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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6年秋季體育活動聯合競賽(慢速壘球)
競賽章程

中華民國106年秋季體育活動聯合競賽(慢速壘球)簡章

一、主    旨:配合政府推展全民體育活動,加強各項體育活動,促進民眾身心健康,提高運動技術水準

二、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臺南市議會

三、主辦單位:中華民國縣市體育聯合總會、臺南市政府

四、承辦單位:社團法人臺南市體育總會。

五、執行單位:臺南市體育總會慢速壘球委員會。

六、比賽日期:106年9月16、17日(周六、日)。

七、競賽組別:全國公開組

八、比賽地點:臺南安平區文中A、B球場,中山壘球場

九、比賽方式:預賽採分組循環、取前3名進入複決賽,複賽採分組循環取各組第一名進行單循環決賽。

十、報名日期:即日起106年7月31日止。可更改名單至8月13日中午12時

十一、報名方式:一律於網站 盃賽網(http://www.bsaila.com.tw/cup/index.aspx?bsid=111647)填報。聯絡人總幹事:呂建德0933670776

十二、領隊抽籤會議:106年 8月3日(星期三)下午7時賴群組報號排賽程。

十三、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2016-2018年慢壘規則。

十四、比賽用球:大會指定之

十五、比賽球棒:不限球棒。。

十六、開幕典禮:

106年9月16日(週六)上午8時30分於臺南市立田徑場舉行。(每隊至少10人參加)

十七、參加資格:台灣省各縣市機關團體得以縣市為單位組隊參加

十八、報名費用:

新台幣:2000元

保證金:2000元(比賽期間如無違規賽後無息退還),請於報名截止前繳交以利作業,如未繳交者視同棄權。凡未參加出賽、開幕典禮者均沒收保證金。

十九、報名費及保證金匯款方式:

銀行:京城銀行新興分行 (銀行代碼 054)

戶名:臺南市體育會慢速壘球委員會吳志祥

帳號:0401-25-016156

二十、報名表:1.每隊最多以22位球員為準。※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  所填報名參加本賽事之個人資料,僅供本賽事相關用途使用。

              2.領隊、經理、教練為球員時,須登錄至球員名單,未登錄者不得下場比賽。

二十一、獎勵辦法:取前3名頒發獎盃。

二十二、保險:為確保參賽隊職員安全,本次活動將有投保意外險,請參賽之隊職員填寫姓名、身份證字號、生日,以免個人權利受損。

二十三、比賽附則及注意事項:

       ※開幕:每隊至少10人。閉幕(前3名):每隊至少5人。

(一)凡參加比賽之所有球隊應遵守各項細則之規定,球隊若違反規定而利益有所損時,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異議。

(二)除非大會另行通知,否則所有賽程及時間以大會公佈為準。

(三)應到比賽時間10分鐘未到,比賽中判為『自動棄權』之球隊,強制沒收後面所有賽程,被判『褫奪比賽』之球隊則不影響該隊後面賽程。該場並以10比0計分。不採用9人開賽制。

(四)因全國性比賽,球隊來自全省各地,考量交通及時間因素,風雨無阻賽完全程。

(五)比賽採七局限制,滿四局相差十分(含)以上,滿五局七分(含)以上則提前結束比賽。

(六)比賽之時間限制:每場50分鐘(鈴響不開新局),二好三壞球制,以裁判宣布兩隊集合開始計算,以大會為準。屆時若仍未賽完,則以屆滿時間這局為最後一局,時間到(以第三出局數產生為基準)者,不開新局。

(七)循環賽採和局制

             *循環賽制【勝得2分、和局得1分、敗得0分】積分相同時由積分相同隊伍依序以(1.相關勝負2.淨得分(相關總得分-相關總失分)較多者,3.相關總得分多者,4.相關總失分少者 5.抽籤)決定排名。

    *循環賽制若有一隊沒收比賽,該隊成績不列入計算, 其餘隊伍比勝負關係。

(八)好球帶的高度是1.82公尺以上高度不限(使用好球板);落地球擊中好球板及本壘板均算好球;好球板功能同本壘板,跑壘者回本壘可踩本壘板及好球板均算得分;守備員亦同。

(九)球員跨隊比賽被查獲時,以第一場上場比賽(以大會記錄)為所有權,另所跨之隊伍以冒名頂替,判為『奪權比賽』。球員不得跨組。

(十)比賽球隊應於開賽前填妥『攻守名單』,並於秩序冊中所排定之比賽時間的前十分鐘前提交大會。

(十一)有關攻守名單應注意事項:

1.寫清楚應填寫之所有項目,教練或經理應簽名並註明球衣號碼。

2.預備球員欄應詳細填寫,否則若遇『保留比賽』而權力喪失則自行負責。

3.預備球員欄中未填寫之球員及只寫姓名未填號碼者,於比賽中不得上場(或)替補其它球員。

4.報名時,未列於報名表中之球員欄者,比賽中不得上場比賽。若是教練或經理兼球員,則姓名除列於教練、經理欄外,於球員欄亦應將其姓名寫上,否則不得上場比賽。

(十二)所有場內球員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之(正本)備查。大會之證件以身份證、駕照、健保卡。

(十三)不得有未列於秩序冊之球員欄中球員上場比賽,若經對方抗議成立,則被判為『褫奪比賽』。

(十四)列隊查證先發選手之資格問題(含跨隊、冒名頂替),於雙方列隊時接受身份之核對,若無帶證件可由預備選手更換。替補球員上場後,得隨時接受查核身份;開賽後,亦可接受查核先發選手資格,但是只能針對有疑問的選手,不得要求整隊重驗。

(十五)背號筆誤,只要球員當場提出身分證明:

1.經裁判證實確為該球員無誤,則通知記錄組更正背號後繼續比賽。

2.倘若該球員無法提出身分證明,則裁判應即判定該錯誤隊伍為比賽『失格』、『褫奪比賽』。

二十四、本次比賽採用4.5公尺封殺線。

二十五、本次比賽使用安全頭盔制:

                 出局

a.擊球員進入擊球區未戴安全頭盔且投手已投出球。

b.進壘次壘或返回原壘>>>取下安全頭盔。

c.安全頭盔脫落並造成妨礙守備

d.故意取下安全頭盔。

不出局

e.比賽中(死球) 取下安全頭盔者 >>

f.跑壘員進次壘或返回原壘、被守備方碰觸脫落。(Tag)

g.擊球員揮棒落空、安全頭盔脫落。

h意外(不故意)安全頭盔脫落者。

由裁判員依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2016~2018規則書判定之

二十六、全壘打不限。

二十七、擊球員不可甩棒,因甩棒每場第二人次(含)以後,將被判逐出場。若因球審視為有故意之嫌或暴力傾向,則不受初次犯規之限制,可直接宣告出場

二十八、裁判員 (UMPIRES)  1.權力與責任  

      裁判員是大會與賽的代表,擔任規則的解說與執行。依據規則理論,裁判員有權命令球隊及球員服從判決。規則未能涵蓋的特殊狀況,主審裁判有權判決。。

二十九、遇有本規程未定事宜依據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2016-2018年慢速壘球規則為準。

三十、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修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