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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競賽規程之更動內容(2/1更新)2018/02/01 15:39
 
競賽規程內容有些微調整,請各參賽隊伍注意:
 
1. 檢錄地點由各場地更正為「檢錄處」
2. 名詞之統一
選手:統一更正用詞為運動員
裁判:統一更正用詞為裁判員
3.競賽章程修正

第七點、競賽辦法,第(十)條,修正為

若某隊伍在比賽結束前,因有運動員受傷以及達個人犯規次數,導致場上人數不足2人,則判該隊伍因缺少運動員使比賽告負。

 

第七點、競賽辦法,第(十一)條,修正為

 採計個人犯規,若個人犯規超過4,則將取消該運動員比賽資格,需立即派替補運動員上場,若該隊無替補運動員,導致場上不足2人,則該場比賽將棄權。在某隊犯規達到6次後,該隊處於全隊犯加罰狀態。在某隊犯規達到9次後,隨後的任何犯規都被認為是技術犯規。(判給對方2罰球、擁有球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