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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賽規程內容補充說明(11/25更新)2020/11/25 13:41

競賽規程補充說明

 

第六點、比賽規則,第(四)條補充說明為:

延長賽:如果比賽時間結束時比分相等,則應進行延長賽。延長賽開始前應有一分鐘的休息時間。進入延長賽後,率先得到三分或超過三分的隊伍獲勝(在一隊犯規達到六次後,該隊處於全隊犯規加罰狀態。若非投籃動作犯規則判罰球兩次。若為投籃動作不進則依投籃位置決定罰球次數。若投籃球進則加罰一球。第十次或以上罰球後進攻方擁有控球權),並由裁判判定球隊獲勝。

 

第六點、比賽規則,第(六)條補充說明為:

球員不會因個人犯規次數而失去比賽資格。在一隊犯規達到六次後,該隊處於全隊犯規加罰狀態。(在一隊犯規達到六次後,該隊處於全隊犯規加罰狀態。若非投籃動作犯規則判罰球兩次。若為投籃動作不進則依投籃位置決定罰球次數。若投籃球進則加罰一球。第十次或以上罰球後進攻方擁有控球權)。 由違反運動精神的犯規或技術犯規得到的最後一次罰球之後,球權保留,比賽將在場地頂端的三分線外,以進攻方與防守方隊員之間的傳遞球方式繼續比賽。

 

第六點、比賽規則,第(八)條補充說明為:

進攻方必須在十四秒之內嘗試投籃。一旦進攻方持球(死球時在裁判把球給防守方,待防守方將球傳給進攻方,進攻方接到球後;或者防守方在球籃下接到球後),十四秒計時器應立刻開始計時。

 

第六點、比賽規則,第(十一)條補充說明為:

球員雙足均不在三分線內或三分線上,則被視為在“三分線外”。

 

!!再麻煩參賽球員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