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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花蓮縣「縣長盃」羽球錦標賽
競賽章程

105年花蓮縣「縣長盃」羽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活動主旨:提倡運動風氣與培養運動精神,藉由活動之辦理,達到以球會友之目的。
二、指導單位:花蓮縣政府
三、主辦單位:花蓮縣體育會
四、承辦單位:花蓮縣體育會羽球委員會
五、協辦單位:亞威運動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六、報名資格:
(一)凡設籍、就學或就業花蓮縣者,均可自行組隊報名參加。
(二)參加比賽之選手,每人限報名團體1組及個人1組。
(三)學生團體組每校每組限報1隊,不得跨級。
七、賽事組別:
   團體賽(參賽隊數至少3隊始得列入賽程,學生組限同校學生組隊)
(一)    社會男子團體組(每隊限報甲組1名,且需於第1點出賽,採總分制)
(二)     社會女子團體組(採2點雙打,採總分制)
(三)    高中男生團體組(採單、雙、單;單雙人員不可重複兼打)
(四)    高中女生團體組(採單、雙、單;單雙人員不可重複兼打)
(五)    國中男生團體組(採單、雙、單;單雙人員不可重複兼打)
(六)    國中女生團體組(採單、雙、單;單雙人員不可重複兼打)
(七)    國小男生團體組(採單、雙、單;單雙人員不可重複兼打)
(八)    國小女生團體組(採單、雙、單;單雙人員不可重複兼打)
   個人賽(參賽隊數至少4隊始得列入賽程)
(一)    高中男生單打
(二)    高中女生單打
(三)    國中男生單打
(四)    國中女生單打
(五)    國小男生單打
(六)    國小女生單打
八、報名人數:
(一)    團體組:
1.    社男團註冊選手每隊上限8人下限6人。
2.    社女團、學生組註冊選手每隊上限6人下限4人。
3.學生團每單位每組限報1隊。
(二)    個人組:
1.    個人單打:每單位每組限報3名選手。
九、比賽日期:105年05月21日(星期六)。
十、比賽地點:亞威運動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亞緻會館羽球館(原花蓮高中羽球館)。
十一、報名手續:
(一)日 期:即日起至105年05月11日(星期三)止
(二)請上花蓮縣羽球委員會網站下載競賽規程並採【網路報名】。
(三)報名費:
1.社會男子團體組每隊報名費1000元整,社會女子團體組每隊報名費600元整,學生團體組500元,個人單打100元。
2.本次賽事每單位(含學校)需繳交保證金1000元,並參加開幕典禮,保證金將於開幕完畢後無息退還,未參加開幕典禮(至少六人)或比賽棄權者,則沒收保證金。
匯款銀行:花蓮市第一信用合作社
匯款帳號:08420000002763
匯款戶名:周財勝-花蓮縣體育會羽球委員會
十二、比賽抽籤:
(一)時間:105年5月18日(星期三)下午13時20分。
(二)地點:吉安國中-教務處
(三)抽籤會議不另函通知,請報名參賽單位派乙名代表參加,如未參加將由大會代抽,不得異議,(抽籤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球員名單)。
(四)抽籤後隨即舉行領隊會議。
十三、比賽用球:比賽球採用國際比賽級羽球。
十四、比賽辦法:
(一)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羽球協會審定之最新羽球比賽通用規則。
(二)比賽制度:比賽賽制視參加報名隊數決定,於抽籤時宣佈。
(三)計分方式:各組比賽(除國小組外)均以單局31分新制計算,先到達31分者勝,16分交換場地;國小組以單局21分新制計算,先到達21分者勝,11分交換場地。半場單打以單局15分新制計算,先到達15分者勝,8分交換場地。
(四)如採循環賽時,3點均需賽完,積分計算方式如下:
(1)勝1場得2分,敗1場得1分,積分多者為勝。
(2)2隊積分相等,勝者為勝。
(3)3隊以上積分相等,以該相關隊比賽結果依下列順序判定:
A.(勝點和)÷(負點和)之商,大者為勝;如相等則以
B.(勝局和)÷(負局和)之商,大者為勝;如相等則以
C.(勝分和)÷(負分和)之商,大者為勝
D.若再相等,則由裁判長抽籤決定之。
(五)社會男子團體組(含隊長)報名最多8人;社會女子團體組、學生團體組(含隊長)報名最多6人。
(六)賽事組別若未達法定比賽隊伍,由大會決定是否合並其他組別以利成賽。
(七)每隊出場名單不能有輪空情事,如輪空該組及以下各組均以零分計算。
(八)比賽時務必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學生請攜帶學生證)以備查詢,若提不出證件者,裁判可判其棄權。
(九)凡發現冒名頂替或資格不符者,裁判員可立即取消比賽資格,並謝絕參加主辦單位1年內所舉辦之任何活動,並報請相關單位究責。
(十)參賽球員逾比賽時間5分鐘不出場者以棄權論。棄權後之其他賽程不得再參賽(時間以大會所掛時鐘為準)。如遇賽程提前時,請依大會廣播出賽,如有特殊事故得依賽程表時間出賽,並不宣判棄權;但如遇賽程拖延,經大會廣播出賽2分鐘內仍未到場比賽者,即宣判棄權,不得異議。
(十一)為顧及選手安全,請各單位自行為隊職員投保意外險。
十五、獎勵:
(一)    參加隊數6隊(含6隊)以上取4名,5隊以下取3名。團體賽頒發獎盃(獎品),個人賽頒發獎牌(獎品),學生組頒發獎狀。
(二)    承辦本次活動人員及榮獲錦標之學校指導教練,報請縣府依各級學校教職員獎懲作業要點辦理敘獎事宜。
十六、抗議規定:
(一)對球員資格有疑議時應於球賽開始後30分鐘前提出,經大會查證屬實後,取消比賽資格。
(二)如有抗議事件,除當場口頭抗議外須於事實發生後30分內具正式抗議書經教練簽章,送大會審查。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2,000元整,以大會之判決為終結,不得再抗議。若抗議成立,保證金退回,不成立保證金沒收,不得異議,抗議時間內球賽不得停止。
十七、若有未盡事宜得由本會另行公佈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