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賽章程 |
競賽章程
一、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06年4月22日(六)及4月23日(日)
二、比賽地點: 籃球:高雄市青少年籃球場(技擊館)
排球 : 福誠高中排球場
三、參賽資格: 登記註冊參加比賽以各校105學年度下學期註冊在學之女學生,包含夜間(進修)部(教育部頒布正式學制者)及碩士生為限(不含借讀、旁聽、選讀生、學分班),博士生、老師及在職專班不具有本盃賽參賽資格
四、報名人數
1. 籃球:
各校系可報名隊伍數不限,每隊可登錄領隊、教練各1人。報名時可報名18名球員(含隊長),每場比賽僅可登錄12名球員(此12名球員須為18人正式名單中之隊員)
2.排球:
各校系可報名隊伍數不限,每隊可登錄領隊、教練各1人。報名時可報名20名球員(含隊長),每場比賽僅可登錄12名球員(此12名球員須為20人正式名單中之隊員)
※ 體保生規定:每隊至多可報名2人,每場比賽僅1人可登錄
※ 碩士生規定:每隊至多可報名2人,每場比賽僅1人可登錄
體保生與碩士生,不可同時上場比賽。若該碩士生同時具備體保生資格,可上場比賽。
體保生定義:
1. 曾參加大專院校運動或體育成績優良學生甄審、甄試、單獨招生及轉學(插班)考
試加分等 「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之入學管道並
經榜示或遞補錄取者 定義為專項體保生。
2. 以體育專長入學(含單獨招生入學者)之球員。
3. 現(曾)為大專聯賽公開組第一級之球員。
4. 現(曾)入選亞青國家隊(培訓隊)、國家代表隊(培訓隊)之球員。
5. 轉學生首次入學以體育專長入學之球員。
6. 現(曾)擔任社會甲及公開組球員與職業球員。
7. 體保(資)生、與曾經具有國手資格參賽選手皆等同於體保生。
五、比賽規則: 籃球: 採用2014 FIBA國際籃球規則和本比賽特殊規定
排球: 採用中華民國排球協會規則和本比賽特殊規定
六、裁判等級: 中華民國籃球協會所核定之A、B級裁判
七、比賽用球: 籃球:Molten-BGR6D
排球: Molten-V5M1100
八、獎勵辦法:
冠軍─獎盃乙座,獎品另行公布
亞軍─獎盃乙座,獎品另行公布
季軍─獎盃乙座,獎品另行公布
殿軍─獎盃乙座,獎品另行公布
九、籃球比賽規則及賽制
A. 規則:
1. 比賽採四節制,每節10分鐘,第一、二及三節最後24秒和第四節最後兩分鐘暫停和罰球皆停錶,其餘時間罰球與暫停皆不停錶,每節休息1分鐘,中場休息3分鐘,暫停時間為30秒,第一次延長賽(OT1)時間為5分鐘。第二次延長賽(OT2)時,由OT1結束時兩隊場上各5名球員輪流罰球一輪,如第一輪平手,第二輪採先進先贏分出勝負為止。(每位球員同一輪不得重複罰球。喪失比賽資格球員不得罰球,五犯離場、驅逐出場等球員。) 冠亞季殿賽則無延長賽次數限制。
2. 進攻時間為24秒。球碰框後原進攻方進攻時間回歸14秒與進攻免責區不適用於本賽事。若進攻方進攻時間不足14秒時被犯規,則進攻時間回歸14秒;若進攻方進攻時間大於14秒時被犯規,則進攻時間不變。
3. 本賽事採用2014年FIBA國際籃球最新規則特殊新規則
■ 上半場2次暫停,下半場(不含延長賽)3次暫停,第三節至第四節最後2分鐘前暫停皆無使用,第四節最後2分鐘,僅只能使用2次暫停。第一次延長賽僅一次暫停機會。
