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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臺中市市長盃排球錦標賽
競賽章程

106年臺中市市長盃排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 、主    旨:為倡導本市排球運動,推展全民運動,提高本市排球水準。

 二 、指導單位:中華民國排球協會

 三 、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臺中市議會、臺中市體育總會

四 、承辦單位:臺中市體育總會排球委員會

五 、協辦單位:東山高中、瑞克股份有限公司

 六 、比賽日期:106年4月08日~4月12日(共5天)

                106年4月08日~09日-社會組、教師組

                106年4月08日~10日高中組

                106年4月10日~12日-高中組、國中組、國小組

 七 、比賽地點:臺中市立東山高中(臺中市北屯區景賢六路200號)

 八 、比賽分組:    

     1.社會男子組    2. 社會女子組   3.教師男女混合組   

     4.高中男子組    5.高中女子組    6.國中男子組    7.國中女子組

     8.國小男童甲組  9.國小女童甲組  10.國小男童乙組 11.國小女童乙組

九 、報名方式:

1.日 期:民國106年3月20日起至3月24日下午6時止。

2. 採用網路報名(http://www.bsaila.com.tw/cup/index.aspx?bsid=111731)

,完成後將一份參賽名單寄送競賽組(於報名截止前,以郵戳為憑   聯絡電話:0928-300889),始完成報名手續.

 3.人 數:各隊可報名領隊、教練、管理各一名,選手十二名(含隊長),

              報名時可報十五人,出賽名單限十二人。

4.報名費:本市各級學校參賽隊伍,免繳報名費。其餘參賽隊伍每隊繳交

              新臺幣1000元,抽籤前未繳交報名費者不列入賽程,報名費

              請以現金袋或郵局匯票寄至豐原區合作國小買彰仁老師收

            (寄件地址:豐原區西勢路410號)。

5.學生組以「學校」為報名單位,每校每組最多以報名二隊為限。

6.高中甲組球隊得報名參賽社會組。

十 、抽    籤:106年3月29日上午10:30時於合作國小輔導室舉行。

十一、領隊會議:民國106年4月08日上午9時於臺中市立東山高中舉行。

十二、球員資格:凡本市各級學校在籍學生符合分組年齡限制者,均得代表各單位參加各該組比賽,每人限參加一組一隊 。

1.社會男子組:採自由組隊報名參加  

2.社會女子組:採自由組隊報名參加

3.教師男女混合組:以本市學校為單位,參加人員為學校編制內人員(含代理教師及具備聘約專任教練)均可參加。下場出賽6位球員中,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二人。

4.高中男子組:以學校為單位,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一日以後出生之在籍學生。(參加105學年高中甲級排球聯賽之學校不得報名參加。

5.高中女子組:以學校為單位,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一日以後出生之在籍學生。(參加105學年高中甲級排球聯賽之學校不得報名參加)

6.國中男子組:以學校為單位,民國九十年九月一日以後出生之在籍學生(參加105學年國中甲級排球聯賽之球員不得報名參加)

7.國中女子組:以學校為單位,民國九十年九月一日以後出生之在籍學生(參加105學年國中甲級排球聯賽之球員不得報名參加)

8.國小男童甲組:以學校為單位,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以後出生之在籍學生。

9.國小女童甲組:以學校為單位,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以後出生之在籍學生。

10.國小男童乙組:以學校為單位,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一日以後出生之在籍學生。

11.國小女童乙組:以學校為單位,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一日以後出生之在籍學生。     

十三、比賽用球:大會指定球「MIKASA」排球。

      1.國小男、女童乙組採用三號橡膠球。

      2.國小男、女童甲組採用四號橡膠球。

      3.國中組以上採用五號橡膠球。

十四、比賽制度:由大會依據各組參賽隊數多寡於抽籤前公佈。如各組報名未滿三隊則取消該組比賽。

十五、比賽規則:1.採用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審定之最新排球規則,並以三局二勝定勝負,第三局決勝局採15分制,採六人制。

十六、獎    勵:

1.各組三隊取前兩名,四隊取前三名,五隊以上取前四名,由大會頒給獎杯以資鼓勵。

 2.敘獎依臺中市教育局規定辦理。

十七、罰    則:任何球員在比賽期間,如有違背運動員精神之不當行為或不 服從裁判之行為,經查明屬實,輕者警告,重者取消資格並通知所屬單位。

十八、申  訴:

      1.爭議事項中規則未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

      2.有關球員資格問題之申訴應於該場正式比賽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比賽中途到場之球員不在此限)

      3.合法之申訴由各單位領隊或教練以簽名蓋章之書面,並附保證金新台幣壹仟元,於該場比賽結束後半小時內向審判委員會提出,否則不予受理,並以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如該項申訴事項,審判委員會開會判定為無效者,其保證金沒收,作為大會經費。

十九、附  則:

    (一)循環賽計分法:

1.勝一場得二分,負一場得一分,棄權零分,以積分多寡決定名次,棄 權者取消該隊資格,所有與該隊比賽球隊之積分亦不予計算。      

2.積分相等時,則以各隊在該循環全部賽程所勝總分數除以所負總分之商大者為優勝。

3.如上項商數仍相等時以該組循環賽程中各隊勝局總數除以負局總數之商大者為優勝。

4.如上項商數仍相等時,屬第一名者加賽一場,其餘名次採並列方式決定名次。

5.自動棄權:任何球隊無論在任何情況下自動棄權,則該隊比賽成績不予計算,並取消該隊未完成之賽程,並依籌備委員會規定予以懲處。

6.沒收比賽:於比賽過程中經裁判處以沒收該場比賽,該場已賽完之局(分)數應予保留並給於該隊應獲勝之局(分)數。該隊未 賽完之場數仍可繼續出場比賽。

    (二)各組應攜帶證件:

      1.教師男女混合組: 105學年度之服務證明書。

      2.高中國中學生組:105學年度之學生證。

3.國小學童組:105學年度(印製或貼有)相片之在學證明書,須加蓋關 防,以備查驗。

(三)遇有比賽時,須依規定時間前十五分鐘到場。凡超過比賽時間未出賽者,則沒收該場比賽。比賽時間如有更動,以大會公告為準。

(四)球員服裝顏色樣式應統一,球衣前後須有號碼。

(五)各隊球員如有冒名頂替,經查屬實,沒收該局比賽;如屬球員資格不符者,則沒收該球員已出賽之局。

(六)如有申訴事項,應依規定向大會提出,不得有粗野行為,否則報請教育局或通知所屬單位議處。

(七)如有未盡事宜,得於領隊會議提出修正之。

(八)開幕時間:106年04月10日11時於臺中市立東山高中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