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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賽章程

臺南市議長盃暨第六屆全國長春慢速壘球錦標賽

報 名 簡 章

一、宗    旨:倡導正當休閒活動、培養國人運動習性及提升長春族群的生活品質,特別舉辦本活動,並配合政府提倡長春族群樂活運動,輔助長春族群提昇生活水平;並鼓勵長春族群從運動中培養自我肯定與自信的保持樂觀活力,進而建立對未來生活保持積極與快樂的態度,並藉由本次活動凝聚長者之感情,達到敦親睦鄰與寓教於樂的目的。

二、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臺南市政府、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  臺南市體育處、臺南市體育總會

三、主辦單位:臺南市議會

四、承辦單位:臺南市體育總會慢速壘球委員會

五、協辦單位:臺南市春風、仁義聯誼會

六、活動日期:105年2月27、28日(星期六、日)

七、活動地點:臺南市春風、仁義壘球場

八、活動組別:【長春組】

〈1〉球員須為民國55年(含)以前出生者皆可自由組隊參加。

〈2〉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2013-2015慢速壘球規則

〈3〉比賽用球:採用日本進口Kenko Joyful黃色安全軟球。

〈4〉比賽球棒:不限球棒但須由合格廠牌製造。

九、參加資格:民國55年(含)以前出生者皆可自由組隊參加

〈1〉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05年1月31日(星期日)止,可更改球員期限105年2月4日中午12時止。

〈2〉報名費、保證金:繳交報名費2,000元;保證金2,000元。(無違規者賽後無息退還保證金)

報名截止時,報名表及保證金未繳齊之球隊,將取消其報名資格,視同未報名。

〈3〉報名方式:一律於盃賽網網站填報http://www.bsaila.com.tw/cup/index.aspx?bsid=111239

聯絡人:呂建德 0933670776

報名費及保證金匯款方式

銀行:京城銀行新興分行 (銀行代碼 054)

戶名:臺南市體育總會慢速壘球委員會吳志祥

帳號:0401-25-016156

(匯款人請註明球隊隊名或人名,保證金將於賽後當場退還各球隊,未參加開幕典禮之球隊將沒收保證金)。

〈4〉報 名 表:1.重覆報名同組球員:以先下場為準,預賽未下場者,複、決賽不得出賽,預賽出賽時須出具身份證明至大會記錄組確認始得下場。球員跨隊出賽者,次隊判奪權且該員本次後續球賽不得出場、且一年內不得參加臺南市辦理之各項盃賽。

2.領隊、經理、教練為球員時,須登錄至球員名單,未登錄者不得下場比賽

 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填報名參加本賽事之個人資料,僅供本賽事相關用途使用。

十、開幕典禮:105年2月27日(星期六)上午 11時,地點:臺南市 仁義壘球場。每隊至少5人參加。

十一、領隊會議及抽籤:

〈1〉 日期:105年2月4日(星期四)19時30分舉行;不另行通知。

〈2〉 地點:臺南市安平區夜間(中山)壘球場會議室(國平路、府平路口)

〈3〉 未參加領隊會議或遲到者,由大會代為抽籤不得有異議。

十二、獎勵辦法:

〈1〉【團體獎】冠軍、亞軍、季軍、殿軍(視賽制決定),頒發獎盃。

〈2〉【個人獎】領隊1名、教練2名,各頒發獎盃乙座。打擊獎前3名,頒發獎盃乙座。

十三、保險:為確保參賽隊職員安全,本次活動將有投保意外險,請參賽之人員填寫 “ 出生年月日 & 身份證字號 ”,以免個人權利受損。

十四、比賽附則及注意事項:

比賽附則及注意事項:

〈1〉凡參加比賽之所有球隊應遵守各項細則之規定,球隊若違反規定而利益有所損時,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異議。

