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競賽章程 |
2017第十三屆南部地區大專院校資訊運動盃賽 南資盃
排球比賽章程
一、比賽場地:福誠高中風雨排球場。
二、比賽制度:預賽採四取二分組循環賽制 (主辦單位得依報名狀況調整);複賽採單淘汰賽制。
三、比賽用球:室外場地為conti V700
四、參賽資格:各大專院校資訊相關科系具有105學年度第2學期註冊證明者。
五、報名資格:
(一)、參賽球隊資格:全國大專校院資訊相關科系,以各校之系或研究所為單位。
(1) 校系名稱有"資訊"兩字
(2) 校系名稱可看出與電腦有高度相關。如軟體工程、資料科學
(3) 過去兩屆(2015、2016年)曾參加過南資盃之校系
(二)、參賽運動員資格:
(1) 凡具備大專校院資訊相關科系之系所105學年度第2學期正式註冊之在學學生(含該系所研究生)。
(2) 研究所學生可與直屬大學部組隊,亦可以研究所為單位報名參賽;但不得跨系所組隊參賽。
EX:允許:資管系與資管所組隊。
不允許:資管系與資工所組隊、資管系與資工系聯隊。
(3) 下列學生資格不得參賽:
a.選修生(包含輔系)。
b.先修生(未具正式學籍者)。
(4) 有以下資格者之隊伍任何項目比賽僅能同時有一位選手出賽。
曾參加大專校院運動成績優良學生甄審、甄試(體保、體資、體優)、體育獨招、轉學考體育加分等,依據「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之入學管道並經榜示或遞補錄取者定義為專項體保生。
(5) 每一參賽項目限報兩名體保生,但僅能同時間一人上場。非專項體保生則視為一般生。
(6) 符合下列資格者謝絕參賽:
a.曾經入選國家代表隊之選手。(依據體委會及各單項協會公告名單為主)。
b.現任社會甲組球員或職業球員。
(7) 選手可重複報名二項以上之競賽項目,但如賽程遇時間衝突時需自行取捨,大會不負時
間衝突之調度責任。大會將以現場登錄認定比賽資格,個別球員無法出賽以棄權論,不
得要求延賽或重排賽程。
(8) 選手衝突與裁判爭執:
a. 被舉發查證屬實後之隊伍不得有任何異議,如有言論不當或肢體衝突則取消該隊伍
比賽 資格並扣除該隊伍保證金。
b. 如有隊伍在比賽期間跟對方隊伍產生言語或肢體上的衝突,主辦單位有權取消
該隊伍參 賽資格,並扣除該隊伍保證金。
c. 選手之間如有爭執或言語不當主辦單位有權給予勸導。
d. 如有屢勸不聽或惡言相向甚至產生肢體衝突,主辦單位絕對會為了人員安全與場
面控管 而報警處理。
e. 如有隊伍在比賽會場爭吵或打群架,主辦單位有權取消該校系後三年參加此活動
之權利。
※違反以上規定之隊伍經檢舉查證屬實,則取消該名選手或該參賽隊伍參賽資格
(三)、隊伍上限女排20隊。
(四)、各校系限報1隊。
(五)、每隊報名人數最多20人,最少6人。
六、報名辦法:
七、保證金規則
本屆[南資盃]保證金以各項目報名隊伍數為單位,分別收取兩種保證金。
為防止下南資盃無主辦校系,禁賽並不能有效防止該問題,因此收取願意擔任下屆主辦保證金。
參賽隊伍保證金:收取新台幣[1000]元如有全程參與本次大會之比賽並無違反規定,則於賽後全數退還保證金。
檢錄遲到:
為使比賽順利進行,請各隊伍開賽前20分鐘到各檢錄台檢錄。若賽前10分鐘未檢錄者,扣除該
隊伍保證金[半數保證金](依報時台時間為準)。完成檢錄後方可開始比賽。
檢錄未完成:
若原定比賽時間後5分鐘內確定無法出賽之隊伍(包括任何不可抗力之因素,如班次誤點或未
達大會要求人數之隊伍……等),該場比賽以自動棄權論,並扣除保證金新臺幣[半數保證金]。
球員資格(槍手):
若發現有非本人進行檢錄,危害比賽公正性之校系,經大會(非裁判)判定後屬實者,因其損
害其他隊伍之參賽權利,將扣除該隊保證金新臺幣[全額保證金],並取消該隊伍比賽成績與後
續參賽資格。
球員資格(有報名但該場未檢錄):
若發現有未檢錄選手於場上進行比賽,將扣除該隊伍保證金新臺幣[半數保證金],並強制未
檢錄之球員下場,不得繼續比賽。
不服從裁判判決:
扣除該隊保證金[1/3保證金]。
肢體衝突:
該隊扣除[全額保證金]並不可參加後來之賽事。
破壞學校設施:
若有參賽選手或隊伍破壞本屆南資盃之場地、比賽器具、比賽用球,一律雙倍賠償,未負賠償
責任前,不予退還保證金。
取消比賽資格:
保證金扣[全額保證金]時,將取消該隊後續所有比賽資格。
願意擔任下屆主辦保證金:收取新台幣[1000]如未被抽到擔任下屆主辦者,或被抽中願意負起承辦責任之隊伍,則於賽後全數退還保證金。
被抽到擔任下屆主辦卻不願意承辦者:
為使南資盃比賽順利傳承,賽前將會抽出下屆主辦,被抽到下屆主辦之校系,除非場地及環境問題並經由本屆所有參賽隊伍投票可免除下屆主辦者。若被抽到擔任下屆主辦卻不願意承辦之隊伍,扣除該隊伍全數保證金並禁賽一年。該保證金將全數納入下屆女排主辦經費。
(下屆主辦單位之校系將會在賽前,由本屆南資盃之三個項目的主辦統一抽出,如該校系不願意承辦下屆南資盃,有參賽本屆南資盃之女排隊伍必須主辦南資盃女排項目。)
八、 比賽規則
九、比賽之申訴:
(一)、有關競賽場上所發生的問題(含運動員資格問題),各單位應於各場比賽開始前提出;或在該場比賽結束後一小時內以書面由領隊或教練簽章,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二千元,向臨場控制委員、分區負責人提出。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由本會沒收。
(1) 申訴以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2) 大會保有更改、新增、刪減一切規則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