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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賽章程

106學年度北社盃排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活動主旨

 

為提倡大專院校排球運動風氣,促進大學生積極進取的精神及身心的健全發展,也藉此提供適當校際聯誼活動達到各校同學感情交流、球技切磋、以球會友目的,特舉辦本比賽。

 

二、主辦單位

 

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學系、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

 

三、承辦單位

 

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學系、社會工作學系 系學會、社會社工學系男女排球隊。

       四、協辦單位

           格睿運動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五、比賽日期

 

民國1061216日(六)、1061217日(日)。

 

六、比賽地點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公館校區體育館3F(台北市文山區汀州路四段 88 號)。

 

七、比賽項目

 

(一) 女子組。

(二) 男子組。

 

八、參賽資格

 

(一)北區及全國大專院校社會相關科系皆可報名。

   (二)排球項目運動績優生可報名參賽,惟各隊每場比賽同時上場之運動績優生不得超過1人。運動績優生資格如下:

1. 現任或曾為國家代表隊成員。

2. 曾經參加高中排球甲級聯賽或企業甲級排球聯賽。

                  3. 以排球項目參加大學獨招、聯招及運動績優甄審甄試,並以此成績入學者。

(三)碩士以上研究生得報名參賽,惟一隊之研究生球員人數不得超過5人,且不得以研究所及在職專班名義報名。

(四)隊伍得以聯隊方式報名參加,惟聯隊必須為受邀參賽之同校科系所組成,如有特殊情形欲報名參加,須經領隊會議之決議通過方可參賽。

 

九、報名辦法

 

10月1日起至1025日止上網報名,並至銀行或郵局匯款,請保留匯款收據以供日後核對(請於截止時間前匯款,逾期恕不受理)。

(一)每隊報名上限 20 人,最少 6 人。

(二)隊伍上限男排 15 隊,女排 18 隊。

   (三)北區(包含地區:基隆、新北、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宜蘭)受邀校系報名優先錄取,如有多餘名額,即開放給其他地區校系報名參加。

               

             報名費用:新台幣5200元整(含保證金1000元)

 

十、賽程抽籤

 

二領會議當日將進行抽籤,未出席抽籤之單位均由主辦單位代為抽籤,抽籤結果不得異議。抽籤結果將盡速公布於 Facebook 「2017 北社盃在台大」粉絲專頁。如遇同校科系抽到預賽同組將進行重抽,決賽於預賽結束後當場進行抽籤,且預賽同組一二名第一輪分開。

 

十一、競賽辦法

 

(一) 預賽採取分組單循環賽制,複賽抽籤後進行單淘汰賽。

(二) 如預賽勝負場相同時,則以下列順序決定晉級:

1.      相關各隊在該循環賽程中總得分數除以總失分數之商數多寡判定名次。

2.      若相等,則以該循環賽程中所勝總局數除以所負總局數之商數多寡判定名次。

3.      如再相等,若僅兩隊,則以對戰成績中的勝隊為勝,兩隊以上則由大會主持抽籤決定之。

(三) 各隊每日第一場比賽開始前 1 小時必須出現於報到處進行報到,遲到15分鐘以內扣保證金500元,遲到15分鐘以上(含15分鐘)扣全額保證金。各隊請至服務台出示球員可供辨認身分之身分證件(身分證、駕照 、健保卡)學生證以便換取選手證,當天比賽結束後,請至服務台以選手證換回證件。

(四) 每場比賽開始前30分鐘各隊請派一人攜帶選手證至服務台完成檢錄手續,遲到15分鐘以內扣保證金500元,遲到15分鐘以上(含15分鐘)扣全額保證金。一場比賽至多檢錄12位球員,未檢錄之球員將不得參賽。

(五)若球隊在比賽開始後10分鐘內,其場上球員未達6人,則以棄權論之,並以0:2(0:25、0:25)宣告對方球隊獲勝。

   (六) 比賽中同隊球員必須穿著顏色、樣式統一之上衣,且有清晰背號可供辨識,自由球員之上衣顏色必須與場上同隊球員不同。

(七) 所有比賽用球均由大會提供。

(八) 比賽場地周圍請勿進行任何練球相關活動。

(九) 比賽中僅有比賽隊長可向裁判及紀錄台詢問比賽相關訊息。比賽期間嚴禁任何故意、多餘或粗暴之犯規動作和言行,裁判有權將隊員及教練驅逐出場,情節嚴重者,大會有權取消該隊資格並沒收保證金。

