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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第24屆【三重盃】排球錦標賽
競賽章程

2016第24屆【三重盃】排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宗    旨:響應行政院教育部體育署【運動i臺灣計畫】、【運動文扎根計畫】專案,促進全民運動,提昇排球運動之水準,以增強體能,增進身心健康,加強精神團結,促進社會祥和。

二、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新北市政府體育處

三、主辦單位:新北市三重區體育會

四、承辦單位:新北市三重區體育會排球委員會

五、協辦單位:新北市立三重高級中等學校、新北市三重國民運動中心、新北市李余典議員服務處。

六、比賽日期:民國105年10月8-10日 (六、日、一)

七、比賽地點:新北市立三重高級中等學校(三重區集美街212號),如隊數超出預期,將再借用三重國民運動中心。

八、比賽組別:每一球員限報一組一隊,不得重複,若有重覆時,以第一次出賽之球隊為始終隊。

組   別

年  齡  及  條  件

場  地

網  高

社男六人組

年齡不限 (至多25隊)

18×9

2.43M

社男九人組

年齡滿40歲以上

18×9

2.30M

社女六人組

年齡不限 (至多25隊)

18×9

2.24M

男女混合組

男性年齡滿35歲以上(含),女生年齡不限。

18×9

2.24M

男童六年級組

民國93年9月1日以後出生在籍學生

16×8

2.00M

女童六年級組

民國93年9月1日以後出生在籍學生

16×8

1.90M

男童五年級組

民國94年9月1日以後出生在籍學生

16×8

1.90M

女童五年級組

民國94年9月1日以後出生在籍學生

16×8

1.80M

 

九、報  名:

  (一)日  期:自即日起至9月26日(星期一)截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人  數:六人制得報名15人,各隊比賽服裝請自行統一。

  (三)報名費:社會組2000元整,請匯至國泰世華銀行(建國分行)戶名:蔡宗志

              帳號:223501034559。電話:02-29817739  傳真:02-29885479,請於報名後上網填寫匯款紀錄。鼓勵男女童組踴躍參與,免繳報名費,於比賽當日供應中午便當。  

  (四)地  點:網路報名 http://www.bsaila.com.tw/cup/index.aspx?bsid=111528

(五)社男社女組,需依照順序完成報名及繳費,如超過報名隊伍數,依完成順序為準。

 

十、比賽制度:

(一)由大會依據每組參加隊數之多寡於抽籤前公佈。如每組報名未滿三隊時改為表演賽。

(二)採三局二勝制,循環賽計分法:

     勝一場得二分,負一場得一分,如一隊棄權時,除該隊取消資格外,所有與該隊比賽之積分,均不予計算,積分較高者為勝。積分相等時,以該組所有比賽之正負分商數的多寡判定名次;相等時,以該組所有比賽勝局與負局之商數高者為勝;如再相等,則由相關隊抽籤決定之。

(三)社會組:凡現任企聯、大專聯賽第1級、高中聯賽甲組之男女選手不能參加。

(四)社男九人組:每局21分,決勝局15分(8分換場)。

(五)混合組:

     (1)大會可依要求適時檢查球員身份以及參賽資格,若發現資格不符,可取消該隊

伍比賽資格。

     (2)男性選手至多2人下場,不得前排攻擊及攔網女性球員之攻擊〈可攔男性球員之後排攻擊〉,若犯此規定,以後排攔網作為判決。

     (3)男性球員在前排時,高於網高球,不得做下壓球之動作,犯此規定以攻擊犯規作為判決。

     (4)男性球員後排攻擊線,設在4M。

     (5)男性球員不可連續3次觸球。

 

十一、比賽規則:除上列特別規定外,其餘依據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審訂之最新排球規則。

十二、抽  籤:105年10月3日(星期一)下午3時於三重區體育會舉行,各隊應派代表出席,缺席者由大會代抽,不得異議。

十三、獎  勵:社會組取六名,男、女童組取四名,由大會頒給獎盃,凡參加之球隊均由大會贈送礦泉水、毛巾。  

十四、運動員須知:參賽之運動員除應遵照競賽規程及比賽規則外,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參與賽務請準時,逾開賽時間未出場者,以棄權論不得異議。     

    (二)凡參賽隊伍出場比賽前,請先至服務台辦理報到手續。

    (三)遇有比賽時,必須在規定時間前15分鐘到場,比賽後立即退場,並由教練及管理率同一起退。

    (四)球衣上有固定號碼,請勿隨便換穿,以免錯誤。

    (五)出場運動員姓名,識別及號碼,發球順序,應於比賽開始前五分鐘由教練或隊長送交記錄員。

    (六)每隊應派聯絡員在場,以便聯繫。

    (七)比賽進行中,除隊長外,不得質詢,惟學童組教練得代隊長提出質詢。

    (八)經查證件不齊者,視同資格不符。

十五、附  則:(一)合法之抗議應由各單位領隊或教練簽章,於該場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

以書面向審判委員提出(球員資格之抗議必須在比賽結束前提出)但

規則上有明文規定,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二)採三局二勝制。

 1.以先得25分並至少領先兩分為勝該局(包括決勝局)。

 2.決勝局15分,一方先得8分時,交換場地。

  (三)參加比賽一切費用請自理。

  (四)如遇爭議事項,應在該場比賽前,以書面並繳保證金3000元向大會審判委員會或主辦單位提出,並以該會之判決為終決。抗議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給予沒收。

 

17.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由承辦單位修正後於新北市三重區體育會網站- http://www.tcscaf.com.tw公告訊息/公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