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屆大蘭盃混合桌球項目競賽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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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賽日期:2019年07月13、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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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賽地點:國立宜蘭大學體育館地下一樓桌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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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人數:每隊2至4人,採三點團體制(不分男女);隊伍上限24隊,下限6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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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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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介於1994/09/01~2004/08/31 之「宜蘭人」或「在宜蘭就學的學生」或「各校蘭友會會員」,(詳見總章程),球員名單於領隊會議結束後不得再要求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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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員資格若為「體資生」、「蘭友會會員」,報名時須在備註欄明確註記,資格若為「體保生」或「公開組選手」不得參賽,隱瞞或報告不實,扣除全額保證金並作禁賽論處。於報名時每隊至多一名球員擁有體資生資格,比賽期間該球員不得兼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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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費用:400元/隊+500元保證金(比賽當天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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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辦法:前三名獎金依序為新台幣600、500、4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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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賽用球:DONIC桌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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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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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到:請於當天第一場比賽前30分鐘向服務台完成報到,報到時需請所有報名球員至服務台進行一對一換發選手證。宜蘭人請攜帶學生證、身分證;非宜蘭人請攜帶學生證、身分證及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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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錄:每場比賽前20分鐘完成檢錄,各隊選手攜帶選手證至檢錄台檢錄單、排點單,未攜帶選手證檢錄者一律不准出場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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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賽開始後逾時5分鐘未到場者以棄賽論處,時間以大會時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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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賽分組循環制,決賽採單淘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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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桌球協會審定之最新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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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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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點團體賽為「單雙單」排點,雙打點可重複一點單打選手;一位球員最多兼兩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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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預賽每點比賽採三局二勝11分制,三局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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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決賽每點比賽採五局三勝11分制,每場比賽已分出勝負之球隊,由裁判判定獲勝後,其餘各點不再繼續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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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每局先獲得 11 分者獲勝此局;若雙方比分10比10平手(Deuce),必須較對方多得2分,才算獲勝此局,結束該局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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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每局比賽中,各隊均有一次暫停,暫停時間為一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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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比賽由雙方猜球決定場地與發球權,每局比賽結束需換場;第三局球權直接輪替,當第三局比賽進行,其中一隊先達5分時,需換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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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發球,接發球和交換位置的順序։
a.每隊獲2分之後,接發球方即成為發球。依此類推,直至該局比賽結束。
b.雙方比分都達到10分或者,實行輪換發球法時,發球和接發球次序仍然不變,但每人只輪發一分球。
c.一局中首先發球的一方,在該場下一局變為接發球方。
d.一局中,在某一方位比賽的選手,在該場下一局應換到另一方位。在決勝局中,一方先得5分時,雙方應交換方位。
●循環賽成績計算方式:
1. 預賽為循環賽制,勝1場得2分,敗1場得1分,棄權以0分計,計算積分總和,最多積分之隊伍晉級。
2. 決賽以獲勝最多場次的隊伍晉級。
3. 如遇2隊以上積分相同時,依下列方法依序決定名次:
I. (勝點數) / (負點數) 值高者名次為前。
II.(總勝局數)/(總負局數)值高者名次為前。
III.(總得分數)/(總失分數)值高者名次為前。
4. 如再相等時,比預賽兩方對戰時的成績,勝者晉級。若3隊以上再相等時,比總得分,較多者晉級,再相同,比總失分,較少者晉級,如再相同,以兩隊對戰的結果為準,勝者為先。
● 其他規定:
(一)隨隊裁判:
1. 每隊須推派一名隨隊裁判,預賽時擔任第三方比賽之裁判。
2. 如未依照賽程表擔任工作,該隊以棄權論並沒收全額保證金。
3. 隨隊裁判須於比賽前十分鐘至檢錄台報到。
4. 隨隊裁判需自行攜帶哨子。
● 申訴:
1. 有關競賽場上所發生的問題(含運動員資格問題),各單位應於各場比賽開始前提出;或在該場比賽結束後三十分鐘內,至大會服務台填寫申訴書由領隊或教練簽章,並繳交保證金新臺幣500元整,向大會提出,超過時間一律不以受理。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
2. 凡規則有明文規定即有同等意義解釋者,如有爭議以裁判之判決為最終判決,不得提出異議。
3. 有關技術性判定問題之申訴,一律不受理;比賽進行中有不服裁判之判決時,得由其領隊或教練向大會提出申訴,但比賽仍須繼續進行,不得停止,否則以棄權論。
4. 申訴以大會之判決為最終判決,各隊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