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賽章程 |
第二屆中區大專校院籃球運動交流競賽規程
一、 宗旨:為響應政府推展全民運動,增進各校運動風氣及技術交流,進而提昇彰雲嘉地區運動水準及身心健全發展。
二、 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三、 主辦單位: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四、 承辦單位:國立雲林科技大學體育室
五、 協辦單位: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男、女子籃球代表隊
六、 比賽日期:106年6月3日(六)至4日(日),共計二日
七、 比賽分組:
(一) 學生男子組
(二) 學生女子組
八、 比賽限制:(每項目每校報名一隊為原則)
(一) 以上項目參加隊數未達3隊以上(含),取消該項目比賽。
(二) 隊數限制:男、女組以12隊為上限
九、 比賽地點:國立雲林科技大學體育館1樓綜合球場(視參賽隊伍調整場地)。
十、 參加資格:
(一) 凡屬中區大專校院之在學學生(含進修部或進修學院)均可組隊參加。
(二) 大學就讀或畢業於體育系(含研究所以上)、或以體育績優入學者,該校為甲一級者,不得參加。
(三) 參賽學校以苗栗縣市、台中市、南投縣市、彰化縣市、雲林縣、嘉義縣市為主。
十一、 比賽制度:所有比賽皆採先分組循環後單敗淘汰賽制。
十二、 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單項協會公佈之最新規則。
十三、 報名方式:
(一) 報名日期:106年4月24日(一)上午8時至5月15日(一)下午5時止,請至報名網頁至盃賽網籃球類別搜尋「雲林縣」),另需下載報名表格,填妥後請用印(體育專責單位章即可),寄至國立雲林科技大學(64002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三段123號體育室蔡宛臻小姐收),以郵戳為憑。
(二) 本次比賽收取報名費用500元,但另收取保證金1000元,於完賽後進行退款。
(三) 繳交方式:匯款銀行:台灣銀行(004),臺中分行,帳號:250004330926,戶名:蔡宛臻,請註明繳交人姓名及校名,以便於辨示。
十四、 報名人數:領隊、教練、管理各1人,選手限報名18人(含隊長1人),上場登錄12名。
十五、 請各校自行為參賽隊職員辦理保險事宜。
十六、 日程
(一) 抽籤會議:2017/05/18 0800~1700於線上抽籤,若無參加抽籤,由系統亂數配對,不得有異議。
(二) 領隊會議:
1. 日期:民國106年6月3日(六)上午7時30分。
2. 地點:國立雲林科技大學體育室會議室。
3. 敬請派員參加,以利賽務順利進行。
4. 參加會議者,如非領隊本人或持有授權代理委託書之教練,則不得提出各相關問題之異議。在會議中,每單位只限一人有發言權與表決權。
5. 如對某隊參賽者資格發現疑問時,可在會議中提出,交由競賽組處理。領隊會議無權作有違「競賽規程」之決議,否則其決議視同無效。
(三) 開幕典禮:民國106年6月3日(六)第一場比賽結束後,於國立雲林科技大學體育館舉行。
十七、 競賽規定:
(一) 運動員應提早30分鐘到場並準時出場出賽,以大會時間為準(逾時十分未出場者以棄權論。)
(二) 運動員出場比賽時,應攜帶學生證備查。
(三) 未經報名之運動員不得出場比賽。
(四) 運動員均應遵守規則,服從裁判,否則裁判有停止其比賽之權。
(五) 凡比賽發生非規則或本規程中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由審判委員會審議,其判決為終決。
(六) 基於比賽時間考量,競賽排定方式是由承辦單位適時修正。
十八、 罰則:
(一) 各隊如有不符合規定之選手出場比賽時,一經證實即停止該隊繼續比賽,且賽完之成績不予計算,並建請該單位議處。
(二) 比賽期間如有選手互毆或侮辱裁判等事件發生時,除取消選手比賽資格外,並建請校方議處。
(三) 賽後如有隊員資料經質疑而查有實據,得取消該隊名次並追回獎勵品。
十九、 申訴:
(一) 比賽申訴事件應由領隊(或教練)填具申請書,向裁判長或審判委員會提出,以審判委員會判決為終決。
(二) 有關競賽所發生之問題除以口頭提出外,仍須依規定於三十分鐘內補具正式手續,否則視同放棄申訴書。
二十、 獎勵:大會設各項比賽優勝獎盃錄取前三名。
二十一、 本競賽規程由承辦學校召開會議討論之,經決議後由承辦學校逕行函送參賽學校;大會據以執行比賽事宜。
二十二、 如遇下雨或不可抗拒之因素,主辦單位有權決定是否繼續進行或取消該項比賽。
第二屆中區大專校院籃球體育運動交流競賽細則
綜合規定: 1. 各參賽隊伍需於比賽前30分鐘攜帶學生證至檢錄處進行檢錄。 | |||||
項目 | 賽制 | 報名規定 | 比賽人數 | 比賽地點 | 備註 |
籃球 | 1. 每節之最後1分鐘停錶,第四節最後2分鐘停錶,延長賽最後2分鐘停錶。 2. 第1.2節每隊可有二次暫停時間,第3.4節每隊有三次暫停時間,每次暫停30秒。 | 領隊、教練、管理各1人,選手限報名18人(含隊長1人)。 | 5 |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體育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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