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賽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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籃球項目章程
壹、 比賽場地:國立聯合大學二坪校區室外球場
貳、 雨備場地:國立聯合大學八甲校區風雨球場
參、 比賽用球:
一、男子組用球:Molten BGR7D。
二、女子組用球:Molten BGR6D。
肆、 比賽規則:
一、球員登錄:
A. 報名人數:
(1)每隊報名人數(含隊長)最多 20 人,當天檢錄最多 12 人。
(2)單項比賽不可跨隊,每系最多報2隊。
(3)曾參加大專籃球聯賽公開一,二級之隊員或具籃球體保生及體資優生之隊員每場比賽只可1名檢入。
B.球衣:各隊出場比賽,務必穿著整齊之球衣出場比賽,且比賽球衣號碼一律規定,球衣正面或背面需有該球員明顯背號。
二、賽制:
A.預賽採分組循環賽制,賽程依報名隊數決定,男籃組及女籃組均為4隊取2名或 3 隊取 1名;決賽男女籃均採單敗淘汰賽制,直至分出前三名。
B. 循環賽積分、名次判定方式
1.勝一場得兩分,敗一場得一分,棄權以零分計算。
2.四隊取兩隊,三隊取一隊進決賽。
3.積分相等時,勝負判定之優先順序如下:
(1)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比賽之勝隊獲勝。
(2)三隊積分相等時,以該三隊之相關球賽商率(總得分除以失分和) 大者為勝。
三、一律採用 FIBA 現行國際籃球規則以及本比賽特殊規定。
四、比賽細則:
A. 參賽人數每隊至少5人至20人。每場比賽僅可登錄12名球員(每場可登錄不同選手,但都必須是正式球員名單中的20位)。
B. 比賽開始時,當其中一隊出場球員人數不足5人時,球賽不得開始。在比賽時間15分鐘後,該隊仍不足5人時,則應判令該隊棄權,由對隊20:0獲勝。
C. 球衣:各隊出場比賽,務必穿著整齊之球衣出場比賽,且比賽球衣號碼一律規定,球衣正面或背面需有該球員明顯背號。若兩支隊伍球衣顏色相近,則由雙方隊長猜拳決定哪支隊伍穿著大會準備之號碼衣。
D.球賽共分成4節,每一節比賽時間10分鐘,節與節間休息時間 1 分鐘,中場休息為3分鐘。
E.上半場可請求2次暫停,下半場可請求3次暫停,每次為30秒,延長加賽,各隊可暫停1次,請球員向記錄台請求暫停。
F.比賽前三節最後24秒停錶,僅第四節最後2分鐘停錶。;突發事件(包含球員嚴重受傷)經裁判認定必須停錶外,其餘時間均不停錶。
G.延長賽:正規比賽終了雙方平手時,應進入一次或多5分鐘決勝期以分出勝負, 延長賽加賽最後2分鐘停錶。每一次決勝期應給予1分鐘休息時間,均使用下半場進攻框,每一次決勝期只有一次暫停(30秒) 。
H. 比賽中球員犯滿5次犯規,包括侵人與技術犯規,應自動退出比賽。
I. 若遇下雨情況,由大會決定是否暫停比賽,大會具有更改比賽之權利,如雨勢不影響比賽則比賽繼續。
J. 其餘未規定事項,包含晉級方式均採用中華民國籃球協會規則〈2014 年版本〉。
伍、 罰則:
一、 參賽選手不論在個人或團體比賽期間倘若有資格不符而出場比賽者,一經證實則沒收比賽,取消已賽的成績和名次,且不用告知前敗場之各隊,不予重賽。除預賽由次名隊伍遞補晉級外,複賽後不予遞補。
二、 比賽中如有球員發生鬥毆事件,或遇球員、球隊有關人員侮辱大會工作人員及裁判等事件發生時,大會有權取消該隊繼續比賽權利及已賽成績不計,情節重大者,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
