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賽章程 |
臺中市106年教育盃排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宗旨:
1、倡導全民體育,推展排球運動,切磋球技,增進情誼。
2、積極推展臺中市排球運動的全面性發展,提供排球愛好者的活動舞台。
二、指導單位: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中華民國排球協會
三、主辦單位:臺中市體育總會
四、協辦單位:臺中市體育處、臺中市立大雅國小、艾瑞克股份有限公司
五、承辦單位:臺中市體育總會排球委員會
六、比賽日期:106年11月21 日至11月23 日(星期二~五)
七、比賽地點:臺中市立大雅國小
八、比賽組別:
1.男童六年級組 2.女童六年級組
3.男童五年級組 4.女童五年級組
5.國中男生組 6.國中女生組
7.高中男生組 8.高中女生組
九 、報名方式:
1.日期:民國106年 10 月30日起至 11 月 9 日17時止。
2. 一律採用網路報名,網址http://www.bsaila.com.tw/cup/index.aspx?bsid=122084,若有問題請洽買老師。聯絡電話:0928-300889
3.人 數:各隊可報名領隊、教練、助理教練、管理各一名,六人制可報名十二人(含隊長)。
4.報名費:各級學校參賽隊伍,每隊得繳交報名費新臺幣1000元,抽籤前未繳交報名費者不列入賽程,報名費請以轉帳匯至臺中市體育總會排球委員會 收。(帳號:0570717225407)。
5.各單位以「學校」為報名單位,每校每組無隊數限制。
6.高中甲組球員不得報名參賽。
十 、抽 籤:民國106年 11 月 10日 下午2時於合作國小舉行。
十一、領隊會議:民國106年 11 月 21 日上午9時於大雅國小舉行。
十二、球員資格:
1.凡各級學校在籍學生符合分組年齡限制者,均得代表各單位參加各該組比賽,每人限參加一組一隊,同一球員報名兩個單位參加比賽時歸屬於該球員第一次出場比賽之隊組,惟同一球員同一單位報名相同組別之兩隊時,取消該名球員比賽資格。
2.國高中男子組:以學校為單位組隊參加。
3.國高中女子組:以學校為單位組隊參加。
4.國小男童六年級組:以學校為單位,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一日以後出生之在籍學生。
5.國小女童六年級組:以學校為單位,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一日以後出生 之在籍學生。
6.國小男童五年級組:以學校為單位,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以後出生之在籍學生。
7.國小女童五年級組:以學校為單位,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以後出生之在籍學生。
十三、比賽用球:大會指定球「 MIKASA 」排球。
1.國小男、女童五年級組採用三號橡膠球。
2.國小男、女童六年級組採用四號橡膠球。
3.國中組以上採用五號橡膠球。
十四、比賽制度:由大會依據各組參賽隊數多寡於抽籤前公佈。如各組報名未滿三隊則取消該組比賽。
十五、比賽規則:1.採用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審定之最新排球規則採六人制,並以三局二勝定勝負,第三局決勝局採15分制。
十六、獎 勵:
1.各組三隊取前兩名,四隊取前三名,五隊以上取前四名,由大會頒給獎杯及獎狀以資鼓勵。
2.本市獲獎單位,敘獎依臺中市教育局規定辦理。
十七、罰 則:任何球員在比賽期間,如有違背運動員精神之不當行為或不
服從裁判之行為,經查明屬實,輕者警告,重者取消資格並
通知所屬單位。
十八、申 訴:
1.爭議事項中規則未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
2.有關球員資格問題之申訴應於該場正式比賽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比賽中途到場之球員不在此限)
3.合法之申訴由各單位領隊或教練以簽名蓋章之書面,並附保證金新台幣壹仟元,於該場比賽結束後半小時內向審判委員會提出,否則不予受理,並以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如該項申訴事項,審判委員會開會判定為無效者,其保證金沒收,作為大會經費。
十九、附 則:
(一)循環賽計分法:
1.勝一場得二分,負一場得一分,棄權零分,以積分多寡決定名次,棄 權者取消該隊資格,所有與該隊比賽球隊之積分亦不予計算。
2.積分相等時,則以各隊在該循環全部賽程所勝總分數除以所負總分之商大者為優勝。
3.如上項商數仍相等時以該組循環賽程中各隊勝局總數除以負局總數之商大者為優勝。
4.如上項商數仍相等時,屬第一名者加賽一場,其餘名次採並列方式決定名次。
5.自動棄權:任何球隊無論在任何情況下自動棄權,與該隊比賽成績不予計算,並取消該隊未完成之賽程,並依籌備委員會規定予以懲處。
6.沒收比賽:於比賽過程中經裁判處以沒收該場比賽,該場已賽完之局(分)數應予保留並給於該隊應獲勝之局(分)數。該隊未賽完之場數仍可繼續出場比賽。
(二)各組應攜帶證件:
1.國中、高中組:106學年度之學生證。
2.國小學童組:黏貼或列印有相片之在學證明書,須加蓋關防。
(三)遇有比賽時,須依規定時間前十五分鐘到場。凡超過比賽時間未出賽者,以棄權論。比賽時間如有更動,以大會廣播為準。
(四)球員服裝顏色樣式應統一,球衣前後須有號碼。
(五)各隊球員如有冒名頂替,經查屬實,沒收該局比賽;如屬球員資格不符者,則沒收該球員已出賽之局。
(六)如有申訴事項,應依規定向大會提出,不得有粗野行為,否則報請教育局或通知所屬單位議處。
(七)如有未盡事宜,得於領隊會議提出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