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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鯤喜灣龍山寺清水祖師盃慢速壘球錦標
競賽章程

106年鯤喜灣龍山寺清水祖師盃慢速壘球錦標賽簡章

1. 主    旨:配合2017鯤喜灣文化季活動,鼓勵民眾健身,提倡地方運動風氣

2. 主辦單位:臺南市四鯤鯓龍山寺

3. 指導單位:臺南市政府、臺南市體育處、臺南市體育總會

4. 承辦單位:臺南市體育總會慢速壘球委員會

5. 協辦單位:台南市安工、中山、聖南等聯誼會,中華日報社

6. 競賽組別:聯誼組

7. 比賽用球:由大會指定之。

8. 贊助單位: 台灣比菲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華威文創有限公司,ALIDA休閒眼鏡

9. 比賽地點:台南市安工、中山、聖南球場

10.比賽日期:106年4月8.9日。

11.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06年3月20止,可改名單至3月22日中午12時。

12.報名方式:一律於網路http://www.bsaila.com.tw/cup/index.aspx?bsid=111725

             報名 呂建德 0933670776

13.領隊抽籤會議:106年3月22日(三)下午7時31分假台南市南區鯤鯓里活動中心(台南市南區鯤鯓路66巷7號) 鯤鯓壘球場 聖南聯誼會對面舉行,未到者大會代抽。

14.參賽資格:自由組隊參加

15.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2016~2018年慢速壘球規則。

16.比賽方式:視報名隊伍決定。(24隊額滿為止) (聖南聯誼會保障10隊)

17.球    棒:使用有完整商標品牌合格竹、木球棒,請各隊自行準備。

18.費    用:報名費1000元,保證金2,000元(無違規者賽後無息退還)。匯款方式

       銀行:京城銀行新興分行 (銀行代碼 054)

       戶名:臺南市體育總會慢速壘球委 員會 吳志祥

       帳號:0401-25-016156。匯款人請註明球隊隊名或匯款人姓名。      LINE:http://line.me/R/ti/g/RZmZmsnY8W

19.獎勵:

【團體獎】頒發前3名頒發獎盃及獎品

【個人獎】領隊、經理、教練、MVP各1名,打擊獎三名頒發獎杯乙座。

20.保險:為確保參賽隊職員安全,本次活動將有投保意外險,請參賽之隊職員填寫姓  名、身份證字號、生日,以免個人權利受損。(保險費由保證金扣除每人約25元左右)

比賽附則及注意事項:

1. 開幕典禮:民國106年4月8日上午十時假臺南市四鯤鯓龍山寺廣場舉行,每隊至少5人。每少一人扣除500元保證金充當廟寺油香,謝謝

2. 閉幕典禮:決賽後於鯤鯓聖南壘球場場舉行。參加閉幕典禮之隊伍每隊至少

          6人著整齊球服,否則團體、個人名次取消,獎盃不予發放。

3.凡參加比賽之所有球隊應遵守各項細則之規定,球隊若違反規定而利益有所損時,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異議。

4.除非大會另行通知,否則所有賽程及時間以大會公佈為準。

5.因考量時間因素,風雨無阻賽完全程。

6.比賽採七局限制,滿四局相差十分(含)以上,滿五局七分(含)以上則提前結束比賽。 〈投手投球採2好3壞制〉

7.比賽時間:55分鐘【自裁判員就定位宣告二隊集合時起算】,開賽55分鐘後不開新  局。冠、亞軍賽時間70分。

8.七局結束或時間屆滿時仍平手,則八局或時間屆滿之次局起採突破僵局,採滿壘一出局開賽,上一局前三棒分佔三、二、一壘,由下棒次上場打擊。

9.投手好球的高度1.82~3.65公尺(使用好球板),落地擊中本壘板及好球板即為好球。

10.重覆報名球員:領隊會議當天12點之前更改完畢,未更改由大會逕行剃除不得異

11.比賽球隊應於開賽前填妥『攻守名單』,並於秩序冊中所排定之比賽時間的10分鐘前提交大會。所有球員身分證明皆須正本(身分證、駕照、健保卡其中一項)

12有關攻守名單應注意事項:

   ※寫清楚應填寫之所有項目,教練或經理應簽名並註明球衣號碼。

※預備球員欄應詳細填寫,否則若遇『保留比賽』而權力喪失則自行負責。預備球 員欄中未填寫之球員及只寫姓名未填號碼者,於比賽中不得上場(或)替補其它球員。報名時,未列於報名表中之球員欄者,比賽中不得上場比賽。若是教練兼球員,則姓名除列於教練欄外,於球員欄亦應將其姓名寫上,否則不得上場比賽。

13.於規定比賽時間超過5分鐘,尚不能出賽者得由主審裁判宣告該場棄權論,比數為10:0計分。本次比賽不採用9人開賽制。被判『棄權』比賽之球隊則不影響該隊後面賽程。比賽中判為『自動棄權、奪權』之球隊,強制沒收後面所有賽程,該場並以10:0計分。

14.循環賽制時【勝一場得2分、和局得1分,敗場得0分】積分相同時以1.相關勝負,2.淨得分(總得分與總失分之差),3.總得分多者,4.總失分少者,5.總商率決定,優者晉級,6.抽籤。

15.背號筆誤,只要球員當場提出身分證明:

  1.經裁判證實確為該球員無誤,則通知記錄組更正背號後繼續比賽。

  2.倘若該球員無法提出身分證明,則裁判應即判定該錯誤隊伍為比賽『失格』、『奪權比賽』。

16.球員服裝之規定:

1.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球衣胸前或背後應有隊名、背後應有背號,背號之每一數字至少十五公分高度,不得臨時手寫或浮貼上去。(背號沒有0號)

   2.經理、教練、壘指導員亦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方得上場執行職務。

17.比賽球隊應自行準備雙耳之安全頭盔供擊球員及跑壘員配戴出賽,否則擊球員(跑壘員)判出局;比賽進行中(即活球狀況),故意使安全頭盔脫落擊球員(跑壘員)判出局

  • 未盡事宜大會得提出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