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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一屆桃園盃全國社區慢速壘球錦標賽-臺南區預賽
競賽章程

2017年第一屆桃園盃全國社區慢速壘球錦標賽-臺南區預賽

 

一、目    的:為積極推展全民運動,提升全民休閒生活品質,帶動全國慢速壘球運動 風氣,特舉辦本項賽事,並邀請各縣市慢速壘球隊伍參與,藉由比賽方式促進各縣市合作與情感交流,同時增進身心健康,並結合桃園市在地美食、旅遊景點、活動展覽等,以行銷桃園市的運動健康城市理念。

二、指導單位:桃園市政府、桃園市議會

三、主辦單位:桃園市政府體育局、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

四、承辦單位:臺南市體育總會慢速壘球委員會

五、比賽時間:臺南區預賽:106年7月15~16日。

    報名日期:即日起106年6月30日止。

    活動組別:社會組12隊,棒壘球甲組球員、現役國手、曾任國家代表隊退役3年內及參加過總統盃公開組球員,均不得報名參加社會組。

六、比賽地點:臺南區預賽:臺南各慢壘球場。

七、比賽方式:預決賽採3隊循環制,社會組取前3強入選總決賽。

    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2016~2018年慢速壘球規則。

    比賽用球:採用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指定用球

    比賽球棒:社會組限木棒。

 八、參加資格:

    (一) 參賽隊員以本國國民為對象,不限戶籍,各組隊員皆不得跨組別、跨隊,若發現上述情形, 取消該隊參賽資格,並應攜帶身分證及健保卡或足資辨識其身分之證明文件備查。

                 ※宜花東及離島不設限,自行選擇參賽區。

    (二)報名費:社會組新臺幣2,000元。

    (三)保證金:社會組新臺幣5,000元。

               1.請於報名截止日前繳交以利作業,如未繳交者視同棄權。

               2.凡未出賽、未參加開幕典禮隊伍,均沒收保證金。

               3.進入全國總決賽之隊伍必須參加歡迎晚宴,未參加者沒收保證金。

               4.比賽結束後無息退還。

    (四)報名表:

               1.最多以20位球員為準。

               2.領隊、經理、教練為球員時,須登錄至球員名單,未登錄者不得下 場比賽。

               3.個人資料保護法:依個資法規定所填報名表參加本賽事之個人資料,僅供本賽事相關用途使用,請聯絡人於報名時書寫同意

  九、報名地點:

        杯賽網http://www.bsaila.com.tw/cup/other/rule.aspx?bsid=111890

        聯絡人:呂建德 電話:0933670776。

        報名費及保證金匯款方式

        銀行:京城銀行新興分行 (銀行代碼 054)

        戶名:臺南市體育總會慢速壘球委員會 吳志祥

        帳號:0401-25-016156

      *領隊會議:106年7月3日(星期一)晚上7時,中山夜間球場

  十、獎勵辦法:

      (一)社會組:總決賽取前三名各頒發獎盃、奬金及獎牌。

           1.冠軍:獎盃乙座、奬金新臺幣10萬元及獎牌每人乙個。

           2.亞軍:獎盃乙座、奬金新臺幣5萬元及獎牌每人乙個。

           3.季軍:獎盃乙座、奬金新臺幣3萬元及獎牌每人乙個。

      (二)總冠軍獎盃由獲獎單位保管1年,並負妥善保管責任,次屆賽前繳回,倘遺失或損壞應照價賠償,連續獲得3年冠軍之隊伍,可永久保有該冠軍盃。

      (三)冠軍隊伍將列為種子隊,次屆比賽無須參加分組預賽。

      (四)晉級總決賽隊伍每隊贈送20件大會紀念衫。

   十一、保險:本項活動所有參與人員(含工作人員、裁判、選手)於活動期間均投  保第三責任險300萬元。

    參賽單位應依自行需要投保旅遊平安險。

  十二、比賽附則及注意事項:

(一)凡參加比賽之所有球隊應遵守各項細則之規定,球隊若違反規定而利益有所損時,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異議。

(二)除非大會另行通知,否則所有賽程及時間以大會公佈為準。

(三)比賽中判為『自動棄權』之球隊,強制沒收後面所有賽程,被判『褫奪比賽』之球隊則不影響該隊後面賽程。該場並以十比零計分。

(四)因全國性比賽,球隊來自全省各地,考量交通及時間因素,風雨無阻賽完全程。

(五)比賽採七局限制,滿四局相差十分(含)以上,滿五局七分(含)以上則提前結束比賽。

(六)比賽之時間限制:預、決賽每場六十分鐘,二好三壞球制,以投手練球第一球出手開始計算,55分不開新局,以主審為準。。

(七) 循環賽採和局制

             *循環賽制【勝得2分、和局得1分、敗得0分】積分相同時由積分相同隊伍依序以(1.相關勝負2.淨得分(相關總得分-相關總失分)較多者,3.相關總得分多者,4.相關總失分少者 5.抽籤)決定排名。

