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賽章程 |
2016南機盃排球邀請賽──競賽章程
一、比賽日期: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五日、三月六日。
二、比賽地點:成功大學光復排球場高、低場、後甲國中(雨備)。
三、報名辦法:
(1)男子組上限32隊、下限15隊;女子組上限12隊、下限4隊。採取報名優先制。
(2)每隊可報名十八人,比賽當天登錄上限十二人,下限六人。
(3)每校限報名兩隊,男生禁止跨系報名,(例:禁止成大機械和成大系統組成一隊報名。),女生可以跨系報名。
(4)報名費: 男排3000元、女排2500元。含500元保證金(第九項保證金制度有詳細說明)。
四、比賽用球:
MIKASA MVR-290 (室外場)。
MIKASA MVA-300 (室內場)。
五、比賽獎勵:七隊以上取前四名頒發獎杯乙座;五、六隊取前三名頒發獎盃乙座;四隊取第一名頒發獎盃乙座。
六、參加資格:
(1)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大專校院一百零四學年度下學期正式註冊之在學機械及相關科系學生為限(不含選讀生、先修生、補習生、空中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軍、警學校以正期生及專科部學生為限。
(2)有以下資格者之隊伍任何項目比賽僅能同時有一位選手出賽:
(A)依據大專盃對體保之定義,不論為專項體保或者為非專項體保生,只要選手身份為體保生,其選手所參與各項比賽皆以體保生之選手為認定,體資生亦然。故比賽時每隊只能派出一名專項體保、體資生或非專項體保、體資生上場比賽。
(B)曾經入選過國家代表隊之選手。
七、競賽規則:
(1)採用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審定之最新國際排球規則。
(2)比賽期間選手請務必攜帶學生證或足以證明在學之證件(需蓋104學年度下學期註冊章)以備查驗。
(3)參賽隊伍請統一穿著有號碼的上衣。(球衣號碼為1至20號。)
(4)比賽時由第一裁判負責比賽的判決,以裁判之判決為主,複賽加派線審。並請尊重裁判判決。
(5)場上比賽體保生或體資等同義之體育資優、保送生各校最多限定登錄2人,場上最多同時有一人(報名不限)。
(6)各隊必須始終保持六名球員在場比賽,每局開始所決定的球員位置輪轉順序均需維持到該局結束。(7)每局比賽開始前,教練必須將球員上場陣容寫在陣容單上,並簽名後交給第二裁判或記錄員;該局未列在先發陣容單內的球員即為該局的替補球員(自由球員除外),若教練希望保留陣容單尚未登記的球員上場,則必須請求合法的替補,並登記於記錄表上;陣容單於比賽開始後便不得更改。
八、競賽辦法:
(1)初賽採分組循環,複賽採單淘汰制。
(2)每隊每局各有二次暫停機會,時間為30秒鐘。
(3)裁判鳴笛指示發球後,發球員必須在8秒鐘內完成發球。
(4)替補限制:
(A)每隊每局最多可允許六人次的替補,且同時可替補一名或多名球員。
(B)每局的先發球員,僅可在該局中退場一次及再進場一次,但僅以回到原位置為限。
(C)替補球員每局僅可上場一次,以替補開始時上場的先發球員,同時該替補員亦僅能由原來被替補退場的先發球員所替換。
(D)例外替補:球員受傷無法繼續比賽時(自由球員除外),應做合法之替補,如該隊已無合法替補之可能,則可使用有資格的例外替補,且不受以上替補限制所規範。例外替補是指不在場內之任一球員。除自由球員與自由球員交換之球員外,均可替補受傷之球員。受傷球員不得再進場比賽。例外替補情況不計算在正常替補次數內。
(5)自由防守球員的特殊規定:
(A)裝備:自由防守球員必須穿著與其他球員明顯不同顏色或不同樣式的比賽服。
(B)自由球員不得同時擔任球隊隊長或比賽隊長。
(C)比賽行為:
甲、自由防守球員可以替補任何一位後排球員。
乙、自由防守球員只能扮演後排球員的角色,並且不能將高於網上端的球擊向對區(含場內及無障礙區)。