(十)每場比賽接續進行,前場比賽若提前結束則下場比賽提前開賽(若提前超過40分鐘則依表訂時間前30分鐘開賽),表定時間15分鐘前有補檢錄機會,惟須繳保證金500元,且記錄表交予記錄台後不予檢錄。

 

十二、競賽規則

 

(一) 基本規則:

1. 採取落地得分制,三局兩勝制。

2.  第一、二局比賽分數為 25 分,並且領先對方2分以上為勝, Deuce無上限。第三局決勝局則為 15 分,領先對方兩分以上為 勝,Deuce無上限。

3. 比賽開始前由裁判以公正公開的方式決定選球選邊,參賽隊伍 應配合裁判之決定。

4. 第一局結束後雙方球隊交換場地;第三局決勝局雙方重新決定 選球選邊,任一方得到 8 分即換邊繼續比賽。

(二)各隊在比賽開始前可使用場地練球 3 分鐘。若當賽程緊湊時,則兩隊 同時進行熱身。

(三)   比賽球員需登錄於該場比賽之紀錄表,未經登錄之人員禁止上場比賽。

(四)球員受傷無法繼續比賽時,應作合法替補,如該隊已無合法替補的可 能,則可使用例外替補。例外替補是指自由球員以外之不在場上之任 一球員得以替補受傷之球員,受傷之球員該場比賽不得再進場。

(五)每局比賽各隊有 2 次暫停,時間為 30 秒,須由比賽隊長或是隨隊教練向第二裁判請求暫停。

(六)本次比賽不採用快速替補,每局各隊至多 6 人次替補,須由比賽隊長或隨隊教練向第二裁判請求替補,經同意後始得完成替補程序。

(七) 局間休息時間為 2 分鐘,以裁判鳴笛為準開始下一局比賽。

(八)其餘規則依據 FIVB 最新審定之 2016-2017 國際排球規則。

 

十三、申訴

 

(一)有關競賽中所發生的問題(含運動員資格問題),各隊應於各場比賽 開始前或在該場比賽結束後 30 分鐘內向大會或裁判提出,未依規定時 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

(二)發生球員資格之申訴,裁判須當場查驗身分後,由大會查詢該球員身分 ,並請申訴者提出相關證明資料,以便確認被申訴者身分。

(三)球員身分不符的事實發生時,大會將依情節追溯法律責任。

(四)申訴案件查證屬實者,除取消該屬球隊之場次成績,另扣繳保證金及獎勵,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

(五)比賽進行中如遇特殊情形,是否繼續進行比賽由裁判會同大會裁定之。

(六)申訴均須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 500 元整,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由大會沒收。

(七)所有申訴以大會及專業裁判委員之判決為終決。

 

十四、比賽用球

 

Mikasa MVA300。

 

十五、裁判及記錄人員

 

裁判聘請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各級國家裁判,紀錄員則由大會工作人員擔任。

 

十六、獎勵辦法

 

男女排冠亞季軍之隊伍頒發獎勵獎盃乙座。

 

       十七、保證金注意事項

 

(一)保證金於報名時連同報名費繳交,並於各隊賽程結束後退還。

(二)報名截止後如欲放棄報名,則退還80%報名費並扣留保證金。

(三)棄權:無法順利出賽之球隊,或是上場人數未達要求人數之隊伍,均以棄權論。

(四)任何隊伍有棄權之情形,或者足以構成棄權之條件,則視為損害其他隊伍之參賽權利,扣棄權隊伍保證金一千元整。

(五)球員資格:任一隊伍之出賽選手不符報名規定,或是登錄沒有報名之選手,經大會查證屬實,影響比賽之公平性與其他隊伍之參賽權利,將以棄權論,並扣該隊保證金一千元整。

(六)違反運動員精神:不服從裁判之執法判決者,扣該隊保證金五百元整。

(七)肢體衝突屬嚴重情事,影響其他隊伍之參賽權利,扣保證金一千元整。

(八)破壞場地設施與球具者,一律照價賠償,保證金將保留至賠償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