三、 凡比賽中被判處奪權犯規之球員或教練,除該場比賽禁止出賽外,下場比賽亦受禁賽之處分,如有情結重大者則取消後續比賽資格。
陸、 雨備:
一、 場地:國立聯合大學八甲校區風雨球場
二、 賽制:採循環賽制。
三、 比賽辦法:上下半場各15分鐘,暫停上下半場各2次,一次 30 秒鐘不停錶。中場休息 2 分鐘,上半場不停錶,下半場最後 1 分鐘停錶。(男生、女生冠軍賽採正常賽制比賽時間)。
四、 個人滿五犯畢業,各半場滿五犯加罰。
五、 大錶停止後若比數相同,兩隊派五名球員罰球決勝負,進球數多者為勝隊,不進行延長賽。
柒、 注意事項:各隊出場比賽球員必須攜帶雙證件(學生證、選手證),表訂比賽時間前20分鐘,至檢錄台領取出賽名單。賽前15分鐘由隊長或球經繳回檢錄處,否則不得上場比賽;表定開賽時間超過十分鐘未到者,判定該隊該場棄權。比賽期間,大會備有電腦可立即連線查證,若有冒名頂替或資格不符者,經查證屬實,沒收該場比賽並取消該隊所有參賽資格,扣除全額保證金之外,並行文該校違犯規則之具體事實。參加比賽球隊需穿著整齊統一的服裝(印有明顯背號),才得以出場比賽。
捌、 承辦比賽期間,若發生規程中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由大會開會決議之,其議決即為終決,本會保有更改章程內容之權限。本競賽規則如有未竟事宜,得經大會補充公布之。
玖、 獎勵:冠、亞、季軍獎盃。
壹拾、 申訴規定:
一、 對球員身份有異議者請於賽前提出,若有冒名頂替比賽者,則其所參賽之隊伍將被判為『奪權比賽』。
二、 球員資格有問題者,從開賽到裁判哨音響宣判比賽結束前直接提出申訴。
三、 對敵隊球員資格有問題者,比賽後的 15 分鐘內(大會時間為準)提出申訴,繳交保證金 2000元,若提出確為事實,即裁定該隊勝利,並歸還保證金。
四、 對裁判判決有極大爭議者,若存有證據(例如錄影),不論在比賽中或比賽後的 15 分鐘內提出申訴,並繳交保證金 2000 元,若確為事實,將由裁判長宣佈改判結果,並歸還保證金。
五、 若二、三兩點經大會確認後不為事實,沒收保證金 2000 元,不予退還。
排球項目章程
壹、 比賽場地:國立聯合大學二坪校區室外球場
貳、 雨備場地:國立聯合大學八甲校區風雨球場
參、 比賽用球: Conti V700-5-RWB膠球
肆、 比賽規則:
一、 採用FIVA現行國際排球規則和本比賽特殊規定。
二、 球員登錄:
A. 每隊報名人數20人(含隊長),當天僅可檢錄12人(含自由球員一名)。
B. 具排球體保生、體資生之隊員,可報名兩人。但同時僅可有一人上場。排球體保生、體資生之認定請參閱附錄一。
C. 比賽球衣一律規定同款且同色〈註:如有自由球員則應規定穿著不同顏色之球衣〉,球衣正面或背面需有該球員明顯背號。
D. 出賽名單上登錄原為該場比賽之球員,隊員因傷或任何原因需要換人,替補球員必須名列出賽名單上之候補位置。
伍、 比賽辦法:
一、 每場採三戰兩勝,第一、二局皆25分,第三局15分,(兩隊同24分或14分時,需贏對方兩分以上,方可取得勝利)。
二、每局比賽有二次暫停及六人次球員替補的權利。所有的暫停時間為30秒,須由教練或隊長提出。
三、第一局比賽開始前由雙方隊長猜拳選球選邊,第二局彼此交換;第三局決勝局由雙方重新猜拳選球選邊,任一方得到8分即換場地,同時球員位置應保持原狀繼續比賽。
四、每局中間休息時間2分鐘,以裁判鳴笛哨聲為準開始下一場比賽。教練或隊長請求替補與暫停,須以明確的手勢通知裁判人員,替補員需至三公尺前區邊線外等候,裁判示意交換手勢方得入場
五、 雙方隊伍皆需指派1人為計分員。
六、 預賽採循環賽,若勝負場相同,以下列順序決定晉級:
A. 比所勝局數,勝的局數多者晉級。
B. 若敗的局數相同,比得失分差,得失分差大者晉級。
C. 若得失分相同,比所失的分數,失分少者晉級。