〈2〉除非大會另行通知,否則所有賽程及時間以大會公佈為準。

〈3〉比賽中判為『自動棄權』之球隊,強制沒收後面所有賽程,被判『奪權』比賽之球隊則不影響該隊後面賽程。該場並以十比零計分。

〈4〉因全國性比賽,球隊來自全省各地,考量交通及時間因素,風雨無阻賽完全程。

〈5〉比賽採七局限制,滿四局相差十分(含)以上,滿五局七分(含)以上則提前結束比賽。

〈6〉比賽之時間限制:預賽、複賽、決賽55分鐘,冠亞軍戰採七局制時間不設限,二好三壞球制,自裁判員就定位宣告二隊集合時開始計算,比賽55分鐘後鈴聲響起不開新局。(鈴聲響起第三出局數已產生則需繼續比賽,反之不開新局)

〈7〉預賽採和局制,勝一場得2分、和局得1分、敗場得0分,積分相同時以:

1.兩隊勝負關係    2.淨得分(總得分-總失分)較多者

3.總得分較多者    4.總失分較少者    5.兩隊抽籤決定

延長賽分數不採計,若有一隊沒收比賽,該隊成績不列入計算,其餘隊伍比勝負關係。

※複、決賽採突破僵局制(七局結束或時間屆滿時仍平手,則八局或時間屆滿之次局起採突破僵局)。﹝以先到採用之﹞

 突破僵局採滿壘一出局開賽,上一局最後三棒分佔三、二、一壘。

〈8〉※好球帶的高度是1.82公尺以上3.62公尺以下;落地球擊中好球板及本壘板均算好球;好球板功能同本壘板,跑壘者回本壘可踩本壘板及好球板均算得分;守備員亦同。

〈9〉球員跨隊比賽被查獲時,以第一場上場比賽(以大會記錄)為所有權,另所跨之隊伍以冒名頂替,判為『奪權比賽』。

〈10〉比賽球隊應於開賽前填妥『攻守名單』,並於秩序冊中所排定之比賽時間的“ 前十分鐘 ”前提交大會。

〈11〉有關攻守名單應注意事項:

1.寫清楚應填寫之所有項目,教練或經理應簽名並註明球衣號碼。

2.預備球員欄應詳細填寫,否則若遇『保留比賽』而權力喪失則自行負責。

3.預備球員欄中未填寫之球員及只寫姓名未填號碼者,於比賽中不得上場(或)替補其它球員。

※    違反上列第3項則以 奪權比賽 判決。

12所有場內球員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之(正本)備查。

1.以身分證、駕照、健保卡、護照其中一項正本備查。

〈13〉不得有未列於秩序冊之球員欄中球員上場比賽,若經對方抗議成立,則被判為『奪權比賽』。

〈14〉※列隊查證先發選手之資格問題(含跨隊、冒名頂替) ,於雙方列隊時接受身份之核對,若無帶證件由預備選手更換。替補球員上場後,得隨時接受查核身份;開賽後,不接受查核先發選手資格。

本次比賽不採九人開賽制。

〈15〉背號筆誤,只要球員當場提出身分證明:

1.經裁判證實確為該球員無誤,則通知記錄組更正背號後繼續比賽。

2.倘若該球員無法提出身分證明,則裁判應即判定該錯誤隊伍為比賽『失格』、『奪權比賽』。

〈16〉球員服裝之規定:(背號不得有0號)

1.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球褲及球帽,球衣胸前或背後應有隊名(標示英文者報名英文隊名並註明中譯)、背後應有背號,背號之每一數字至少十五公分高度,不得臨時手寫或浮貼上去。

2.經理、教練、壘指導員亦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方得上場執行職務。

〈17〉非該場比賽球隊之球員及隊職員不得進入選手休息區。

十五、書面抗議:比賽中以裁判最後判決為終結,不得異議。對該判決若有質疑,應於比賽結束後半小時內提出『書面抗議』。

其作業方式:填寫抗議書、領隊簽名連同保證金伍仟元向大會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委員會接獲該書面抗議後,召開會議討論,然後對該抗議作出最後之判決及處置,如認為其抗議無效,得沒收其保證金。

