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賽制規範 |
一、賽事介紹
1-1. 參賽隊伍
最多共32或16隊,須能以中文/英文溝通之隊伍(備翻譯可)。
若不足32隊或16隊,本活動依舊進行
所有隊伍與玩家皆可參與。
1-2. 賽事賽制
A. 第一輪單淘汰賽 (不轉播)
B. 十六強單淘汰賽 (不轉播)
C.八強BO3賽 (轉播)
D.四強BO3賽 (轉播)
E.冠亞季軍BO5賽 (轉播)
1.3競賽規則:
艦種限制(最高上限):
▶空母數量最多1艘
▶戰艦數量最多3艘
▶驅逐數量最多3艘
▶巡洋數量最多4艘
▶不得有複數的同國籍同艦種同時存在,且同型艦也不得同時存在(如:米哈與恰巴、洛陽與班森等)
▶加值船艦最多2艘(高雄不在此限)
▶階級限定為8階
▶使用船隻為報名當日之版本可取得船隻為主(銀幣船、加值船、排名戰獎勵、經驗轉換),非上述方法取得之船隻則不可使用。
二、比賽規範
2.1 比賽使用 [訓練房]模組,採用『 排名戰 、制海權』模式 進行7 對7 的競賽。
2.2 勝利條件 :占領據點、殲滅敵隊、分數達到1000分或戰鬥結束時分數較高者獲勝。
2.3 比賽地圖 :
Ocean(熱點)
Haven(菱形制海權)
Sea of fortune(制海權)
Shards(制海權)
Land of Fire(排名戰制海權)
若地圖因遊戲版本更新而有變動之情況,則會另行通知
2.4 房間設定 :(工作人員開房)
作戰時間 20分鐘
最大人數 8x8 (含轉播人員)
地圖 以抽選後地圖或敗方選擇為準
模式 依地圖區分
2.5賽事進行中不可無故退出房間 ( 除了斷線 ); 若斷線重開賽局後發現有更換配置的情形,判違規方落敗。
2.6比賽開始後,3分鐘以內,若選手斷線後無法連回,須立即告知主辦方,並可派候補人員上場重新開始比賽,但依然只能使用斷線前之隊伍陣容重新比賽,而斷線後無法連回之人員部份將會處以1回注意。
2.7進行賽事的隊伍,可於該場(或第一場)比賽開始前30分鐘之內入場準備。
2.8賽事進行地圖及BO賽第一張地圖,將會於公告該輪賽事時一併抽籤。
2.9任一隊伍有任何成員遲到,則進行協調與個人警告,若兩隊均有人遲到,則雙方各一個個人警告,賽季內若累計至兩次警告,將同時扣除該名玩家參與獎與禁賽一場(此場次為確認處分後的下一場次比賽)。
2.10 禁止行為及不當行為
(1) 發現做出禁止及非紳士行為,裁判可以對選手做出下列判決 :
|
懲處區分 |
內 容 |
|
注意 |
▶ 不遵守裁判的控制和指示
▶ 因使用公開頻道而影響比賽時 |
|
警告 |
▶ 故意中斷連線影響比賽狀況 |
|
扣除比賽資格 |
▶ 使用沒被認可及不法外掛等之外部程式軟體 |
(2) 除上述項目之外,任何參與所有賽事之隊伍成員發生妨礙正常比賽進行的行為時,可依照裁判的判斷決定懲處
(2) 除上述項目之外,任何參與所有賽事之隊伍成員發生妨礙正常比賽進行的行為時,可依照裁判的判斷決定懲處
2.11 BO賽新規章
(1)至BO賽開始除第一局地圖由官方抽選外,其餘將採納敗方選圖選點之機制。
(2)敗方抽選請於該局結束後2分鐘內確認完畢,地圖模式確認後將給予5分鐘之陣容討論時間,下一局陣容決定必須在此5分鐘內告知指定工作人員。
(3)告知完畢,參賽成員請務必於後5分鐘入場等待,並確認陣容是否正確等。
(4)統一使用通訊軟體DISCORD 進行告知。
三、暫停和斷線處理
3.1 比賽過程中發生需要遊戲重賽的狀況主要分為直接重賽與選手重賽兩種情況。
[ 狀況一 ] 直接重賽
主辦單位有權利因任何狀況要求重賽遊戲/比賽,選手需要配合重賽作業。
[ 狀況二 ] 選手重賽
選手可以因下方描述的狀況要求進行重賽,但是必須立即告知主辦單位及裁判重賽理由,由裁判評估重賽合理性後決定是否進行 『重賽 』 ,若決定重賽時將盡快由轉播區將比賽暫停,但在重賽前選手仍需視為比賽進中,若有任何傷亡將視為正常。
最多各隊受理每場1次。
參賽選手須服從裁判安排,否則視作棄權處理 可接受的原因為下 :
(1) 非故意斷線
* 發生斷線問題,請該隊伍其他成員告知裁判.
* 交戰前/後為基準去判斷, 判斷基準為3分以內.
* 因斷線的交戰前/後比賽進行判定內容如下:
|
基準 |
內容 |
|
交戰前 |
該回合重新比賽 |
|
交戰後 |
不受理任何突發狀況 |
(2) 硬碟或是硬體故障。
如:螢幕斷電、主機當機、遊戲程式崩壞等
(3) 臨時災害、天災。
如:地震、颱風、其他周邊環境出現問題等。
四、比賽遊戲版本和帳號
4.1 比賽時的遊戲、訓練房版本
比賽均使用亞洲伺服器,故依亞洲伺服器最新遊戲版本並配合訓練房為準。
4.2 船艦版本
以開放報名當日之遊戲版本中現有的艦種為主,後續版本出現之所有船隻皆不可使用。
4.3 各隊伍選手比賽帳號
所有比賽選手均使用亞洲伺服器申請之帳號進行比賽,每位選手須妥善保管帳號及密碼,不可使用任何形式或方式擅自租借或濫用使用該帳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