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賽章程 |
104年第十三屆總統盃全國慢速壘球錦標賽
臺南市預賽暨主委盃競賽辦法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臺教體署全(三)字第1040008347號函准予辦理
一、宗 旨:第十三屆總統盃慢速壘球運動,為增加各年齡層人口及推動增加女性同胞加入慢壘運動,並提倡國民動態休閒活動培養國民終身運動習慣,以提昇國民生活品質,特研定本計畫。
二、指導單位:總統府、教育部體育署
三、主辦單位:臺南市政府、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
四、承辦單位:臺南市體育總會慢速壘球委員會
五、協辦單位:各縣市政府、台灣電力公司、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揚國際企業
六、活動日期:1臺南市預賽104年9月12、13、19、20、26、27日,活動地點:臺南市各慢壘球場
2.全國總決賽104年10月17、18日
七、活動組別:請各組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以茲備查。
※大專組需103學年度下學期註冊。
※國中&高中組&大專生~當年度小六畢業升國一可參加國中組,國三畢業生可參加國中、高中組,高三畢業生可參加高中組、大專組;研究所可參加大專組;應屆大專畢業生可參加大專校隊或系隊組;需有證明文件,如畢業證書、學生證等。
※【各縣市代表隊參加全國總決賽以各縣市預賽原始名單為主,不得更換名單,離島澎湖、金門、連江例外】
2.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2013-2015慢速壘球規則
3.比賽用球:1.〈1-3,6,7,12-13, 16,18〉採用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指定用球-大揚KY-3000型。
2.長青、長春組、所有女子組&男女混合組使用日本進口Kenko Joyful橘色安全軟球。
3.社會組、機關組 採用大會指定用球,限用竹、木棒。
八、參加資格:
聯絡人:李宗錫 電話:0937-666143。
報名費及保證金匯款方式
銀行:京城銀行新興分行 (銀行代碼 054)
戶名:臺南市體育總會慢速壘球委員會吳志祥
帳號:0401-25-016156
賽不得出賽,預賽出賽時須出具身份證明至大會記錄組確認始得下場。球員同組跨隊出賽(或公開組與其他組別跨隊)者,次下場隊伍判奪權且該員本次後續球賽不得出場、且一年內不得參加臺南市辦理之各項盃賽。。
2.領隊、經理、教練為球員時,須登錄至球員名單,未登錄者不得下場比賽
※ 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填報名參加本賽事之個人資料,僅供本賽事相關用途使用。
九、開幕典禮:104年9月12日(星期六)上午O:O時於OOO舉行。
十、領隊會議及抽籤:
十一、獎勵辦法:
新北市重新棒壘球場等
<公開、原住民、女子、公開男女混合、社會男女混合、原住民男女混合組>
台中市、彰化縣球場
<教師、大專男子校隊、大專男子系隊、大專女子、大專男女混合、高中男子、國中男子、高中女子、國中女子組>
嘉義市運三壘球場等
<長春、長青組>
高雄市鳳新壘球場等
<青壯年、壯年組>
十二、保險:本項活動期間均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參佰萬元、意外險壹佰萬、意外醫療險壹萬元。
十三、比賽附則及注意事項:
延長賽分數不採計,若有一隊沒收比賽,該隊成績不列入計算,另二隊比勝負關係。
※複、決賽採突破僵局制(七局結束或時間屆滿時仍平手,則八局或時間屆滿之次局起採突破僵局)。﹝以先到採用之﹞
※突破僵局採滿壘一出局開賽。
※(八)好球帶的高度是1.82公尺以上高度不限(使用好球板)。
長春、長青、女子、男女混合組:高度是1.82公尺以上3.62公尺以下;壘距18公尺。
社會組、機關組:高度是1.82公尺以上3.62公尺以下。
落地球擊中好球板及本壘板均算好球;好球板功能同本壘板,跑壘
者回本壘可踩本壘板及好球板均算得分;守備員亦同。
1.寫清楚應填寫之所有項目,教練或經理應簽名並註明球衣號碼。
2.預備球員欄應詳細填寫,否則若遇『保留比賽』而權力喪失則自行負責。
