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屆海山盃排球錦標賽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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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旨:響應政府推行全民運動之球類項目,提升技術水準,並且在學學生及各界球友身心健康與學術交流。
二、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三、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
四、承辦單位:新北市板橋區體育會
五、參加對象:所有排球愛好者
六、比賽時間:中華民國106年8月19、20日,8月26、27日
七、比賽地點:新北市國立華僑高級中等學校排球館、新北市國立華僑高級中等學校多功能體育館、新北市立大觀國民中學樂活館
八、組別:
(1)社會男子組,8月26、27日於華僑高中排球館(新館)
(2)社會女子組,8月26、27日於大觀國中樂活館
(3)學生男子組,8月19、20日於華僑高中排球館(新館)
(4)學生女子組,8月19、20日於華僑高中體育館(舊館)
(5)混合組,8月19、20日於大觀國中樂活館
九、參加資格:
1.學生男子組及學生女子組,105學年度註冊在學或應屆畢業生可組隊參賽,除兩年內參加過高中甲級、大專公開一級、企業聯賽及各級國手身分者,謝絕參賽。
2.社會男子組及社會女子組,皆可自由組隊參賽
3.混合組,場上含自由球員至多兩名男子選手,亦可全部女子選手出賽,兩年內參加過高中甲級、大專公開一級、企業聯賽及各級國手身分者,謝絕參賽。
※資格兩年內限定指有報名104、105學年度高中甲級、大專公開一級及企業排球甲級聯賽十一年、十二年之選手
十、報名辦法:
1.請至BSaLai盃賽網海山盃官網填寫報名,並完成匯款,經主辦確認匯款帳號後,始完成報名。
匯款資訊:
郵局
戶名:王勁超
帳號:0311296-0161643匯款資訊:
報名完成後請傳簡訊告知主辦,內容包括隊名、帳戶名、匯款金額及匯款帳號後五碼,以方便核對,報名隊伍順序將以匯款順序做為依據,保證金將會於該隊伍完成所有賽事後退還,如有任何疑問歡迎來電洽詢。
聯絡電話 王勁超 (0983-930-636)
2.報名時間:2017年6月10日12:00(中午)至2017年7月10日23:59止,逾期不受理
3.報名費:
學生組:每隊3000元整,含500元為保證金
社會組及混排組:每隊3500元整,含500元為保證金
4.比賽制度:依據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審訂之最新排球規則
(1) 視報名隊伍數多寡,由競賽組決定之。
(2) 各組比賽均採三局兩勝制,決勝局採15分制
(3) 人數:領隊、教練、助理教練、管理各一人。各隊得報15人
(4) 預賽採三角循環取二,複決賽為單淘汰。
(5) 混合組網高為女網224公分,男子選手後排為三米線,不得於三米線之前區高於網高完成攻擊,觸球三球中至少需有一球為女子選手觸球,然而於二擊球過網或一擊球過網時不成立。
十一、比賽用球:Mikasa–MVA-300 螺旋皮球
十二、領隊會議:2017年7月15日(星期六) 下午五點於國立華僑高級中等學校排球新館召開領隊會議以及裁判會議,會議當天抽籤、排定賽程及協調裁判人力。
十三、獎勵:
社會男子組
i.冠軍:獎盃乙座、比賽球乙顆、獎金3000元
ii.亞軍:獎盃乙座、比賽球乙顆、獎金2000元
iii.季軍:獎盃乙座、比賽球乙顆、獎金1000元
社會女子組
i.冠軍:獎盃乙座、比賽球乙顆、獎金3000元
ii.亞軍:獎盃乙座、比賽球乙顆、獎金2000元
iii.季軍:獎盃乙座、比賽球乙顆、獎金1000元
學生男子組
i.冠軍:獎盃乙座、比賽球乙顆、獎金2500元
ii.亞軍:獎盃乙座、比賽球乙顆、獎金1500元
iii.季軍:獎盃乙座、比賽球乙顆、獎金500元
學生女子組
i.冠軍:獎盃乙座、比賽球乙顆、獎金2500元
ii.亞軍:獎盃乙座、比賽球乙顆、獎金1500元
iii.季軍:獎盃乙座、比賽球乙顆、獎金500元
混合組
i.冠軍:獎盃乙座、比賽球乙顆、獎金3000元
ii.亞軍:獎盃乙座、比賽球乙顆、獎金2000元
iii.季軍:獎盃乙座、比賽球乙顆、獎金1000元
十四、注意事項:
(1) 主辦單位提供之賽程時間表為預估時間,請各隊務必提早到場準備,比賽後應立即退場。
(2) 賽前30分鐘,參賽隊伍應持有大頭照之證件至檢錄台進行檢錄,學生組選手應併持在學相 關證明文件,雙證件一起檢錄,違者限制出賽。
(3) 選手只能參與同一球隊之比賽,以第一場檢錄隊伍優先,並不得跨隊比賽,如經對方查證 屬實,得因沒收比賽,跨組別則不受限制。
(4) 參賽球隊球衣樣式應整齊劃一,胸前、背後應有明顯號碼(1-20號),否則不予出賽。
(5)每場比賽請兩隊各派一名人員協助翻牌
十四、申訴:
(1) 比賽爭議如規則上有明文規定及有同等意義之解釋者,以裁判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抗議。
(2) 關於選手資格之查驗,有疑慮者若於比賽現場需查驗證件,應於比賽開賽前提出,否則不 予受理。
(3) 若經查明場上有球員不符合選手資格,則該隊伍該場比賽沒收。
(4) 合法之抗議由各單位隊長簽名蓋章,並附保證金新臺幣五百元整,以書面在該場比賽結束一小時內,向大會審判委員會提出。
(5) 審判委員會接受申訴後,應即召開會議解決,如認為其申訴無理時,得沒收其保證金,供大會 獎品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