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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三屆臺南市永康區長暨豪堤盃慢速壘球錦標賽
競賽章程

2016年第三屆永康區長暨豪堤盃慢速壘球錦標賽

報 名 簡 章

一、活動目的:倡導正當休閒活動、培養國人運動習性及臺南市工商團體的生活聯誼,並配合政府提倡樂活運動,並藉由本次活動達到敦親睦鄰與寓教於樂的目的,特別舉辦本活動。

二、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臺南市政府、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臺南市體育總會

三、主辦單位:豪堤紙袋股份有限公司

四、承辦單位:臺南市體育總會慢速壘球委員會

五、協辦單位:臺南市永康區公所、台南市議員李坤煌服務處

六、比賽日期:105年1月23、24日(星期六、日),兩日賽完風雨無阻。

七、比賽組別:聯誼組(限18隊)投手投球限高1.82m~3.65m

八、比賽地點:臺南市永康區忠孝運動公園壘球場。

九、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2013-2015年慢速壘球規則。

十、比賽方式:預賽至少2場,複、決賽由大會決定。

十一、組別資格:聯誼組:由主辦單位決定。

十二、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星期四)止,可改名單至1月6日中午12時

十三、領隊會議:105年1月7日(星期四)下午7時31分,假台南市安平區夜間壘球場(國平路、府平路口)會議室舉行,當日未參加者由主辦單位代抽不得異議。

十四、報名辦法:

(一)如有賽事相關問題,洽詢電話:蔡先生 0931787921,0933670776 呂先生。

(二)報名網址:http://www.bsaila.com.tw/cup/index.aspx?bsid=111216。

領隊、經理、教練為球員時,須登錄至球員名單,未登錄者不得下場比賽

※ 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填報名參加本賽事之個人資料,僅供本賽事相關用途使用。

(三)各參加球隊需繳報名費1,000元,保證金2,000元(無違規者賽後無息退還)。

報名費及保證金匯款方式

銀行:京城銀行新興分行 (銀行代碼 054)

戶名:臺南市體育總會慢速壘球委員會 吳志祥

帳號:0401-25-016156。

匯款人請註明球隊隊名或人名,保證金將於賽後當場退還各球隊

十五、獎勵辦法:

聯誼組:【團體獎】冠軍、亞軍、季軍,頒發獎盃及獎金(冠軍10,000元,亞軍6,000元,季軍4,000元)。

十六、保險:為確保參賽隊職員安全,本次活動將有投保意外險,請參賽之人員詳填報名資料。

十七、比賽附則及注意事項:

(一)凡參加比賽之所有球隊應遵守各項細則之規定,球隊若違反規定而利益有所損時,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異議。

(二)除非大會另行通知,否則所有賽程及時間以大會公佈為準。

(三)比賽中判為『自動棄權』之球隊,強制沒收後面所有賽程,被判『奪權』比賽之球隊則不影響該隊後面賽程。該場並以十比零計分。

(四)幕典禮:105年1月23日(星期六)上午10時30分假臺南市永康區忠孝運動公園壘球場舉行,每隊至少6人,人數不足者扣保證金(每少一人扣500元)且不發紀念品

(五)閉幕典禮:105年1月24日於臺南市永康區忠孝運動公園壘球場舉行,參加隊伍至少10人著整齊球服參加,否則團體名次取消,獎盃、獎品皆不予發放。

(六)比賽球棒使用有完整品牌商標之竹、木棒。違者以違規球棒論處,打者判出局。所有組別若發現有變造球棒者,該隊以奪權論並沒收全部保證金,並通報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以違反運動精神停止該隊參加全國各縣市各項慢速壘球比賽一年。

比賽期間若對對手竹、木棒有變造球棒疑慮時,得於比賽結束前提具保證金每支疑慮球棒NT2,500元向大會報備,於比賽結束時當場鋸開該支球棒為憑。無變造時NT2,500賠與對方,若有變造情形則持有者依變造球棒處,NT2,500退回異議方。

(七)球衣須有隊名標示且為印刷、燙印於球衣於胸前或背後,與報名表隊名一致。

(八)可報名20位球員,未登錄球員者不得下場比賽。

(九)球員不可跨隊參賽。凡重覆報名者以先下場為準,預賽出賽時須出具身份證明文件至大會確認始得下場,預賽未出場者,複、決賽不得出賽。跨隊出賽者,次隊判奪權並扣保證金,該員本次後續球賽不得出場、且一年內不得參加台南市辦理之各項盃賽。

