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賽章程 |
2015年第1屆淡水盃混合排球賽競賽規程
一、宗旨:為推廣全民運動,提倡國民正當休閒娛樂,提升排球技術與人口,以促進身心健康。
二、指導單位:
三、主辦單位:競技運動行銷
四、承辦單位:
五、協辦單位:
六、比賽日期:104年8月29日至8月30日(星期六至星期日)。
七、比賽地點:淡水真理大學室內體育館
八、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公佈之最新排球規則。(觸網及越中線規定,採舊制)
九、比賽分組資格制度如下:
(一)混合男女組
十、比 賽 制 度:
一、比賽制度視報名隊數多寡決定之。本次賽事均採用單局50分決勝落地得分制,無DEUCE。
先達50分者獲勝。每局於25分時換場,換場不休息,每局每隊可有六次換人,二次30
秒暫停。
二、各隊出賽場上,需最少有四名女生隊員下場。(男生最多二名)
三、混合組男子選手於前排區,不能以高於球網的高度完成攻擊。男子選手輪轉至前區,僅能以
低手方式將球送過網。亦不能對對方女子選手進行攔網動作(攻擊的定義請參照排球規則)
四、男子選手在前區時,只能對對方男子選手進行攔網動作,不能對對方女子選手進行攔網動作
(攔網的定義請參照排球規則)。
五、混合組網高:224CM
六、男子後排攻擊線往後拉至4米線攻擊。
十一、選手資格認定:(上限36隊)
(一)凡全國對排球運動有興趣者,皆可自由組隊報名參加。
十二、比賽用球:一律採用MIKSA MVA-300皮球。
十三、報名手續:
(一)日 期:自即日起至104年8月10日為止,一律以盃賽網系統報名。
(二)報名網址:http://www.bsaila.com.tw/member/signup/signupcomplete.aspx
各隊如要修改名單,請於104年8月10日更改名單。
主辦單位電子郵件信箱:ncyusvs@gmail.com
(三) 地 點:新北市淡水區真理街32號 真理大學
負責人聯絡電 話: 02-2622-5891,0905501885。
(四) 報名人數: 領隊、教練、管理各1人,隊員(含隊長)可報名12人。
(五) 球隊報名無須登入球員球衣背號,以第一場出賽場次所填寫球員背號為依據,嗣後場次不
得與第一場出賽場次背號不同。
(六)報名費:新台幣3000元整(500元為完賽保證金,於參加完賽程結束後退還)。
請以匯款方式繳交。報名隊伍如超過上限時,則以報名費先繳交之隊伍為優先報
名成功。報名完成後,須於三日內繳費,遇期將排定為備取。
匯款銀行:華南銀行淡水分行(代號:008) 帳號:167202006338 戶名:任毅銘
(七) 繳交報名費後請,請將隊名,匯款資料(匯款帳號末五碼)以簡訊傳至0905501885。
大會會以簡訊回覆確認繳費完成(各隊請保留轉帳單據,以便利查詢)
(八) 退費規定:報名後無法參賽者,不予以退費,請報名隊伍自行參酌。
十四、抽 籤:
104年8月10日(星期五)下午五時假真理大學體育館舉行,未到者由大會代抽,不得異議
十五、球隊報到檢錄:104年8月29日(星期六)於比賽場區報到。
十六、比賽地點:淡水真理大學體育館室內排球場 。
十七、開幕典禮:本次比賽不另舉行開幕典禮。
十八、獎 勵:
第一名獎金1200元及獎盃一座。
第二名獎金800元及獎盃一座。
第三名獎金:500元及獎盃一座。
第四名獎盃一座。
十九、循環賽計分方法
1.勝一場得二分,負一場得一分,棄權零分,以積分多寡決定名次。
2.如二隊以上積分相等時,以各隊在該賽程所勝總分除以所負總分,以其商之多寡判定名次。
3.如前項勝負分數之商相等時,則以各隊在該循環全部賽程所勝總局數除以所負總局數,以其商之多寡判定
4. 如上項商數仍相等時,如屬二隊則以勝者為勝,三隊以上則由大會抽籤決定之。
5.自動棄權:任何球隊無論任何情況之下自動棄權,與該隊相關球隊比賽成績不予計算,並取消該隊未賽完之賽程。
6.沒收比賽:於比賽中經裁判處予沒收該場比賽,該場已賽完之局(分)數應予保留,並給予對隊應獲勝之局 (分)數,該隊未賽完之場數仍可繼續出場比賽。
二十、申 訴:
(一)比賽爭議如規則上有明文規定及有同等意義之解釋者,以裁判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議。
(二)若需查驗證件,應於比賽開賽前提出;對運動員資格提出抗議,需在該場比賽結束前
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三)合法之抗議由各單位領隊簽名蓋章,並附保證金新臺幣壹仟元整,以書面在該場比賽結束
一小時內,向大會審判委員會提出。
(四)審判委員會接受申訴後,應即召開會議解決,如認為其申訴無理時,得沒收其保證金,
充 大會獎品之用。
(五)有關競賽規定請上網查詢,各組賽程表亦請上網查詢,不另行通知。
二十、附 則
(一)報名參加球員須帶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核。
(二)同一球員不得報名二隊以上,違者取消該球員參賽資格。
(三)球隊比賽服裝式樣、顏色及襪子顏色應整齊劃一,球衣胸前、背後均應有明顯號碼
(1~20號),隊長胸前號碼下應有明顯標識,球衣並應有明顯隊名,否則不予出賽。
二十一、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