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屆大蘭盃女子三對三籃球競賽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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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賽日期:2019年07月13、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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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賽地點:國立宜蘭大學體育館二樓籃球場、室外籃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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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人數:每隊(含隊長)上限5人,下限3人;隊伍上限16隊,下限8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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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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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介於1994/09/01~2004/08/31 之「宜蘭人」或「在宜蘭就學的學生」或「各校蘭友會會員」,(詳見總章程),球員名單於領隊會議結束後不得再要求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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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106、107學年度UBA公開一級球員(以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公布名單為主),或參加106、107學年度HBL甲級球員(以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公布名單為主),報名時須在備註欄明確註記,隱瞞或報告不實,扣除全額保證金並作禁賽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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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A公開一級」、「HBL甲級」或「蘭友會成員」,於報名時每隊至多僅一名球員擁有以上資格;比賽期間,僅可一人上場比賽,可輪流替補,若違反以上規定經查證屬實者,該場比賽判定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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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隊出場比賽前,隊長須先填寫出賽登錄單,並繳交學生證正本提交紀錄台查驗,若發現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事實,則取消該場比賽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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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費用:700元/隊+500元保證金(比賽當天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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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辦法:前三名獎金依序為新台幣1000、800、7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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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賽用球:6號球(MOLTEN D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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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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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到:請於當天第一場比賽前30分鐘向服務台完成報到,報到時需請所有報名球員至服務台進行一對一換發選手證。宜蘭人請攜帶學生證、身分證;非宜蘭人請攜帶學生證、身分證及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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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錄:每場比賽前20分鐘完成檢錄,由一人帶著全隊選手證,至檢錄台領取檢錄單填寫,未攜帶選手證檢錄者一律不准出場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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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賽開始後逾時5分鐘未到場者以棄賽論處,時間以大會時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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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賽採循環制,決賽採單淘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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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賽賽程將於第一天表定最後一場比賽結束後十分鐘,在大會服務台進行賽程抽籤,未出席之隊伍,將由大會進行代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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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籃球協會審定之最新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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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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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賽時間:單場1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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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隊隊長猜拳決定比賽開始的球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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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方式:圓弧內投球中籃得一分,三分線圓弧外區域投球中籃算兩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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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比賽時間結束前,首先達到12分(含)以上的隊伍,為比賽勝隊;比賽時間結束時得分較多者為勝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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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時間結束時雙方比分同分,於裁判響哨之後休息30秒,進入延長賽,兩方隊伍猜拳決定延長賽球權,延長賽不限時,先獲得兩分方獲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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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規規範:團隊犯規次數累計達七次時開始加罰,且對方隊伍獲得球權;個人犯規4次時,則必須離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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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錶時間:比賽時間由紀錄員計時,除暫停時間、比賽時間的最後一分鐘、球員受傷或裁決抗議等停錶外,其餘比賽時間一律不停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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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賽時間內,每隊可於球成死球時請求暫停一次(停錶),暫停需由隊長向裁判或紀錄員提出,暫停時間為30秒。
8.球權:
(1) 進攻隊應於三分線弧頂後開始比賽,發球前須經防守隊觸球(不得持球超過2秒鐘),發球員必須於5秒內將球傳出,不得直接投籃或運球防守隊在發球員球離手之前不得超越罰球延伸線。任一球員違例,判對方隊伍球權。
(2) 進球後由防守隊獲得球權,運球或傳球至三分線外便得直接開始進攻(不需洗球),球回至三分線外前對隊不得干擾。
(3)非死球情況之球權交換時(抄截獲球/投籃不進,由防守方獲得籃板球),持球者均須雙腳重回三分線外方可進攻。若未回三分線外而裁判判定有攻籃意圖,則喪失球權,若得分則不予計算。
9.如初賽遇戰績互咬,則優先視兩隊對戰戰績,若為三隊互咬情況則依下列方法依序決定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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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獲勝最多場次的隊伍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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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兩隊勝場相同時,則視兩隊對戰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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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三隊勝場相同時,則採用以下順序決定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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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失分差較高者名次為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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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得分較高者名次為前。
服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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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隊每場必須統一球衣顏色,且服裝上須貼有明顯背號,同隊隊員背號不得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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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隊至少必須準備球衣兩套,賽程表排名在前的球隊,必須著淺色球衣;賽程表排名在後的球隊,必須著深色球衣。如顏色相近時,大會將提供號碼衣穿著,並不得有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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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競賽場上所發生的問題(含運動員資格問題),各單位應於各場比賽開始前提出;或在該場比賽結束後三十分鐘內,至大會服務台填寫申訴書由領隊或教練簽章,並繳交保證金新臺幣500元整,向大會賽務組提出,超過時間一律不以受理。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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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規則有明文規定即有同等意義解釋者,如有爭議以裁判之判決為最終判決,不得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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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技術性判定問題之申訴,一律不受理;比賽進行中有不服裁判之判決時,得由其領隊或教練向大會提出申訴,但比賽仍須繼續進行,不得停止,否則以棄權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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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以大會之判決為最終判決,各隊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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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隊伍低於8隊或遇人力不可阻擋因素(如:天災、暴動、政變)經大會討論後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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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