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賽章程 |
中華民國大專校院 106 年度教職員工桌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宗 旨:為倡導全民體育,推廣桌球運動,增進全國大專校院教職員工及教育行政人員情感 並切磋球技,特舉辦本比賽。
二、依 據:臺教體署秘(二)字第 1060027624 號辦理。
三、主辦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四、承辦單位: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五、承辦委員會: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桌球委員會(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六、協辦學校:國立中興大學體育室、國立中興大學運動與健康管理研究所。
七、比賽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星期五)至 11 月 26 日(星期日),共 3 天,實際天 數依賽程時間安排為主。
八、比賽地點:國立中興大學體育館二樓(40227 台中市南區興大路 145 號)。
九、參加單位: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會員學校。
十、邀請參加單位:教育部、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 桃園市政府、台中市政府、台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
十一、參加資格:
(一) 以各學校正式編制內專職教職員警工及約聘僱人員為限,工友及約聘僱人員應在學校服 務滿一年方得報名(約聘僱人員請於報名表備註欄填寫到職年月日;不含兼任教職員、各 類研究計畫專兼任助理、部派專任教練、各附屬單位人員及軍事院校服義務役者)。
(二) 教育部、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 政府、台中市政府、台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等單位,以編制內之員工及服務滿一年以上 約聘僱人員為限。
(三) 符合(一)款條件之退休人員僅可參加長青組個人賽。
(四) 選手身份證明不符合事實時,相關法律責任由所屬機關或學校主管負責。
十二、比賽分組:
(一) 個人賽
1.邀請首長組單打賽:教育部、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台北市政府、 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台中市政府、台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等單位之正副首長。 2.學校
2.學校首長單打賽:
(1)首長組:各大專校院之現任校長。
(2)一級主管組:各大專校院之現任副校長、一級主管均可報名參加。
3.長青組單打賽(僅限退休人員參加):
(1)65 歲以上組:限各單位退休人員,年滿 65 歲(含)以上者,均可報名參加(即民國 41 年 12 月 31 日(含)以前出生者)。每單位限報 5 名。
(2)未滿 65 歲組:未滿 65 歲之退休人員,且未在其他學校單位專任者,均可報名參加 (即民國 42 年 1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者)。每單位限報 5 名。
4.長青組雙打賽(僅限退休人員參加):凡各單位之退休人員皆可參加,不限年齡但限同 單位,參加長青組單打賽者亦可報名雙打組比賽。每單位限報 5 組。
5.一級主管組雙打賽:各校現任校長、副校長及一級單位主管均可自由報名參加(請由報 名單位開具一級單位主管證明及職稱)。
(二) 團體賽
1. 男甲組:至少 5 隊,105 年度男甲組前 3 名之單位(中興大學、交通大學、臺北科技大 學)及男乙組前 2 名之單位(宏國德霖科技大學、正修科技大學)均應參加本組比賽, 不足 5 隊時由男乙組優勝單位(龍華科技大學、臺北醫學大學)依序遞補,其他自願參 加單位,亦可組隊參賽。
2. 男乙組:105 年度男丙組進入複賽之單位(臺中科技大學、臺北大學、中華大學、中原 大學、陽明大學、亞東技術學院)及未升上甲組之單位均應參加本組比賽。
3. 男丙組:限 105 年度男丙組未進入複賽之單位或新參加之單位(105 年度未報名參賽之 單位)。