(十)比賽採七局限制,滿五局相差十分(含)以上則提前結束比賽。複、決賽採「突破僵局制」。突破僵局採跑者滿壘1出局開始比賽。

(十一)比賽之時間限制:每場五十五分鐘限制【自裁判員就定位宣告二隊集合時起算】,全部比賽採2好球3壞球制(打擊者球數由1好球1壞球計算)。開賽55分鐘後不開新局,以第三出局數時間點決。決賽冠亞軍比賽時間不限。

(十二)預賽採循環賽制【勝一場得2分、和局得1分、敗場得0分】積分相同時以1.相關勝負,2.淨得分(相關總得分與相關總失分之差多者),3.相關總得分多者,4.相關總失分少者,5.全部賽程總得分與全部賽程失分,6.抽籤。

(十三)預賽各組第一、二名晉級複賽

(十四)如遇特殊情況不能繼續比賽時,由大會決定比賽方式,若己賽滿四局以上者則可裁定勝負,若己賽一局以上未滿四局則成績保留,另定時間賽完(時間由大會訂定不得異議),若未賽滿一局則重新比賽,其保留賽應以原來人員繼續賽完未完成部份,若因原上場球員未到,且無替補球員,則被判定輸隊,(原攻守名單不可更改,但可使用替補規則)。

(十五)有關攻守名單應注意事項:預備球員欄應詳細填寫完整(姓名及號碼),教練或經理 應註明球衣號碼,否則若遇『保留比賽』而權力喪失則自行負責。

(十六)比賽球隊應自行準備雙耳之安全頭盔供擊球員及跑壘員配戴出賽,否則擊球員(跑壘員)判出局;比賽進行中,不問原因只要安全頭盔脫落擊球員(跑壘員)判出局

(十七)抗議:比賽中對於裁判之判決有疑問時,僅接受該隊教練出場詢問。

書面抗議:比賽中以裁判最後判決為終結,不得異議。對該判決若有質疑,應於比賽結束後半小時內提出『書面抗議』。

其作業方式:填寫抗議書、領隊簽名連同保證金伍仟元向大會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委員會接獲該書面抗議後,召開會議討論,然後對該抗議作出最後之判決及處置,如認為其抗議無效,得沒收其保證金。

(十八)擊球員不可甩棒,因甩棒每場第二人次(含)以後,將被判逐出場。

(十九)球員應攜帶有效身分證明文件(身份證、駕照、健保卡)正本備查,列隊查證先發選手之資格問題,於雙方列隊時接受身份之核對,若無帶證件可由預備選手更換。替補球員上場後,得隨時接受查核身份。

(二十)本次比賽不採用九人開賽制,於規定比賽時間超過5分鐘,尚不能出賽者得由主審裁判宣告該場棄權論,比數為10:0。

(二十一)若未賽完全部賽程,則保證金沒收。

(二十二)投手好球帶 (使用好球板)且落地球擊中好球板及本壘板皆計好球;投手不得跳躍投球、投球跳躍。

(二十三)本次比賽採用4.5米封殺線。守備方,持球碰觸本壘板即裁決跑壘員封殺出局,其狀況如果跑壘者未通過或踏觸白線前,則不受此條文之4.5公尺白線之限制,守備和跑壘者均可使用本壘板或好球板,唯跑者於本壘的滑壘不得故意衝撞守備員,違規者視同出局,由裁判員裁定。

(二十四)比賽之球隊因不服大會工作人員、罷賽、冒名頂替、變造球棒或其他違反運動員精神遭奪權,強制沒收後面所有賽程。

(二十五)各球隊隊職、員、眷屬、加油團進入紅土區禁止吸煙、嚼食檳榔、口香糖。

(二十六)比賽期間凡是對大會裁判、工作人員言語侮辱、推擠、挑釁、球隊罷賽及霸佔場地,判該名選手或教練驅離出場並禁賽一場,領隊、經理、管理判出場並不准進入選手休息區,若是勸告不聽該名選手及該球隊禁賽所有賽程,並通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教育部、各縣市政府教育處、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各縣市體育會、各縣市慢壘委員會(協會)及105年全民運動會籌備處,禁止該員及該球隊參與任何慢壘賽事二年。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隨時修定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