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賽章程 |
臺南市議長盃暨第六屆全國長春慢速壘球錦標賽
報 名 簡 章
一、宗 旨:倡導正當休閒活動、培養國人運動習性及提升長春族群的生活品質,特別舉辦本活動,並配合政府提倡長春族群樂活運動,輔助長春族群提昇生活水平;並鼓勵長春族群從運動中培養自我肯定與自信的保持樂觀活力,進而建立對未來生活保持積極與快樂的態度,並藉由本次活動凝聚長者之感情,達到敦親睦鄰與寓教於樂的目的。
二、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臺南市政府、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 臺南市體育處、臺南市體育總會
三、主辦單位:臺南市議會
四、承辦單位:臺南市體育總會慢速壘球委員會
五、協辦單位:臺南市春風、仁義聯誼會
六、活動日期:105年2月27、28日(星期六、日)
七、活動地點:臺南市春風、仁義壘球場
八、活動組別:【長春組】
〈1〉球員須為民國55年(含)以前出生者皆可自由組隊參加。
〈2〉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2013-2015慢速壘球規則
〈3〉比賽用球:採用日本進口Kenko Joyful黃色安全軟球。
〈4〉比賽球棒:不限球棒但須由合格廠牌製造。
九、參加資格:民國55年(含)以前出生者皆可自由組隊參加
〈1〉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05年1月31日(星期日)止,可更改球員期限105年2月4日中午12時止。
〈2〉報名費、保證金:繳交報名費2,000元;保證金2,000元。(無違規者賽後無息退還保證金)
報名截止時,報名表及保證金未繳齊之球隊,將取消其報名資格,視同未報名。
〈3〉報名方式:一律於盃賽網網站填報http://www.bsaila.com.tw/cup/index.aspx?bsid=111239
聯絡人:呂建德 0933670776
報名費及保證金匯款方式
銀行:京城銀行新興分行 (銀行代碼 054)
戶名:臺南市體育總會慢速壘球委員會吳志祥
帳號:0401-25-016156
(匯款人請註明球隊隊名或人名,保證金將於賽後當場退還各球隊,未參加開幕典禮之球隊將沒收保證金)。
〈4〉報 名 表:1.重覆報名同組球員:以先下場為準,預賽未下場者,複、決賽不得出賽,預賽出賽時須出具身份證明至大會記錄組確認始得下場。球員跨隊出賽者,次隊判奪權且該員本次後續球賽不得出場、且一年內不得參加臺南市辦理之各項盃賽。
2.領隊、經理、教練為球員時,須登錄至球員名單,未登錄者不得下場比賽
※ 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填報名參加本賽事之個人資料,僅供本賽事相關用途使用。
十、開幕典禮:105年2月27日(星期六)上午 11時,地點:臺南市 仁義壘球場。每隊至少5人參加。
十一、領隊會議及抽籤:
〈1〉 日期:105年2月4日(星期四)19時30分舉行;不另行通知。
〈2〉 地點:臺南市安平區夜間(中山)壘球場會議室(國平路、府平路口)
〈3〉 未參加領隊會議或遲到者,由大會代為抽籤不得有異議。
十二、獎勵辦法:
〈1〉【團體獎】冠軍、亞軍、季軍、殿軍(視賽制決定),頒發獎盃。
〈2〉【個人獎】領隊1名、教練2名,各頒發獎盃乙座。打擊獎前3名,頒發獎盃乙座。
十三、保險:為確保參賽隊職員安全,本次活動將有投保意外險,請參賽之人員填寫 “ 出生年月日 & 身份證字號 ”,以免個人權利受損。
十四、比賽附則及注意事項:
比賽附則及注意事項:
〈1〉凡參加比賽之所有球隊應遵守各項細則之規定,球隊若違反規定而利益有所損時,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異議。
