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點、競賽辦法,第(十)條,修正為
若某隊伍在比賽結束前,因有運動員受傷以及達個人犯規次數,導致場上人數不足2人,則判該隊伍因缺少運動員使比賽告負。
第七點、競賽辦法,第(十一)條,修正為
採計個人犯規,若個人犯規超過4次,則將取消該運動員比賽資格,需立即派替補運動員上場,若該隊無替補運動員,導致場上不足2人,則該場比賽將棄權。在某隊犯規達到6次後,該隊處於全隊犯加罰狀態。在某隊犯規達到9次後,隨後的任何犯規都被認為是技術犯規。(判給對方2罰球、擁有球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