D. 都相同時由各隊隊長猜拳決定晉級隊伍。
陸、 自由球員規則(選擇性):
一、 每隊有權在15名球員當中選擇球員為自由球員。
二、 若自由球員受傷,隊長可以重新指定登錄該局之其餘球員為該場比賽之自由球員,受傷之自由球員該場不得再次出場。
三、 自由球員只准許替補後排球員。
四、 自由球員進出場區只能在第二裁判側球員席前介於攻擊線及端線之間進行進出場。
五、 替換時只能在比賽成死球時,或者每一局開賽前第二裁判查驗陣容名單之後及第一裁判員鳴笛指示發球之前。
六、 自由球員不可以發球、攔網或試圖攔網。
七、 自由球員於前區及延長區域內使用高手傳球時,則隊友不得將高於網上端的球完成攻擊,如果自由球員於後區以高手手指傳球時,則隊友可以任意球。
八、 自由球員只能在後排打球,如果球的高度高於網上端,自由球員不得在任何地方(含比賽區及無障礙區)完成攻擊動作。
柒、 罰則:
一、 參賽選手於比賽期間倘若有資格不符而出場比賽者,經證實即沒收比賽成績和名次且不用告知前敗場之各隊,不予重賽。
二、比賽過程中,對於判決有疑慮,惟有場上隊長有權力請示第一裁判,其餘隊友以及教練可透過場上隊長表達,若有違反則視情節輕重以不當行為或無禮貌行為論處。
三、 比賽中如有球員發生鬥毆事件,或遇球員、球隊有關人員侮辱大會工作人員及裁判等事件發生時,大會有權取消該隊繼續比賽權利及已賽成績不計,情節重大者,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
四、 比賽進行中干擾比賽或辱罵,經勸阻不聽者,球隊隊員得由裁判依規則規定處理;其餘人士得由承辦單位處理。
捌、 各場比賽進行時如遇天然災害,比賽與否由大會審判委員及裁判裁定,各球隊不得提出異議。
玖、 凡中途曾退出比賽隊伍,則遞補此組中下一名次進入決賽。
壹拾、 雨備:
一、 採循環賽制,以先獲得35分之隊伍為勝,有一方獲得第18分時需換場。
二、 每局比賽每隊有2次暫停機會,時間為30秒鐘,需由教練或比賽隊長提出。
三、 其餘未表列之規則皆依據中華排球協會最新頒布規則實施。
壹拾壹、 獎勵:冠、亞、季軍獎盃。
l 附錄一(排球體保生、體資體優生之認定)
I. 排球專長入學或加分項目入學之球員。(含保送以及獨招)
II. 大專聯賽甲一級及特優組之球員。
III. 曾經入選亞青國家隊(培訓隊)、國家隊(培訓隊)之球員。
IV. 研究生在大學是以排球專長入學之球員。
V. 轉學生於首次入學以排球專長入學之球員。
VI. 現為或曾為企業聯賽之選手。
桌球項目章程
壹、 比賽場地:國立聯合大學桌球教室
貳、 比賽用球:紅雙喜40+
參、 比賽規則:
一、 採用ITTF現行國際桌球規則和本比賽特殊規定。
二、 表訂比賽時間前20分鐘,至檢錄台領取出賽名單。賽前15分鐘由隊長或球經繳回檢錄處;遲到10分鐘以棄權論。
三、 暫停:
A. 球員或該隊隊長可在一點比賽中要求一次暫停,時間不超過 1分鐘。
B. 請求暫停只有在球未處於比賽狀態時作出,應用雙手做出“T”形表示。
C. 當提出暫停的一方運動員準備繼續比賽或 1分鐘暫停時間到時,立即恢復比賽。
D. 局與局之間隔為1分鐘。
四、 比賽進行中若有任何問題,以該場裁判判定為準。
五、 比賽若有變動,以大會為準。
肆、 賽制(團體賽):
一、參賽人數每隊至少6人至多15人。每隊每場比賽可登錄7人。
二、每校系每場最多僅可登錄1名特殊球員(入學時採計體育成績者,例如體保生、體資生),違者球隊取消該項目參賽資格,並扣押該項目保證金。
三、特殊球員(入學時採計體育成績者,例如:體保生、體資生)只可出賽團體賽之雙打賽點,無法出賽個人賽或是單打、混雙賽點。
四、若隊伍中女選手的報名人數少於3名,此對女選手可至多兼一點,其餘男女皆不可兼點(即同一球員僅可出賽1點)。發現兼點者,全隊取消該場 賽程之參賽資格,並扣押該項目保證金。