4. 女甲組:至少 4 隊,105 年度女甲組前 2 名(彰化師範大學、國立體育大學)及女乙組 前 2 名(中原大學、臺灣海洋大學)均應參加本組比賽,不足 4 隊時由 105 年度女甲組 未晉級優勝之單位優先遞補,其他自願參加單位,亦可組隊參賽。
5. 女乙組:105 年度女甲組第 3 名(含)及未升上甲組之單位或新參加之單位(105 年度 未報名參賽之單位),均可組隊參加本組比賽。
6. 壯年組:50 歲(即民國56 年 12 月 31 日(含)以前出生者)以上之男、女球員均可參加。
7. 邀請組:受邀參加單位可男女自行組隊參加本組比賽,不須繳交代辦費。
註:
1. 各組每單位報名隊數以 3 隊為限(邀請組以 1 隊為限)。
2. 男子隊若遇人數不足時,得以女隊員補充之,但最多以 3 名為限,惟女子隊人數不足時,則 不得以男隊員補充之。
3. 每人報名團體賽最多參加一組為限,個人賽不在此限。
十三、報名辦法:
(一)報名日期:即日起至 106 年 10 月 30 日(星期一)止。
(二)報名方式:本賽事一律以網路報名,報名程序為【進入官網->申請帳號(通過審核)->開始 報名(填寫報名資料)->下載並列印報名資料->學校核章->上傳 Pdf 檔報名表及匯款收據】, 詳細之報名操作說明,請參閱賽事網站之公告。
(三)報名人數:團體賽每隊可報領隊、教練、管理各一人,隊員(含隊長)以 11 人為限。
(四)競賽報名費:
1.團體賽每隊新臺幣伍仟元整,個人賽每組新臺幣伍佰元整,一律以購買郵政匯票方式繳 交。
2.匯款方式:請至全國各郵局向儲匯窗口購買郵政匯票。
(a)受款人:國立中興大學 地址:402 台中市南區興大路 145 號,電話:04-22840230; 匯款人請務必註明貴校校名,以利報名費核對。
(b)將郵政匯票寄回至國立中興大學體育室許家得老師收,地址:402 台中市南區興大路 145 號,收執聯自己留存以利查詢。
(c)繳費完成後,請至報名系統上傳收執聯加註(校名)之圖片檔,始完成報名手續,報名 費用未繳或逾期均不受理。
(五)賽事官網及報名網址:http://94isport.com。
報名操作諮詢:陳進發老師 04-22840845 轉 888;0988965942;fachen@nchu.edu.tw
競 賽 事 務:許銘華老師 04-22840230 轉 317;0935355152;mhhsu@mail2000.com.tw
(六)最後程序:參賽單位填妥報名資料後,請自行下載並列印報名表(約聘僱人員請於報名表 職稱欄位處加註到職年月日),加蓋關防及人事單位查核章後,再以拍照或掃描方式上傳 pdf 檔(所有報名表格合併成一個檔案上傳)至賽事官網之報名系統處或傳真送出,以供 大會備查。(凡報名後擬更改名單時,須於抽籤前提出,並加蓋關防及人事單位查核章)。 傳真:(04)22862237 聯絡人:許家得老師 04-22840230 轉 219;0932629329。
(七)保險:凡報名選手之保險由所屬單位自行投保。
(八)球員報名時,資料不全者,大會不予受理。經查重複報名時,以先出賽之隊為準。
十四、競賽辦法:
(一)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桌球協會修訂之最新桌球比賽規則。
(二)比賽用球:JOOLA 40+三星比賽用球。
(三)比賽球桌:TSP-TK20(25 mm)國際比賽球檯。
(四)比賽制度:
1. 個人賽依參賽隊數決定賽制與比賽局數。
2. 團體賽採五點賽制(依雙、單、雙、單、雙為序,不得兼點)。預賽五點須全部賽完, 各點之勝負皆列入成績考量(各組報名 5 隊以下之單循環賽制亦須賽完五點且各點之 勝負皆列入成績計算)。
3. 各點採 5 局 3 勝制,每局 11 分,先勝 3 局者勝。
4. 各組僅報名 1 隊時,不舉行比賽。
5. 各組報名 2 隊時,採 3 賽 2 勝制。
6. 各組報名 5 隊以下(含 5 隊)採單循環制。
7. 各組報名 6 隊以上、11 隊以下(含),分兩組單循環預賽,每組取 2 名參加循環決賽 (預賽成績保留)。
8. 各組報名 12 隊以上(含),分若干組採單循環預賽,每組取 2 名參加單淘汰賽決賽。
9. 承辦單位得逕行進入決賽,但不可直接取得名次。
(五)循環賽計分法:
1. 勝一場得二分,敗一場得一分,積分多者獲勝。
2. 凡中途棄權退出比賽或經大會判定失格之球隊,其已賽成績不予計算,往後之出賽權 亦予取消。
3. 積分相等時其判定勝負之優先順序如下:
(1)二隊積分相同時,以該二隊比賽之勝隊獲勝。
(2)三隊以上(含)積分相等時,以該積分相關隊比賽結果依下列順序判定:
a.(勝點數和)÷(負點數和)之商大者獲勝。
b.(勝局數和)÷(負局數和)之商大者獲勝。
c.(勝分數和)÷(負分數和)之商大者獲勝。
d.若再相同時,則由裁判長抽籤決定勝負。