〈2〉除非大會另行通知,否則所有賽程及時間以大會公佈為準。
〈3〉比賽中判為『自動棄權』之球隊,強制沒收後面所有賽程,被判『奪權』比賽之球隊則不影響該隊後面賽程。該場並以十比零計分。
〈4〉因全國性比賽,球隊來自全省各地,考量交通及時間因素,風雨無阻賽完全程。
〈5〉比賽採七局限制,滿四局相差十分(含)以上,滿五局七分(含)以上則提前結束比賽。
〈6〉比賽之時間限制:預賽、複賽、決賽55分鐘,冠亞軍戰採七局制時間不設限,二好三壞球制,自裁判員就定位宣告二隊集合時開始計算,比賽55分鐘後鈴聲響起不開新局。(鈴聲響起第三出局數已產生則需繼續比賽,反之不開新局)
〈7〉預賽採和局制,勝一場得2分、和局得1分、敗場得0分,積分相同時以:
1.兩隊勝負關係 2.淨得分(總得分-總失分)較多者
3.總得分較多者 4.總失分較少者 5.兩隊抽籤決定
延長賽分數不採計,若有一隊沒收比賽,該隊成績不列入計算,其餘隊伍比勝負關係。
※複、決賽採突破僵局制(七局結束或時間屆滿時仍平手,則八局或時間屆滿之次局起採突破僵局)。﹝以先到採用之﹞
※ 突破僵局採滿壘一出局開賽,上一局最後三棒分佔三、二、一壘。
〈8〉※好球帶的高度是1.82公尺以上3.62公尺以下;落地球擊中好球板及本壘板均算好球;好球板功能同本壘板,跑壘者回本壘可踩本壘板及好球板均算得分;守備員亦同。
〈9〉球員跨隊比賽被查獲時,以第一場上場比賽(以大會記錄)為所有權,另所跨之隊伍以冒名頂替,判為『奪權比賽』。
〈10〉比賽球隊應於開賽前填妥『攻守名單』,並於秩序冊中所排定之比賽時間的“ 前十分鐘 ”前提交大會。
〈11〉有關攻守名單應注意事項:
1.寫清楚應填寫之所有項目,教練或經理應簽名並註明球衣號碼。
2.預備球員欄應詳細填寫,否則若遇『保留比賽』而權力喪失則自行負責。
3.預備球員欄中未填寫之球員及只寫姓名未填號碼者,於比賽中不得上場(或)替補其它球員。
※ 違反上列第3項則以 奪權比賽 判決。
〈12〉※所有場內球員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之(正本)備查。
1.以身分證、駕照、健保卡、護照其中一項正本備查。
〈13〉不得有未列於秩序冊之球員欄中球員上場比賽,若經對方抗議成立,則被判為『奪權比賽』。
〈14〉※列隊查證先發選手之資格問題(含跨隊、冒名頂替) ,於雙方列隊時接受身份之核對,若無帶證件由預備選手更換。替補球員上場後,得隨時接受查核身份;開賽後,不接受查核先發選手資格。
本次比賽不採九人開賽制。
〈15〉背號筆誤,只要球員當場提出身分證明:
1.經裁判證實確為該球員無誤,則通知記錄組更正背號後繼續比賽。
2.倘若該球員無法提出身分證明,則裁判應即判定該錯誤隊伍為比賽『失格』、『奪權比賽』。
〈16〉球員服裝之規定:(背號不得有0號)
1.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球褲及球帽,球衣胸前或背後應有隊名(標示英文者報名英文隊名並註明中譯)、背後應有背號,背號之每一數字至少十五公分高度,不得臨時手寫或浮貼上去。
2.經理、教練、壘指導員亦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方得上場執行職務。
〈17〉非該場比賽球隊之球員及隊職員不得進入選手休息區。
十五、書面抗議:比賽中以裁判最後判決為終結,不得異議。對該判決若有質疑,應於比賽結束後半小時內提出『書面抗議』。
其作業方式:填寫抗議書、領隊簽名連同保證金伍仟元向大會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委員會接獲該書面抗議後,召開會議討論,然後對該抗議作出最後之判決及處置,如認為其抗議無效,得沒收其保證金。
十六、擊球員不可甩棒,因甩棒每場第二人次(含)以後,將被判逐出場。
若因球審視為有故意之嫌或暴力傾向,則不受初次犯規之限制,可直接宣告出場。