五、 採五點制:男單、男雙、女單、混雙、單打(男女皆可)。體保選手不可兼點並只能安排於雙打點,女選手至多兼一點,男選手不可兼點。女生可打男生點但不讓分。
六、預賽:採分組循環制,依隊伍數分組,每點採三局兩勝制(每局11分,每局均需比完),每場比賽五點均需比完,列入積分計算。
七、 複賽(前四強):採單敗淘汰制,每點採五局三勝制,(每局11分),任一方先取得三勝,比賽即結束。
八、若預賽分組成績有平手情形,則先比勝點數再比積分決定晉級隊伍。
九、 成績計算方式(循環賽):
A. 每場比賽勝方得2分,敗方得1分,棄權以零分計算。
B. 以總績分多寡決定循環賽排名。
C. 如遇三隊或三隊以上積分相等時,以該相關隊比賽結果依下列順序判定:
i. (勝點和)÷(負點和)之商大者獲勝。
ii. (總勝局數)÷(總負局數)之商大者獲勝。
iii. (總勝分)÷(總負分)之商大者獲勝。
iv. 若相關隊勝點、局、分再相同時,則由裁判長抽籤決定名次。
D. 輪空:團體賽各隊出賽名單,若有輪空點則當點以敗點論,輪空點後不受影響。
E. 兩隊尚未分出勝負之前,出賽單各點若有選手缺席視同空點(輪空)。
F. 空點判定後,僅該場判為負場,比賽成績已予保留,並不取消之後賽程。
伍、個人賽比賽規則:
一、賽制:預賽:循環制;複賽:單淘汰。
A.分為男單、女單
B.皆採五局三勝制,一局11分
C.第五局任一方得到5分時,雙方交換場,勝一場的2分,敗一場得1分,棄權以0分計算
二、預賽晉級方式:
A.贏最多場者晉級
B.如遇平手晉級狀況,以該相關隊比賽結果依下列順序判定:
i (總勝局數)÷(總負局數)之商大者獲勝。
ii (總勝分)÷(總負分)之商大者獲勝。若相關隊勝點、局、分再相同時,則由裁判長抽籤決定晉級隊伍。
三、個人賽若選手在比賽開始後5分鐘未到場則視為棄權論
陸、特殊規定:
一、選手應保持比賽會場的淨空;每場結束,選手應盡快的退離比賽場地,以利賽程順利進行。
二、衣服請勿穿著類似桌球顏色(橘,黃色),且禁穿牛仔褲,並請穿著球鞋。比賽當天選手須自備球拍,並使用大會所提供之桌球。
三、比賽區只限裁判,比賽球員以及工作人員進入,觀眾不得超過或進入比賽區域內,以利比賽時之進度和安全。
四、大會有權在比賽前後主動舉發冒名頂替等違規事件,以維護比賽公平,若有冒名頂替比賽者,則其所參賽之隊伍將被判為『奪權比賽』。
五、所有球員之資格問題含冒名頂替、未列於秩序冊之球員或「背號或姓名筆誤」,任何時間被抗議,則仍應接受身份之核對,所有球員資格皆以原始報名資料為準;替補球員於登場時若對方有資格異議時,該替補球員應提出身份證明。
柒、其他規則依中華民國桌球協會最新規則,遇爭執則由該場之裁判決議。
捌、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修正公佈之。
玖、獎勵:冠、亞、季軍獎盃。
羽球項目章程
壹、 比賽場地:國立聯合大學活動中心三樓羽球場。
貳、 比賽用球:RSL4
參、 比賽規則:
一、 團體賽:參賽人數每隊以15人為限,每場比賽僅可檢錄7人。每校系每場最多僅可登錄1名特殊球員(入學時採計體育成績者,例如體保生、體資生),違者球隊取消該項目參賽格,並扣押該項目保證金。
A. 預賽採五點制:男單、女單、男雙、女雙、混雙。體保選手不可兼點並只能安排於雙打點。若隊伍中女選手報名人數只有3名,此隊女選手可至多兼一點,其餘男女皆不可兼點。(即同1球員僅可出賽ㄧ點)。發現兼點者,全隊取消該場 賽程之參賽資格,並扣押該項目保證金。
B. 團體賽預賽採31分制,一方先獲15分後雙方換場,每點採一局勝負。每局雙方打到30平後,一方先取得第31分即算該局獲勝。
