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競賽章程 |
[賽制]
採 分組積分 制 例如:三隊一組取一隊晉級 四隊一組取二隊晉級
(一)、每場球賽採7局制,若比賽進行60分鐘尚未打完7局,則宣佈當局(滿一局)打完比賽結束,裁判與大會紀錄於50分鐘時會給予提醒。
(二)、預賽採分組積分制,每組取積分最高隊伍晉級複賽(依報名隊伍決定分幾組),如遇同組戰績相同,則比較得失分之勝隊晉級複賽。
得失分算法:總得分 - 總失分 如又相同則取總失分較少之隊伍
前兩名隊伍...每人一塊獎牌!!(每隊上限20面)
參加對象:限104年入學之新生,(四年制一年級及碩博士班一年級)(包含碩博士班之新生)
採用規則:採用一般壘球賽制規則(比賽時會再次補充說明):
※採用規則:採用中華民國壘球協會賽制規則(比賽時會再次補充說明)比賽中如有遇到爭議,則依照該場主審判決為主。 (一)、每場比賽前30分鐘,各隊隊長須先將參賽球員的攻守名單與球員們學生證交至大會紀錄台(攻守名單上須註明球員是否為體保生),以便記錄台人員於比賽前核對身份以完成檢錄。如有選手未攜帶其證件者將不得上場比賽。
(二)、比賽逾時超過5分鐘經裁判唱名三次未出場比賽之隊伍,由大會裁決後,該場次視為棄權論。
(三)、比賽若有發生糾紛或問題不屬明文規定者,由裁判長作最後的裁決。
(四)、比賽中皆以裁判之判決為主,若有不遵守裁判之判決或侮辱裁判之行為者,得取消該隊之比賽資格及名次判定。
(五)、本壘前皆劃有3米 封殺線,捕手一旦接到球,且踩於本壘板上,而跑者進入3米 封殺線範圍內,不需作take動作,即判出局。
(六)、採三好四壞球制,承球數由一好一壞開始,及三人出局攻守交替制。三好球為三振,擊出界外球算好球,如第三個好球為界外球則是為出局。四壞球打者保送一壘,無觸身球的判定。
(七)、雙方比數在滿4局差10分以上(包括10分),或滿5局以上差分超過7分以上,則比賽提前結束。
(八)、如七局比完或打至50分鐘滿仍同分時,則進行特殊加賽『突破僵局制』,此法是由前一局最後一名擊球員站上二壘開始並輪到下一位擊球員打擊,開始局數為無人出局,由兩隊輪流打至分出勝負。如過七局(不含七局)以每局一次暫停為限。
(九)、比賽只提供用球,其餘球具皆不提供。
(十)、跑者可滑壘,但嚴禁故意衝撞防守員。
(十一) 、比賽之中如球員有危險性甩棒之動作,每場第一次警告,第二次人將逐出場。若球審視球員有故意之暴力傾向,則不受初次犯規之限制,可直接宣告出場。
(十二)、備註:釘鞋鞋釘須為塑膠製,不得為鐵釘(運動鞋亦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