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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參加107年全民運動會慢速壘球選拔賽
競賽章程

新北市參加107年全民運動會慢速壘球選拔辦法

一、計畫依據:新北市參加107年全民運動會選拔(遴選)總則辦理

二、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體育處

三、承辦單位:新北市體育總會慢速壘球委員會

四、協辦單位:各區體育會慢速壘球委員會

五、比賽時間:107年03月10日起星期例假日

六、比賽地點:光復壘球場(光復橋下)、鹿角溪壘球場(大漢左自行車道12.2km處)

七、比賽用球:採用禪心-3000型、本次比賽球棒採用木棒

八、報名時間:即日起至107年3月2日止

九、報名方式: 網路報名(Email:hs41468296@gmail.com)

十、領隊會議:107年03月03日(星期六)19:00於新北市板橋區板橋區漢生東路278 號,體育場簡報室,未參加領隊會議或遲到者,由大會代為抽籤不得有異議。

十一、參加資格:

(一)戶籍規定:設籍新北市連續滿三年以上者,其設籍期間計算以全民運動會

                註冊始日(即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以前設籍者)為準。

(二)年齡規定:需年滿18歲(民國89年9月28日【含】以前出生者),未滿20歲

              之選手,報名時須於「選手保證暨個人資料授權同意書」上請監護

              人簽名或蓋章。參加選拔賽時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以備查驗。

十二、選拔條件:

   (一)凡設籍本市均可派代表隊報名選拔。

   (二)獲勝球隊教練為代表隊管理(參與遴選)代表隊球員代表本市出賽、委員會

         選派教練2名。

    (三) 冠軍隊取七名、亞軍取五名、季軍取三名、殿軍取二名、委員會遴選三名;

         男子組、女子組各選拔20名選手。

十三、辦理方式:

      比賽制度:採循環賽制(一隊不辦理比賽,二隊採三戰兩勝制)。

       1.免收報名費,保證金5000元,保證金選拔結束無息退還。

       2.球隊報名每隊20人,報名表須連同每位球員戶籍謄本,保證金一併繳

         交,缺少一樣者視同未報名成功。

       3.比賽如採循環賽制,投手有隔場限制,當場投滿4局(或是12人次)者,

         下一場不可擔任投手,同樣球隊對戰不可連續兩場比賽都用同一位投手。

       4.以上規範為防止實力不佳球隊報名影響選訓公平,另比賽層級較高,希望

         各隊備妥較多投手應戰,並嚴防尋私放水出現。

       5.選拔賽第一名球隊教練為代表隊管理(委員會選派教練2名)參與遴選代

         表,本市參加全民運動會慢速壘球比賽,名單以選拔賽名單為主,不可變

         更名單。

       6.參賽選手經選拔委員評選代表本市參加全民運動會慢速壘球比賽球員,

         不得放棄參訓與參賽,否則禁止參加全民運動會慢壘賽三屆。

十四、選拔委員名單:

      許永獎(召集人)、王文忠、白景文、陳中民、邱貞婷。

十五、比賽附則及注意事項:

    1.凡參加比賽之所有球隊均應遵守本條款各項細節之規定,球隊若違反規定而

  利益有所損害時,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異議。

    2.除非大會另行通知,否則所有賽程及時間以大會公佈為依據。

    3.比賽中判為『自動棄權』之球隊,強制沒收後面所有賽程,被判『奪權』比

      賽之球隊則不影響該隊後面賽程,該場並以十比零計分。

    4.如遇雨或特殊狀況不能繼續比賽,若已賽滿四局以上則可裁定勝負,若未滿

      四局則成績保留另訂時間完賽,若未滿一局則重新比賽。

    5.保留賽應以原班人馬繼續完賽未賽完之部分,若因原上場球員未到,且無替

      補球員,則依規定判決為輸隊。(原攻守名單不可再更改或加填)

    6.比賽採七局限制,滿四局相差二十分(含)以上,滿五局相差十五分(含)以上,

      則提前結束比賽。【該局之下半局未賽或三出局前已達此標準,亦為提前結束

      比賽】

    7. 循環賽之名次判定:

      (1)球隊比賽名次之判定,依據總得分除以(總得分+總失分) 得分高判定名

        次。

   (2)延長賽分數不採計,若有一隊沒收比賽,該隊成績不列入計算,另二隊

        比勝負關係。

    ※決賽採突破僵局制(七局結束或時間屆滿時仍平手,則八局或時間屆滿之次局

      起採突破僵局)。﹝以先到採用之﹞

    8.比賽之時間限制:比賽每場七十分鐘,二好三壞制。屆時若仍未賽完,則以屆

     滿時間這局為最後一局(時間屆滿前大會及裁判不負通告之責及義務),若是上

     半局打完,下半局後攻之隊伍若分數較高,或三出局前分數超過對方,則判獲

     勝且比賽結束。

   9.突破僵局採滿壘一出局開賽,由前一局最後出局分站1、2、3壘。

  10.預賽每場採六十分鐘之限制,以投手練球第一球出手開始計算,以主審為準。

  11.好球帶的高度是1.82公尺以上高度不限(使用好球板)。落地球擊中好球板及本

   壘板均算好球;好球板功能同本壘板,跑壘者回本壘可踩本壘板及好球板均算得

   分。

 12.球員不得跨隊比賽,凡球員跨隊參賽,經查屬實,則取消參賽資格,另所跨之球

   隊以冒名頂替論,判為『奪權比賽』。

 13.比賽球隊應於開賽前填妥「攻守名單」,並於秩序冊中所排定之比賽時間的前十

   分鐘前提交大會。攻守名單中之經理、教練欄應註明其球衣背號,經理欄應予簽

   名,並以簽名者為比賽中之抗議者。

 14.預備球員欄應詳細填寫,否則若遇『保留比賽』而權利喪失則自行負責;預備球

  員欄未填寫之球員及只寫姓名未填號碼者,於比賽中不得上場(或)替補其它球員,

  違反者以『違規球員』判決。

15.報名時,未列於報名表中之球員欄者,比賽中不得上場比賽。若經對方抗議成立,

  則被判為『奪權比賽』。若是教練或經理兼球員,則姓名除列於教練、經理欄外,

  於球員欄亦應將其姓名寫上,否則不得上場比賽,違反者以『違規球員』判決。

16.比賽開始雙方列隊時因人數不足,或服裝不整,球審開始計時給予十分鐘之通融,

  屆時仍然不符規定時,則依規定判決該隊為輸隊。

17.比賽前場內所有球員應將球員身分證明文件之【正本】提交大會確認,大會承認

   之證件:(1)戶籍謄本正本(2) 國民身分證【其他證件概不承認】。未提出球員身分

   證明文件【正本】者,不得下場比賽。【由大會主動核對攻手名單】

18.球員資格之抗議及時機:(含跨隊、冒名頂替及未列於秩序冊之球員上場比賽)

   (1)先發球員資格之抗議:於雙方列隊時提出,由球審核對球隊於賽前提交大會之

     球員身分證明文件;比賽開始後即不接受先發球員資格之抗議。

   (2)替補球員資格之抗議:於替補球員上場時立即提出,投手一球投出後即不受理

     對該員之抗議。

   (3)背號或姓名筆誤:任何時間均可提出,但已發生之比賽均承認。該球員必須出

     示證件,然後將錯誤部份更正後,繼續比賽。倘若該球員與身分證明文件【正

     本】不符,則裁判應判定該錯誤隊伍為比賽『失格』、『奪權比賽』。

19.比賽中若球員或球隊有違反運動精神,打架、滋事、冒名頂替出賽經查屬實,輕

  者判個人球監禁賽,嚴重者將全隊禁賽。(經理、教練應負球員滋事之責)

20.球員服裝之規定:

   (1)全隊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球褲及球帽,球衣胸前、背後應有隊名、背後應有

   背號,背號之每一數字至少十五公分高度,不得臨時手寫或浮貼上去、背號不得

   有0號及100號。

   (2)經理、教練、壘指導員亦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方得下場執行職務,若天氣寒

     冷可套加運動夾克。

21.比賽球棒依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審訂之最新慢速壘球規則,無特別限制。

22.擊球員不可甩棒,因甩棒球隊每場二次(含)以後,將被判逐出場。若因球審視為有

   故意之嫌或暴力傾向,則不受初次犯規之限制,可直接宣告出場。

23.除正常暫停外,其他任何暫停主審均會告知記錄組計時,在恢復比賽時立即通知

   記錄組及雙方球隊。

24.距離本壘板前15英呎或4.5公尺,本壘與三壘的連接線在15英呎或4.5公尺劃一垂直

  白線,凡三壘跑壘員往壘進佔時,若已通過(含踏觸)白線時就不得返回三壘壘包,

  必須強迫進佔本壘(若未踏觸白線或界外延伸連線時不在此限)。此時守備方,持球

  (用身體任何一部份或手套)碰觸本壘板或好球板即裁決跑壘員封殺出局(規定此條

  文目的為防止跑壘員與守備員互相碰撞造成安全之危險),其狀況(如未通過或踏觸

  白線前之夾殺、死球進壘、正常跑壘跌倒爬起及其他狀況),則不受此條文之4.5公

  尺白線之限制。(本條文屬於立即裁決)

25.本次比賽使用安全頭盔,球隊應自行準備雙耳並附有下額環扣(無下額環扣頭盔無

  論是自然脫落、或跑壘員撥落均判跑壘員出局)。擊球員未戴安全頭盔進入擊球區

  準備擊球,投手投出球後,擊球員被判出局。

26.擊球員或跑壘員因違反規則,球員判其出局且不受舉發時機之限制(但需該球員在

  場上),其它攻守仍屬有效。擊跑員或跑壘員,跑壘中故意拋掉頭盔時,將判其出

  局。

十六、申訴:依據新北市參加107年全民運動會選拔(遴選)總則辦理。

十七、承辦單位選拔(遴選)完成所提之選手名單,需提報本市選拔委員會審議,

由本市選拔委員審議決定參加全民運之選手名單。

十八、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修正後公布實施。