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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賽章程

105年澎湖縣「主委盃」 全國排球錦標賽 競賽規程(105.03.01)

一、宗      旨:推展全民運動,提昇本縣對排球運動的風氣與技術,促進全國球隊聯誼及增

             進身心健康,並可選拔優秀選手以代表本縣參加全國運動會或其他全國性之排球賽事。

 

二、指導單位:澎湖縣政府、中華民國排球協會

三、主辦單位:澎湖縣體育會、澎湖福朋喜來登酒店

四、承/協辦單位:澎湖縣排球委員會、澎湖縣沙灘排球發展協會、國立澎湖高級海事水產職

                                  業學校、法利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愛動行銷跟有限公司(硬是要運動)

五、贊助單位:昇恒昌股份有限公司、澎坊股份有限公司、崇琳珊瑚、宏昇視聽工程有限公司、詠冠體育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極光運動休閒服飾、澎湖福朋喜來登酒店

六、比賽地點:澎湖縣立體育館、澎湖海事體育館

七、比賽日期:105年4月22~24日 (星期五~日)

    開幕時間:105年4月23日(星期六)  上午10:00   澎湖縣立體育館

八、參加資格:

1. 國小男女混合組 (國小在籍學生 上限12隊)

2. 國中男生組 (國中在籍學生 上限12隊)

3. 國中女生組 (國中在籍學生 上限12隊)

4. 社會男子組 (含專科大學、高中職自由組隊 上限16隊)

5. 社會女子組 (含專科大學、高中職自由組隊 上限16隊)

6. 社會男女混合組 (含專科大學、高中職自由組隊 上限16隊)

7. 社會男女九人制 (自由組隊 上限12隊)

  8. 公教機關混合組 (各機關團體教職員工自由組隊 上限12隊)

九、比賽規則:

 1. 依據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審訂之最新排球規則。 (附則二除外)

 2. 各組場上限定甲組球員最多2名。

  (甲組球員包含:國家各級代表隊、大專一級球隊、高中甲組、排球專項之體保生)

    男生年滿35歲及女生年滿30歲以上者,不在此限制內,但必須提出證明

    ※詳細說明如附則(二)-9

 3. 社會男女混合組、公教機關混合組– 須有二名女性球員以上在場上比賽

                     社會男女九人制–須有三名女性球員以上

 4. 社會男女混合組、社會男女九人制、公教機關混合組之比賽球員雖無重複報名限制,但                 

  若賽程時間相互衝突時,恕請球員自行處理協調,不可請求大會提前或延後原賽程時間。

十、比賽制度:視實際報名隊數多寡於抽籤前由大會決定 (報名未足三隊取消該組賽 )

十一、比賽用球:採用中華民國排球協會認證合格之CONTI比賽用皮球。(國小為4號膠球)

十二、報名方式:

請在 BSAiLa 盃賽網 此報名網頁完成登錄報名

http://www.bsaila.com.tw/cup/index.aspx?bsid=111289

(一) 報名截止日:即日起至105年04月01日 晚上08:00 止(或額滿為止)。

(二) 報名費用:每隊2000元(含500元保證金) 社會男女九人制及公教機關混合組繳交500元保證金,中小學組均免。

    ---- 報名費及保證金匯款帳號 ----

    轉帳帳號:郵局:700    帳號:0241006-1609782

    戶名:澎湖縣沙灘排球發展協會胡毅中

    ※轉帳後請告知帳號後五碼,以便確認。

若有問題請詢問  競賽組:組長 林致彣0912-779496  活動組:組長  陳景豪0975-931792

(三) 人數:

             六人制-領隊、教練及管理必填報各1人,隊員(含隊長)限報12人

             九人制-每一球隊最多由十五名球員(含隊長)及四名職員組成。

(四) 報名截止後不得再更改隊員名單。

(五) 請各隊之隊名以六個字為限,勿使用不雅之隊名。

十三、抽    籤:105年04月03日 (星期日)中午12:00 ~ 04月04日 (星期一) 中午12:00

                  於 BSAiLa 盃賽網 進行線上抽籤。

十四、領隊會議:民國105年4月21日 (星期四) 17:00 於澎湖縣立體育館-會議室舉行

            ,不另行通知。

十五、名次判定:(採用單循環賽制或雙敗淘汰賽制、決賽採用單敗制)

