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競賽章程 |
東吳大學第二屆女子排球校友聯賽
一、宗 旨:
藉由聯賽找回當初打球的感動,拉近東吳校友間的感情。
二、主辦單位:
東吳大學校友排球隊。
三、比賽日期:
從106年4/15(六)開始,為期約7周(4/15.22、5/20、6/3.10.17.24)的預賽與決賽,由排聯會議安排決定比賽日期。
四、比賽地點與時間:
東吳大學城區部體育館,體育館使用時間PM 5:00 ~ PM 10:00,每週第一場比賽之球隊請於PM 5:00完成報到,其餘隊伍請與比賽前十分鐘完成報到,若未完成報到視同放棄比賽。
五、參賽隊伍:
本次賽事隊伍上限8隊,每隊18人,自由組隊參加。
六、參加對象:
凡是東吳畢業之女性校友與女性眷屬(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女性教職員,均可報名參加。每隊可有兩名非東吳畢業之女性校友,每次只得有一位非東吳畢業之女性校友上場。
七、報名方式:
(一)採用網路報名,4/11(二)00:00開放報名,報名截止日期4/13(四)00:00整。
(二)各隊伍由隊長提供至少6名至多18名(含隊長)固定球員名單,登入報名時至少需先填入6名球員資料(姓名、生日、系所、入學年分)才能成功存儲報名資料。
(三)各隊固定球員名單確認後,聯賽期間不得跨隊參賽。
(四)報名成功,不得取消,若真有困難請於4/14前告知,以利調整賽程。
八、報名費:參加隊伍每隊報名費新台幣3000元整,含保證金新台幣600元整,於4/15(六)全額繳納,保證金將於各球隊各自所有賽程完賽後退回,如有任何一場比賽未出席棄賽而招沒收比賽者,保證金將不退回。
九、 比賽制度:分預賽循環跟決賽兩個階段。比賽均採三局二勝制。
(一)預賽循環:
1. 勝一場得3分,負一場得 1分,棄權得0分,以積分多寡決定名次。
2. 如兩隊以上積分相同時,則以各隊在該循環賽全部賽程中,總得分除以總失分,商率高者為勝隊。
3. 如前項得失分之商數相同,無法判定名次時,則以各隊在該循環賽全部賽程中,所勝總局數除以所負總局數,商率高者為勝隊。
4. 如上項商數仍相等時, 如上項商數仍相等時,則由大會抽籤決定之。
(二)決賽:各組前二名進行1到4名排名賽,其餘隊伍進行5到8名排名賽。
十、比賽規則:
(一)違規
若有嚴重違規情形(不服從裁判判決、肢體衝突等),裁判得以立即驅逐該球員/教練出場,並視情況停止比賽。
(二)球員檢錄
各球員請攜帶證件(身分證、健保卡、駕照等有照片之證件),並於表定比賽時間至少 10 分鐘前至比賽場地旁紀錄台檢錄球員名單,否則不予出賽。
(三)資格不符選手
比賽過程中,如有非名單內球員上場,對方隊長可提出申訴並請大會賽務組人員確認身分,若證實為非名單內球員,則沒收該比賽。若需查驗證件,應於比賽開賽前提出,對球員資格之抗議,需在該場比賽結束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四)沒收比賽
逾開賽時間開始後10分鐘內未出場者,沒收該場比賽,不得異議,由放棄的球隊以0:2 (0:25/0:25)落敗。
(五)隊長、教練資格
各隊隊長應在球衣胸前標誌隊長槓以利辨識,比賽進行中,除場內隊長與場邊教練外,其餘隊職員不得質詢。
(六)資格複審
大會有權要求球員出示可證明身分之文件(如附有照片之國民身分證正本、駕照、健保卡等)。
(七)比賽用球
由校友排球隊提供,且於賽前需由雙方隊長確認;於比賽中若有不可抗力之因素,可由裁判決定是否更換比賽用球。
(八)替補、暫停、局間休息
1. 僅可由場上隊長或場邊教練提出暫停、替補之要求。
2. 每一局雙方皆有6次人員替補之機會以及2次30秒之暫停要求。
3. 局間休息時間為60秒,若裁判以及雙方隊長同意下,可自行斟酌休息時間之長度,但不可多於90秒。
(九)每一階段之賽程皆有時段限制,請盡快完成比賽,以免影響其他人的權益。
十一、附則:
(一) 若比賽進行中有疑問時,請場上隊長向裁判反映。
(二) 主辦單位保有最終解釋規則、修改章程、調整賽程、場地的權力,各隊不得有異議。
(三) 有關球員資格文提之申訴應於正式比賽前提出,否則不予以受理。
(四) 爭議事項中規則未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
若對報名與賽程賽制上之疑問,或資料修改與個人補報名,請洽校友排球聯會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