■ 技術犯規、違反運動道德,罰則皆為一次罰球。
■ 其餘未詳盡規則皆依據最新國際籃球規則,比賽若有發生糾紛或問題不屬明文規定者,由裁判長最後的裁決為最終判決。
B. 賽制:
■ 預賽採三角循環賽制,複賽採單淘汰制。第一日晉級隊伍,於4/23(六)下午5點20分於大會處進行複賽分組抽籤,未到之隊伍由大會進行代抽,不得異議。
■ 預賽分組3隊取1名;如遇同組戰績相同,則比較得失分(總得分 ─ 總失分),分數較大者晉級複賽,若得失分數仍相同則以雙方之間的對戰勝負判定。(如遇同組該循環有比賽場次棄權,則該場次不列入得失分及戰績比較)
C. 雨備規則與賽制:
若遇不可抗拒因素,天災如地震、颱風等任何原因,無法開賽,大會將全額退報名費與保證金給各隊伍。
■ 天氣因素,未開賽,經大會當天討論宣布將直接進行雨備賽程及規則,賽制為單淘汰。
■ 天氣因素,已開賽,經大會討論宣布進入雨備,原規則變更為雨備規則。
■ 天氣因素,已開賽,比賽至一半終止時,經大會討論宣布進入雨備(一但進雨備賽程,就不恢復一般賽制),將給予原分數保留,只給予一節5分鐘,最後兩分鐘停錶。
※ 雨備規則:比賽採兩節制,上下半場各10分鐘,上半場最後24秒停錶,下半場最後兩分鐘暫停和罰球皆停錶,其餘時間罰球和暫停接不停錶。暫停時間為30秒,半場休息時間為2分鐘。第一次延長賽時,兩隊各派登入5名球員輪流罰球一輪,如第一輪平手,第二輪先進先贏分出勝負為止。(喪失比賽資格球員不得罰球,五犯離場、驅逐出場等球員。)
※ 冠亞季殿賽不適用雨備規則
十、排球比賽規則及賽制
A. 規則:
1.採落地得分,3局2勝制
2.比賽每局採25分制,決勝局15分(第三局)
3. 戰績勝場數多者晉級,若勝場數相同則依勝局比較,若仍相同則依勝分比較。(如遇同組該循環有比賽場次棄權,則該場次不列入得失分及得失局比較)。
4. 預賽前兩局如雙方24分平手(DEUCE),則以領先對方兩分者為勝,分數無上限。決勝局(第三局)當有一分達八分則雙方須交換場地;如雙方14分平手,則以領先對方兩分者為勝,分數無上限。
B. 賽制:
1. 預賽採分組循環制,決賽採單淘汰制。
2. 預賽及複賽主副審兼任線審,四強賽則由大會指派線審。若線審與主審判決不同時以主審為準。
3. 裁判鳴笛指示發球後,發球員必須在8秒內完成發球。
4. 每局可請求暫停2次,每次30秒。
5. 每局之間皆休息1分鐘,若遇賽程延誤,大會有權將休息時間縮短30秒。
6. 申請替補與暫停之隊伍需以明確的手勢通知副審要求暫停或替補(替補員須至複審等候),而時機將由副審判定並以哨聲通知表示為暫停或替補時機。
7. 全隊須穿著統一服飾,並至少附清楚背號,若無印刷背號,需在胸前及背後貼明顯號碼,自由球員須穿著與其他隊員明顯不同之球衣。選手背號以當天登陸為主。
C. 得分規則:
1. 若球隊經由裁判員警告後仍拒絕出場,則宣布沒收並取消該隊比賽資格,每局以0:25及該場地0:2的比數由對隊獲勝。
2. 若球隊選擇登記自由防守球員,則自由防守球員的球衣號碼必須在第一局時與6位先發球員的號碼一同登錄在陣容名單上。
3. 位置錯誤的球隊失一分並喪失發球權。
4. 輪轉錯誤的球隊應判喪失發球權,並球對隊得一分並擁有發球權。球體全部通過網下垂直面即構成界外球。
5. 攻擊時,若觸球動作乾脆而球迅速離手,沒有推(壓)球或擲球動作,頂球是合法的。
6. 當有任一方球員(甲方)身體任一部位觸碰到球網,則對方(乙方)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