十七、除正常暫停外,其他任何暫停主審均會告知記錄組計時,在恢復比賽時立即通知記錄組及雙方球隊。
十八、跑壘義務線(COMMITMENT LINE):
三壘到專用得分板之間,設置一條跑壘義務線(COMMITMENT LINE)。
當三壘跑壘員要回本壘時應循跑壘義務線踩踏跑者專用得分板,如果跑壘員不循跑壘 義務線回專用得分板時,只要沒有踏觸好球板及本壘板是不會被判出局。一旦跑壘員 踏入跑壘義務線中央之不回歸線<與跑壘義務線垂直之線>時,不得返回三壘,只要 企圖退向三壘時,將被判出局。 專用得分板(SCORING PLATE): | |
以本壘板左端為起點,與一壘線平行量起2.5公尺處,接連跑壘義務線交接處設置一 專用得分板,當三壘跑壘員要回本壘得時,應使用此得分板。 十九、本次比賽不強制使用安全頭盔。 二十、全壘打不限。 二十一、個人獎獎項入圍前二名之球隊隊員方有計算,各項成績由複賽開始計算, 每場打席以2.0支計算。 二十二、凡是對大會裁判言語侮辱、推擠、挑釁、球隊罷賽及霸佔場地,判該名選手 或教練禁賽一場,領隊、經理、管理判出場並不准進入選手休息區,若是勸告不聽該 名選手及該球隊禁賽所有賽程,並通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教育部、各縣市政府教育處、 各縣市體育會、各縣市慢壘委員會(協會)及105年全民運動會籌備處,禁止該員及該 球隊參與任何慢壘賽事二年。 二十三、遇有本規程未定事宜依據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2013 - 2015年慢速壘球規則 為準。 二十四、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修定之。 |
臺南市議長盃暨第六屆全國長春慢速壘球錦標賽
報 名 簡 章
一、宗 旨:倡導正當休閒活動、培養國人運動習性及提升長春族群的生活品質,特別舉辦本活動,並配合政府提倡長春族群樂活運動,輔助長春族群提昇生活水平;並鼓勵長春族群從運動中培養自我肯定與自信的保持樂觀活力,進而建立對未來生活保持積極與快樂的態度,並藉由本次活動凝聚長者之感情,達到敦親睦鄰與寓教於樂的目的。
二、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臺南市政府、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 臺南市體育處、臺南市體育總會
三、主辦單位:臺南市議會
四、承辦單位:臺南市體育總會慢速壘球委員會
五、協辦單位:臺南市春風、仁義聯誼會
六、活動日期:105年2月27、28日(星期六、日)
七、活動地點:臺南市春風、仁義壘球場
八、活動組別:
【長春組】18隊為限,球員須為民國55年(含)以前出生者皆可自由組隊參加。採現行慢壘場地(壘距19.9米),投手投球距離12米。
〈2〉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2013-2015慢速壘球規則
〈3〉比賽用球:採用日本進口Kenko Joyful黃色安全軟球。
〈4〉比賽球棒:不限球棒但須由合格廠牌製造。
九、參加資格:民國55年(含)以前出生者皆可自由組隊參加
〈1〉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05年1月31日(星期日)止,可更改球員期限105年1月31日中午12時止。
〈2〉報名費、保證金:繳交報名費2,000元;保證金2,000元。(無違規者賽後無息退還保證金)
報名截止時,報名表及保證金未繳齊之球隊,將取消其報名資格,視同未報名。
〈3〉報名方式:一律於盃賽網網站填報http://www.bsaila.com.tw/cup/index.aspx?bsid=111239
聯絡人:呂建德 0933670776
報名費及保證金匯款方式
銀行:京城銀行新興分行 (銀行代碼 054)
戶名:臺南市體育總會慢速壘球委員會吳志祥
