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賽章程 |
105年運動i台灣計畫-通宵區慢速壘球社區聯誼賽
競賽規程
一、宗 旨:透過賽事活動樂趣化且涵蓋各年齡層之分組,期將對象擴增至家庭成員,提昇民眾參
與意願,以達成普及參與及擴增規律運動人口,以實踐「樂在運動,活得健康」理念,
達到人人愛運動、處處能運動、時時可運動之「運動島」願景。
二、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苗栗縣政府。
三、主辦單位:苗栗縣銅鑼鄉體育會。
四、協辦單位:苗栗縣慢速壘球委員會。
五、活動日期:民國105年9月18日(星期日)。
六、活動地點:後龍溪高灘地棒壘球場。
七、活動組別:
1、團體競賽:社區組(以鄉鎮市為單位組隊) 。
青壯組(66年12月31日(含)以前出生者) 。
2、趣味競賽:壘間傳球。
3、縣級總決賽-10月辦理,各組取前2名參加縣總決賽。
八、比賽規則:依據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審訂之最新慢速壘球規則。
九、比賽賽制:預賽採三取一晉級,決賽採單淘汰制。
十、參加資格:(1).鄉鎮市民眾皆可參加
(2).球員應經公私立綜合醫院檢查,並認可參加劇烈運動競賽者有心血管疾病或不適
合運動者請勿報名。
十一、報名方式:
1、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05年8月10日止。
2、報名時請繳交出賽保證金NT$2,000元及清潔費,請於報名截止前繳交,未繳交者視同
棄權。參加開幕未達8人以上者,均沒收保證金。
3、出賽保證金2000暨清潔費500:計2,500元整,請匯入
銀 行:銅鑼鄉農會 戶 名:苗栗縣銅鑼鄉體育會
金融機構代號:954-1906 帳 號:19000100081307
匯款人請註名隊名,煩將收據連同報名表E-mail至報名處確認。
4、報名地點:苗栗縣銅鑼鄉體育會(銅鑼鄉銅鑼村新興路2-17號)
聯 絡 人:彭文中 電話:0985184077 E-mail:794599@gmail.com
5、報 名 表:1.每隊限報20名球員,凡球員重複報名,經查屬實,則取消該員之參賽資格。
2.領隊、經理、教練為球員時,須登錄至球員名單,未登錄者不得下場比賽。
十二、開幕典禮:105年9月18日10:00假「後龍溪高灘地棒壘球場」舉行。
十三、領隊會議及抽籤:
未參加領隊會議或遲到者,由大會代為抽籤不得有異議。
十四、獎勵辦法:
凡報名參加活動之球隊,大會贈送壘球一盒及礦泉水一箱。
團體獎及體驗獎:取冠軍、亞軍、季軍、殿軍頒發獎盃。
十五、保險:本次活動承保300萬公共意外責任險(含死亡、醫療、傷殘補助)。
十六、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修定之。
十七、比賽附則及注意事項。
團體競賽:
(一)、凡參加比賽之所有球隊應遵守各項細則之規定,球隊若違反規定而利益有所損時,不得以任
何理由向大會提出異議。
(二)、除非大會另行通知,否則所有賽程及時間以大會公佈為準。
(三)、比賽中判為『自動棄權』之球隊,強制沒收後面所有賽程,被判『奪權』比賽之球隊則不影
響該隊後面賽程。該場並以十比零計分。
(四)、比賽採七局限制,滿四局相差十分(含)以上,滿五局七分(含)以上則提前結束比賽。
(五)、比賽之時間限制:預賽(五十分鐘)、決賽(六十分鐘),二好三壞球制,以投手練球第一球出
手開始計算,以主審為準。屆時若仍未賽完,則以屆滿時間這局為最後一局(時間屆滿前大
會及裁判不負通告之責及義務),若是上半局打完,下半局後攻之隊伍若分數較高,或三出局
前分數超過對方,則判獲勝且比賽結束。
(六)、預賽採和局制,勝一場得2分、和局得1分、敗場得0分,積分相同隊伍比:
1.勝負關係 2.淨得分(總得分減總失分)較多者
3.總得分較多者 4.總失分較少者 5.兩隊抽籤決定
延長賽分數不採計,若有一隊沒收比賽,該隊成績不列入計算,另二隊比勝負關係。
※ 決賽採突破僵局制 ※ 突破僵局採滿壘一出局開賽。
(七局結束或時間屆滿時仍平手,則八局或時間屆滿之次局起採突破僵局)。﹝以先到採用之﹞
(七)、好球帶的高度是1.82公尺以上高度不限高落地球擊中好球板及本壘板均算好球;好球板功能
