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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新北市第四屆全國城市盃排球錦標賽
競賽章程

106年新北市第4屆全國城市盃排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宗 旨:推展排球體育風氣,精進排球競技之技術

二、指導單位:新北市政府體育處

三、主辦單位:新北市體育總會

四、承辦單位:新北市體育總會(排球委員會)

五、協辦單位:新北市議會、國立華僑實驗高級中學、新北市立重慶國民小學  新北市後埔國民小學  新北市立板橋國民中學、新北市立大觀國民中學

六、比賽日期:106年11月25日(星期六)至11月28日(星期二)。

七、比賽組別:社會男子組、社會女子組、高中男子組、高中女子組、國中男子組、國中女子組、國小六年級男子組、國小六年級女子組、國小五年級男子組、國小五年級女子組

 參加資格 :

1 社會男子組 公私立大專生及社會人士得自由報名參加。

2 社會女子組 公私立大專生及社會人士得自由報名參加。

3 高中男子組 公私立高中在籍學生88、9、1後出生者

4 高中女子組 公私立高中在籍學生88、9、1後出生者

5 國中男子組 公私立國中在籍學生91、9、1後出生者

6 國中女子組 公私立國中在籍學生91、9、1後出生者

7 國小六年級男生組 公私立國小六年級在籍學生94、9、1後出生者

8 國小六年級女生組 公私立國小六年級在籍學生94、9、1後出生者

9 國小五年級男生組 公私立國小五年級在籍學生95、9、1後出生者

10 國小五年級女生組 公私立國小五年級在籍學生95、9、1後出生者

八、比賽地點:國立華僑實驗高級中學、新北市立重慶國民小學  新北市後埔國民小學  新北市立板橋國民中學、新北市立大觀國民中學

九、報名方式:

1、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106年11月10日(星期五)下午17:00止。

2、聯絡電話:0935379002

3、報名網址:採網路報名方式http://www.bsaila.com.tw/cup/index.aspx?bsid=111995

4、聯絡人: 詹逸文

5、報名費:社會組2000元、高國中、小1000元。

6、報名匯款:參加隊伍請將報名費匯至(完成後請以簡訊知會)

(1)新北市板橋區農會-後埔分會

(2)帳號:0202200106192

(3)戶名:新北市體育總會排球委員會

十、抽籤會議:

(一) 訂於106年11月14日(星期二)下午3時,假新北市立鶯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會議室(新北市鶯歌區中正三路154號)舉行

(二) 未出席抽籤者由大會代為抽籤決定賽程,參賽隊伍不得異議

十一、比賽規則:依據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公佈之最新排球規則」及「國民小學五年級及六年級規則」。

十二、比賽制度:

(一)視報名隊數多寡,將由大會決定採「循環賽」或「淘汰賽」制

(二)各場次比賽皆採「三局二勝」制,決勝局採15分制

(三)學童組不得使用自由球員,並禁止跳躍發球

十三、循環賽規則:

(一) 名次判定: 1.勝一場得2分,負一場得1分,棄權得0分,以積分多寡決定名次。 2.如兩隊以上積分相同時,則以各隊在該循環賽全部賽程中,總得分除以總失分,得出商數愈大球隊為勝隊,以此類推。 3.如前項得失分之商數相同,無法判定名次時,則以各隊在該循環賽全部賽程中,所勝總局數除以所負總局數,得出商數愈大之球隊為勝隊,以此類推。 4.如上項商數仍相等時,如屬二隊則以勝者為勝,三隊以上則由大會抽籤決定之。

(二)、自動棄權:任何球隊無論任何理由自動棄權,則與該隊對賽之所有比賽皆不計成績,並取消該隊所有未賽完之賽程,並依籌委會規定予以懲處。

(三)、沒收比賽:於比賽中經裁判處予沒收比賽,該場已賽完之局(分)數應予保留,並給予對隊應獲勝之局(分)數,該受罰球隊往後未賽完之場次仍可繼續出賽。

十四、比賽用球:

(一) 學童組五年級男、女童分組:採用MIKASA 3號彩色膠球(二色組合)

(二) 學童組六年級男、女童分組:採用MIKASA 4號彩色膠球(二色組合)

(三) 社會及高國中組:採用 MIKASA MVA200型 5號彩色皮球(二色組合)

十五、注意事項:

(一)開球儀式:106年11月25日(星期六)上午9時0分,假新北市立大觀國民中學體育館舉行。

(二)閉幕典禮:不舉行

(三)同一球員不得重複報名2隊以上參賽隊伍,違者取消該球員參賽資格

(四)出場比賽之球員:

1.社會員組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

2.學生組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健保卡正本及在學證明書正本(應蓋關 防並貼照片,相片騎縫處蓋有校長職章始生效力),或貼有相片之數位 學生證。

(五)凡於比賽開始時間內不出場比賽者,裁判得沒收該場比賽。

(六)球隊比賽服裝應整齊劃一,球衣胸前背後貼有明顯號碼(1~20號),球 衣並應有中文隊名,「隊長」需有固定標誌,否則不得參加比賽,球衣 胸前不可有廣告文字標誌,即球衣正面只能有隊名及號碼,廣告只允許 置於球衣背面及兩袖,且廣告圖文面積不得大於球隊名稱字樣。

十六、獎勵辦法:

(一)視各組報名隊數多寡分別取前若干名發給獎盃

十七、申訴辦法:

(一)球員證件審查應於賽前提出,球員資格之抗議應於該場比賽結束前提出,賽後不予受理。

(二)比賽爭議如規則上有明文規定及同等意義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參賽隊伍不得提出異議。

(三)若冒名頂替或違反運動精神與道德,經查屬實者,除沒收本屆所有比賽權利外,所有與該隊比賽之成績亦不予計算,該隊隊職員將陳報其所屬縣市有關單位暨大會獎懲委員會議處。

十八、本規程經新北市政府體育處106年   月    日新北體競字第 號 核備辦理,如有未盡事宜修正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