※(十二)所有場內球員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之(正本)備查。
1.公開、青壯、壯年、長春、長青、公開男女混合、社會男女混和組以戶籍謄本正本備查。
2.原住民、原住民男女混合組以戶籍謄本正本備查。
3.女子、社會組以身分證、駕照、護照正本備查。
4.教職員需有任職該校所開立之『在職證明』。
5.學生組皆需有學生證(需當學期有註冊者)。
【其他證件概不承認】
※(十三)不得有未列於秩序冊之球員欄中球員上場比賽,若經對方抗議成立,則被判為『奪權比賽』。
※(十四)列隊查證先發選手之資格問題(含跨隊、冒名頂替) ,於雙方列隊時接受身份之核對,若無帶證件由預備選手更換。替補球員上場後,得隨時接受查核身份;開賽後,不接受查核先發選手資格。
若是人數不足十人,可採九人開賽制。
1.經裁判證實確為該球員無誤,則通知記錄組更正背號後繼續比賽。
2.倘若該球員無法提出身分證明,則裁判應即判定該錯誤隊伍為比賽『失格』、『奪權比賽』。
1.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球褲及球帽,球衣胸前或背後應有隊名(標示英文者報名英文隊名並註明中譯)、背後應有背號,背號之每一數字至少十五公分高度,不得臨時手寫或浮貼上去。
2.經理、教練、壘指導員亦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方得上場執行職務。
十四、書面抗議:比賽中以裁判最後判決為終結,不得異議。對該判決若有質疑,應於比賽結束後 半小時 內提出『書面抗議』。
其作業方式:填寫抗議書、領隊簽名連同保證金伍仟元向大會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委員會接獲該書面抗議後,召開會議討論,然後對該抗議作出最後之判決及處置,如認為其抗議無效,得沒收其保證金。
十五、擊球員不可甩棒,因甩棒每場第二人次(含)以後,將被判逐出場。若因球審視為有故意之嫌或暴力傾向,則不受初次犯規之限制,可直接宣告出場。
十六、除正常暫停外,其他任何暫停主審均會告知記錄組計時,在恢復比賽時立即通知記錄組及雙方球隊。
十七、距離本壘板前15英呎或4.5公尺,本壘與三壘的連接線在15英呎或4.5公尺劃一垂直白線,凡三壘跑壘員往本壘進佔時,若已通過(含踏觸)白線時就不得返回三壘壘包,必須強迫進佔本壘(若未踏觸白線或界外延伸連線時不在此限)。此時守備方,持球(用身體任一部份或手套)碰觸本壘板即裁決跑壘員封殺出局(規定此條文目的為防止跑壘員與守備員互相碰撞造成安全上之危險),其狀況(如未通過或踏觸白線前之夾殺、死球進壘、正常跑壘跌倒爬起及其他狀況),則不受此條文之4.5公尺白線之限制。(本條文屬於立即裁決)
十八、本次比賽使用安全頭盔制:(長春、長青、女子、男女混合組例外)
十九、全壘打不限。
二十、個人獎獎項入圍前二名之球隊隊員方有統計計算,由預賽開始計算,每場打席以2.0支計算。聯誼組由複賽開始計算。
二一、機關組限定下列廠牌竹、木棒(A-up、AZ(BZ)、BASEFORD、BREET、CAMASA、COMET、DL、EASTON、Flagship、FORMOSA、FUYUTAMA、GST、HARA、Hatakeyama、ICE、Jay、JJS、JSN、Kachi、King、LOUISVILLE SLUGGER(TPS、TPX)、Marici、Master、Max、Mizuno、Nagata、NIKE、P.K、SA、SONO、SP、SSK、WATER POWER、WORLD-WORTH、WTR(WR WATER)、XONNES、YS、YSONO、Zap、ZETT)。
※二二、凡是對大會裁判言語侮辱、推擠、挑釁、球隊罷賽及霸佔場地,判該名選手或教練禁賽一場,領隊、經理、管理判出場並不准進入選手休息區,若是勸告不聽該名選手及該球隊禁賽所有賽程,並通報教育部體育署、各縣市政府教育處、各縣市體育會、各縣市慢壘委員會(協會)及105年全民運動會籌備處,禁止該員及該球隊參與任何慢壘賽事二年。
二三、以上各項決議經領隊會議通過實行,請各球員球隊確實遵守。
二四、遇有本規程未定事宜依據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2013 - 2015年慢速壘球規則為準。
二五、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修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