帳號:0401-25-016156
(匯款人請註明球隊隊名或人名,保證金將於賽後當場退還各球隊,未參加開幕典禮之球隊將沒收保證金)。
〈4〉報 名 表:1.重覆報名同組球員:以先下場為準,預賽未下場者,複、決賽不得出賽,預賽出賽時須出具身份證明至大會記錄組確認始得下場。球員跨隊出賽者,次隊判奪權且該員本次後續球賽不得出場、且一年內不得參加臺南市辦理之各項盃賽。
2.領隊、經理、教練為球員時,須登錄至球員名單,未登錄者不得下場比賽
※ 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填報名參加本賽事之個人資料,僅供本賽事相關用途使用。
十、開幕典禮:105年2月27日(星期六)上午 11時,地點:臺南市 仁義壘球場。每隊至少5人參加。
十一、領隊會議及抽籤:
〈1〉 日期:105年2月4日(星期四)19時30分舉行;不另行通知。
〈2〉 地點:臺南市安平區夜間(中山)壘球場會議室(國平路、府平路口)
〈3〉 未參加領隊會議或遲到者,由大會代為抽籤不得有異議。
十二、獎勵辦法:
〈1〉【團體獎】冠軍、亞軍、季軍、殿軍(視賽制決定),頒發獎盃。
〈2〉【個人獎】領隊1名、教練2名,各頒發獎盃乙座。打擊獎前3名,頒發獎盃乙座。
十三、保險:為確保參賽隊職員安全,本次活動將有投保意外險,請參賽之人員填寫 “ 出生年月日 & 身份證字號 ”,以免個人權利受損。
十四、比賽附則及注意事項:
比賽附則及注意事項:
〈1〉凡參加比賽之所有球隊應遵守各項細則之規定,球隊若違反規定而利益有所損時,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異議。
〈2〉除非大會另行通知,否則所有賽程及時間以大會公佈為準。
〈3〉比賽中判為『自動棄權』之球隊,強制沒收後面所有賽程,被判『奪權』比賽之球隊則不影響該隊後面賽程。該場並以十比零計分。
〈4〉因全國性比賽,球隊來自全省各地,考量交通及時間因素,風雨無阻賽完全程。
〈5〉比賽採七局限制,滿四局相差十分(含)以上,滿五局七分(含)以上則提前結束比賽。
〈6〉比賽之時間限制:預賽、複賽、決賽55分鐘,冠亞軍戰採七局制時間不設限,二好三壞球制,自裁判員就定位宣告二隊集合時開始計算,比賽55分鐘後鈴聲響起不開新局。(鈴聲響起第三出局數已產生則需繼續比賽,反之不開新局)
〈7〉預賽採和局制,勝一場得2分、和局得1分、敗場得0分,積分相同時以:
1.兩隊勝負關係 2.淨得分(總得分-總失分)較多者
3.總得分較多者 4.總失分較少者 5.兩隊抽籤決定
延長賽分數不採計,若有一隊沒收比賽,該隊成績不列入計算,其餘隊伍比勝負關係。
※複、決賽採突破僵局制(七局結束或時間屆滿時仍平手,則八局或時間屆滿之次局起採突破僵局)。﹝以先到採用之﹞
※ 突破僵局採滿壘一出局開賽,上一局最後三棒分佔三、二、一壘。
〈8〉※好球帶的高度是1.82公尺以上3.62公尺以下;落地球擊中好球板及本壘板均算好球;好球板功能同本壘板,跑壘者回本壘可踩本壘板及好球板均算得分;守備員亦同。
〈9〉球員跨隊比賽被查獲時,以第一場上場比賽(以大會記錄)為所有權,另所跨之隊伍以冒名頂替,判為『奪權比賽』。
〈10〉比賽球隊應於開賽前填妥『攻守名單』,並於秩序冊中所排定之比賽時間的“ 前十分鐘 ”前提交大會。
〈11〉有關攻守名單應注意事項:
1.寫清楚應填寫之所有項目,教練或經理應簽名並註明球衣號碼。
2.預備球員欄應詳細填寫,否則若遇『保留比賽』而權力喪失則自行負責。
3.預備球員欄中未填寫之球員及只寫姓名未填號碼者,於比賽中不得上場(或)替補其它球員。
※ 違反上列第3項則以 奪權比賽 判決。
〈12〉※所有場內球員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之(正本)備查。
1.以身分證、駕照、健保卡、護照其中一項正本備查。
〈13〉不得有未列於秩序冊之球員欄中球員上場比賽,若經對方抗議成立,則被判為『奪權比賽』。
