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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屆大專院校蘭陽盃(大蘭盃)
公告
第十屆大蘭盃學生男子&社會男子組排球競賽章程2020/06/28 23:26

第十屆大蘭盃男子&社會男子組排球競賽章程

  • 比賽日期:2020年7月24、25、26日。
  • 比賽地點:國立宜蘭大學體育館地下一樓排球場與室外排球場。
  • 報名人數:每隊(含隊長)上限 12人,下限 6 人。
  • 報名資格:
  1. 男子組年齡介於1993/09/01~2004/08/31之「宜蘭人」或「曾經或正在宜蘭就學的學生」或「各校蘭友會會員」。(詳見總章程),球員名單於賽程公布後不得再變更。※「社會組」「社會組」隊上其中一人為「宜蘭人」或「曾經或正在宜蘭就業」或「曾經或正在宜蘭就學的學生」整隊即可參賽;其餘隊員不限。(詳見總章程),球員名單於賽程公布後不得再變更。
  2. 參加108年度TVL球員(以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公布名單為主),107、108學年度UVL公開一級球員(以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公布名單為主),報名時須在備註欄明確註記,隱瞞或報告不實,扣除全額保證金並作禁賽論處。※「社會組」不在此限內。
  3. 「TVL」、「UVL公開一級」,於報名時每隊至多兩名球員擁有以上資格;比賽期間,僅可一人上場比賽,可輪流替補,若違反以上規定經查證屬實者,該場比賽判定棄權。※「社會組」不在此限內。
  • 報名費用:新台幣1600元/隊+保證金500元(該隊賽程結束退還)
  • 獎勵辦法:前三名獎金依序為新台幣1800、1600、1300元整。
  • 比賽用球: Molten V5m5000
  • 比賽辦法:
  1. 報到:請於當天第一場比賽前30分鐘向服務台完成報到,報到時需請所有報名球員至服務台進行一對一換發選手證。宜蘭人請攜帶學生證、身分證;非宜蘭人請攜帶學生證、身分證及相關證明文件。
  2. 檢錄:開賽前30分鐘全隊到各檢錄台並攜帶選手證檢錄,至檢錄台領取檢錄單填寫,最多登錄12名球員,未攜帶選手證檢錄者一律不准出場比賽。
  3. 比賽開始後逾時 5 分鐘未到場者以棄賽論處,時間以大會時間為準。
  4. 預賽採循環制,決賽採單淘汰制,每場比賽皆採三局二勝制。
  5. 每隊至多登記一名自由球員,需在比賽開始前在檢錄單登記,且自由球員需穿著明顯不同於其他球員的球衣。
  6. 複賽賽程將於預賽表定最後一場比賽結束後十分鐘,在大會服務台進行賽程抽籤,未出席之隊伍,將由大會進行代抽。
  • 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審定之最新規則。
  • 比賽制度:
  1. 每隊每局有兩次暫停,暫停時間為三十秒;而局間休息時間為一分鐘。
  2. 比賽由裁判與雙方隊長決定場地與發球權。每局比賽結束需換場,第三局需重新決定,當第三局比賽進行,其中一隊先達8分時需換場。
  3. 一、二局先獲得25分並至少領先2分則勝一局(即DEUCE制度),即比數為24:24 時則必須領先對手2分為止;局數若1:1,比賽則進入第三局採15分制,8分時換場,若比數14:14時,則必須領先對手2分為勝;皆無得分上限。
  4. 場地使用男排網,高度243公分。
  • 循環賽成績計算方式:
  1. 以獲勝最多場次的隊伍晉級。
  2. 積分計算方式:

        A.以局數2-0取勝 --- 3分

        B.以局數2-1取勝 --- 2分

        C.以局數1-2取勝 --- 1分

        D.以局數0-2取勝 --- 0分

        E.棄賽 ---0分 (25-0; 25-0; 25-0)

      3.如遇兩隊積分相同時,則視兩隊對戰分數。

      4.如遇三隊積分相同時,則採用以下順序決定名次:

        A.(總勝局數)/(總負局數)值高者名次為前。

        B.(總得分數)/(總失分數)值高者名次為前。

  • 其他規定:
  1. 各隊每場必須統一球衣顏色,且服裝上須貼有明顯背號,同隊隊員背號不得重複(號碼須在1-20間)。
  2. 如無背號者大會將提供白貼予以黏貼。
  • 雨備:
  1. 下雨則預賽三局皆採15分制,其餘特殊規則比照正常賽制第三局之規定。
  2. 決賽則維持正常比賽規則。
  • 申訴:
  1. 有關競賽場上所發生的問題(含運動員資格問題),各單位應於比賽開始前提出;或在該場比賽結束後三十分鐘內,至大會服務台填寫申訴書,由隊長簽章,並繳交申訴保證金新臺幣500元整,向大會賽務組提出,超過時間一律不以受理。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
  2. 凡規則有明文規定即有同等意義解釋者,爭議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3. 有關技術性判定問題之申訴,一律不受理;比賽進行中有不服裁判之判決時,得由其隊長向大會提出申訴,但比賽仍須繼續進行,不得停止,否則以棄賽論。申訴以大會賽務組之判決為最終判決,各隊不得異議。
  • 賽期間遇人力不可阻擋因素(如:天災、暴動、政變)經大會討論後停辦。
  •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