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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高雄市籃球社區聯誼賽【林園區】
公告
三對三籃球競賽規則2016/03/28 15:57

1.各區預賽每場比賽為8分鐘,若得分先達11分者為勝隊。總決賽每場比賽

  為10分鐘,若得分先達13分者為勝隊。

2.得分判定情況如下:罰球中籃算一分/投球中籃算兩分/三分投籃區域中籃算

  三分/投籃連續動作球進算二分後、加罰一次。

3.比賽時每隊可暫停一次,另若因球員有明顯受傷情況下,經由裁判認定後暫

  停處理,其暫停時間皆為一分鐘。

4.比賽開始時球隊逾時三分鐘未到場或不足三人時,應判棄權。

5.投籃動作犯規或團隊犯規次數到達第5次時,由對隊進行兩次罰球,每進一

  球算得一分。

6.罰球時,最後一次罰球不進,獲得籃板球之隊伍須回到三分線外始得進攻

  (須雙腳回三分線外)。

7.所有發球(不得超過五秒)須由對方先觸球及雙足站於三分線後開始比賽。

  發球時,球必須傳出,不得直接投籃,否則喪失控球權。每次發球時,均由

  對方觸(摸)球時間不得超過兩秒鐘(若違規先行警告,再犯時則喪失控球權)。

8.抄截球,投籃不進,而由防守球員搶得籃板時,須重回三分線外方可進攻,

   未回三分線外而攻籃者,得分不算,並喪失控球權。

9.比賽時間由裁判或場邊紀錄員以碼表計時,除暫停時間,球員受傷或裁決抗

   議等均需停錶外,其餘比賽期間一律不得停表,最後倒數一分鐘正常停錶。

10.參賽球員須持有效身分證明文件,比賽中途若發現或懷疑對方球員資格有

   問題時,可請求裁判進行身分查核,若確實違反規定,則取消參賽資格。

11.比賽時間終了時,若得分相同,則兩隊所有球員交互各罰一球,球隊罰進球

   數領先者為勝對,若仍同分,兩隊球員個別交互罰球,直至一隊球數領先者

   為勝隊。

12.所有規則及指引均由裁判執行,缺乏運動精神行為,均可被判取消參賽資格。

13. 除以上所述規則外,其餘均按國際籃總(FIBA)所頒布之最籃球規則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