〈14〉※列隊查證先發選手之資格問題(含跨隊、冒名頂替) ,於雙方列隊時接受身份之核對,若無帶證件由預備選手更換。替補球員上場後,得隨時接受查核身份;開賽後,不接受查核先發選手資格。
本次比賽不採九人開賽制。
〈15〉背號筆誤,只要球員當場提出身分證明:
1.經裁判證實確為該球員無誤,則通知記錄組更正背號後繼續比賽。
2.倘若該球員無法提出身分證明,則裁判應即判定該錯誤隊伍為比賽『失格』、『奪權比賽』。
〈16〉球員服裝之規定:(背號不得有0號)
1.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球褲及球帽,球衣胸前或背後應有隊名(標示英文者報名英文隊名並註明中譯)、背後應有背號,背號之每一數字至少十五公分高度,不得臨時手寫或浮貼上去。
2.經理、教練、壘指導員亦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方得上場執行職務。
〈17〉非該場比賽球隊之球員及隊職員不得進入選手休息區。
十五、書面抗議:比賽中以裁判最後判決為終結,不得異議。對該判決若有質疑,應於比賽結束後半小時內提出『書面抗議』。
其作業方式:填寫抗議書、領隊簽名連同保證金伍仟元向大會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委員會接獲該書面抗議後,召開會議討論,然後對該抗議作出最後之判決及處置,如認為其抗議無效,得沒收其保證金。
十六、擊球員不可甩棒,因甩棒每場第二人次(含)以後,將被判逐出場。
若因球審視為有故意之嫌或暴力傾向,則不受初次犯規之限制,可直接宣告出場。
十七、除正常暫停外,其他任何暫停主審均會告知記錄組計時,在恢復比賽時立即通知記錄組及雙方球隊。
十八、跑壘義務線(COMMITMENT LINE):
三壘到專用得分板之間,設置一條跑壘義務線(COMMITMENT LINE)。
當三壘跑壘員要回本壘時,過了壘道中點時應循跑壘義務線踩踏跑者 專用得分板,如果跑壘員不循跑壘義務線回專用得分板時,只要沒有踏觸好 球板及本壘板是不會被判出局。一旦跑壘員踏入跑壘義務線時,不得返回三壘,只 要企圖退向三壘時,判出局。 專用得分板(SCORING PL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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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本壘板左端為起點,與一壘線平行量起2.5公尺處,接連跑壘義務線交接處設置一專用得分板, 當三壘跑壘員要回本壘得時,應使用此得分板。 十九、本次比賽不強制使用安全頭盔。 二十、全壘打不限。 二十一、個人獎獎項入圍前二名之球隊隊員方有計算,各項成績由複賽開始計算,每場打席 以2.0支計算。 二十二、凡是對大會裁判言語侮辱、推擠、挑釁、球隊罷賽及霸佔場地,判該名選手或教練禁賽一場, 領隊、經理、管理判出場並不准進入選手休息區,若是勸告不聽該名選手及該球隊禁賽所有賽程, 並通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教育部、各縣市政府教育處、各縣市體育會、各縣市慢壘委員會(協會) 及105年全民運動會籌備處,禁止該員及該球隊參與任何慢壘賽事二年。 二十三、遇有本規程未定事宜依據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2013 - 2015年慢速壘球規則為準。 二十四、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修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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