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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賽須知

比賽規範與相關規定

 

一、     比賽規範及流程:

■ 報到(需領選手證、秩序冊、水、檢錄單):

1.    請各隊於當天首場比賽前40分鐘,派一名代表攜帶全隊學生證(學生證必須蓋有104學年第二學期的註冊章才可進行報到)或在校(學)證明,以及身分證/駕照/居留證,三擇一,至報到處報到及換發選手證,且報到之球員需為秩序冊球員名單之球員。

2.    學生證如遺失需提出身分證/駕照/居留證與在校(學)證明。

3.    若隊伍於當天表定首場比賽前30分鐘未報到,則扣除保證金$250元整。

4.    工作人員核對選手證與學生證之資料是否相符,並請代表核對檢錄表上資料,若有錯誤,請立即告知工作人員進行修改,若確認無誤,請代表簽名,並發還第二證件。

5.    經查證件不齊者,視同資格不符,取消該球員比賽資格。直到補齊證件,進行補報到手續為止。

6.    學生證將由大會保管至該球隊當日所有賽事結束。若第一天賽程結束,未晉級之隊伍,請向大會領回學生證。若隊伍晉級第二天賽事,請於第一天賽事結束時,向大會以選手證換回學生證。

7.    若有球員未於時間內與隊伍一同報到,可進行補報到手續,進行補報到手續視為報到遲到,將扣除保證金$250元。

 

■ 檢錄:

1.    每場比賽前20分鐘,請各隊派全員到檢錄台持登錄單與登錄選手之選手證至檢錄處進行檢錄。登錄球員須為秩序冊球員名單裡之球員。

2.    各隊伍若於表定比賽前10分鐘,未至檢錄台進行檢錄,則扣除該隊伍保證金新台幣$500元整。

3.    大會將只負責核對選手證的資料是否與本人相符,不負責篩選球員資格,期間各隊如有疑異可直接向檢錄人員提出,或是在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提出申訴。申訴規則請詳閱第三點。

4.    假設檢錄時間超過規定時間,該隊尚未完成檢錄而影響賽程則沒收比賽。若因工作人員作業延誤則可繼續進行比賽。

5.    比賽逾時超過未出場比賽之隊伍,經紀錄台唱名兩次並計時五分鐘後仍未到場,以棄權論。

6.    隊伍若無報到,則不能進行檢錄動作。

7.    若隊伍已檢錄完畢,球員不得補檢錄,隊伍亦不可更改登錄名單。

 

■ 雨備:

1.    是否進入雨備賽程皆統一公布在FB粉絲團官網與Line官方帳號。

2.    採二階段宣布,比賽前一天晚上10點若中央氣象局預估降雨機率超過70%則宣布進入雨備賽程,比賽當天早上5點進行第二階段宣布是否確定進入雨備賽程。若一宣布進入雨備賽程,則當天不再切回正常賽程。

3.    若晴天賽制進行到一半下雨,主辦單位有權力對賽程進行調整,各隊不得異議。

 

■ 本賽事特殊規定:

1.    如預賽三角形賽制,如任一隊棄賽,需在另兩隊同意下,採三戰兩勝制,如一隊先取得兩勝,第三戰則無須再賽。如有一隊不同意三戰兩勝制,將按照原賽程維持一場賽事。

2.    如學生證遺失得提出身分證/駕照/居留證+在學證明;如選手證遺失,則須帶身分證/駕照/居留證至大會中心進行補發,補發選手證須酌收50元工本費,只接受身分證/駕照/居留證,其餘證件不受理。一律不使用健保卡

3.    比賽若有糾紛或問題不屬明文規定者,由裁判長做最後的判決。

4.    比賽中皆以裁判之判決為主,若有不遵守裁判之判決或侮辱裁判之行為者,得取消該隊之比賽資格及名次判定。

5.    比賽中若有球員蓄意做出危險動作傷害他隊球員,違反運動家精神,則由裁判視其嚴重性,重者取消資格及名次判定及粉專公告學校系隊。

6.    如有發生球員打群架及爭執,取消該校比賽資格及名次判定以及粉專公告學校系隊。

7.    大會保有修改規則、調整賽程、場地之權力,各隊不得有異議。

8.    競賽規則如有不宜之處,得由大會隨時修訂並公告之。

9.    賽程中深淺色球隊為辨識球隊座位,深色球隊皆為面對球場紀錄台左側,淺色球隊皆為面對球場紀錄台右側。與對手穿著同色系球衣,與賽程不符之隊伍,需穿著大會提供號碼衣進行比賽。

 

 

二、     保證金制度:

1.    本屆表特盃保證金以各校系為基準及報名隊伍數為單位,每隊收取新台幣1500元整。

2.    保證金退還:保證金將於4/30日前退還於各校系報名時所填寫之匯款帳戶。 退還時,將以電話或簡訊告知,請各隊代表確認。

3.    扣款狀況:

■ 活動報名:

A.    若於2/29(一)~3/14(一)報名期間,已登記參賽並匯款之隊伍,若欲更動或是棄賽之隊伍,扣除該隊伍五成保證金新台幣$750元整與退回全額報名費用$3000元整。

B.    若於3/15(二)~3/18(五)補件期間,欲棄賽之隊伍,扣除該隊伍全額保證金新台幣$1500元整與退回六成報名費用$1800元整。

C.    若於3/21(一) ~3/26(六)欲棄賽之隊伍,扣除該隊伍全額保證金新台幣$1500元整與退回四成報名費用$1200元整。

D.    若於3/27(日) ~4/9(六)欲棄賽之隊伍,扣除該隊伍全額保證金新台幣$1500元整與退回兩成報名費用$600元整。

E.    若於4/10(日)之後欲棄賽之隊伍,扣除該隊伍全額保證金新台幣$1500元整與報名費用新台幣$3000元整。

 

■ 棄權:

A.    比賽逾時超過未出場比賽之隊伍,經紀錄台唱名兩次並計時五分鐘後仍未到場,以棄權論。

B.    比賽開賽後五分鐘,未順利出賽之隊伍,或上場人數未達該項目比賽之最低人數,以棄賽論。

C.    任何隊伍 若有棄權之情形或足以構成棄權之條件,視為損害其他隊伍之參賽權益,則扣除全額保證金新台幣$1500元整。

D.    棄賽或被大會取消資格,該比賽以20:0計分。

 

■ 球員資格:

  任一隊伍登錄或上場時,有球員資格不符大會規定者,因嚴重損害其他隊伍權益及本次比賽之公正性,經大會裁定後,立即判定該隊棄權,主辦單位將扣除該隊伍全額保證金新台幣$1500元整。

■ 未遵守大會秩序 :  

A.    報到遲到:各隊伍應於第一場比賽前40分鐘前進行報到,如表定第一場比賽前30分鐘尚未完成報到,則扣除該隊伍$250元保證金。

B.    檢錄遲到:開賽前20分鐘需到檢錄台檢錄,如表定比賽前10分鐘未至檢錄台進行選手檢錄,則扣除該隊伍$500元保證金(保留比賽資格)。

 

■ 資格不符選手:

A.    比賽期間提出檢舉:不中止比賽,但比賽結果效力未定。若檢舉成功,該場比賽該隊伍以棄權論。取消隊伍參賽資格,扣除全額保證金不退予報名費用。

B.    賽後30分鐘內提出檢舉:取消該隊伍參賽資格,該對所有比賽場次皆以棄權論,扣除全額保證金,不予以遞補名次與晉級資格,不退予報名費用。

 

■ 違反運動員精神:

A.    不服裁判判決:扣除該隊保證金$1000元整。

B.    肢體衝突:該隊扣除全額保證金$1500元整,被大會認定參與衝突之球員,立即禁賽,不可參加剩餘賽事,若因棄賽導致該隊上場人數不足,以棄賽論。

 

■ 破壞場地設施: 若有參賽選手或隊伍破壞本屆賽事之場地、比賽器具、比賽用球,一律照價賠償,未負賠償責任前,不予退還保證金,必要時將採取法律途徑。

 

 

三、     申訴辦法:

1.    比賽中,如對於裁判判決有異議或是一切競賽場上發生之問題(含選手資格不符等問題),皆可向大會提出申訴要求。

2.    比賽結束後,可在30分鐘內向大會提出申訴,大會將扣押申訴隊伍保證金$500元做為申訴保證金。申訴成功後退回;申訴不成功則沒收。

3.    申訴時,請隊長持申訴單,若有照片或錄影等資料請一併交給大會,協助大會查辦。

4.    被檢舉之參賽隊伍須無條件配合主辦單位調查。

5.    申訴程序不符或超過時限申請者,大會有權不予以受理該隊伍之申訴案。

6.    檢舉成功之時效性及懲罰方式,依照檢舉時間點歸納為下列三項

■ 比賽期間提出檢舉:

不中止比賽,但比賽結果效力未定。

若檢舉成功,該場比賽該隊伍以棄權論。取消隊伍參賽資格,扣除全額保證金不退予報名費用。

■ 賽後30分鐘內提出檢舉:

取消該隊伍參賽資格,該對所有比賽場次皆以棄權論,扣除全額保證金,不予以遞補名次與晉級資格,不退予報名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