C. 團體賽複賽每點比賽採落地得分制,每點一局21分,不換場,採三戰兩勝制,每局打到20平後,一方先領先兩分即算該局獲勝,假如分數達29平,先取得30分即該局獲勝。
C. 預賽採分組循環賽制,每組取積分最多之一隊或兩隊晉級複賽。複賽採單淘汰制。
D. 預賽五點皆必須完成,以利計算晉級與否。複賽五點先拿三點者獲勝。順序為男單、女單、男雙、女雙、混雙。
E. 預賽成績計分法:
甲、 五點(五戰三勝)為一場,以勝場數多寡計算名次。
乙、 若勝場數相同,則計算點數績分,贏一點得兩分,輸一點得一分,棄賽為零分,以總點數績分多寡計算名次。
丙、 點數積分相同時名次判定之優先順序:
i. 兩隊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比賽之勝隊獲勝。
ii. 如遇三隊或三隊以上積分相同時,以積分相同之相關各隊比賽結果, 依下列
順序判定:
a. (勝點數) ÷ (負點數)之商大者獲勝。
b. (總勝局數) ÷ (總負局數)之商大者獲勝。
c. (總勝分) ÷ (總負分)之商大者獲勝。
d. 如仍無法判定名次時,則由大會主持抽籤決定。
二、 個人賽:
A. 個人賽分為男單,女單,每項目參加隊伍數大於10組才舉辦。
B. 預賽31分制,一方先獲16分則雙方換場,沒有Deuce。
C. 複賽21分制,若20:20則須贏得兩分或先獲25分者勝,採三戰兩勝。
伍、 特殊規定:
一、比賽當天選手須自備球拍且穿著體育服裝,並使用大會所提供之羽球。
二、比賽進行中干擾比賽或辱罵,經勸阻不聽者,球隊隊職員得由裁判依規則規定處理;其餘人士得由承辦單位處理。
三、兩隊出賽時,雙方選手必需全體列隊,核對各點出賽選手身份無誤後,開始進行比賽。比賽結束前,若出賽選手有人、證不符之情況,得再次要求核對選手身份。
四、 表訂比賽時間前20分鐘,至檢錄台領取出賽名單。賽前15分鐘由隊長或球經繳回檢錄處
,如比賽時間有更動,以大會報告時間為準。
五、 運動員出場比賽,必須攜帶選手證備查,如10分鐘內無法提出者,違者該點以棄權論,
視同空點。
六、 運動員必須準時出賽;團體賽時雙方出賽運動員必須全體列隊點名,超過10分鐘仍未
到齊者該隊視同失格。
七、 比賽期間若因某隊運動員受傷而人數不足,得向大會提出調點或換人的申訴,大會擁有
判斷能否出賽的決定權。
八、 任何一點,如因未出賽被判棄權,該點以棄權論視同空點,其後各點不受影響。
九、 場地安排得由大會隨時視情況調度及分場拆點同時舉行,各隊不得異議。
十、 大會有權在比賽前後主動舉發冒名頂替等違規事件,以維護比賽公平,若有發現不實,
其所參賽之隊伍將被判為『奪權比賽』。
十一、 不服從裁判及裁判長之判決及不遵守大會規定者,得取消比賽資格。
陸、 其餘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羽球協會審定公布之最新羽球規則。
柒、 器材檢定:所有競賽場地器材與設備均須符合中華民國羽球協會審訂羽球規則之規定。
捌、 獎勵:團體賽為冠、亞、季軍獎盃;個人賽為冠、亞、季軍獎牌。
壘球項目章程
壹、 比賽場地:後龍溪壘球場
貳、 雨備場地:無
參、 比賽用球:華山HS300A
肆、 比賽規則:
一、 此次壘球競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壘球協會最新審定之國際壘球規則及本比賽特殊規定。
二、 參賽資格:
A. 報名人數以一隊25人為限,檢錄人數以20人為上限。
B. 參賽之球員必須為已登錄於秩序冊上之名單,未登錄於攻守名單上之球員不得上場參
賽,參賽球員務必攜帶學生證以備查驗。
C. 選手之學生證須蓋【105學年度上學期註冊章】,如學生證無註冊章或學生證遺失,須提
出有貴校教務處章的105學年度上學期在學證明。