十六、擊球員不可甩棒,因甩棒每場第二人次(含)以後,將被判逐出場。

若因球審視為有故意之嫌或暴力傾向,則不受初次犯規之限制,可直接宣告出場。

十七、除正常暫停外,其他任何暫停主審均會告知記錄組計時,在恢復比賽時立即通知記錄組及雙方球隊。

十八、跑壘義務線(COMMITMENT LINE)

三壘到專用得分板之間,設置一條跑壘義務線(COMMITMENT LINE)。

當三壘跑壘員要回本壘時應循跑壘義務線踩踏跑者專用得分板,如果跑壘員不循跑壘

義務線回專用得分板時,只要沒有踏觸好球板及本壘板是不會被判出局。一旦跑壘員

踏入跑壘義務線中央之不回歸線<與跑壘義務線垂直之線>時,不得返回三壘,只要

企圖退向三壘時,將被判出局

專用得分板(SCORING PLATE)

 

以本壘板左端為起點,與一壘線平行量起2.5公尺處,接連跑壘義務線交接處設置一

專用得分板,當三壘跑壘員要回本壘得時,應使用此得分板。

十九、本次比賽不強制使用安全頭盔。

二十、全壘打不限。

二十一、個人獎獎項入圍前二名之球隊隊員方有計算,各項成績由複賽開始計算,

每場打席以2.0支計算。

二十二、凡是對大會裁判言語侮辱、推擠、挑釁、球隊罷賽及霸佔場地,判該名選手

或教練禁賽一場,領隊、經理、管理判出場並不准進入選手休息區,若是勸告不聽該

名選手及該球隊禁賽所有賽程,並通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教育部、各縣市政府教育處、

各縣市體育會、各縣市慢壘委員會(協會)及105年全民運動會籌備處,禁止該員及該

球隊參與任何慢壘賽事二年。

二十三、遇有本規程未定事宜依據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2013 - 2015年慢速壘球規則

為準。

二十四、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修定之。

 

 

 

臺南市議長盃暨第六屆全國長春慢速壘球錦標賽

報 名 簡 章

一、宗    旨:倡導正當休閒活動、培養國人運動習性及提升長春族群的生活品質,特別舉辦本活動,並配合政府提倡長春族群樂活運動,輔助長春族群提昇生活水平;並鼓勵長春族群從運動中培養自我肯定與自信的保持樂觀活力,進而建立對未來生活保持積極與快樂的態度,並藉由本次活動凝聚長者之感情,達到敦親睦鄰與寓教於樂的目的。

二、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臺南市政府、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  臺南市體育處、臺南市體育總會

三、主辦單位:臺南市議會

四、承辦單位:臺南市體育總會慢速壘球委員會

五、協辦單位:臺南市春風、仁義聯誼會

六、活動日期:105年2月27、28日(星期六、日)

七、活動地點:臺南市春風、仁義壘球場

八、活動組別:

【長春組】18隊為限,球員須為民國55年(含)以前出生者皆可自由組隊參加。採現行慢壘場地(壘距19.9米),投手投球距離12米

〈2〉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2013-2015慢速壘球規則

〈3〉比賽用球:採用日本進口Kenko Joyful黃色安全軟球。

〈4〉比賽球棒:不限球棒但須由合格廠牌製造。

九、參加資格:民國55年(含)以前出生者皆可自由組隊參加

〈1〉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05年1月31日(星期日)止,可更改球員期限105年1月31日中午12時止。

〈2〉報名費、保證金:繳交報名費2,000元;保證金2,000元。(無違規者賽後無息退還保證金)

報名截止時,報名表及保證金未繳齊之球隊,將取消其報名資格,視同未報名。

〈3〉報名方式:一律於盃賽網網站填報http://www.bsaila.com.tw/cup/index.aspx?bsid=111239

聯絡人:呂建德 0933670776

報名費及保證金匯款方式

銀行:京城銀行新興分行 (銀行代碼 054)