同本壘板,跑壘者回本壘可踩本壘板及好球板均算得分;守備員亦同。
(八)、球員跨隊比賽被查獲時,以第一場上場比賽(以大會記錄)為所有權,另所跨之隊伍以冒名頂
替,判為『奪權比賽』。
(九)、比賽球隊應於開賽前填妥『攻守名單』,並於秩序冊中所排定之比賽時間的“ 前十分鐘 ”前
提交大會。
(十)、有關攻守名單應注意事項:
1.寫清楚應填寫之所有項目,教練或經理應簽名並註明球衣號碼。
2.預備球員欄應詳細填寫,否則若遇『保留比賽』而權力喪失則自行負責。
3.預備球員欄中未填寫之球員及只寫姓名未填號碼者,於比賽中不得上場替補其它球員。
4.報名時,未列於報名表中之球員欄者,比賽中不得上場比賽。若是教練或經理兼球員,
則姓名除列於教練、經理欄外,於球員欄亦應將其姓名寫上,否則不得上場比賽。
5.違反上列3、4項則以 違規球員 判決。
(十一)、所有場內球員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之(正本)備查。
大會之證件以身份證、駕照、健保卡(需有照片)、護照。【其他證件概不承認】
(十二)、不得有未列於秩序冊之球員欄中球員上場比賽,若經對方抗議成立,則被判為『奪權比賽』。
(十三)、列隊查證先發選手之資格問題(含跨隊、冒名頂替) ,於雙方列隊時接受身份之核對,若無
帶證件由預備選手更換。替補球員上場後,得隨時接受查核身份;開賽後,不接受查核先
發選手資格。若是人數不足十人,可採九人開賽制。
(十四)、背號筆誤,只要球員當場提出身分證明:
1.經裁判證實確為該球員無誤,則通知記錄組更正背號後繼續比賽。
2.倘若該球員無法提出身分證明,則裁判應即判定該錯誤隊伍為比賽『失格』、『奪權比賽』。
(十五)、球員服裝之規定:(背號不得有0號)
2.經理、教練、壘指導員亦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方得上場執行職務。
(十六)、非該場比賽球隊之球員及隊職員不得進入選手休息區。
(十七)、書面抗議:比賽中以裁判最後判決為終結,不得異議。對該判決若有質疑,應於比賽結束
後 半小時 內提出『書面抗議』。其作業方式:填寫抗議書、領隊簽名連同保證金 伍仟元 向
大會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委員會接獲該書面抗議後,召開會議討論,然後對該抗議作出
最後之判決及處置,如認為其抗議無效,得沒收其保證金。
(十八)、擊球員不可甩棒,因甩棒每場第二人次(含)以後,將被判逐出場。
若因球審視為有故意之嫌或暴力傾向,則不受初次犯規之限制,可直接宣告出場。
(十九)、除正常暫停外,其他任何暫停主審均會告知記錄組計時,在恢復比賽時
立即通知記錄組及雙方球隊。
(二十)、距離本壘板前15英呎或4.5公尺,本壘與三壘的連接線在15英呎或4.5公尺劃一垂直白
線,凡三壘跑壘員往本壘進佔時,若已通過(含踏觸)白線時就不得返回三壘壘包,必須強
迫進佔本壘(若未踏觸白線或界外延伸連線時不在此限)。此時守備方,持球(用身體任
一部份或手套)碰觸本壘板即裁決跑壘員封殺出局 (規定此條文目的為防止跑壘員與
守備員互相碰撞造成安全上之危險),其狀況(如未通過或踏觸白線前之夾殺、死球進壘、
正常跑壘跌倒爬起及其他狀況),則不受此條文之4.5公尺白線之限制。(本條文屬於立即
裁決)
(二一)、本次比賽使用安全頭盔制比賽球隊應自行準備雙耳之安全頭盔。
(二二)、以上各項決議經領隊會議通過實行,請各球員球隊確實遵守。
(二三)、遇有本規程未定事宜依據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2013 - 2015年慢速壘球規則為準。
(二四)、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修定之。
趣味競賽:
(二)壘間傳球
人 數:每隊4人
競賽辦法:順時鐘方向從本壘板傳向一壘→二壘→三壘→回本壘,在由本壘逆時鐘方向傳至
三壘→二壘→一壘→回本壘, (傳接球時必須接到球同時踏到壘包才算完成) 。
比賽賽制:本活動以計時賽計算成績。
獎勵辦法:取冠軍、亞軍頒發獎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