丙、自由防守球員不得發球、攔網或試圖攔網。
丁、自由防守球員於前區及延長區域內,使用高位傳球時,則隊友不得將高於網上端的球擊向對區。
戊、如果自由防守球員於後區以高位傳球時,則隊友可以任任意擊球。
(D)球員替補:
甲、自由防守球員的替補不計為合法正常替補次數;其替補次數、對象不限,但其退場必須與原球員相互替補,再替補時必須經過一次死球。
乙、自由防守球員的替補只能在比賽中成死球時或在每一局開賽前第二裁判查驗陣容單之後及第一裁判鳴笛發球之前實施。
丙、自由防守球員替補進出只能在球員席前介於攻擊線與端線之間進行。
丁、自由防守球員進出場區不須經由裁判員同意,但替補時不得延誤比賽。
(D)自由防守球員受傷的替補:
經第一裁判允許,自由防守球員受傷可以由未登錄為該局先發陣容之球員進行替補,而受傷之自由防守球員該場不得 再次出場比賽。國際排總或洲際性之比賽,被指定替補受傷的自由防守球員之選手,在該場所剩下之比賽中只能擔任自由防守球員。
(6)記分方式:
(A)採落地得分制。第一、二局二十五分,第三局十五分。前兩局如雙方24分平手(DEUCE),則以先贏兩分者獲勝,決勝局(第三局)雙方14分平手,則以先贏兩分隊伍者獲勝。
(B)積分計算:勝一場得2分,敗一場得1分,棄賽以0分計算。
(C)兩隊或兩隊以上積分相等時,以該相關隊伍在該循環賽中全部比賽結果依下列順序判定:
甲、(總勝分)/(總負分) 之商大者為勝。
乙、(總勝局數)/(總負局數)之商大者為勝。
丙、由兩隊對戰時勝隊為勝
丁、若兩隊未對戰則由大會抽籤決定
九、保證金制度:
違規扣款項目
(1)未準時檢錄而延誤比賽進行,扣款保證金250元(依紀錄台時間)。
(2)無故缺席比賽扣款全額保證金,並做出懲處。
(3)出現不服從裁判之判決、罷賽等舉動,經勸阻後仍有抗議動作,扣款保證金250元。
(4)肢體衝突:扣該校系之全額保證金,並取消參與衝突之球員的參賽權。
(5)大會或他隊檢舉有槍手,經大會證實無誤,扣款該校系全額保證金,並做出懲處。
(6)破壞校園環境、大會球具:該校扣款被破壞物等價保證金,超出者須由參賽隊伍額外付請。
(7)報名成功之隊伍,若要取消報名,須於報名截止日前取消,否則不退還報名費且扣留保證金。
十、雨備賽程:
若雨勢過大所有比賽皆移往德光中學室內球場(皮球)進行,比賽方式變更如下:
(1)照原賽程進行,賽程時間與場地由大會宣布。
(2)預賽採一局落地得分制,每局比數為31分,於16分換邊,最多以先取得33分者獲勝。
(3)複賽採一局落地得分制,每局比數為50分,於25分換邊,最多以先取得52分者獲勝。
(4)四強賽回歸正常,三局兩勝落地得分制,每局比數為25分,最多以先取得27分者獲勝。決勝局比數為15分,8分換邊,最多以先取得17分者獲勝。
十一、注意事項:
(1)體資或體保生須申請證明,並於報名時與報名表一同繳交,未繳交經查證屬實者以棄權論。
(2)比賽場地均有紀錄台,每隊參賽隊伍須於比賽前20分鐘進行檢錄,並領取出賽名單及輪轉陣容單填寫,交出後即不可修改。
(3)隊伍請於比賽開始時準時到達,若遲到10分鐘則視為棄權。並每局以0:25及該場0:2的比數由對隊獲勝。
(4)對於比賽對手資格如有任何疑問請於賽前提出,賽後一律不受理資格問題之申訴。
(5)比賽若有發生糾紛或問題不屬明文規定者,由該場第一裁判作裁決。
(6)比賽換人時,僅能更換在報到登錄表上的十二人。如果發現未登錄之球員上場比賽,則該隊以棄權論。
(7)如有不尊重裁判的行為,該隊取消比賽資格。若不服可以依照申訴辦法申訴。
(8)申訴辦法:
(A)為公平處理比賽期間發生之爭議,皆由球隊隊長向裁判提出,嚴重時裁判得以暫停比賽。
(B)申訴以裁判委員會最終之判決為終判,各隊不得異議。
(9)本校室內比賽場地,除了飲用水之外,嚴禁將其他食物及飲料攜入室內比賽場地。
(10)若違反以下行為,將扣留保證金:
(A)無預警無出席,使主辦單位無法安排比賽。
(B)報到、檢錄遲到,造成比賽延誤。
(11)本競賽規則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