D. 出場球員上衣、球褲,款式顏色需一致,帽子則顏色一致即可,上衣要有隊名及背號(不得用手寫或浮貼),在球場上禁止穿著帶有金屬釘的球鞋,並須穿著球襪,始可出場比賽。若比賽中發現有球員穿鋼釘鞋,裁判將請該球員立即換下,否則不得上場比賽。經理、教練壘指導員 亦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方得上場執行職務。
三、 體保生:凡受過專業訓練之體育保送生〈任何保送項目之體育保送生、甲組校隊之球員
皆在此範圍之內〉,參賽學校須主動在賽前於秩序冊上註明球員身分;僅限1人報名,每隊
比賽時皆只能有1名體保生上場參賽。
四、 未檢錄之選手不得出賽。
五、 比賽制度:
A. 比賽時間限制:若賽滿50分鐘,則以當時賽完局數為終局裁定勝負。但若比賽在50分鐘時仍未賽完,則裁判應宣告此局為終局,繼續完成此局攻守後裁定勝負,時間屆滿前大會及裁判不負通告之責及義務。但若時間達50分鐘且正進行下半局,此時若後攻球隊領先即可裁定勝負,結束比賽。若比賽超過60分鐘,當局時間拖太久,造成比賽時間超過太多,70分鐘一到,不管雙方比數多少、先攻或後攻、多少出局數均由主審宣判比賽結束。.冠、季軍賽無時間限制、比完7局仍未分出勝負,則次一局開始採『突破僵局制』。
B. 突破僵局:正規的七局比完,雙方平分,比賽繼續進行時,自第八局開始,每一個半局
的第一打席開始之前,該隊上一局最後一位完成打席的擊球員可以完全佔有二壘,成為
無人出局,二壘有跑壘員的狀況,稱為突破僵局。這位特殊跑壘員可以依照替補規則替
補。
C. 請與賽各隊以賽程表時間前10分鐘提交攻守名單,而於列表逾時5分鐘不出場比賽
者,視為棄權論,比數為(10:0)。
D. 球隊被判贏隊或輸隊後,都不得向大會要求繼續使用比賽場地。
E. 預賽採取分組循環賽制,複賽採單淘汰制。
六、計分方式:勝一場得3分,敗一場得0分,和局一場得1分,總積分最多者勝、如遇2隊或2隊以上積分相同時:
1.視其對戰勝負。
2. 相關隊失分少者。
3. 總失分少者。
4. 相關隊得分多者。
5. 總得分多者。
6. 以上均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伍、 特殊規定:
一、 各隊應於賽前20分鐘向大會檢錄台報到,填寫攻守名單,並於秩序冊中所排定之比賽時間的前15分鐘前提交大會。凡逾大會規定之比賽時間 未出場者(以大會時間為準)或服裝不整,球員不足9人者則判為『棄權比賽』。開賽後球員只有9人時,可以開始比賽,但其他尚未抵達之球員必須在第10棒之 打擊位置,輪及第10棒打擊時若仍只有9名球員時,第10棒應被判出局。
二、. 有關攻守名單應需填寫清楚所有應填之項目,教練或隊長應簽名並註明其球衣號碼,此
簽名者為比賽中有權抗議者。登錄於攻守名單中先發球員或預備球員欄之球員方為可下
場比賽之正式球員,僅登錄於教練欄之姓名不具正式可下場球員之資格。
三、擊球員自打擊開始到出局前或得分為止,必須帶雙耳頭盔(若頭盔有扣環者,請扣上
之),否則擊出之球為安打球,或得分只要頭盔掉落皆判出局(發生衝撞而掉落暨死球狀
態除外)不得異議。
四、擊球員上打擊區位戴頭盔,在投手投出之球未完成打擊前不算出局,但該擊球員可補
戴頭盔上場繼續比賽。
五、比賽採七局制,滿四局相差10 分(含)以上或滿五局相差7 分(含)以上,比賽即提前
裁定勝負。
六、被大會取消資格或棄權者,該場比賽以0 比10 計分。
七、可使用增額球員(EP)。
八、場地特殊規則,由裁判於列隊時說明之。
九、本次比賽好球帶高度1.82 米以上高度不限;好球帶功能如同本壘板,跑壘者回本壘可
踩本壘板及好球帶均算得分。守備方須持球(用身體任一部分或接球手套碰觸本壘板)。
