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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混合排球比賽章程】2016/12/22 23:10

比賽日期:2017年01月23-24日。

比賽地點:宜蘭大學體育館地下一樓以及室外排球場。

報名人數:每隊(含隊長)上限12人,下限6人。隊伍上限12隊,下限6隊。

報名資格:

1. 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不限學碩博)「在學的宜蘭人」及「在宜蘭讀書的在學學生」。

2. 參加104、105學年度UVL公開一級球員(以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公布名單為主)須在備註欄明確註記,球員名單於領隊會議結束後不得再要求變更。

3. 「UVL公開一級」、「非在學生」或「蘭友會成員」,於報名時每隊至多兩名球員擁有以上資格,比賽期間,僅可一人上場比賽,可輪流替補,若違反以上規定經查證屬實者,沒收該場比賽,判定棄權。

報名費用:800元/隊+500元保證金(比賽當天退還)

 獎勵辦法:前三名獎金分別為1500、1200、1000元整。

比賽辦法:

1. 報到:請於當天第一場比賽前30分鐘向服務台報到,報到時需請所有報名球員至服務台進行一對一換發選手證。宜蘭人請攜帶學生證、身分證;非宜蘭人請攜帶學生證、身分證及相關證明文件。

2. 檢錄:每場比賽前20分鐘都需檢錄,由一人帶著全隊選手證及身分證,向檢錄台報到,並領取檢錄單填寫,並填寫清楚應填寫之所有項目。未攜帶報到者一律不准出場比賽。檢錄完成,則12人名單不可再更動。每場比賽完記得主動去紀錄台拿回隊上的選手證,遺失大會將不負責。

3. 比賽開始後逾時5分鐘未到場者仍以棄權論,皆以大會時間為準。

4. 預賽採循環賽制,決賽採單淘汰制。

5. 每場比賽皆採三局二勝制,採落地得分制,球隊贏得一球即得一分,當接發球方贏得一球則該隊贏得一分並取得發球權。每隊每局有一次暫停,暫停時間為三十秒;而局間休息時間為一分鐘。

6. 比賽由裁判與雙方隊長決定場地與發球權。每局比賽結束需換場,第三局則需重新決定,當第三局比賽進行,其中一隊先達8分時,需換場。

7. 一、二局先獲得25分並至少領先2分則勝一局,即比數為24:24時則必須領先對手2分為止;局數若1:1,比賽則進入第三局採15分制,8分時換場,若比數為14:14時,則必須領先對手2分為勝;皆無得分上限。

8. 每一隊至多登記一名自由球員,需在比賽開始前在檢錄處登記,且自由球員需穿著明顯不同於其他球員的球衣。

9. 每場比賽前十分鐘會再由裁判確認登錄名單、背號以及輪轉順序,請各隊事先填寫先發輪轉表。

10. 比賽中有不遵守裁判之判決或有侮辱裁判之行為者,得取消該隊比賽之資格。

循環賽成績計算方式:

1. 預賽為循環賽制,勝1場得2分,敗1場得1分,棄權或沒收比賽得0分。如遇2隊以上積分相同時,暫定以下方法依序決定名次:

I.   (總勝局數)/(總負局數)值高者名次為前。

II.  (總得分數)/(總失分數)值高者名次為前。

2. 如再相等時,比預賽對戰成績,勝者晉級。若3隊以上再相等時,比總得分,較多者晉級,再相同,比總失分,較少者晉級,如再相同,以兩隊對戰的結果為準,勝者為先。

比賽用球:比賽用球皆由宜大提供,一個場地使用一顆球。

l 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審定之最新規則(2015-2016)

注意事項:

1. 對於參賽對手的資格有異議時,必須在比賽結束前提出異議,否則不予受理。

2. 比賽進行時必須服從裁判判決,只有各隊隊長可對主審裁判員提出抗議,而抗議是否成立一律取決於主審裁判員,不得異議。

3. 場上若有資格不符者,一經檢舉並查證屬實,則該隊該場以棄賽論(25:0)。

4. 如球打出場外,須打出該隊負責撿回,如有遺失則須賠償。

5. 於死球時,唯有比賽隊長有權向裁判發言。如球隊隊長有上場比賽,則由他人擔任,如無,須指定一名自由球員外的任一球員擔任,代理行使職權,直至其被替補退場、球隊隊長再度進場、或該局比賽結束。

6. 若有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另行公佈實施之。

7. 線審由前一場比賽的兩隊各派二名球員擔任,否則扣除保證金。(若遇雨天則無需線審)

特殊規則:

1. 計分方法採混排制,每隊場上至多有三名男生,男女登錄人數沒有限制。

2. 場地使用女排網,高度224公分。

3. 男球員在三米線前內(含三米線)完成攻擊性擊球,且擊球的瞬間,球是完全高於網頂,如有上述情形視同犯規,則對方得1分。

4. 男生不能攔女生的攻擊,其他規則比照正式比賽處理。

其他規定:

(一)   服裝:

1. 參加球隊之比賽者一律穿著隊代表服,或顏色相同的服裝,且服裝上須貼有明顯背號。(號碼須在1-20間)

2. 如無背號者大會將提供膠帶予以黏貼。

(二)   隨隊裁判:

1. 每隊須含二名隨隊裁判,預賽時擔任第三方比賽之裁判,。

2. 如未依照賽程表擔任工作,該隊以棄權論並沒收保證金。

3. 隨隊裁判須於比賽五分鐘前向檢錄台報到。

4. 觀戰人員請在前排攻擊線之後,以免妨礙球員比賽。

5. 隨隊裁判需自行攜帶哨子

(三)     棄權與沒收比賽說明:

1. 棄權是指放棄所有之後的比賽,如果在預賽中棄權則由下一名次遞補;如果在決賽中則由對手直接晉級。

2. 沒收比賽是指該場比賽敗場,如果在預賽中遭沒收比賽則判為輸方得一分(比數為0比2敗場),對手為勝方得兩分;如果在決賽中則由對手直接晉級。

(四)   雨備:

1. 下雨則預賽三局皆採15分制,其餘特殊規則比照正常賽制第三局之規定。

2. 決賽則維持正常比賽規則。

申訴:

1. 有關競賽場所發生的問題(含運動員資格問題),必須適時(三十分鐘內)書面提出,經隊長向大會服務台提出。

2. 申訴以大會之判決為最終判決,各隊不得異議。

報名隊伍低於六隊或遇人力不可阻擋因素(EX:暴動、政變)經大會討論後停辦。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