之判決應本運動精神尊重服從,不得抗議。 2.對於選手資格之疑慮,可於賽前要求驗證,於賽程中或賽程結束後若發現有冒名或違規事項,恕不受理。 十三、罰 則: 1.參賽各隊隊、職員需隨身攜帶識別證備驗,若經要求驗證於20分鐘內未能提出者,禁止出賽。 2.選手資格不符且已下場比賽,經檢舉查證屬實者,該違規單位自被檢舉之場次起,取消所有參賽資格。 3.比賽過程中,如有隊伍發生衝突而有暴力行為,將取消本次參賽資格,其剩餘比賽沒收,並於次年度禁賽一年。 十四、附 則: 1.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酌予修正之。 2.本活動場地已投保公共意外險,各參賽球隊請視需要為球員投保人身意外險。 3.活動訊息及賽程安排事宜將即時更新於本局網站(www.sipa.gov.tw)及盃賽網,請隨時注意本局網站所發佈之最新公告。 |
聯合組隊報名之單位,請在球員名字後面加註公司名稱! | 2013/10/28 16:51 |
聯合組隊報名之單位, 請在球員名字後面加註公司名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