十、嚴禁甩棒。若有甩棒的行為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判出局;若甩棒行為造成人員傷害,即
可宣判出局,並追究其相關責任。
十一、球隊因不足九人而無法比賽時,將被判『棄權比賽』,但若比賽時全隊無人到場且未有
正當理由者,該球隊將被判『奪權比賽』。
十二、比賽中被判為『奪權比賽』之球隊,強制沒收其後所有賽程,且之前所有比賽成績均不
計。(並不得要求退還報名費及保證金)。
十三、大會有權在比賽前後主動舉發冒名頂替等違規事件,以維護比賽公平,若有冒名頂替比
賽者,則其所參賽之隊伍將被判為『奪權比賽』。
十四、凡球員或球隊對大會工作人員或裁判有不禮貌行為時,大會得視情節輕重作適當處理,
嚴重者判為『奪權比賽』。
十五、背號或姓名筆誤,只要該球員當場提出身份證明,經裁判證實確為該球員無誤後,則通
知記錄臺更正其背號或姓名,然後繼續比賽。倘若該員無法提出身份證明,則裁判應立
即判定該員退場,若因此致使該錯誤球隊球員人數未達九人時,則應判該隊『棄權比賽』。
十六、所有球員之資格問題含冒名頂替、未列於秩序冊之球員或「背號或姓名筆誤」,任何時
間被抗議,則仍應接受身份之核對,所有球員資格皆以原始報名資料為準;替補球員於
登場時若對方有資格異議時,該替補球員應提出身份證明。
十七、禁止使用球棒之型號為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公告之ASA 禁棒名錄。
十八、本次比賽限制使用木棒打擊,禁止使用變造球棒之球棒打擊(由裁判執行)。如有比賽隊伍在比賽時,使用禁棒上之球棒,則該場比賽就直接沒收,視為奪權比賽,該場並以7比0計分。
十九、在報到時,需將球棒統一帶至報到處,經由裁判與工作人員檢查,若沒有問題的球棒即可進行比賽,但若裁判判定該球棒不得出賽,選手將不得使用該球棒進行比賽且不得有異議,若發覺對手隊球棒有所問題,必須先提出告知裁判,並由裁判判定是否為禁棒。若裁判與對手在驗棒後,均無提出問題,一旦開賽,雙方將不得再對棒子有任何異議。球棒掉漆以致無法辨識是否為禁棒者,不得用以參加比賽。
二十、如遇有特殊情形,無法按照既定賽程如期比賽時,會部份退費。
二十一、各場比賽進行時,如天然災害,比賽與否由大會審判委員及裁判裁定,滿三局可裁定比賽,各球隊不得提出異議。
二十二、上述未詳列之規則依據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公告之最新規則實施。
二十三、未詳盡事宜大會有權做條文新增及修改,爭議事宜大會有釋義及仲裁權。
陸、比賽期間若遇到下大雨,則由大會判定是否取消所有比賽。
一、 退費標準:
A. 預賽期間:停賽前已被淘汰之隊伍將不予退費。已比過一場賽之隊伍退費50%;未比過任何一
場則退80%。(退費以扣除場地費、球具、裁判費等之百分比)
B. 進入複賽後一律不退費。
柒、 申訴:
1. 有關運動員資格問題,各參賽球隊應於比賽開始前提出,向該場地負責人申訴;若申訴
成立時,則取消被檢舉隊伍之比賽資格。
2. 比賽過程中,球隊如對裁判權責之判決有任何疑慮,請教練以謙恭有禮的態度向裁判溝
通尋求解釋。
3. 申訴程序:
(1)有關競賽所發生的問題(含資格)除當時得用口頭申訴外,仍須依照本規程規定於
比賽表定時間結束後20分鐘內補具正式續。
(2)各球隊於賽前10分鐘由裁判審驗登記,若於比賽中遭檢舉使用違規球棒,裁判得有
權沒收該場比賽並裁決以7:0 分出勝負。
柒、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修定公告之。
捌、 獎勵:冠、亞、季軍(取2名)獎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