    *循環賽制若有一隊沒收比賽,該隊成績不列入計算,其餘隊伍比勝負關係。

            淘汰賽採突破僵局制(七局結束或時間屆滿時仍平手,則八局或時 間屆滿之次局起採突破僵局)。﹝以先到採用之﹞

突破僵局採滿壘一出局開賽,棒次順延上一局,前三棒分佔三、二、一壘,接續棒次上場打擊,若和局以此類推。

 (八)好球帶的高度是1.82公尺以上高度不限(使用好球板)。

 落地球擊中好球板及本壘板均算好球;好球板功能同本壘板,跑壘者

 回本壘可踩本壘板及好球板均算得分;守備員亦同

  (九)球員跨隊比賽被查獲時,以第一場上場比賽(以大會記錄)為所有權,

      另所跨隊之隊伍以冒名頂替,判為『褫奪比賽』。

    (十)比賽球隊應於開賽前填妥『攻守名單』,並於秩序冊中所排定之比賽時間的前十分鐘前提交大會。

(十一)有關攻守名單應注意事項:

1.寫清楚應填寫之所有項目,教練或經理應簽名並註明球衣號碼。

2.預備球員欄應詳細填寫,否則若遇『保留比賽』而權力喪失則自行負責。

3.預備球員欄中未填寫之球員及只寫姓名未填號碼者,於比賽中  不得上場(或)替補其它球員。

4.報名時,未列於報名表中之球員欄者,比賽中不得上場比賽。若是教練或經理兼球員,則姓名除列於教練、經理欄外,於球員欄亦應將其姓名寫上,否則不得上場比賽。

※       違反上列3、4項則以 違規球員 判決。

  ※(十二)所有場內球員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之(正本)備查。大會之證件以身份證、駕照、護照【其他證件概不承認

(十三)不得有未列於秩序冊之球員欄中球員上場比賽,若經對方抗議成立,則被判為『奪權比賽』。

※(十四)列隊查證先發選手之資格問題(含跨隊、冒名頂替) ,於雙方列隊時接受身份之核對,若無帶證件由預備選手更換。替補球員上場後,得隨時接受查核身份;開賽後,不接受查核先發選手資格。若是人數不足十人,可採九人開賽制。

(十五)背號筆誤,只要球員當場提出身分證明:

             1.經裁判證實確為該球員無誤,則通知記錄組更正背號後繼續比賽。

2.倘若該球員無法提出身分證明,則裁判應即判定該錯誤隊伍為比賽『失格』、『褫奪比賽』。

(十六)球員服裝之規定:

1.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球褲及球帽,球衣胸前或背後應有隊名、背後應有背號,背號之每一數字至少十五公分高度,不得臨時手寫或浮貼上去。(背號沒有0號)

2.經理、教練、壘指導員亦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方得上場執行職務。

(十七)非該場比賽球隊之球員及隊職員不得進入選手休息區。

十三、書面抗議:比賽中以裁判最後判決為終結,不得異議。對該判決若有質

                疑,應於比賽結束後 半小時 內提出『書面抗議』。

      其作業方式:填寫抗議書、領隊簽名連同保證金 伍仟元 向大會仲裁委

                  員會提出。仲裁委員會接獲該書面抗議後,召開會議討論,

                  然後對該抗議作出最後之判決及處置,如認為其抗議無

                  效,得沒收其保證金。

十四、擊球員不可甩棒,因甩棒每場第二人次(含)以後,將被判逐出場。

      若因球審視為有故意之嫌或暴力傾向,則不受初次犯規之限制,可直接

      宣告出場。

十五、除正常暫停外,其他任何暫停主審均會告知記錄組計時,在恢復比賽時

      立即通知記錄組及雙方球隊。

十六、距離本壘板前15英呎或4.5公尺,本壘與三壘的連接線在15英呎或4.5公尺劃一垂直白線,凡三壘跑壘員往本壘進佔時,若已通過(含踏觸)白線時就不得返回三壘壘包,必須強迫進佔本壘(若未踏觸白線或界外延伸連線時不在此限)。此時守備方,持球(用身體任一部份或手套)碰觸本壘板即裁決跑壘員封殺出局 (規定此條文目的為防止跑壘員與守備員互相碰撞造成安全上之危險),其狀況(如未通過或踏觸白線前之夾殺、死球進壘、正常跑壘跌倒爬起及其他狀況),則不受此條文之4.5公尺白線之限制。(本條文屬於立即裁決)

十七、本次比賽使用安全頭盔制:比賽球隊應自行準備雙耳之安全頭盔。

1.擊球員未戴安全頭盔進入擊球區準備擊球,投手投出球後,擊球員被判出局。

2.擊球員或跑壘員因違反規則,球員判其出局且不受舉發時機之限制(但需該球員在場上),以舉發時點前所有攻守仍屬有效。

3.擊跑員或跑壘員,跑壘中故意拋掉頭盔時,將判其出局。

4.安全帽脫落不問原因判定出局

十八、全壘打不限。

十九、裁判員 (UMPIRES)  1.權力與責任   

      裁判員是大會與賽的代表,擔任規則的解說與執行。依據規則理論,裁判員有權命令球隊及球員服從判決。規則未能涵蓋的特殊狀況,主審裁判有權判決。。

十、凡是對大會裁判言語侮辱、推擠、挑釁、罷賽,判該名選手或教練禁賽一場,領隊、經理、管理判出場並不准進入選手休息區,若是勸告不聽判該名選手及該球隊禁賽所有賽程,並通報教育部體育署、原住民族委員會、中華奧會、中華體總、各縣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體育會、各縣市慢壘委員會(協會)禁止該員及該球隊參與任何慢壘賽事二年。

二十一、以上各項決議經領隊會議通過實行,請各球員球隊確實遵守。

二十二、遇有本規程未定事宜依據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2016 - 2018年慢速壘球規則為準。

二十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修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