    (一)每場勝隊得兩分,負隊得一分,棄權未出賽者直接判敗,雙敗淘汰賽時直接落敗,以積分多

           寡決定名次。

    (二)如二隊或二隊以上積分相等,則以各隊勝分總數除以負分總數之商數大者為勝。

    (三)如上項商數仍相等時,則以該循環賽程中各隊勝局總數除以負局總數之商數大者為勝。

    (四)如上項商數仍相等時,則由雙方隊伍派員抽籤決定之。

    (五)自動棄權:任何球隊無論任何情況下自動棄權,棄權未出賽者直接判敗,雙敗淘汰賽時將直

          接落入敗部,並依大會規定予以懲處。

    (六)沒收比賽:於比賽過程中經裁判處以沒收該場比賽,該場已賽完之局(分)數應予保留並給該

           隊應獲勝之局(分)數。該隊未賽完之場數仍可繼續出場比賽。

十六、運動員須知:

    參加比賽之運動員除應遵照競賽規程及比賽規則外,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參與比賽務必請準時,比賽時間開始10分鐘後未到場進行比賽之隊伍,該場比賽

以棄權論,沒收該場比賽,不得異議。

(二) 凡參加之球隊務必參加開幕典禮,請各隊派六員以上準時參加開幕典禮。

                             (未參加開幕之隊伍無法領取紀念T且沒收保證金)

  (三)凡參賽隊伍於出場比賽前30分鐘,請先至大會檢錄處辦理報到檢錄手續。

                     (當如比賽前15分鐘經大會廣播三次未至大會報到者將取消該場比賽資格。)

  (四)各參賽選手務必攜帶身分證明文件(需有照片之證件)參與比賽。本次賽事將於每場次開始

               前檢查證件,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隊員,將不得上場 (國中組請攜帶學生證)

出賽前報到時請檢查紀錄單上之出賽球員名單與號碼是否正確,並繳交出賽球員之證件 (必須有相片),以便查驗,比賽後歸還各球隊。(國中組請攜帶學生證,國小免)

  (五)遇有比賽時,須在規定比賽時間前到場,比賽結束後立即退場,並由教練及管理率

       同進退。

  (六)球衣上須有隊伍中文或英文名稱及固定號碼,名稱需與報名隊伍之名稱相符,如報

               名隊伍之名稱與球衣上隊伍名稱不同請於報名表上註記,請勿隨便換穿,以免錯誤,

               各隊隊長在球衣之正胸前應佩帶與球衣不同顏色之標誌 (長八公分、寬二公分)。

 (七)球隊比賽服裝之式樣、顏色應整齊劃一,球衣胸前、背後均應有明顯號碼(1~20號),球衣

       必需有中文或英文隊名(隊名及號碼需印製於球衣上,不得手寫或浮貼,如係浮貼則 四周

        應以針線密縫,否則不得出賽),隊長胸前應有固定標識,

  (八)每隊應派聯絡員在場,便於聯繫。

  (九)比賽進行中,除比賽隊長外,其餘職隊員不得質詢。

十七、獎    勵:

  (一)凡參加此次比賽之隊伍並參加開幕典禮,均贈送每人(選手)乙件紀念T (但不可重複領取)

             開幕會後請各隊派員至大會領取。

      (二)各組報名球隊達16隊以上錄取6名、13~15隊取前5名、8~12隊取前4名、7~6隊取前3名、

             5隊以下取前2名、3隊取1名,由大會頒發獎盃或獎品。 (未達3隊不成賽)

   社會男子組、社會女子組、社會男女混合組

   冠軍─獎金壹萬元、獎盃乙座,亞軍─獎金伍千元、獎盃乙座,季軍─獎金參千元、獎盃乙座,

      第四名後─獎盃乙座、獎品乙份。

   附註:以上各組報名未達 隊獎金減半,未達5隊改頒發獎品。

      (三)各組於名次確定後,聽候大會廣播頒獎;未領取獎項之球隊,賽後請親洽澎湖縣體育會領

            取。

      (四)所有比賽成績函送有關單位,本會存查。

十八、附    則:

 (一)  合法之抗議應由各隊領隊用書面簽名、蓋章並附保證金新台幣3,000元整,於該場比

賽賽完30分鐘內提出,如審判委員會認為抗議無效時,沒收其保證金不得異議。 

 (二)賽制規定:

1. 採三局兩勝制。

2. 預賽(初賽)-以先得21分並至少領先兩分為勝該局 (前兩局得分上限為25分)。

    決賽(複賽)-以先得25分並至少領先兩分為勝該局 (前兩局得分上限為29分)。

3. 決勝局採15分制(上限19分),一方先得8分時,交換場地。

4. 不實施技術暫停,每隊每局可有兩次暫停 (每次30秒)。

5. 社會混排六人制規則:比賽球網高度為235公分。

5-1.  男子選手輪轉至前區,也不能在前區以高於球網的高度完成攻擊。

5-2.  男子選手在前區時,只能對對方男子選手進行攔網動作,不能對對方女子選手進行攔網動

         作 (「攻擊的定義請參照排球規則」)。

5-3.  男子選手只得於3米線後起跳攻擊。

6. 九人制規則:

  6-1. 勝一場:先獲勝二局(或三局)者,贏得該場比賽。

  6-2. 勝一局:先獲得二十一分並至少領先二分之隊為勝一局。若二十比二十時,比賽將

                     繼續進行,直至領先二分的情形出現(22:20、23:21.….)

  6-3. 勝一分:發球隊,贏得該球時,獲得一分,並繼續發球。

              接發球隊贏得該球時,獲得一分,並獲得發球權。

  6-4. 若須進行決勝局(第三局或第五局),第一裁判須進行另一次擲硬幣。

  6-5. 九人制比賽,無球員位置與輪轉之限制。

  (除了上述之規則外,其他尚未定訂之規則部分依最新國際排球規則之規定實施)

7. 各組球網高度規定:社會男子組  243cm、社會女子組  224cm、公開男女混合組  235cm

                      公教機關混合組 224cm、國中男子組  235cm、國中女子組  220cm、   

            國小男女混合組 190cm、社會男女九人制 243cm。

8. 若決賽抽籤對上預賽分組同組時,則重新抽籤。

9. 符合甲組球員的限制說明:

 9-1.以中等以上學校排球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進入大專校院之高級中學及職業

     學校(以下簡稱高中職)學生及國民中學升專科學校五年制(以下簡稱五專)之入學學生

     (單獨招生,不在此限)。

  9-2.曾具社會甲組(企業聯賽)運動員資格者。

  9-3.高中職時期獲得全中運或本部升學輔導指定盃賽(排球)前八名運動員。

 9-4.高中職及五專以上曾入選排球運動種類之國家(含地區)代表隊運動員,參加國際運動總

     會舉辦之正式錦標賽者(含世界盃、世界錦標賽、世青、世青少、亞洲盃、亞洲錦標賽、

     亞青、亞青少、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青年運動會),為甲組球員。

 9-5.其他未規範者,大會擁有解釋權利。

 9-6.男生35歲與女生30歲不在此限。

 (三) 其他規定事項:

1. 凡參加球隊之交通、膳宿、個人保險費用及活動期間自身安全,均由球隊自行負責。(大會統一

    投保場地險)

2.報名手續不全、資料不齊或逾期者,概不受理。

3.凡在比賽中任何球員或職員毆打對方球員或大會裁判、職員情事發生者,即取消該隊比賽資格。

4.各隊下場比賽球員之服裝必須整齊,否則由大會裁判長或技術委員會裁定,不得出賽。

5.冒名頂替或未報名而參賽,球隊取消出賽資格,若已出賽則成績無效,往後賽程與予沒收。

十九、本競賽規程經通過澎湖縣政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二十、本競賽章程若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公布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