十五、比賽抽籤:訂於 106 年 11 月 6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於中興大學體育館會議室舉行網路 抽籤,敬請各單位準時派員出席,不另函通知。
十六、單位報到及領隊會議:
(一)各參加單位請於 106 年 11 月 23 日(星期四)15:00 至 16:00 於中興大學體育館一樓會 議室,辦理報到手續。
(二)領隊會議訂於 106 年 11 月 23 日(星期四)16:00 於中興大學體育館一樓會議室舉行。
(三)參加會議者,如非領隊本人或持有授權代理委託書之教練,則不得提出各相關問題之異議, 在會議中每單位只限一人有發言權與表決權。
(四)如對參賽者資格有疑問時,得於會議中提出,交大會處理。
(五)領隊會議不可作有違「競賽規程」之決議。
十七、開幕典禮、頒獎:
(一)開幕典禮:於 106 年 11 月 24 日(星期五)10:00 在中興大學體育館二樓羽球場舉行, 各單位請於 9:50 前就單位牌位置集合完畢。
(二)頒獎:於所有賽程完畢後立即於中興大學體育館舉行。
十八、競賽規定事項:
(一)各隊應於賽前 30 分鐘向大會領取出賽名單填寫,賽前 15 分鐘提交大會競賽組,超過比賽 時間 10 分鐘未能出場者以棄權論(以大會時間為準)。
(二)服裝規定:除上衣的領子及袖子外,上衣、短褲及短裙之主體顏色應明顯與所使用球的顏 色不同。
(三)球員須攜帶服務證明正本,以備查核,當場未能提出者,不得參加比賽。
(四)比賽時若發生規則或規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而裁判長不能解釋時,得由審判委員會裁決 之。
(五)兩隊出賽時,雙方選手應全體列隊,核對各點出賽選手身分無誤後,開始進行比賽。列隊 時若有選手缺席,該選手應在第一點開賽後之 5 分鐘內,向裁判報到且核對身分;否則視 同空點,空點狀況將依下列方式辦理:
1. 出賽單位選手不足時,應於排點前向大會競賽組申明,並告知對方後,只可將到場選手 排於空點之前,後面未排之各點均判對方勝場,其該場已賽成績仍保留。
2. 空點經判定後,該場空點之後各點以負論(以 3:0 計),其先前已賽之成績仍保留,亦 不取消往後之賽程。
3. 若排點前未向大會競賽組申明空點,不論該場已賽成績如何,均判對方 5 : 0(決賽為 3: 0)勝場。
(六)為使賽程能順利進行,比賽球檯安排得由大會隨時視情況調度球檯同時舉行,各隊不得異 議。
十九、獎勵:
(一)錄取優勝:各組報名隊數在十八隊(含)以上時取優勝前六名;八至十七隊取四名;五至 七隊取三名;三至四隊取二名;二隊取一名。
(二)優勝各隊由大會致贈:個人賽頒發獎牌乙面或獎盃乙座、團體賽頒發獎盃乙座。
二十、罰則:
(一)各隊如有不符規定之選手出賽時,一經查覺即停止該隊繼續比賽,所有賽完之成績不予計 算,取消該單位所獲得之成績(名次)並繳回所領之獎座,並函請主管單位議處。
(二)比賽期間如有選手鬥毆、侮辱裁判情事發生時,按規定停止該選手出賽外,並報請有關單 位議處。
(三)選手的身份證明不符合事實時,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學校主管負責。
(四)有關選手之資格申訴,經當場照相存證後由承辦單位函總會轉呈教育部查詢處理。
(五)違反上述(一)、(二)、(三)所列情形者,將分別函告所屬學校及主辦單位,並停止該單位參 加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所舉辦之各項比賽一年。
二十一、申訴:
(一)凡規則或規程有明文規定及有同等意義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二)比賽進行中有關技術性判定之問題,須接受裁判之判決,不得異議,且比賽仍須繼續進行, 不得停止,否則以棄權論。如不服裁判之判決時,得由其領隊或教練於賽後一小時內,向 大會提出申訴。
(三)運動員資格之申訴,應於比賽開始前提出,其他申訴均應在該比賽結束後一小時內提出, 否則不予受理。
(四)申訴書由領隊或教練簽名蓋章後,向大會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整,申訴成立 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
(五)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最終決議。
二十二、附則:
(一)各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
(二)本規程經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審核報教育部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