戶名:臺南市體育總會慢速壘球委員會吳志祥

帳號:0401-25-016156

(匯款人請註明球隊隊名或人名,保證金將於賽後當場退還各球隊,未參加開幕典禮之球隊將沒收保證金)。

〈4〉報 名 表:1.重覆報名同組球員:以先下場為準,預賽未下場者,複、決賽不得出賽,預賽出賽時須出具身份證明至大會記錄組確認始得下場。球員跨隊出賽者,次隊判奪權且該員本次後續球賽不得出場、且一年內不得參加臺南市辦理之各項盃賽。

2.領隊、經理、教練為球員時,須登錄至球員名單,未登錄者不得下場比賽

 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填報名參加本賽事之個人資料,僅供本賽事相關用途使用。

十、開幕典禮:105年2月27日(星期六)上午 11時,地點:臺南市 仁義壘球場。每隊至少5人參加。

十一、領隊會議及抽籤:

〈1〉 日期:105年2月4日(星期四)19時30分舉行;不另行通知。

〈2〉 地點:臺南市安平區夜間(中山)壘球場會議室(國平路、府平路口)

〈3〉 未參加領隊會議或遲到者,由大會代為抽籤不得有異議。

十二、獎勵辦法:

〈1〉【團體獎】冠軍、亞軍、季軍、殿軍(視賽制決定),頒發獎盃。

〈2〉【個人獎】領隊1名、教練2名,各頒發獎盃乙座。打擊獎前3名,頒發獎盃乙座。

十三、保險:為確保參賽隊職員安全,本次活動將有投保意外險,請參賽之人員填寫 “ 出生年月日 & 身份證字號 ”,以免個人權利受損。

十四、比賽附則及注意事項:

比賽附則及注意事項:

〈1〉凡參加比賽之所有球隊應遵守各項細則之規定,球隊若違反規定而利益有所損時,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異議。

〈2〉除非大會另行通知,否則所有賽程及時間以大會公佈為準。

〈3〉比賽中判為『自動棄權』之球隊,強制沒收後面所有賽程,被判『奪權』比賽之球隊則不影響該隊後面賽程。該場並以十比零計分。

〈4〉因全國性比賽,球隊來自全省各地,考量交通及時間因素,風雨無阻賽完全程。

〈5〉比賽採七局限制,滿四局相差十分(含)以上,滿五局七分(含)以上則提前結束比賽。

〈6〉比賽之時間限制:預賽、複賽、決賽55分鐘,冠亞軍戰採七局制時間不設限,二好三壞球制,自裁判員就定位宣告二隊集合時開始計算,比賽55分鐘後鈴聲響起不開新局。(鈴聲響起第三出局數已產生則需繼續比賽,反之不開新局)

〈7〉預賽採和局制,勝一場得2分、和局得1分、敗場得0分,積分相同時以:

1.兩隊勝負關係    2.淨得分(總得分-總失分)較多者

3.總得分較多者    4.總失分較少者    5.兩隊抽籤決定

延長賽分數不採計,若有一隊沒收比賽,該隊成績不列入計算,其餘隊伍比勝負關係。

※複、決賽採突破僵局制(七局結束或時間屆滿時仍平手,則八局或時間屆滿之次局起採突破僵局)。﹝以先到採用之﹞

 突破僵局採滿壘一出局開賽,上一局最後三棒分佔三、二、一壘。

〈8〉※好球帶的高度是1.82公尺以上3.62公尺以下;落地球擊中好球板及本壘板均算好球;好球板功能同本壘板,跑壘者回本壘可踩本壘板及好球板均算得分;守備員亦同。

〈9〉球員跨隊比賽被查獲時,以第一場上場比賽(以大會記錄)為所有權,另所跨之隊伍以冒名頂替,判為『奪權比賽』。

〈10〉比賽球隊應於開賽前填妥『攻守名單』,並於秩序冊中所排定之比賽時間的“ 前十分鐘 ”前提交大會。

〈11〉有關攻守名單應注意事項:

1.寫清楚應填寫之所有項目,教練或經理應簽名並註明球衣號碼。

2.預備球員欄應詳細填寫,否則若遇『保留比賽』而權力喪失則自行負責。

3.預備球員欄中未填寫之球員及只寫姓名未填號碼者,於比賽中不得上場(或)替補其它球員。

※    違反上列第3項則以 奪權比賽 判決。

〈12所有場內球員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之(正本)備查。

1.以身分證、駕照、健保卡、護照其中一項正本備查。

〈13〉不得有未列於秩序冊之球員欄中球員上場比賽,若經對方抗議成立,則被判為『奪權比賽』。

〈14〉※列隊查證先發選手之資格問題(含跨隊、冒名頂替) ,於雙方列隊時接受身份之核對,若無帶證件由預備選手更換。替補球員上場後,得隨時接受查核身份;開賽後,不接受查核先發選手資格。

本次比賽不採九人開賽制。

〈15〉背號筆誤,只要球員當場提出身分證明:

1.經裁判證實確為該球員無誤,則通知記錄組更正背號後繼續比賽。

2.倘若該球員無法提出身分證明,則裁判應即判定該錯誤隊伍為比賽『失格』、『奪權比賽』。

〈16〉球員服裝之規定:(背號不得有0號)

1.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球褲及球帽,球衣胸前或背後應有隊名(標示英文者報名英文隊名並註明中譯)、背後應有背號,背號之每一數字至少十五公分高度,不得臨時手寫或浮貼上去。

2.經理、教練、壘指導員亦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方得上場執行職務。

〈17〉非該場比賽球隊之球員及隊職員不得進入選手休息區。

十五、書面抗議:比賽中以裁判最後判決為終結,不得異議。對該判決若有質疑,應於比賽結束後半小時內提出『書面抗議』。

其作業方式:填寫抗議書、領隊簽名連同保證金伍仟元向大會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委員會接獲該書面抗議後,召開會議討論,然後對該抗議作出最後之判決及處置,如認為其抗議無效,得沒收其保證金。

十六、擊球員不可甩棒,因甩棒每場第二人次(含)以後,將被判逐出場。

若因球審視為有故意之嫌或暴力傾向,則不受初次犯規之限制,可直接宣告出場。

十七、除正常暫停外,其他任何暫停主審均會告知記錄組計時,在恢復比賽時立即通知記錄組及雙方球隊。

十八、跑壘義務線(COMMITMENT LINE)

三壘到專用得分板之間,設置一條跑壘義務線(COMMITMENT LINE)。

當三壘跑壘員要回本壘時,過了壘道中點時應循跑壘義務線踩踏跑者

專用得分板,如果跑壘員不循跑壘義務線回專用得分板時,只要沒有踏觸好

球板及本壘板是不會被判出局。一旦跑壘員踏入跑壘義務線時,不得返回三壘,只

企圖退向三壘時,判出局

專用得分板(SCORING PLATE)

 

以本壘板左端為起點,與一壘線平行量起2.5公尺處,接連跑壘義務線交接處設置一專用得分板,

當三壘跑壘員要回本壘得時,應使用此得分板。

十九、本次比賽不強制使用安全頭盔。

二十、全壘打不限。

二十一、個人獎獎項入圍前二名之球隊隊員方有計算,各項成績由複賽開始計算,每場打席

以2.0支計算。

二十二、凡是對大會裁判言語侮辱、推擠、挑釁、球隊罷賽及霸佔場地,判該名選手或教練禁賽一場,

領隊、經理、管理判出場並不准進入選手休息區,若是勸告不聽該名選手及該球隊禁賽所有賽程,

並通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教育部、各縣市政府教育處、各縣市體育會、各縣市慢壘委員會(協會)

及105年全民運動會籌備處,禁止該員及該球隊參與任何慢壘賽事二年。

二十三、遇有本規程未定事宜依據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2013 - 2015年慢速壘球規則為準。

二十四、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修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